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專題·
農民集體成員的集體資產股份權
作者:韓松,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農民集體成員取得對集體經營性資產量化分配股份的權利依據(jù)是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權上的成員權,農民集體成員股份權的客體是集體經營性資產,是集體經濟積累的集體公有制的資產,由此決定集體成員的集體資產股份權不是個人出資的私有資本股份權,而是集體成員享有的參與集體經營收益分配的股份權。集體成員資格的確定、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的種類設定、分配原則、股權內容和集體經濟組織企業(yè)制度的設定,都應當堅持維護和實現(xiàn)農民集體所有權,符合農民集體公有制的要求。
關鍵詞:農村集體產權改革;農民集體所有權;農民集體成員;集體資產股份權
農民集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關系之二元論
作者:高海,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基于堅持農民集體所有權、推進集體資產股份實質化改革的基本立場,宜以異質論與替代論并存的二元論,闡釋農民集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就資源性資產而言,采取農民集體是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代表行使主體的異質論;就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資產而言,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替代農民集體成為所有權主體的替代論。二元論不僅有實定法根據(jù)、所有制和股份制類型化的佐證,有助于化解一元論的困境,而且從保障全體成員受益、滿足資源性資產所有權客體不可分割、避免集體權益外溢等視角看,二元論中的異質論強化了資源性資產公有制的實現(xiàn)。基于經營性資產所有權客體可分割、成員持股份額不等受益不均、非本集體成員持股導致集體權益外溢等客觀情況,二元論中的替代論沒有弱化經營性資產公有制的實現(xiàn)。二元論下,農民集體或經濟合作社與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成員認定條件不一;資源性資產不宜表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破產;保障經營性資產公有制的實現(xiàn),需限制集體權益外溢,擴大成員受益范圍,促進成員平等受益。
關鍵詞:農民集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股份;股份經濟合作社
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關系重構
作者:宋志紅,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圍繞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和運行展開,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作為改革的重點任務,被“內嵌”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治理結構之中,股份合作的載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本身被定性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成為行使全部集體資產所有權的主體。此種操作模式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核心職能被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的光環(huán)所“遮蔽”,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被變相股份合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陷入股權管理困境。解困之策是將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從“內嵌”轉向“外置”,讓股份合作的載體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設立的法人企業(yè)的身份存在,而非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體存在。這一新的操作模式可以有效克服“內嵌”模式的弊端,在促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歸其核心職能的同時,也有利于充分釋放集體經營性資產活力,是兼顧公平與效率的最優(yōu)選擇。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集體經營性資產;集體土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構眾說窺略——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形式變革的稿件編后感
作者:陳甦,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法學研究》主編
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地位的歷史變遷與體系展開
