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永佳紙業案”為例的考察 民事權利與法益保護的單一框架 以成員權之法教義學構造為中心 基于954份判決的實證研究
1、中國人權法學“三個基本”重構
內容摘要
中國人權法學“三個基本”重構
劉志強 廣州大學人權研究院教授
摘要:現有中國人權法學在基本概念、基本問題和基本理論上均存有瑕疵。基本概念的缺陷在于拼湊、虛置和片面;基本問題的短板在于規范上的封閉與價值上的單一;基本理論的限度在于話語、制度和道路自信的缺失。中國人權法學“三個基本”的重構邏輯是重塑概念、導入問題、升華理論。基本概念可以通過價值基礎、構造層次和話語表述進行完善。基本問題既需從規范層面融貫知識構成、整合實施機制,還需從價值層面深化人權法治的聯系、突出中國道路的特征。基本理論在本體理論中完成兩個超越,在經驗理論中以特殊支撐普遍,在治理理論中正視并堅定立場。如果將基本概念視為“點”作為人權現象的突破口,那么基本問題就可以視為“線”,將這些散點串聯所形成的層級關系,進而基本理論就可以視為“體”,將基本問題在空間維度上展開,更全面地觀察思考人權現象。中國人權法學“三大基本”關系:在因果關系上,“三個基本”是從原因到結果的循環鏈條;在論證方法上,“三個基本”是從歸納到演繹的方法轉換;在知識體系上,“三個基本”是從核心到系統的視角展開。
關鍵詞:人權法學 基本概念 基本問題 基本理論 重構
行政協議的識別方式
以“永佳紙業案”為例的考察
劉飛 中國政法大學中歐法學院教授
摘要:行政協議被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后,如何識別行政協議的問題引發了持續爭論。在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的基礎上,最高法院通過典型案例“永佳紙業案”闡述了圍繞“四個要素和兩個標準”形成的識別方式。由于其中所采用的形式標準并不具有識別功能,實質標準缺乏實質內涵,對這些標準予以綜合判斷亦無助于行政協議識別方式的確立。因此,應大幅簡化上述行政協議識別方式。具體而言:應排除不具有識別功能的形式標準,致力于以內容要素作為單一標準來識別行政協議。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存在多種不同解釋,應以協議內容是否“設定、變更或終止”行政法律關系作為識別行政協議的基本標準。識別過程中的關鍵區分點,則在于協議內容是否“觸動行政權”。盡管從學理上籠統而言,行政協議可以具有“替代”行政決定的功能,個案中仍需具體指明協議內容如何“替代”行政決定或“觸動行政權”,才可以最終確定其法律屬性。
關鍵詞:行政協議 識別標準 識別方式 觸動說 替代行政決定
互操作的意義及法律構造
周漢華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互操作有利于競爭與創新,也符合企業利益。市場競爭環境下,不同企業對于互操作會有不同的選擇,是正常現象。為此,需要不同法律制度的體系性構造,既保證小平臺互操作權利的實現,又在維護公平競爭底線的過程中避免對大平臺采取一刀切做法,以調動不同平臺持續創新的積極性。我國目前的制度構造缺乏整體設計,既不利于全面調動不同主體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需要科學理解《數據二十條》,按照《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及時按程序調整不適應數字化發展的法律制度。
關鍵詞:互操作 網絡效應 競爭與創新 反向工程 雙重標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穩定型權力機關
林彥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摘要:對于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僅從地位、重要性等視角仍不足以充分反映其機構性質及特征。因此,需要借助歷史、規范、實踐三重維度彌補上述觀察的缺陷。就歷史背景而言,以充實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為核心的上下結構取代平行的“兩院制”方案體現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宏觀功能上的調整,即全國人大側重于民主代議,其常委會側重于有效議決。就職權規范而言,尤其從行使頻率來看,全國人大職權具有明顯的非常態性。該特性使其更側重于例外決策,而其常委會則更側重于常規決策。就行權實踐觀之,例外決策使得全國人大決策具有明顯的穩定制度的效果。優化全國人大的功能應遵循適度擴充原則,并在實現議事資源均衡化的前提下通過觀念更新激活主觀非常態性職權,加強監督權行使,同時要防止其功能過載。
關鍵詞:全國人大 民主代議 非常態性職權 例外決策 穩定制度
絕對權、絕對義務及其相對化
民事權利與法益保護的單一框架
李春暉 天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法益保護不足與司法過度擴張同時存在。概念結構分析表明法益之本質即權利,如此,民事權利與法益是平等保護還是區分保護的問題便不再存在。即便在舊有概念下,民事權利和法益各自內部的區分保護是絕對的,平等保護是相對的。與絕對權保護以客體為核心相應,真正的法益(新法益概念)是以行為為核心的絕對義務規范所保護的,權利主體和客體暫不明確、但實際存在的權利的總體。在新的權利—法益概念下,傳統理論中對權利義務的混沌認識可澄清為絕對權—絕對義務框架,其他情形是二者的混合或相對化。這一理論框架使得對民事權利和法益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分析具有平等的起點,使得權利義務法定的邊界和實現途徑更加清晰,從而解決前述問題,亦彰顯公法與私法之關系及以私權為本的理念。
