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習近平法治思想專論·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規治黨理論及其原創性貢獻
作者:王偉國,中國法學會黨內法規研究中心研究員
內容提要:習近平法治思想蘊含著深刻的依規治黨理論。該理論的原創性貢獻主要包括:創造性地提出“依規治黨”,并將其與“依法治國”一體而論;創造性地將黨內法規體系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處理好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關系;明確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共同構成依法執政之“法”,依規治黨是依法執政的題中之義;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科學指引管黨治黨和治國理政貫通在法治軌道上。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依規治黨理論及其原創性貢獻,充分表明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馬克思主義法治理論中國化時代化的最新成果,集中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重大創新發展,經典呈現了當代中國法治文明對世界法治文明的獨特貢獻。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國;依規治黨;黨內法規;治國理政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
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法律協同觀
作者:張璐,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生態利益作為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核心利益訴求,具有時代同步性、利益共生性、層次拓展性之特征。對生態利益的完整回應與表達,是構建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法治體系的核心要求,應通過不同層次法律協同的展開予以實現。通過法律與黨內法規的協同,以黨內法規帶動法律規范體系“生態化”轉型創新,并推進兩者的規則銜接與協調,能夠體現和規范執政黨對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法治體系的領導,充分體現生態利益的時代同步性特征。通過傳統法律部門與環境法的協同,構建以生態利益為導向的利益衡量與轉化機制,能夠在推進生態利益與經濟利益的共存共生中保障生態利益的實現。通過單個環境要素立法與系統性環境立法的協同,以環境司法專門化為主要實踐路徑,提升環境法對生態利益表達的整體性與系統性,能夠充分回應基于“更優美的環境”而形成的生態利益層次拓展需求。
關鍵詞:中國式現代化;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生態利益;黨內法規;環境司法
·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專題·
數據產權的法律表達
作者:劉文杰,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數據具有客觀實在性、可確定性和作為勞動成果的財產屬性,可以作為獨立的交易客體進入市場流通,設立財產權性質的數據權因而具有正當性。為數據生產與交易提供充分激勵,維系圍繞數據生產加工所形成的社會分工合作和按勞分配格局,亦需要法定權利的設置。綜合來看,將數據權初始配置給數據生產者最為合適。原始取得的數據權應為一種總括性權利而非分散性的權利束。國家政策文件中列舉的數據產權類型重在揭示經濟生活中數據生產和利用的不同形態,其在法律屬性上則為數據權或從數據權中派生的權利。結合數據的電子形態和傳播特性以及數據利用的方式特點,對數據權內容較為貼切的區分是訪問權、復制權、使用權和處分權,并以訪問權為數據權的首要權項。相應地,數據侵權規范的構建宜以保護權利人對數據訪問的控制為中心。
關鍵詞:數據權;數據生產者;數據來源者;訪問權;合理使用
數據確權:理路、方法與經濟意義
