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未成年人保護立法的理念與制度體系
葉小琴
10、司法認同的期望象征
反思“無偏倚性”程序策略
陳洪杰
11、刑事合規與認罪認罰從寬的融合
企業合規從寬制度研究
孔令勇
達摩治國:阿育王與印度佛教法文化
作者:魯楠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孔雀王朝是古代印度首個統一的中央集權帝國,阿育王是孔雀王朝的第三位君主。阿育王通過吸收并改造以佛教法文化為代表的思想資源,設計并實施了達摩治國方略,將轉輪王理想與現實主義治國術結合,實現了倫理與政治的新綜合。這種新綜合方案借助佛教法文化和其它沙門思想提升王權,使王權與官僚體系緊密配合;借助佛教法文化塑造新倫理,創造具有包容性的統治意識形態;通過佛教法文化緩和現實主義治國術的嚴酷,形成張弛有度的統治格局。但由于阿育王的達摩治國偏離婆羅門教主流文化,加之孔雀王朝的文化差異和政治離心作用,使這一治國方略遭遇危機。印度建國后,阿育王輪作為國家政治象征,包含統一、包容、和平、共和與文明五重政治想象,融入了現代印度法文化當中。
關鍵詞:孔雀王朝 阿育王 達摩 佛教法文化
從當事人的訴訟策略看清代“訟費高昂”書寫的話語性特征
作者:尤陳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清代的許多文獻常常概括性地聲稱打官司的費用非常高昂,以至于往往會讓訴訟兩造傾家蕩產。這種被官員和士大夫們大力宣揚的說法,不僅成為當時社會中廣為流傳的刻板印象,而且還直接影響到當代的許多研究者對此問題的認識。在清代,由于吏役收取司法陋規的作法在各地方衙門中的廣泛存在,打官司的費用對于許多普通民眾來說確實會是一筆相當大的開銷,但也未必皆是實際沉重到讓人完全無法承受。對清代訟費“高昂”程度的重新檢視,需要看到有許多當事人采用了一些內含著某種經濟理性的訴訟策略,例如“圖準不圖審”“官司打半截”,又或者多人分攤訟費,從而在不同程度上實際降低了司法陋規所帶來的經濟壓力。在面對清代史料中那些關于“訟費高昂”的說法時,我們需要同時注意到“訟費高昂”書寫作為一種特殊話語所具有的微妙功能,進而發掘其書寫者和主要言說者的主觀意圖。
關鍵詞:訟費高昂 司法陋規 訴訟策略 經濟理性 話語性特征
環境法典編纂視閾中的人與自然
作者:呂忠梅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摘要:法典編纂者所秉持的人類觀、自然觀,構成環境法典的“前見”,是環境法典編纂研究必須首先解決的立法哲學問題。環境法典中的人,集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于一身,經由從生態系統居民到地球村居民、從當代人到后代人的演變,其人性標準由理性經濟人拓展至“生態理性經濟人”。環境法典中的自然,呈現出“資源—環境—生態”三個面向,三者均為人類生存發展所必需的自然條件,但其對人的生存和發展的作用各不相同。環境法典應以全新人類觀、自然觀為基礎,將可持續發展、生態文明的哲學觀念轉化為具體的價值取向,通過重構法律關系的方式將“生態理性經濟人”假設與“一體三面”的生態環境概念體現為人們具體的權利義務。
關鍵詞:環境法典編纂 生態理性 經濟人 生態環境 可持續發展
論我國的法定機構
作者:葉必豐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摘要:我國內地的法定機構源自深圳的探索,現多設于自貿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它是獨立于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和企業編制的新型公共管理組織,屬于非營利性的專門目的公法人。它經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由政府設立,根據授權或委托獲得行政職權或代為行使行政職權。法定機構基于授權而成為授權行政主體,基于職權委托而成為職權行政主體。法定機構受政府或其設立的機構領導,大多按決策和執行二分制結構組織,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法定機構適合作為區域合作的管理機構,可以構成《地方各級人民法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80條規定的“區域協同發展工作機制”。
關鍵詞:法定機構 公法人 授權 職權委托 區域合作
立法修改視角下的技術措施保護范圍
作者:王遷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摘要:2020年《著作權法》直接納入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技術措施的定義,導致防止未經許可運行計算機程序的“接觸控制措施”和防止未經許可復制作品的“版權保護措施”被排除出保護范圍,導致難以對計算機程序提供有效保護和與國際條約不符的后果。在再次修改《著作權法》之前,對此問題只能通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或司法解釋對技術措施的擴大“解釋”加以解決。2020年《刑法》規定規避技術措施入罪的用語在字面上未納入對技術措施提供規避手段的行為,導致大大縮減了對技術措施的保護范圍,使該條款基本失去意義。應根據《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相同用語之間的關系,將《刑法》中的該用語解釋為涵蓋提供規避手段的行為。
