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習近平法治思想專論·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引領行政審判制度新發展
作者:章志遠,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中國特色行政審判制度是彰顯習近平法治思想實踐偉力的重要場域。人民法院應當將黨的領導貫徹到行政審判活動全過程,在黨委支持下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審判權,筑牢行政審判的政治方向。依法保障人民權益是行政審判制度的根本目標,新時代人民法院應當不斷提升人權保障的廣度、深度和溫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法院通過維護國家法律統一適用、推動行政基本法典編纂和促進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銜接協調,將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為行政審判的政治自覺。人民法院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中具有外力驅動和利益衡平的廣泛作為空間,能夠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根本遵循,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質效將得到全面提升,中國特色行政審判制度也將為人類行政法治文明進步貢獻中國智慧。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行政審判;法治一體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警察行政介入民事領域的正當性及類型化調控
作者:陳鵬,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警察行政介入民事領域的正當性,可歸結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個人權利、貫徹服務行政理念三方面。警察的介入行為亦可整合為三種類型:作為警察行政之固有內容的、以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職權性介入,行政法范式變革下以保護個人權利為目的的義務性介入,以及基于服務行政理念的柔性介入。依照輔助性原則,職權性介入應以尊重其他行政機關的優先處理權為前提,義務性介入僅應在個人無法通過民事救濟渠道及時實現權利時方可實施,實施柔性介入前亦應評估其他行政機關排除危險以及個人通過民事救濟渠道保護權利的可能性。若實定法規范體現了法定主義原則,則警察的職權性介入和義務性介入皆無決定裁量之空間,亦不得以柔性介入取代法律明確規定的介入措施。即便實定法規范體現了便宜主義原則,警察的義務性介入亦受裁量權收縮法理的約束,對職權性介入的規范也可借鑒這一法理。
關鍵詞:警察權;行政介入;服務行政;輔助性原則;便宜主義
數字經濟視域下包容審慎監管的法治邏輯
作者:劉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傳統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治理手段,已不能適應數字經濟的發展要求。包容審慎監管旨在追求效率與安全的動態平衡,其要求政府給予新業態必要的發展時間與試錯空間,并根據公共風險的大小進行適時適度干預,是有利于破解傳統監管困局的新型監管模式。數字經濟的發展規律和特點,為包容審慎監管的實施帶來諸多挑戰。包容審慎監管的靈活性與能動性,也易引發監管的不確定性問題。為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理性實施,面對一時看不準發展趨勢的新業態,有必要為市場留足發展空間,通過開放決策程序提升行政理性,引入試驗機制促成監管的包容審慎,建立容錯機制以激勵市場與政府探索創新,完善并加強監督機制以確保行政便宜性與最佳性有機統一。
關鍵詞:包容審慎監管;數字經濟;營商環境;容錯機制;有為政府
債法總則消亡史