作者:錢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提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法地位是在歷史變遷中逐步形成的,其具體呈現(xiàn)為三重面相的疊加。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不具有組織或職權一體性,二者之間的關聯(lián)本質上是功能性關聯(lián)。作為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并非同質替代,而是有所分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若涉及重大價值決定,應當遵循全國人大的判斷;在不涉及重大價值決定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充分自主地發(fā)揮其民主代議與協(xié)商的功能。作為憲法監(jiān)督與解釋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除能基于民主集中制開展政治控制型監(jiān)督,還可通過憲法解釋進行規(guī)范控制型監(jiān)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地位的三重面相,由國家治理需要、政體結構特點及不同職權間的張力共同決定,應以此為框架,厘清全國人大常委會諸項職權的外部邊界與內在界分。
關鍵詞: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權;憲法解釋;合憲性審查
規(guī)劃許可訴訟中鄰人保護的權利基礎與審查構造
作者:趙宏,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關于規(guī)劃許可訴訟的既有學理討論,已意識到鄰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基礎并非私法相鄰權,也覺察到實體審查中“合規(guī)即不侵權”的裁判思路與鄰人保護的意旨相矛盾,卻一直未形成公法上鄰人保護的學理體系,無法為司法審查提供有效說理。支配規(guī)劃許可訴訟的核心觀念在于鄰人公權利,其本質是第三人公權利在具體法領域中的呈現(xiàn),反映的是在分配行政的格局下,行政機關如何在三邊法律關系下識別第三人公權利,并為其配給公法保護的問題。鄰人公權利針對的是國家,是鄰人向行政機關請求以防御其不動產使用因他人的建筑行為而受到影響的實體權利。完整的鄰人保護,不僅意味著應當允許鄰人針對規(guī)劃許可提起訴訟,也意味著法院審查不應僅限于對許可是否符合規(guī)劃的客觀審查,還應包含對鄰人是否存在主觀公權利以及該權利是否受損的證立。
關鍵詞:相鄰關系法;相鄰權;規(guī)劃許可;分配行政;區(qū)域維護請求權
技術標準之許可定價規(guī)則的“非國家化”——以可比許可法為中心
作者:馬一德,中國科學院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技術標準是全球基礎設施的組成部分,技術標準許可是國際技術服務貿易的重要內容。技術標準是經標準化組織批準、非強制執(zhí)行、可重復使用的通用技術方案規(guī)則和指南。在技術標準許可定價規(guī)則尚未統(tǒng)一的情況下,“國家”試圖強化對技術標準實施活動的控制,表現(xiàn)為不同國家的司法機關在裁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時適用不同的定價規(guī)則,而這些規(guī)則為國家力量的介入創(chuàng)造了空間。可比許可法是一種“非國家化”的技術標準許可定價規(guī)則,能集中反映消費者愿為標準必要專利支付的信息,注重參考在市場作用下業(yè)已形成的許可費水平,從而克服分攤式專利價值評估方法的缺陷。可比許可協(xié)議的識別、可比許可協(xié)議中許可費信息的披露以及復雜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情形中隱性單向許可費率的解析,是可比許可法適用的關鍵。專利劫持和技術標準化價值等問題的澄清,有利于認定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的范圍,打破對部分可比許可協(xié)議參考價值的質疑,確保可比許可法適用的穩(wěn)定性。作為一項由市場主導的技術標準許可定價規(guī)則,可比許可法有助于定價規(guī)則的“非國家化”,在不同國家的司法機關間形成“規(guī)則共識”。
關鍵詞:技術標準;價值評估;可比許可法;專利劫持
侵權賠償體現(xiàn)知識產權價值的民法原理
作者:李承亮,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除了造成知識產權消滅和對商標造成不良影響等例外情形,侵害知識產權賠償責任的價值基礎并不是知識產權在轉讓市場的價格,而是知識產權在許可使用市場的價格即許可使用費。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并不必然影響被侵權人及其被許可人的使用,并不必然造成可得利益損失。被侵權人沒有遭受按照許可使用費計算的可得利益損失時,仍可能基于不當?shù)美ㄕ埱笄謾嗳藶榉欠ㄊ褂弥Ц妒褂觅M。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并未將許可使用費賠償規(guī)定為損害填補型責任,而是規(guī)定為得利返還型責任。許可使用費賠償在構成要件上屬于侵權責任,在法律后果上卻與不當?shù)美颠相當。這個意義上的許可使用費不是推定的可得利益損失,而是使用本身的價值。只要被侵害知識產權能通過市場定價,對該知識產權的使用就能通過市場定價,被侵權人也就能請求許可使用費賠償。在多元賠償責任并存的法律框架內,許可使用費賠償可以代替不當?shù)美麅r值返還為被侵權人提供最低救濟。侵權賠償體現(xiàn)知識產權價值的主要途徑不僅在于按照許可使用費確定賠償數(shù)額,還在于按照許可使用費確定最低救濟標準。
關鍵詞:價值賠償;許可使用費;可得利益損失;不當?shù)美颠;得利返還型賠償
債務清理上破產法與執(zhí)行法的關系