關鍵詞:技術措施 接觸控制措施 版權保護措施 直接規避 提供規避手段
專利確權的屬性重釋與模式選擇
作者:李雨峰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摘要: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之后,對專利權效力的審查存在行政和司法兩種確權模式,多數國家以一種模式為主,輔之另外一種模式進行矯正。我國專利確權采取的是行政模式,產生了程序冗長、關聯訴訟、角色錯位等問題。從申請人角度看,專利確權反映的是發明創造最終應否獲得專利權的問題;從確權機構角度看,專利確權體現了行政確認的屬性,具有一定的財產管理性質。就專利權而言,發明人的貢獻是權利基礎,國家專利行政機構的“登記”是行政確認,具有劃定權利邊界的功能。在管理知識財產的方法上,存在著事先管理和事后管理兩種方法,不同的財產形態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法。在國家專利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之間,對專利采取哪種管理方法,重要的考量要素是效率。我國《專利法》應當引入司法確權,對其權限進行合理配置,以克服行政確權的局限。
關鍵詞:專利確權 司法確權 確權屬性 財產管理 二元模式
個人信息保護的反壟斷法視角
作者:張占江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摘要:市場雙重結構失衡,使得對隱私的個人保護(私法)、國家保護(公法)存在著明顯不足,亟需作為市場修復機制的反壟斷法支援。反壟斷法關注隱私侵害并不是對其內在機理的顛覆。從一開始,它就被定位為對競爭的保護,而非與某項特定的消費者福利掛鉤。芝加哥學派“唯價格論”使得非價格損害被遺漏,限縮了反壟斷法的視野。新布蘭代斯學派主張的以結構關切為核心的競爭保護觀,則為反壟斷法適應隱私保護的需求鋪平了道路。反壟斷法融入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在填補了個人保護、國家保護的缺口之外,還激活了自我控制規則和豐富了國家保護層次。這種融入絕非簡單的制度拼接,而是需要對不同保護機制之間潛在的沖突進行調和,最終形成多種保護機制的攜手并進。
關鍵詞:雙重失衡 個人信息保護 反壟斷法 新布蘭代斯學派 結構關切
類型化視角下訴訟請求合并的程序展開
作者:段文波 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實踐中,同一原告往往向同一被告提出數個訴訟請求,從而構成訴的客觀合并,法院對其合并審理可以減輕當事人訟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并防免矛盾判決。根據數個請求之間的關系,訴訟請求合并一般分為單純合并、預備性合并與選擇性合并。由于2015年民訴法司法解釋要求合并的各請求必須“基于同一事實”,因此實踐中將訴的單純合并排除在外。又因我國對請求權競合采“選擇消滅”模式,幾無適用選擇性合并的空間。至于預備性合并,在起訴時又面臨請求難以特定的敗訴風險:我國訴的合并要件可能因過于嚴苛而喪失適用的廣泛性。有鑒于此,是否許可訴的客觀合并,原則上應限于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并不要求各請求基于同一事實產生。即便當事人提出合并的申請,是否合并仍然取決于法院裁量。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數個訴訟請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訴的分離,但當各請求之間具有關聯性時應限制分離。
關鍵詞:訴訟請求 單純合并 預備性合并 選擇性合并 合并審理
未成年人保護立法的理念與制度體系
作者:葉小琴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通過將美國少年法院法視為現代少年刑法的歷史起源,我國法學界引入保護主義研究未成年人法。然而保護主義在建構層面忽視美國干預主義和轉處主義的理念鴻溝,體系論層面也沒有形成闡釋未成年人犯罪特殊法律責任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理論框架。基于社會系統論的分析表明,圍繞多元主義的立法理念,我國形成了具有不同基本功能的“三根支柱”制度體系!暗谝桓е北兄С种髁x理念,將未成年人視為未來的有效人力資本,健全支持積極生育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的制度!暗诙е北谐C治主義理念,將未成年人視為容易被環境誘使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危人群,健全分級矯治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制度。“第三根支柱”秉承轉處主義理念,將未成年人視為年幼的犯罪人,健全科學懲罰涉罪未成年人的制度。此外,涉罪未成年人保護刑事立法還具有“保護區”“試驗田”和“連通器”的具體功能。
關鍵詞:未成年人法 社會系統論 支持主義 矯治主義 轉處主義
司法認同的期望象征
反思“無偏倚性”程序策略
