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摘要
1、民生權內含權能的法理分析
胡玉鴻 華東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
摘 要 民生權是人們在保全自我、經營生計基礎上實現幸福生活的權利。民生權可以分解為四項基本權能:自我保全、正當生存的權利,涵括生命權、生存權、人格尊嚴權等權利類型;經營生活、規劃生計的權利,勞動及擇業權、締結婚姻與組建家庭權、私有財產權以及個人在生計上的自我決定權屬于此一權能涵攝的范圍;源于國家供給和支持的受益權利,國家和社會必須通過生態環境保護、公共資源提供以及發展機會供給等讓人們從中得益;為弱者提供法律支持的社會權利,主要有社會保障權、社會保險權、社會救助權等類型。民生權利既是不受外部干涉的消極權利,又是需要國家和社會予以幫助的積極權利;既有自然權利的底色,又有社會權利的特質;既強調國家和社會作為義務主體的應盡職責,也明確了個人在民生權實現自我責任 。
關鍵詞 民生權 生存權 生計權 受益權 社會權
2、政法體制中的黨政關系 以黨政合署改革切入
邵六益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 要 黨政關系是社會主義國家憲制的基石之一。新中國后黨政關系不斷演變,“八二憲法”確認了政治上的“黨政分開”主張,突出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威,黨的領導收縮到政治、思想和組織層面上。這一黨政關系框架無法很好地適應改革任務,尤其是人民的訴求難以在日益精巧的法律制度中得到合理回應,新時代需要黨政關系的再度調整,以黨政合署為特色的機構改革是實現黨的領導的重要方式。黨的機構和國家機構分別掌管適合由自己來行使的權力,在某種意義上意味著從“黨政分開”回到“黨政分工”。黨不僅擁有指向未來的時間性代表,也有避免政黨官僚化的機制保證,以實現對人民的實質代表,促進人民的政治代表與法律代表的互動,從而補充以國家制度為核心的合法性鏈條,并進一步發展黨領導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當然,所有的權力都應受到制約,執政黨的政治責任體系對合署機關行為的審查和監督不可忽視。
關鍵詞 政法制度 黨政關系 黨政合署 代表性
3、作為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公益性收回
劉連泰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被定性為行政處理,需要進一步歸類。征收主要針對所有權,也向其他權利開放,作為征收客體的其他權利要與所有權具有“家族相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相對于所有權的獨立性,與所有權相似,可以作為征收客體。公益性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對財產權構成剝奪效果,與征收效果相同。公益性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理由和征收的理由相同,都是基于公共利益。將公益性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歸類為征收后,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收制度稍加改造,即可構造出作為征收的公益性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基本制度,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有利于“類案同判”,有利于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提供可預期的保護。
關鍵詞 國有土地使用權 收回 征收 征用 補償
4、憲法的原旨解釋及其中國路徑
劉晗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作為合憲性審查中的關鍵環節,憲法解釋既需要從程序方面進行規范,更需要從內容方面進行規范。原旨主義作為一種追尋憲法原意、限制解釋裁量空間的解釋方法,與我國在法律解釋中注重符合立法原意的傳統具有一定的適配性。基于維護中國憲法規范穩定性、增強憲法解釋統一性和促進憲法學自主性等原因,也有必要在憲法解釋中將其作為解釋方法之一進行引入,探索和發展中國的原旨解釋路徑。未來的憲法解釋、合憲性審查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進行憲法判斷時,需將探求憲法原意作為憲法解釋的重要環節,特別是在合憲性審查的語境下用于探尋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的含義;除憲法文本外,憲法序言和制憲修憲歷史文獻材料是探究憲法原旨的主要淵源。
關鍵詞 原旨主義 立法原意 合憲性審查 憲法解釋