作者:熊丙萬,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何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關于數據之上應否確權的問題,當前有一種較為流行的看法,一方面基于數據的某種不確定性,認為數據確權欠缺可行性且會阻礙數據流通復用,不具有經濟性;另一方面倡導一種場景化的行為規制模式,并輔之以當事人自主合同磋商機制,認為數據確權并無必要。但此種看法未能充分考慮數據市場的運行邏輯,過度放大了確權對數據流通復用的阻礙作用,且未能充分意識到行為規制模式背后隱含的確權思維,更未系統理解數據確權的社會經濟意義。數據確權不等于確立一個財產所有權。相反,數據確權工作需遵循“財產權標準化”的一般原理,根據數據財產權利人與不同社會交往對象之間的社會關系熟悉度,分別構建相應標準化程度的數據財產權樣態。數據財產權的標準化有助于在數據持有人與不同主體的交往活動中實質性節省交易成本,更有助于提升數據生產水平和流通效率。
關鍵詞:數據財產權;行為規制;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
從數據生產到數據流通:數據財產權益的雙層配置方案
作者:寧園,武漢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
內容提要:數據財產權益的配置應以數據的“生產—流通”為分析框架,分別進行數據生產環節的數據控制權配置和數據流通環節的數據利用權配置,以統籌數據流通與利用中的秩序目標和效率目標。數據生產環節,數據控制權配置應以數據生產為依據,承認數據生產者對其生產的數據享有一般數據控制權。應明確數據生產的內涵,界分數據生產環節與其他投入性生產要素的生產環節,界分數據生產與數字勞動,避免數據控制權主體的泛化。數據流通環節,數據利用權配置可依意定和法定兩種模式展開。數據利用權的意定配置包括數據控制者授權他人使用數據和公開數據兩種形式。數據利用權的法定配置包括為保護特定利益所必需和為促進數據流通所必需兩種典型情形。
關鍵詞:數據生產;數據流通;數據控制權;數據利用權;“數據二十條”
國家治理視野下多元解紛機制的調整與重塑
作者:顧培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騰訊講席教授
內容提要:我國的多元解紛機制與西方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具有不同的底層邏輯和迥異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背景。對我國多元解紛機制的認知,應當超越西方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分解訴訟壓力”的功利取向,回復其作為國家治理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和常態化治理實踐的定位,并以此為依據,推動多元解紛機制的調整與重塑。具體而言,應在把握解紛手段一般特質的基礎上,動員、匯聚、整合并運用全社會各種解紛資源,改善和拓展非訟解紛手段,增加解紛資源的總體供給;結合我國現實社會糾紛的特點及解紛的特殊需求,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引導糾紛主體對解紛手段的選擇,實現解紛需求與解紛手段的適配,尤其應當注重發揮黨政組織在多元解紛機制中的主導與統籌作用,全面提升“多元一體”解紛的有效性。
關鍵詞:國家治理;糾紛解決機制;解紛資源;解紛需求
貌離神合:家庭財產法對傳統家觀念的呈現
作者:汪洋,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在家庭財產法這一中觀領域,我國傳統家族法與現代婚姻繼承法在制度、功能以及正當性方面皆有共通之處,均以秉持家庭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同時兼顧家庭成員的個人自由,可謂“貌離神合”。夫妻共同財產制可視為一種新型的同居共財關系且區別于共同共有。家產的對外處分、債務承擔以及對內管理以家庭利益為重;當家和日常家事代理僅限于必要范圍;非家庭正當原因的負債被排除出家庭債務或夫妻債務范疇。同居共財下的父債子還不是繼承法而是家庭財產法問題,與個人財產制下的限定繼承并不沖突。家庭財產之外的特有財產常見于隨嫁財產以及父母為子女結婚或購房出資,家產代際傳承的功能決定了其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且不考慮出資時點。為了家庭利益應區分特有財產的資本收益和勞動收益分別確定婚后歸屬,遵循但避免僵化適用不轉化規則。家產的解體分割和代際傳承具有同一性,繼承順位、份額等內容皆強調孝文化及成員貢獻度。現代法僅規定死后繼承,分家傳統呈現為父母對部分子女的生前特別贈與,應適用歸扣制度以平衡諸子利益。同居共財只適配法定繼承而實質排除遺囑,現代法強調個人財產權、遺囑繼承和男女平等,但導致遺囑自由和男女繼承權平等的沖突等新問題。
關鍵詞:同居共財;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生前贈與;繼承
著作權法中作品獨創性的審美邏輯
