4、司法解釋規制農地權利的體系證成
陳小君
5、法律漏洞填補的原理與方法解析
6、動產抵押登記對抗規則與優先順位規則的體系關系
7、認真對待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公權說
8、論著作權法中“合法來源抗辯”的正當性及范圍
9、程序違法行政行為無效說之否定
11、牽連犯成立要件的判例研究
基于對1700余件裁判文書的觀察分析
12、法律家長主義視角下《民法典》合同制度的發展
13、牽連關系下民事案件審理進行之立法原理與裁量類型
14、司法鑒定中的無關信息污染:規范、實踐與治理
陳征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國策已經成為多國憲法中除基本權利和國家組織規定以外的“第三種結構”。國策存在于實定法中并具有規范效力,具有任務關聯性、抽象性、公共利益關聯性、全局性、長期性等特征。憲法規定的國策往往高度依賴于立法形成。國策對立法權所發揮的作用,與其說是約束效力,不如說是指引效力。從國策規定中無法導出公民的主觀請求權。國策可以在消極面向和積極面向上發揮效力,兩個面向均涉及將國策同對立原則進行權衡,應適用權衡法則并可同時適用實踐調和理論。國策的實現存在于“可能性保留”中,不包含在任何情況下均必須由立法實現的核心領域,同時也未絕對禁止立法實現程度的倒退。合理的審查標準和審查強度可以在發揮國策效力的同時對立法決策空間給予充分尊重。當國策與基本權利沖突時,前者無法直接限縮后者的保護范圍,也無法直接使立法限制行為正當化。無論是解決國策與基本權利的沖突還是解決不同國策之間的沖突,均需在規范層面探尋具體的權衡依據、思路和方法。
張欣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伴隨智能社會的興起,算法公平已躍升為人工智能治理最為核心和緊迫的議題。基于主體和技術生命周期,算法公平可被歸類為個體算法公平和群體算法公平;起點算法公平、過程算法公平和結果算法公平。以此類型框架為據審視我國算法公平規范現狀,可見其呈現出體系化不足、可操作性欠佳、規范維度失衡、治理工具缺失以及對具備通用目的的人工智能與特定人工智能存在治理盲區等問題。為破解算法公平治理之困,應依循算法公平的技術機理和倫理關切,凝練法律、倫理和科技之間的內在共識,將算法非歧視原則作為算法公平治理底線,實現跨領域共識的有機融合。在此基礎上,我國應立足反歧視法理,通過動態構建差異化的受保護特征清單、打造具有一致性和可預測性的算法歧視審查框架,建立合法性與必要性并重的算法影響評估機制,探尋算法公平的融貫理路與法治化實現路徑。 關鍵詞 算法公平 算法歧視 數字正義 人工智能治理 通用人工智能
李學堯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摘要 將人工智能倫理從道德原則轉化為可操作、可預期、可計算的倫理合規實踐,需要探究人工智能倫理的法律性質,特別是法律體系如何評價以及納入人工智能倫理規范。可以用“法化”和“事物本質”這兩個傳統法社會學理論用以反思規范理論的分析工具。一是,相比于“法治化”“規范化”等被泛化的概念,“法化”用以分析人工智能倫理的實操問題,具有更好的理論收斂性。科技倫理的既有法化路徑主要有三:道義論持有者常用的新興權利證立(如人格權)、結果論持有者常用的軟法化(如政府監管工具創新)、美德論持有者常用的共同體倫理化(如職業倫理)。二是,立法者或者“法律發現者”,在試圖從人工智能技術及其產業的特征中推導出規范性的倫理要求的過程中,可以將事物本質的理念納入,通過與生物醫藥倫理比較,抽象出人工智能倫理法化的三個約束性要件:道德規則的技術可嵌入性、更強的場景性以及依賴于技術過程的程序性。 關鍵詞 人工智能倫理 科技倫理 倫理審查 法化 事物本質
陳小君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教授
摘要 司法解釋作為我國法律解釋制度有機組成部分,屬于民事裁判文書可以援引的裁判說理依據。以司法解釋規制農地權利,可以在細化既有權利規則基礎上豐富農地政策的私法實現路徑、回應農地糾紛的司法審判困境,且有益于助力農地權利救濟體系類型化,突破實體法和程序法、公法和私法的區隔,為農地政策的法律化提供過渡形式。當前,以《民法典》為核心的法律體系未能為農地權利規制提供充足法制供給。司法解釋在農地權利規制上已有“作為”,然仍凸顯出“無為”和“難為”特征。司法解釋規制農地權利的體系展開應包括“應為”“慎為”“不為”三個面向。司法解釋應著力細化當前涉農地權利法律條文的司法適用規則,謹慎填補立法留白但裁判亟需的實體權利規則,認真對待新型農地權利生成和既有農地權利物權化問題,恪守不與法律沖突、不明顯缺乏適當性的底線。 關鍵詞 農地權利 農地法制 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備案審查以《彩禮糾紛規定》為例
