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論·
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中國化的當代意義……封麗霞(3-17)
公眾意見影響法官決策的理論和實驗分析……陳林林(18-35)
民法總則法源條款的缺失與補充……于飛(36-51)
抵押權時效問題的民法表達……鄒海林(52-66)
受害人特殊體質與損害賠償責任的減輕
——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案例評析……程嘯(67-86)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子女財產”條款研究……陸青(87-105)
環境責任保險與環境風險控制的法律體系建構……馬寧(106-125)
確認之訴的限縮及其路徑……劉哲瑋(126-145)
受賄犯罪的保護法益……張明楷(146-166)
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孫長永(167-187)
公司屬人法的確定:真實本座主義的未來……邢鋼(188-208)
內容提要
馬克思主義法學專論
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中國化的當代意義
作者封麗霞,中共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內容提要: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法律理論,與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具有某種高度契合性和統一性。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中國化表現為,以馬克思主義世界觀與方法論來認識中國法治建設的歷史特點、現實國情并指導中國法治的具體實踐,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推動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與時俱進、不斷發展。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對于當代中國法治發展的啟示意義主要體現為:它揭示了東方社會獨特的法治發展道路,詮釋了當代中國法治發展的歷史必然性及其經濟社會發展制約性,闡釋了當代中國法治“人民性” 的基本屬性,規定了當代中國法治的平等原則的基本內涵;其“限制國家自由” 觀與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權力制約的基本指向高度契合,其關于法的歷史繼承性理論有助于正確對待中華傳統法律文化,其辯證思維詮釋了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目標設定的多維視角。
公眾意見影響法官決策的理論和實驗分析
作者陳林林,浙江工商大學教授,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真實世界的法官決策受三種動機激勵并追求多個目標,這些相互協作與對抗的因素構成了一張激勵與抑制并存的聯結主義認知網絡。在其中,公眾意見既可以作為情境性因素直接參與決策,也可能藉由法官態度等個體性因素間接地影響決策。實驗表明,當被試法官在不受干擾的實驗環境中裁判影響性案件時,公眾意見對案件結論幾乎不產生影響,對相關決策理由的激勵或抑制效果也不明顯,但能顯著影響法官對利益衡量性質理由的評判。與個體性因素相關的測試還表明,因公眾意見而調整決策的少數法官傾向于考慮更多因素,這體現了政治型法官的思維模式,他們在認知風格上更接近于“狐貍型”。其他法官動機和目標更明確、簡約,動機和目標體系的融貫性更穩定,也更能抵御公眾意見的影響,這體現了技術型法官的思維模式,他們在認知風格上更接近于“刺猬型”。
民法總則法源條款的缺失與補充
作者于飛,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總則第10條規定了“法律—習慣” 二位階法源體系。該體系會造成大陸法系實證法根本矛盾無法克服、法官不得拒絕裁判無法實現、民事訴訟目的無法達致的弊端。以上弊端無法以第一位階“法律”中已包含民法基本原則來解決,弊端的實質思想基礎也值得反思。為克服以上弊端,應將“依基本原則確立的規則”作為第三位階補充性法源,在我國背景下該表述較之其他可能選項具有更大的優越性。適用該法源時,法官具有“確立規則的義務”,并須在判決書中展示從原則到規則的推導過程,方法上應優先適用建立在平等原則基礎上的類推。通過目的性擴張的方法論路徑,可以在解釋論上產生該第三位階補充性法源。
抵押權時效問題的民法表達
作者鄒海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內容提要:我國物權法第202條對抵押權的時效問題已有自創性的表達,為學理和司法實務制造了解釋難題。缺乏對立法例經驗借鑒的科學分析,總結我國司法實務的經驗不足,以致物權法就抵押權的時效問題的表達具有了權宜性特點,內容草率、簡單。抵押權的時效問題,依照物權法定主義,應屬物權關系范疇,與我國民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本無聯系,這是物權法表達抵押權的時效問題的基礎。因為有此考慮,我國物權法難以借鑒法國、日本和德國民法的已有制度經驗,但可以借鑒淵源相近的我國臺灣民法的相應表達。物權法第202條若以除斥期間制度來表達抵押權的物權變動及其效果,所有的解釋難題將不復存在。
受害人特殊體質與損害賠償責任的減輕
——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案例評析
作者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案例引出了一個很重要的侵權法問題,即當受害人的特殊體質與侵權行為結合共同造成或擴大了損害時,能否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在判斷受害人的特殊體質能否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時,應當先分析作為客觀要件的因果關系,再研究受害人的特殊體質能否被評價為受害人的過錯。受害人特殊體質、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三種類型的因果關系,前兩種屬于共同因果關系,但有所區別,而第三種屬于假設因果關系。不同類型的因果關系對于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影響不同。而受害人的特殊體質不應當被評價為受害人的過錯,受害人也不因有特殊體質而被施加更高的自我照顧保護義務,否則不利于保護人格平等、維護自由以及控制風險。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子女財產”條款研究