作者:朱慶育,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典無債法總則之設置,并非偶然,而系數十年累積而成的強大立法慣性使然。立法史上,債法總則僅出現于1950年代第一次民法典編纂。此后出現兩項抑制債法總則的關鍵因素:一是1960年代確立的靜態財產所有與動態財產流轉二分格局,二是1980年代侵權責任獨立成編與合同編分庭抗禮。兩項因素所代表的法典觀念與技術通過民法通則及環民法通則單行法,不斷強化排斥債法總則的慣性。在由單行法直接轉換為法典各編的編纂原則下,債法總則終遭2020年民法典舍棄。
關鍵詞:債法總則;民事責任;民法典;合同編;侵權責任編
“債權物權化”之范疇厘定
作者:袁野,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債權物權化”由來已久,但其內在機理卻鮮有深究。“債權物權化”現象域呈現出隨意、散漫的泛化之勢,此種“合并異類項”的發展趨勢極易消解債物二分體系和債權物權區分理論。基于對德國學說的繼受和發展,“債權物權化”系指債權具有部分物權特征。“債權物權化”與“債權物化”存在根本差異,后者對應債權的財產權客體面相,此時“物化”的債權具有全部物權特征。以繼受保護不構成債權物權區分的特征為限,尤應注意“債權物權化”與“債之隨物化”之間的區辨。在重構物權特征的基礎上,“債權物權化”僅涉及相對性面相下的合同債權被賦予對標的物權的處分保護。“物權化”構成法政策介入私法的媒介,受比例原則制約,在方法上宜謹慎運用。
關鍵詞:債權物權化;債物二分;債權物化;債之隨物化;處分保護
商標“顯著特征”之內涵重釋
作者:謝晴川,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商標法中的“顯著特征”往往被等同于“顯著性”或“來源識別性”,然而其究竟指向影響來源識別性的商標外觀要素,還是指向來源識別性的整體,抑或指向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之間的區分,仍然存在模糊之處。問題的根源在于《巴黎公約》和TRIPS協定代表的不同立法模式對我國商標法發展進程的先后影響,以及來源識別性的正面定義方法和反向推斷規則之間的混同。解決之道在于明確來源識別性的構成要素,補全反向推斷規則。商標的外觀要素也是來源識別性的必要組成部分之一,但在不同法域中體現為各異的形態。基于我國的立法傳統及實踐經驗、商標的三元符號結構以及相鄰學科的理論借鑒,可以把“顯著特征”重釋為“商標在符號外觀上的、足以影響來源識別的區分性”。
關鍵詞:顯著特征;來源識別性;顯著性;公有領域
用戶價值與數字稅立法的邏輯
作者:張牧君,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在數字商業模式中,跨國經營者通過用戶對免費數字商品或服務的消費占有了用戶價值,但沒有通過納稅實體取得貨幣價值,這突破了傳統所得稅法的規范邏輯,使得國家無法依托所得稅法對用戶價值征稅。用戶價值不只是用戶數據的價值或用戶忠誠的價值,用戶所在國可以將其規定為用戶加入用戶網絡的價值或用戶數字勞動的價值,主張經營者的收入由本國用戶創造,以數字商業模式中的付費交易總額為稅基進行數字稅立法。為了減少國家之間的規范沖突,追求最低限度共識,OECD放棄對用戶價值定性,轉而采取定量規則,將部分剩余利潤擬制為用戶價值。我國根據“支柱一”方案的邏輯進行數字稅立法時,需要制定法人合并計稅規則、境外交易視同境內發生規則、剩余利潤計算規則以及對境外交易進行稅收征管的規則等。同時,應當認識到“支柱一”方案定量邏輯的缺陷,明確市場、市場價值等與用戶之間的聯系,促使數字稅立法回歸對用戶價值的定性規范。
關鍵詞:用戶價值;數字稅;數字服務稅;雙支柱;“金額A”規則
群體訴訟的博弈分析
作者:王福華,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對群體訴訟展開博弈分析,能為制度完善及程序優化提供微觀經濟學和社會心理學依據。群體訴訟博弈主要在群體內部、群體訴訟原被告之間、群體與法院之間、群體與代理律師之間展開,每一類博弈中的主體都有特定的訴訟策略及訴訟收益。一般而言,博弈雙方在程序選擇和實體處分決策上能夠實現博弈均衡,找到滿足各方利益的折中策略。在群體形成的各種博弈中,抑制“搭便車”策略、采納“選擇退出”規則以及采取措施激勵高額受害者,有利于維系和鞏固群體并實現群體訴訟制度價值。群體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博弈中,有關起訴、應訴的策略選擇反映了協調當事人訴訟預期和促進訴訟合作的必要性;群體原告與被告的訴訟和解博弈則揭示出訴訟成本、程序運作的準確性對訴訟和解的影響,以及法院協調和監督訴訟和解的必要性。群體訴訟案件管理的博弈活動表明,法院受理群體訴訟案件應得到合理激勵;律師勝訴取酬博弈則應被合理規制,以防止制度濫用。
關鍵詞:群體訴訟;訴訟博弈;訴訟和解;勝訴取酬
個人信息保護合規的體系構建