作者:何歡,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內容提要:破產法與執(zhí)行法同為債務清理法體系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這種本源上的共性要求破產法與執(zhí)行法盡可能聯(lián)動立法,且破產法原則上須尊重執(zhí)行法。除非破產法的宗旨要求突破執(zhí)行法,對關乎債務清理的共同問題的處理均應保持內在的邏輯一致性。這種共性也決定了破產法與執(zhí)行法必有適用上的競爭,且適用邊界無法人為劃定。破產受理不暢的根源不應歸咎于參與分配制度,而在于破產法自身欠缺吸引力,引入破產申請激勵措施以增加當事人的破產申請動機,才是推動破產受理的根本路徑。參與分配制度應定位為以同一執(zhí)行程序處理金錢債權終局執(zhí)行的競合,具有獨立于破產法的價值,其立法體例的選擇也與破產法無關。破產法的宗旨在于以債的概括清理實現(xiàn)利害關系人整體利益的促進,對執(zhí)行法的尊重若與該宗旨相沖突,破產法便不必受其拘束。破產法得突破執(zhí)行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與形式化原則,更能直接對債的個別實現(xiàn)包括強制執(zhí)行加以摒棄。
關鍵詞:債務清理;破產申請;參與分配;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轉破產
牽連關系的類型——基于刑事立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分析
作者:王彥強,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厘清牽連犯問題,有必要先區(qū)分“規(guī)范的牽連犯概念”與“事實的牽連犯現(xiàn)象”兩個范疇。在牽連犯現(xiàn)象客觀存在的情況下,應將關注點從牽連犯存廢之爭轉向如何界定類型化牽連關系。對牽連犯現(xiàn)象進行歸納總結和類型化分析,是可嘗試的問題解決方案。通過樣本分析發(fā)現(xiàn),立法中唯一呈現(xiàn)出類型化特征的“受賄犯罪與徇私型瀆職犯罪”類型,因受制于加重犯立法模式和司法解釋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難以被推廣運用。相較而言,司法解釋提供了更豐富的分析樣本,其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侵害法益同一型、必然性關聯(lián)型和高伴隨關系型。前兩類分別因“侵害同一法益”和“(準)想象競合”特性而具有較牢固的從一重處斷基礎;而占比最多的高伴隨關系型,大多數(shù)也堅持了客觀的、類型化牽連關系的基本立場。
關鍵詞:牽連犯;牽連關系;從一重處斷
法學研究中裁判文書運用的方法論檢討——以刑事法文獻為例的內容分析
作者:何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
內容提要:裁判文書上網(wǎng)為研究者提供了觀察我國司法實踐的便捷途徑。通過對重要期刊發(fā)表的刑事法文獻的內容分析發(fā)現(xiàn),雖然裁判文書上網(wǎng)對法學研究有助推作用,但其尚不能完全滿足學術研究探知經驗的需求,相關研究在方法運用方面也存在短板。基于裁判文書的研究,在裁判文書獲取、抽樣、研究設計、數(shù)據(jù)分析與運用、研究發(fā)現(xiàn)與結論適用等方面,存在較多不規(guī)范之處,并且缺乏針對裁判文書這一特殊數(shù)據(jù)來源的特殊方法論關注。考慮到我國法律數(shù)據(jù)所受的現(xiàn)實環(huán)境制約,裁判文書仍將在較長時間內是實證研究的主要數(shù)據(jù)來源之一。因此,應當在遵循實證研究基本規(guī)范的基礎上,正確看待裁判文書所能提供的信息,采取多種方式應對裁判文書總體不清、代表性存疑等問題,并邁向真正具備大數(shù)據(jù)思維的實證研究。
關鍵詞:裁判文書;實證研究;內容分析
晚清殺尊親屬罪轉型中的基本問題
作者:張一民,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雅博士后
內容提要:尊親屬的概念、法典編纂及減刑主義的司法轉向是殺尊親屬罪的近代轉型中的基本問題。1902年清廷一改舊律“僅敘可原之情,不擬應減之罪”的裁判慣例,首先以司法判例的形式確定了減刑主義的司法轉向。1907年《刑律草案》、1910年《修正刑律草案》均擬確立外祖父母的尊親屬地位,但1911年《欽定大清刑律》終未能將外祖父母納入尊親屬范疇,應與外祖父母的“服輕而義重”、持服與否的舊律定位直接相關。關于殺尊親屬罪宜否另立專章并章節(jié)前置,禮法兩派往來說理均流露出對舊律復雜且客觀的認知。總之,借助近代西方法律之“器”修剪固有禮法倫常之“道”,殺尊親屬罪的近代轉型試圖在維系孝道倫理的同時,平穩(wěn)推進晚清新政改革。
關鍵詞:殺尊親屬;外祖父母;減刑主義;編纂體例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論·
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法治向度闡析
作者:胡玉鴻,華東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
內容提要: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可從持續(xù)民主、真實民主、廣泛民主、協(xié)商民主四個法治向度上進行闡析。持續(xù)民主意味著民主在階段上、時間上、空間上是連續(xù)而不間斷的機制,能夠保證人民群眾持續(xù)地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真實民主既體現(xiàn)為通過創(chuàng)造機會和條件,讓人民群眾擁有更多渠道、更多方式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也體現(xiàn)為在民主的實踐過程中,注重保護少數(shù)人的權利和正當利益。廣泛民主則表明,從國家制度運行到基層社會生活,從選舉中到選舉外,廣大人民群眾都能全面深入地參與到國家、社會事務以及自身事務的管理之中。協(xié)商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實現(xiàn)方式,其以商量為形式,以真實為標準,以共識為目標,同時統(tǒng)合多種協(xié)商渠道,使民主融入黨和政府工作的各環(huán)節(jié)和人民群眾政治、社會生活的各方面。
關鍵詞:全過程人民民主;持續(xù)民主;真實民主;廣泛民主;協(xié)商民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