作者:王國柱,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審美能夠以特定方式作用于作品獨創性,審美邏輯是著作權法的內在邏輯。審美可以作為作品獨創性中人格要素、個性要素和創造性要素的闡釋方式。審美可以作為判定藝術作品獨創性的前提性條件,為作品獨創性設定“外部過濾機制”。審美可以作為作品獨創性表達類型化的實現途徑,為作品獨創性設定“內部分類機制”,進而為作品類型轉換行為法律性質的界定、作品類型開放背景下作品獨創性的判定以及著作權侵權判定方法的選取提供指引。審美是作品獨創性司法裁判的非量化評價因素,“是否可以進行審美評價”適宜作為審美的非量化判斷標準,審美價值的高低不影響作品獨創性的判定,“審美共通感”能夠強化審美判斷的公信力。
關鍵詞:作品獨創性;審美;實用藝術作品;作品類型轉換;著作權侵權
信托受托人忠實義務的功能詮釋與規范重塑
作者:楊秋宇,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在信托關系中,受托人具有無法以傳統信息規制手段消解的客觀信息優勢,并享有對信托事務的自由裁量權,存在更高的機會主義風險。忠實義務應對受托人機會主義風險的獨特機理,使其成為約束信義關系的核心規范。為受益人利益積極行事,應作為受托人忠實義務中積極面向的基礎性規則,強調受托人應將實現受益人利益作為行為宗旨。衡量受托人是否勤勉的注意義務應以之為前提。忠實義務中消極面向的兩項禁止性規則的規范邏輯均為防范利益沖突,故禁止利益沖突規則應當吸納禁止利益取得規則。禁止利益沖突規則派生出自我交易規則和公平交易規則,分別約束受托人與信托財產的交易和受托人與受益人的交易。我國信托法應當以第28條為中心整合忠實義務的消極規則,擴張解釋自我交易規則約束的交易類型,并將受托人的關聯方作為適用對象。同時增補公平交易規則,要求受托人證明其與受益人交易時已充分披露相關信息并支付公平對價。
關鍵詞:信義義務;忠實義務;禁止利益沖突;自我交易;公平交易
整體法秩序視野下被害人自陷風險的理論重塑
作者:陳璇,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內容提要:被害人自陷風險并不是一個僅涉及刑事可罰性的單純部門法問題。以“仿共犯”模式為代表的單一刑法思維,一方面將“行為人—行為人”責任劃分模式錯誤地套用于“行為人—被害人”責任分配問題,另一方面拘泥于被害人自陷風險在界分罪與非罪方面的功能,卻忽視了其在初級規范層面的意義。被害人自陷風險問題的分析框架,由法律性質和法律責任兩個層面構成。在法律性質層面,首先,從權利分配格局的視角出發,某些自陷風險的情形足以直接否定注意義務違反性;其次,在確定行為人違反了注意義務的情況下,需進一步考察能否根據被害人承諾例外地阻卻過失行為的違法性。在法律責任層面,既可能因為“被害人過錯”而降低甚至排除行為人行為的刑事可罰性,也可能借由“過失相抵”而減輕行為人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詞:被害人自陷風險;注意義務;被害人承諾;整體法秩序
拼圖抑或印證:中國刑事法官事實認定的實踐檢視
作者:左衛民,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實證研究發現,“不證”或者“少證”似乎是中國刑事法官認定事實的主流態勢,特別是在無證據爭議的案件;只有在極少數存在證據爭議的案件中,法官才會進行“細證”。總體上看,中國刑事法官運用證據認定事實的模式并非單一模式,而是多種模式并存。具體而言,在沒有證據爭議的案件中,普遍采用的是“拼圖模式”;在有證據爭議的案件中,一部分采用“拼圖模式”對在案事實進行論證,而另一部分采用“印證+拼圖”的綜合性證據使用模式,即通過印證來解決爭議證據信息指向的一致性問題,通過“拼圖模式”來確保在案證據能夠涵蓋案件的全部要件事實。從長遠看,需要持續打造更具中國特色的科學化刑事案件事實認定(證明)模式,并進行相關的理論構建。
關鍵詞:事實認定;法官心證;印證;拼圖模式;實證研究
英美在近代中國行使治外法權主體之型化與形替
作者:屈文生,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在“條約世紀”里,英美在華行使治外法權的主體,大致經歷過一種以領事官為主向以法官為主的轉變過程。依照不平等條約、英王御準的樞密令/美國國會法令等成文法,英美兩國駐華領事官曾獲得非同尋常的司法權和管轄權。但自19世紀中葉起,限制或規制領事官司法權卻成為半殖民地國家反抗領事裁判權和英美本國政府加強治外法權統治的“共同目標”。對于領事官司法權的整個討論,便轉移到如何在華設立并運作“混合法院”以及專門法院之上。兩國在華攫取的司法權由此從非職業的領事官漸次流動至駐華職業法官,但這不過是兩國域外管轄權制度安排中“左手倒右手”的把戲,遑論領事官司法權事實上并未被徹底削弱。兩國變換行使治外法權的主體,意在加強“治外法權統治”。
關鍵詞:領事法庭;會審公堂;大英上海最高法院;美國對華法院;治外法權統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