張新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彩禮糾紛規定》是通過司法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實踐范例,其基本符合漏洞填補的科學原理和方法,具有法學方法論上的重要借鑒價值。對于彩禮及其返還問題,我國相關民事法律無明確規定,存在漏洞。在立法機關未通過立法或立法解釋填補彩禮規則漏洞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制定《彩禮糾紛規定》,運用法律解釋的方法對其予以補充性填補。當代彩禮習慣和相關法理是用以填補彩禮漏洞的重要素材,將此等素材轉化為裁判規則,需要遵循《民法典》特別是其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價值指引。《彩禮糾紛規定》基于婚姻自由原則、自愿原則、誠信原則、不違反法律與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等法律原則,在正確適用法律行為解釋規則和身份關系協議規則的基礎上,對贈與合同規則和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規則予以變通,在法秩序框架內創設出符合彩禮關系性質、能夠合理平衡當事人利益的具體規則。 關鍵詞 法律漏洞填補 法律解釋 彩禮規則 司法解釋 習慣
朱廣新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 登記對抗規則是針對意思主義權利設立模式可能產生的擔保交易風險,向動產抵押權人提供的一種可自主選擇的交易安全保護機制。依其規范意義與功能,動產抵押權與以同一動產設立的其他擔保物權之間的權利沖突是登記對抗規則的重要規范內容。以優先順位規則為據,斷言登記對抗規則中的第三人不包括擔保物權人而主要是指抵押財產買受人與承租人的觀點,嚴重限制了登記對抗規則的意義與功能。深入分析登記對抗規則與優先順位規則在解決競存動產抵押權之間權利沖突上的意義與功能可以發現,優先順位規則是為化解競存擔保物權之間的權利沖突而不得不設置的規則,其目的不是改變、偏離或超越登記對抗規則,而是在登記對抗規則的基礎上為擔保交易提供客觀的交易風險判斷標準,以降低交易成本,便捷擔保交易。 關鍵詞 動產抵押權 登記對抗規則 優先順位規則 善意 登記
鞏固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摘要 資源國家所有權公權說認為憲法資源國有條款賦予國家對全民所有的公共資源進行“公權性支配”的憲法權力,應從公法角度理解和適用。學界對公權說的批評經不住推敲,難以成立。公權說廣遭拒斥的根源在于學界諸多基礎性認識偏失,在所有權概念的多樣性以及私權與市場、財產與權力、公法與私法的辯證關系等方面認識局限,一旦糾正更新,接受公權說并不困難。公權說與私權說實際指向的并非同一層面事物,二者并非水火不容。公權說雖集中探討憲法層面的公權性資源國家所有權,但并不否認民法層面私權性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存在,并為規范其產生和實施奠定基礎和條件。公權說具有包容開放、解釋建構、現實前瞻、科學規范、便捷高效等優勢,符合現代財產權和資源法的發展方向,值得認真對待。
關鍵詞 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 公權說 批評回應 基礎性認識 與私權說關系
王遷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摘要 《著作權法》中“合法來源抗辯”能否適用于出租行為及對體現作品的商品(作品復制件)照片的網絡展示,這與對“合法來源抗辯”的正當性解釋有關。“合法來源抗辯”的正當性源于后續發行(轉售復制件)的特征,即對他人制作并已首次發行的復制件購入后進行所有權轉移的行為,缺乏獲得著作權人直接許可的機制;轉售者難以查明復制件的制作和首次發行是否合法,且其經營利益來自復制件進價與售價的差額,而非對脫離載體的作品的利用。因此將轉售者的注意義務限于從合法渠道購入復制件具有正當性。《著作權法》對不涉及所有權轉移的出租行為規定“合法來源抗辯”缺乏正當性,屬于立法缺陷。轉售者在網絡平臺中對商品照片的展示,附屬于其轉售行為,對其可準用“合法來源抗辯”。
楊登峰 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哪些程序違法會導致行政處罰乃至所有行政行為無效亟待研究。通過檢索裁判文書網和北大法寶的300多萬份行政裁判文書,可以發現,自2000年以來我國中級以上三級人民法院以程序違法為由認定行政行為無效的僅有21份,且在其他案件中對同類的程序違法行政行為均作了截然不同的裁判,足見我國各級法院還沒有發現公認的能致行政行為無效的程序違法情形。追溯“重大且明顯違法”無效標準的立法淵源并從《行政訴訟法》第75條來解讀,“重大且明顯違法”應以“違背常理”和“維持不能”作為共同認定基準。采用這一標準并結合行政行為效力的一般原理,全面審視行政行為的所有程序瑕疵,可以看出,沒有一種程序瑕疵可以達到“重大且明顯違法”的無效要求從而能夠導致行政行為無效。因此,應從根本上否定程序違法行政行為的無效制度。 關鍵詞 行政程序 程序違法 重大且明顯違法 行政行為無效