作者:陳洪杰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
摘要:從分配正義的角度來看,就權力合法性展開的辯護必須要經過每個人兩種內在立場(利己性與公共性)的檢驗,權力不能僅僅自詡具有“無偏倚性”就任意制造每個人內在的分裂和沖突,而應當努力謀求能夠對之加以整合的整體性立場,這在政治構想上形成了基于相互性立場的道德推理方式。其理由在于,相互同意的平等性與開放選擇性使得每個人都可以想象當自己處于那個需要就公共權力之行使給出理由或者表示接受的角色位置時,自己會如何做出判斷,從而形成一種既明確納入每個人自己的理性考慮,同時又能夠通過“無偏倚性”立場檢驗的公共選擇。以此觀之,司法越是以一種高度同質化的決策權力的“無偏倚性”作為自我正當化的程序策略,其越可能在零和的利益博弈中面臨不足為信的認同困境;反之,司法程序越是愿意以開放參與和結構分化的決策象征給當事人提供自我伸張的想象空間,并使之納入經過相互性檢驗的整體性立場之中,就越具有整合認同的程序張力。
關鍵詞:司法象征 司法信任 協同主義 民事訴訟模式 主體間性
刑事合規與認罪認罰從寬的融合
企業合規從寬制度研究
作者:孔令勇 安徽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刑事合規目前在我國處于從理念引入向制度構建的過渡階段,構建思路亟需明確。從制度內核相似性與制度構建經濟性的角度分析,刑事合規與認罪認罰從寬的融合構建具有較大優勢,也在改革試點中被逐漸接受。企業合規從寬制度的構建,需從企業認罪認罰的方式、從寬的種類、認罪認罰有效性審查及配套機制等方面展開。具體而言,涉罪企業通過構建合規計劃實現認罪認罰,并可就起訴與否及罰金數額等問題與檢察機關協商。在從寬方面,對涉罪企業的實體從寬可在訴訟全流程體現,只是程序從簡與強制措施從緩的實現,需要厘清合規考察期與訴訟期限的關系,設立對企業的強制措施。認罪認罰有效性是從寬的前提,其核心是合規計劃的有效性,應符合有效合規計劃的標準并由適合的第三方組織進行審查。此外,刑事合規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融合,還將對涉企案件的證據與證明、救濟措施的樣態以及刑事辯護的重心產生較大影響,需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構建。
關鍵詞:刑事合規 認罪認罰從寬 企業合規從寬 有效合規
憲法社會權性質的教義學探析
作者:劉馨宇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社會權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國家積極介入去調節個人難以改變的既存差異,保障機會平等,進而促進社會公正。憲法社會權的“權”應理解為密切的權利關聯性,但并非實質上的基本權利。憲法社會權條款僅具有客觀法性質,課以國家積極作為的義務,但并不對應個人的主觀請求權,應被理解為國家任務。雖然社會權與給付義務功能都強調社會法治國理念下的國家積極作為義務,但二者在再主觀化的條件、適用對象、實現程度等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本質作用并不相同,社會權無法取代給付義務成為基本權利功能。
關鍵詞:社會權 基本權利 給付義務 機會平等 國家任務
商法的祛魅
經由企業經營組織建構商事法律關系
作者:施鴻鵬 復旦大學法學院講師
摘要:形成商事法律關系的評價機制是建構商法體系的關鍵環節。傳統商法學說對商事法律關系的界定存在不足:權利客體的特殊性對于商事法律關系的評價意義有限;傳統的商主體學說是形式性的;以主體的交易經驗等因素作為直接的評價連接點不僅存在巨大缺陷,而且缺乏實證法基礎!睹穹ǖ洹吩瓌t上將商事因素作為多項制度的考量因素之一,例外地規定了針對企業的特別制度。從商法典的普遍歷史來看,企業經營組織是各國商法的共同基礎。規范性平均類型意義上的企業經營組織是由最低限度的勞動力與復數財產要素所組成的獨立、持續營業的組織化統一體,在市場上有償地以供給方的容態出現。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可借助商事登記確定商主體身份;營利法人及經濟性的非法人組織是法定的企業經營者;其他法人以其從事營業活動為限,構成企業經營者。在企業經營組織及企業經營者基礎上將進一步形成三種維度的商法規范,前者的對外私法活動相應地構成商事法律關系。
關鍵詞:商事法律關系 企業經營組織 企業經營者 商主體
《淡新檔案》所見清代地方司法裁判依據
作者:張一民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雅博士后
摘要:法史學界普遍認同清代地方司法裁判依據主要是律法與情理。通過對《淡新檔案》的個案解讀,可知地方官在查究案情過程中,所仰賴的斷案依據,間接者為律法典章,直接者為地方民情;作為基層地方官員,淡水廳同知在“按律斷案”時,可能會“選擇性地忽略”《大清律例》和《福建省例》中的某些規定,運用閩省及臺灣府的某些地方性常識去切中案件背后的利害關系,理清法律關系的主導性和附帶性,以實現“先定分后止爭”的目的。另外,地方司法審判的程序成本也可能成為斷案的考量因素。地方治理上的差異性和獨特性要求地方司法目標不應局限于一時一事的調停,文本上的法與現實中的法之間的差距,需要靠州縣官運用常識來加以調和、修正及補充,于古于今,對律法的這種變通性適用都是司法實踐的妥適追求。
關鍵詞:清代 《淡新檔案》 個案 地方司法 裁判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