作者:敬力嘉,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作為企業管理工具,個人信息保護合規也存在被濫用的體系性風險。在分配個人信息處理風險時,應遵循比例原則的要求,合理限制公民個人、企業與國家公權力機關的個人信息處理自由,并以此作為個人信息保護合規的法理依據。企業在設計個人信息保護合規計劃時,應遵循目的正當原則、區分原則、均衡原則與信賴原則。對企業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時,應貫徹三階審查法,即遞進式審查合規計劃的一般特征、具體要素及其功能、企業成員的具體行為。企業個人信息保護合規體系的底線,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劃定。以企業的個人信息處理是否合規,以及企業領導人、合規負責人是否履行監管義務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行為不法的評價標準,可有效保障本罪作為個人信息保護合規體系之底線的功能實現。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企業合規;合規審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事訴訟專門性證據的擴張與規制
作者:吳洪淇,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內容提要:在刑事訴訟中,普通性問題與專門性問題之間存在嚴格界分,二者在認識結構、認知權力分配和相關證據適用標準上都有所不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確認了專門性問題報告和事故調查報告的證據地位,由此我國解決專門性問題的基本格局將逐漸演變為以鑒定意見為主、多元化證據形式并存。傳統的鑒定意見規制模式存在表象化審查的問題;而新證據類型在基礎要素質量控制機制方面較為薄弱,會導致裁判者對專門性證據的審查承擔更多責任。這要求裁判者對專門性證據真正承擔起看門人角色,由過去依賴鑒定意見的形式審查逐漸轉向實質審查。目前針對新證據類型的規制框架,還存在參照模式定位不清、合法性不足、以鑒定意見為中心的審查框架與新證據類型之間潛藏諸多沖突等一系列問題,應針對專門性證據構建一個更具包容性的實質審查框架,在專門人員資質、專門性知識和專門性推理過程等方面進一步強化審查。
關鍵詞:證據審查;鑒定意見;專門性證據;專門性問題
晚清時期國人對法院組織的認知
作者:侯欣一,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南京條約》的簽訂,標志著中外關系史上不平等條約時代的到來。在中外、主要是中西交往規模逐漸擴大的背景下,國人通過各種渠道開始了對源自于西方的現代法院組織的認知。認知由點到面,大致形成了直觀感受、法院組織功能、法院組織價值和操作知識等四個層面。一種文明的器物、公斷是非的工具、審判獨立以及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之體用集合分別對應著上述四個層面。這些認知,作為一種思想資源或深或淺地影響著現代法院組織在中國的創制及運行。換言之,國人對法院組織的認知水平,以及將這種認知水平發展成一套自主的話語體系,用以適應公、私兩域生活方式轉變的能力決定著法院組織這一舶來品在古老中國的生存狀況。
關鍵詞:法院認知;法院功能;獨立審判;法院組織;訴訟程序
外國版權客體在本國的保護
作者:阮開欣,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外國版權客體的保護主要以本國同外國締結的條約為依據,這尚未在我國受到足夠重視。無條約不保護原則是版權地域性的體現,但也有一定的例外。條約關系保護與互惠關系保護是功利主義理論在版權制度中的體現,而利他主義保護的存在主要歸功于自然權利理論。外國版權客體的保護資格可以基于屬人標準或屬地標準。適用屬人標準時需要考察作者身份的沖突規范。網絡提供行為宜屬于屬地標準中的“出版”。版權條約在采取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在特定情況下允許實質互惠待遇以促成國家利益的對等。取低性實質互惠是實現國家利益對等的最靈活方式。我國有必要對“外保條款”予以修改,以利用版權條約中的國民待遇例外機制。著作權立法還應當吸納限于精神權利的利他主義保護和采行取低性實質互惠方式的互惠關系保護。為遵循無條約不保護原則并避免條約義務之違反,我國司法實踐應當認可相關版權條約內容具有直接適用性和優先效力。
關鍵詞:版權客體;無條約不保護原則;版權條約;國民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