柏浪濤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 傳統的過失論認為,“避免結果發生”這種規范是行為規范,因此判斷行為不法不需要注意義務。然而,該規范僅表達結果不法,不具有行為指引功能和自由保障功能,不能塑成行為規范。唯有確立注意義務的規范,才能塑成過失犯的行為規范。基于此,“實質危險”不能代替注意義務。“法不容許的危險”也不能代替注意義務,其不是論證依據,僅是論證結論。結果不法從屬于行為不法。針對行為不法的注意義務與針對結果不法的注意義務存在區別。前者針對抽象危險,后者針對具體危險及其結果。不能因為過失行為的抽象危險缺乏可罰性而否定其不法性。注意能力只是不法評價的前提條件,僅能決定注意義務是否失效,而不能決定注意義務的有無。產生注意義務的實質根據不是利益衡量,而是風險管轄。信賴原則是注意義務的分配規則,而不是預見可能性的判斷規則。 關鍵詞 過失犯 行為不法 注意義務 行為規范 法不容許的危險基于對1700余件裁判文書的觀察分析
摘要 通過分析否定牽連犯成立的裁判文書中的否定理由,可以反向凝練出牽連犯成立的必要條件及其司法適用難題。類型化牽連關系、客觀牽連事實和主觀牽連意圖是牽連犯成立的必要條件。類型化牽連關系的判斷,應當在“通常性”(罪質的通例性)標準的基礎上補充適用“必然性”標準;手段過剩、牽連搭扣等特殊情狀的處理,誤將同為手段(或目的)的數行為當作牽連犯以及手段與目的行為順序顛倒等現象,是“客觀牽連事實”要件在司法適用中的突出問題;主觀牽連意圖則強調在實施一個犯罪目的的統率下,行為人對數行為之間手段(原因)與目的(結果)關系的認識,并在此基礎上意將該數行為付諸實行的主觀心理狀態。 關鍵詞 牽連犯 判例研究 類型化牽連關系 客觀牽連事實 主觀牽連意圖
包丁裕睿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 法律家長主義是限制民事主體自由的一項正當性依據,旨在通過強制性或引導性手段提高民事主體的福利。《民法典》中諸多合同規范的設計和解釋都可以從法律家長主義的視角進行解讀和檢討。就體現強制性的傳統法律家長主義的規范而言,部分規范未能根據保護特定民事主體的目的嚴格限制其適用范圍,對此類規范應進行目的性限縮;部分司法解釋和法院裁判也存在以保護當事人之名過度限制合同自由的情況,在將法律家長主義納入目的解釋時,需予嚴格限制。就體現引導性的自由意志家長主義的規范而言,在設計民事法律規范時可以提供“菜單式”的提示性規定,在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時還可以考慮懲罰性任意性規定;在解釋上,如規范僅涉及當事人自身利益,應當盡量將其解釋為倡導性規范而非強制性規范。有權機關運用法律家長主義時,應在正確事實判斷的基礎上充分說理論證。 關鍵詞 法律家長主義 助推 任意性規定 倡導性規定 合同解釋13、牽連關系下民事案件審理進行之立法原理與裁量類型
馬家曦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 與另案存在牽連關系的民事案件應當由法官并行審理,還是停止并等待另案先行審理確定,其裁量標準尚不明確。現行立法及傳統“預決性”解釋過度擴張強制性的停止審理范圍,其審理進行的方式缺乏靈活性和安定性。在法典化的預期下,我國未來的《民事訴訟法典》應當將停止審理作為法官裁量事項,在總則編將其與訴之合并和訴之分離納入“訴訟指揮”章節。在不能優先適用合并審理時,本案原則上應并行審理;強制停止審理應僅限于法定特殊情形;裁量停止審理應分別規定兩種裁量情形。其一,“法律上影響”的牽連類型指另案審理對象是本案審理對象的先決問題,其不僅以實體法構造產生的依存性為要件,通常還需要裁判效力及于本案當事人,并有未來產生沖突的較大可能性。其二,“事實上影響”的牽連類型以“刑民交叉”案件為代表,其裁量標準在于相較于本案自行調查,援用另案共同審理內容是否具有避免不必要重復審理環節、促進訴訟經濟等明顯優勢。
何寧 湖南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摘要 理想的司法鑒定,是鑒定人基于檢材特征及相關信息的理性決策活動。因此,盡可能多地收集案件信息以防止相關信息丟失,是鑒定人的天然訴求。然而,司法鑒定場域并不只有與鑒定相關的信息,同時還充斥著大量可能導致鑒定出現偏差的無關信息。面對這種信息訴求與信息污染之間的張力,我國現行法律規范和技術標準形成了“承認相關信息正當地位”“獨立或非獨立多人鑒定”“勘鑒一體”的規范體系,呈現出以原則性條款為主、沖突化程序設置并存的規制樣態。基于我國司法鑒定實踐的問卷調查發現,現有的規制框架無法有效地阻斷無關信息的傳播路徑,為信息污染提供了空間。為此,有必要明確案件信息的相關性標準,構建以“信息守門人”為核心的程序治理框架,并輔以案件分流機制配套運行。 關鍵詞 司法鑒定 無關信息 認知偏差 信息守門人 實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