關鍵詞:絕對權 絕對義務 相對化 民事法益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比較法視野下庭審公開的制度功能
楊帆 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庭審公開制度關涉到一個國家司法的價值取向與功能定位,不能簡單地移植他國做法,須在功能比較的基礎上審慎定奪。法國、俄羅斯、美國的庭審公開,分別代表了司法保守主義下的“不公開”、以公開強化監督和法律實用主義下的個案探索三種制度實踐。它們根植于三個國家不同的政治社會環境與法律傳統,體現了司法的不同功能與角色。在“政法傳統”下,我國的司法公開當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為終極目標。因此,我們應該適當借鑒域外庭審公開的制度設計,重視本國個案,根據不同制度的實施效果,在一個恰當的功能體系內,平衡各種公開制度的角色分際,實現從追求公開數量向提升公開質量的轉變。
關鍵詞:庭審公開 功能主義 比較法 庭審直播 司法公信力
論股權的法律性質
以成員權之法教義學構造為中心
張雙根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股權之首要含義,應指股東地位或股東法律關系,既包括各具體股東權利,又內含各項股東義務要素。之所以能將股東法律關系抽象成概括性股權概念,在于其中的股東權利要素在功能上居于主宰地位,各義務要素僅起輔助性作用。股東地位之股權化,其法教義學意義,在于股權得成為權利客體,從而便利股權讓與、股權質權等制度的構建。概括性股權以及內含于其中的各具體股東權利,又有獨特的“元權”結構;各具體股東權利與概括性股權間,原則上遵循“禁止分離原則”。
關鍵詞:股權 股東法律關系 概括性股權 “元權” “現實化”
債權行使與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認定
徐凌波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行使債權可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是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而非一般違法性的提示要素,其評價的是財產犯罪行為所引起的財產轉移、變動過程。只有當行為人對被害人擁有合法債權時,以非法手段引起的財產轉移過程才被認為合乎民事實體財產秩序,進而否定非法性。實踐中認為行使虛假債權、非法債權的行為也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該觀點將導致刑法財產犯罪體系內部的價值判斷矛盾,進而產生處罰漏洞,應當予以糾偏。在《刑法》新增第293條之一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背景下,應將催收非法債務罪理解為財產犯罪的減輕構成。在此基礎上,區分虛假債權與非法債權的意義在于,催收前者仍應以搶劫、敲詐勒索罪等重罪進行處罰,只有催收后者才能成立催收非法債務罪。催收非法債務所獲得的收益來自于被害人合法財產所遭受的損失,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應當優先返還給被害人。
關鍵詞:占有目的的非法性 虛假債權 非法債權 催收非法債務罪
論司法制度的法律保留:含義、理由與邊界
趙一單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不僅將司法制度規定為法律保留事項,還禁止就司法制度向國務院進行授權立法。立法機關已經圍繞司法制度完成基礎的法律創制,但實踐中仍有其他規范介入其中,需要理論回應。基于制度與基本制度的區分,應當對司法制度的規范含義作廣義理解。將司法制度規定為法律保留事項,是為了保證人民掌握司法權;禁止向國務院授權,是因為司法制度涉及基本權利和自由,且國務院和司法機關之間沒有直接關聯。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作出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介入司法制度,但在內容層次等方面受到限制。“司法權是中央事權”的論斷,并不構成地方性法規介入司法制度的障礙。司法解釋對于司法制度的介入,需要受到權力分工等因素的較大限制。
關鍵詞:司法制度 法律保留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地方性法規 司法解釋
工傷保險行政給付與第三人侵權賠償關系的再反思
基于954份判決的實證研究
艾琳 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摘要:勞動者遭遇第三人侵權時,既可以主張工傷保險理賠,又可以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二者的關系在司法上長期未有定論,而2014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圖解決這一問題。通過對954份裁判文書的收集和分析,可知該規定在實踐中遠未取得一錘定音的預期效果,司法機關對于工傷理賠和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仍有顯著的認知分歧。究其原因,該規定本身含義不清,又缺乏立法的支撐,且與行政規則銜接不緊密。為此應當從學理上澄清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的關系,運用多種解釋方法開示該規定的意涵,從而選擇合理的裁判模式。