5、論越權代表中相對人的合理審查義務 以《合同編解釋》第20條為中心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 要 在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情形下,如果相對人為善意,則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當承受越權代表行為的法律效果。判斷善意的一個重要標準,是相對人是否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對此,我國民事立法經歷了效力審查、賦權性審查、形式審查及合理審查四個階段。《合同編解釋》確立的合理審查義務,有助于促進相互合作,推動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合理審查的核心在于確定相對人是否知曉或應當知曉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權限范圍內行為。判斷合理審查義務的標準,要考察審查義務的法定性、審查對象的公開性、審查程度的合理性、審查方式的效率性。合理審查需要區分代表權法定限制與意定限制,從而確定不同的審查內容。在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時,相對人不滿足善意要件,該越權代表的效力不應當由法人、非法人組織承受。在法定代表人超越授權而相對人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仍無法知曉時,有關越權代表的效力應當由法人、非法人組織承受。
關鍵詞 越權代表 合同效力 法定代表人 合理審查義務
6、監察中心主義傾向的理論反思
劉艷紅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摘 要 在法治反腐體系下,監察權在紀監和司法“兩組關系”中存在不同定位。在紀監關系中,以監察為中心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反腐敗體系的重要成果,此種意義上監察中心主義傾向的形成具備客觀必然性與實質合理性。在司法關系中,監察機關的職務犯罪調查權與線索移送權,應當服務于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活動,此時的監察權不宜占據中心地位。司法過程中監察權的介入打破了原本相對平衡的訴訟權力結構,監察機關憑借其在事實認定與證據獲取方面的優勢,有可能形成主導職務犯罪辦理全局的監察中心主義傾向,影響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職能實現。化解司法過程中的監察中心主義傾向,應當在黨中央一體推進“三不腐”有效機制和“行賄受賄一起查”決策部署指引下,進一步優化監察監督的職能定位,完善監察與檢察的銜接機制,以彌補監察權自身制度短板,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持續深化。
關鍵詞 監察中心主義傾向 監察法治化 “三不腐” 監檢銜接
7、作為主觀權利的程序公權
趙宏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摘 要 因受私法影響,公權論明顯帶有實體性特征,這使公法上的程序權利自始就被歸入形式公權。相比實質公權,形式公權只是個人一種不完整的法地位,這種不完滿性又尤其表現于訴訟可能的欠缺。程序瑕疵的相對性使違反程序規范并不能成為個人行使撤銷請求權的獨立事由,程序權違反也唯有和實體權損害存在明確的違法性關聯時,才符合訴訟的權利侵害要件。但伴隨“經由程序的基本權利保障”的觀念興起以及歐盟法的作用輻射,德國法開始越來越多地承認絕對程序公權。絕對程序公權獨立于實體法規范之外,對此類程序條款的違反可單獨成為訴請撤銷行政行為的理由。但在行政訴訟作為主觀訴訟的定位不改變的前提下,絕對程序公權只是例外而非原則。對程序公權發展演替的體系梳理構成了對程序瑕疵司法審查的前理解,其不僅有助于澄清我們對于程序瑕疵司法審查的認知分歧,亦會將相關討論從現有的規范闡釋引向對程序公權本質的挖掘。
關鍵詞 行政程序的服務功能 相對程序權 絕對程序權 經由程序的基本權利保障
8、包容審慎監管的行政法理與中國實踐
盧超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摘 要 包容審慎監管是當前我國面對新經濟業態發展提出的規制創新策略,具有極為深遠的行政法治意義。面對科技發展與新經濟業態的不確定性,包容審慎監管理念標志著現代行政法治的動態反思與演化趨勢。從傳統的規制理論角度觀察,包容審慎監管的運行背后映射出回應性規制的執法策略、合作規制的運行范式以及規制試驗主義的演進邏輯。包容審慎帶有實質法治色彩的規制設計理念,有效運行不僅需要較為成熟的行政法治框架予以支撐,更需要現代行政國家的基礎設施與行政能力予以輔助。在中國特色“發展型國家”的邏輯支配下,包容審慎監管的地方實踐運行,往往較難實現包容與審慎之間的價值平衡,引發了一系列的監管困境與本土難題。包容審慎監管的中國圖景也為理解規制與發展之間的二元關系提供了鮮活的制度樣本。
關鍵詞 包容審慎監管 新經濟業態 規制試驗主義 回應性規制 “發展導向型”行政法
9、我們需要怎樣的專門法院
丁亮華 中南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
摘 要 專門法院順應司法專業化的發展趨勢而出現,并受到區域治理政策目標的深刻影響,這些因素決定了其內生性地存在司法“偏狹”的可能。因此,設立專門法院應當保持謙抑與克制。2018年《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1款列舉的專門法院類型,是幾經立法變遷和現實調整后,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和專業審判需要而確立的,基本符合專門法院的內涵與特征,不宜任意作擴大解釋。建構我國的專門法院制度,應當堅持法院法定這一憲法原則,確保專門法院在憲法秩序內生長和運行,同時亦需明確專門法院管轄權的性質,使其與普通法院管轄權在立法上得以區隔,并通過設立綜合性專門上訴法院,最終實現在專業審判領域的裁判標準統一以及專門法院組織的適度體系化。
關鍵詞 專門法院 司法專業化 法院創設權 專門管轄 審級制度
10、登記對抗主義廢止論 以物權變動模式二元并置的內在矛盾為中心
張凇綸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副教授