關鍵詞:工傷保險 行政給付 第三人侵權 司法適用 法律解釋
整合與回應:《監察法實施條例》對監察法制困境的紓解
賈志強 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我國在《監察法》實施后仍存在因監察法律規范供給不足而導致的法制困境。《監察法實施條例》在一定程度上紓解了這種困境,并對學界和實務界圍繞《監察法》的諸多困惑及爭議做出了回應。《監察法實施條例》主要通過融合相關紀檢監察規范性文件、借鑒刑事訴訟法律規范、吸納《監察法釋義》中的辦案“規則”等路徑,增加了監察法律規范供給。以對監察措施的程序控制強化為視角,《監察法實施條例》回應了既有爭議問題,明確規定了各監察措施適用的時間節點、系統整合了談話措施、部分消除了留置條件的不確定性等。但在政治性話語與法律性話語的交融調適過程中,《監察法實施條例》中仍存在著兼容性方面的偏差和疏漏:職務違法/犯罪二元區分的規則與一體化規則之間、監察規則與紀檢規范之間,均存在一定的矛盾或沖突;部分概念表述亦欠缺法律規范應有的精準性和邏輯性。直面由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執紀執法一體推進等所帶來的監察法律規范的復雜性,從法制化邁向法治化,是我國監察法制建設的未來方向。
關鍵詞:監察法實施條例 監察法制 監察權限 監察措施 兼容性偏誤
監察證據標準的理論闡釋與優化路徑
張紅哲 中國政法大學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研究員
摘要:監察證據標準是監察機關在案件審查調查過程中,依法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所應當達到的標準,屬于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監察證據標準的體系化建設既有利于推進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也有利于構建符合監察規律的真相發現機制。只有在理論層面厘清監察證據標準的分歧,才能在實踐層面正確把握“三類案件”的處理和“四種形態”的運用。在橫向層面,可依案件類型將監察證據標準分為違紀案件審查證據標準、職務違法案件調查證據標準與職務犯罪案件調查證據標準;在縱向層面,可依案件處理流程分為初核證據標準、立案證據標準、采取特定審查調查措施的證據標準與結案證據標準。制定科學體系化監察證據標準,需要重點解決抽象標準與具體標準、統一標準與差異標準、強制標準與指引標準之間的關系問題,完成對監察證據標準“四梁八柱”的設置。在此基礎上,才能進一步展開對某一具體證據標準的構設。
關鍵詞:監察證據 監察證據標準 三類案件 層次化結構 紀法貫通
行刑銜接機制的基本問題
武曉雯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
摘要:行刑銜接包括由行到刑、由刑到行等環節的銜接以及對各種銜接的監督。由行到刑的銜接旨在克服“以罰代刑”現象。“以罰代刑”并非指所有對構成犯罪但不予刑罰處罰而只作行政處罰的情形,而僅指那些情節嚴重應當給予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但只作行政處罰的情形。對于沒有達到刑事證明標準,以及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科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允許代之以行政處罰,而且,公安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都可能直接適用《刑法》第37條給予行政處罰。由刑到行的銜接旨在克服“以刑替罰”現象,為此,在行刑銜接工作方面,刑事追訴機關不能輕易先行介入,應當摒棄刑事絕對優先的觀念與做法,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遵循由行到刑的移送標準,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刑事立案的監督。
關鍵詞:行刑銜接 以罰代刑 以刑替罰 刑事絕對優先 移送標準
論殘障人信息無障礙權:數字時代下的理論重構
李靜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講師
摘要:“無障礙”是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確認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數字時代,殘障人的信息無障礙權具有特殊重要性,是殘障人平等參與社會交往、充分享受經濟社會權利的前提條件。學界主流意見將平等服務作為殘障人無障礙權的理論基礎,信息無障礙權被視為無障礙權利從物理空間向信息空間的橫向延展。這樣一個市場導向的、將殘障人作為消費者的保護路徑已經不能適應數字時代全面保護殘障人信息無障礙權的要求。有必要在學理上引入數字公民身份理論,以此重構殘障人信息無障礙權的基礎理論,重申殘障人保護的人權模式,關注殘障人在構建信息無障礙過程中的主體性和參與性,通過殘障視角來構架信息社會的秩序、標準、原則和價值。該理論要求從殘障的視角批判地審視數字時代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網絡服務,積極推進我國信息無障礙法制建設,從而建設一個民主、包容、可持續、普遍參與、共同受益的信息社會。
關鍵詞:殘障 信息無障礙 殘疾人權利公約 數字鴻溝 數字公民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