摘 要 公示(登記)對抗主義與公示生效主義,兩種模式并存于同一法律體系,是不合理的立法舉措。原因在于,在立法論的角度,為不同物權變動模式提出匹配標準相當困難;在解釋論的層面,又存在難以解決的制度困境與邏輯沖突,動產抵押制度以及《民法典》第414條集中凸顯了這一困境。單論這兩種物權變動模式,二者可謂難分高下,各有優劣;但若將我國登記制度以及登記機構的管理成本納入考量,那么放棄登記對抗主義堪稱最優選擇。我國應當考慮借助解釋論來實現登記對抗主義的廢除。采用分類處理的方法,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登記應被解釋為行政管理措施,動產的登記則不被解釋為登記對抗主義,而被解釋為動產交付的例外保障機制;不動產一旦登記,則此后權利之流轉均應擴張適用《民法典》第385條采登記生效;而未登記之不動產,則通過排除第577條和第154條之失權后果作為反面激勵。
關鍵詞 登記對抗主義 登記生效主義 民法典 登記機構 解釋論
11、“普遍嫌疑”及其規制 以德國法為借鑒
施鵬鵬 中國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教授
摘 要 “嫌疑程度”理論,要求刑事訴訟的啟動必須至少有初始嫌疑,不能僅憑單純的猜測。但隨著“犯罪預防優先”理念的滲入以及警務情報機構向刑事司法的滲入,以大規模監控、大規模數據儲存以及大數據分析為典型代表的犯罪預防方法開始成為各國強力遏制犯罪尤其是有組織犯罪的重要工具。因為這些犯罪預防方法不需要達致任何程度的嫌疑,故其實施依據的標準可稱為“普遍嫌疑”。“普遍嫌疑”對刑事訴訟的價值、無罪推定及公民的個人基本權利保障均造成了極大的沖擊甚至顛覆,因此從基本權干預的角度,應確立法律保留、比例原則以及救濟機制以進行規制。
關鍵詞 普遍嫌疑 大規模監控 大規模數據儲存 大數據分析 基本權干預
12、二審和解不履行的實體后果與程序應對
金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 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執行一審判決。只有在約束雙方的實體法律關系正是一審判決項下的實體法律關系的條件下,該規則才具有實體基礎。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若存在不同的實體基礎,則需要與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不同的規則調整二審和解不履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以及與之不同的規則的實體基礎即二審和解不履行的實體后果,后者在體系上屬于違約責任問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優先地位。若不存在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則需要適用任意性規定確定違約責任的具體內容,亦即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約束雙方的既不是原始爭議實體法律關系,亦不是一審判決項下的實體法律關系,而仍是和解協議項下的實體法律關系。由于二審和解不履行的實體后果存在多樣性,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除去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2號確立的執行一審判決的規則,還需要不予執行一審判決、另行訴訟等規則共同調整二審和解不履行。
關鍵詞 和解 撤回上訴 意思自治 不當執行 債務人異議之訴
13、論大型平臺企業數據交易強制締約義務
孫清白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法律系副教授
摘 要 在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大型平臺企業積累了海量數據資源,與中小市場主體之間形成“數據鴻溝”,一些中小市場主體需要大型平臺的數據支持方能持續經營。但大型平臺為了維護競爭優勢,會拒絕中小市場主體合理的數據交易請求,而數據爬取又因受到法律約束,無法滿足中小市場主體的數據獲取需求。由于適用反壟斷法框架下的“必要設施原則”和“拒絕交易責任”無法有效破解“數據鴻溝”問題,為平衡大型平臺的數據權益及中小市場主體的發展權益,應回歸民商法路徑推動大型平臺開放數據,建立大型平臺數據交易強制締約義務制度。在構建大型平臺數據交易強制締約義務制度時,應當謹慎設置適用條件并明確制度內涵,防止該制度過度適用造成負面效果。
關鍵詞 大型平臺 數據鴻溝 數據交易 強制締約義務
14、通過算法審計規制自動化決策 以社會技術系統理論為視角
張濤 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講師
摘 要 自動化決策并非純粹的技術工具,而是一種社會技術系統,由社會子系統和技術子系統構成,其引發的風險具備社會性,有必要進行規制。以個體賦權、信息規制、技術問責為代表的傳統規制路徑缺乏社會技術思維,容易陷入“破損謬誤”泥淖,難以因應自動化決策的風險與挑戰,無法有效實現法律及倫理規范提出的規制目標。算法審計作為一種社會技術方法,能夠很好地契合自動化決策的社會技術系統屬性,具備諸多方法論優勢和國際實踐經驗。從建構社會技術系統工程的角度出發,根據審計學的一般原理,我國可以從規范指引、實施主體、方法選擇和實施結果四個方面推動算法審計實現制度化發展,并在此基礎上探索基于場景的算法審計,實現可信賴的自動化決策。
關鍵詞 自動化決策 算法審計 社會技術系統 人工智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