作者陸青,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針對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子女財產”條款,主流理論和實踐在肯定其具有“贈與”性質的前提下,就其能否適用合同法第186條關于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的規定,產生諸多爭議。通過考察離婚協議中財產處理約定的整體性可以發現,此類條款在性質上屬于夫妻婚姻關系解除下的財產清算協議,雖名為“贈與”,實則缺乏贈與的意思,不應界定為贈與協議,進而可以排除合同法第186條的適用。作為身份法上的“離婚財產清算協議”,離婚協議中的“贈與子女財產”條款涉及多方利益之平衡,須綜合考察夫妻之間的財產清算關系、夫妻針對子女的為第三人利益合同關系、對外與債權人的關系三重維度以確定具體法律適用規則。
環境責任保險與環境風險控制的法律體系建構
作者馬寧,西北政法大學教授
內容提要:保險被視為一類獨立的應對環境風險的工具。相較于第一方保險,責任保險在環境風險下具有制度優勢,應被視為保險工具內的優先選項。基于夏維爾模型得出的市場機制通常能自發實現責任保險最優效果的結論,在抽象環境風險與具體國情背景下均難以證成,強制保險模式因此成為必然。環境責任保險的價值實現對外主要受制于保險人對環境風險的識別、控制與承保能力,對內則受限于保險規范設計的妥當性。在前者,保險人可通過將自身的風險評估與管控活動融入國家環境管理體系,盡可能明確數人環境侵權的形態與責任承擔,利用連帶責任內的責任再分配機制,構建雙重風險保費體系等方式,強化自身的風險評控能力,消減立法與司法因素誘發的責任不確定性;在后者,則需謹慎設計承保范圍,將純粹經濟損失與對環境自身的損害責任納入保障范圍,經由被保險人范圍的控制等方式來實現對保險人承受能力的照顧。
確認之訴的限縮及其路徑
作者劉哲瑋,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確認之訴在域外的歷史演進過程決定了其具有補充性、預防性和反轉性的特征,需要予以限縮。我國理論界認為確認之訴的訴訟標的是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未對其作具體限定,實務中法院從司法解釋和具體案件兩個維度將其擴張到各種有爭議的法律效力問題。確認之訴的擴張導致訴訟標的功能失靈,無法有效地解決禁止再訴、訴的合并與變更等程序問題,也使得其與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的界限不明,更可能對行政登記制度產生沖擊,影響民事實體法律秩序的穩定。為了限縮確認之訴的范圍,大陸法系國家抽象出了確認利益的概念,將其作為特殊的訴訟要件。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則、成熟的理論框架和專門的審查程序,我國短期內無法復制確認利益的路徑,更宜從訴訟標的上直接限縮確認之訴,原則上只允許對特定的訴訟標的提起,并審慎地建構例外規則。
受賄犯罪的保護法益
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內容提要:刑法第388條、第388條之一將“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規定為斡旋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要素,所以,認為斡旋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保護法益包括職務行為的公正性,具有明顯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據此認為,普通受賄的保護法益也是職務行為的公正性。換言之,職務行為的公正性不是所有受賄犯罪共同的保護法益。在刑法分則規定了不同類型受賄犯罪的情況下,應當根據憲法的規定、刑法條文表述的構成要件內容以及受賄犯罪與相關犯罪的關系,分別闡釋普通受賄、斡旋受賄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保護法益。普通受賄的保護法益是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加重的普通受賄的保護法益則可能還包括職務行為的公正性;斡旋受賄的保護法益是被斡旋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公正性,以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的不可收買性;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保護法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公正性,以及國民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的信賴。
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
作者孫長永,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研究人員
內容提要:我國實務界和理論界圍繞應否降低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明標準產生了一定爭議,而多數試點地區出臺的實施細則實際上降低了證明標準。在美國的答辯交易制度下,因法官對有罪答辯“事實基礎”的司法審查過于寬松,導致一些沒有實施犯罪的被告人受到有罪判決。德國關于認罪協商的立法和判例并未降低定罪證明標準,但實踐中有法官基于司法便利忽視對被告人當庭認罪真實性的審查核實。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法庭上的舉證責任及其證明標準被顯著降低,但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心證門檻不能降低。堅持法定證明標準并不妨礙檢察機關就證據較為薄弱的案件與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進行認罪認罰協商,也不意味著法院不可以根據案件特點、證明對象的不同進行靈活把握,更不意味著把法庭審判階段的證明標準簡單地適用于審前階段。法庭應當一并審查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合法性與真實性,確保法定證明標準得到落實。
公司屬人法的確定:真實本座主義的未來
作者邢鋼,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內容提要:真實本座主義與內部事務主義是公司屬人法確定的兩大基本理論。真實本座主義旨在保護公司真實本座所在地國的相關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但也限制了公司的自由設立和流動。隨著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發展與公司自治思想理念的深入,公司屬人法確定的標準將逐漸演變為以內部事務主義為主、真實本座主義為輔的混合適用模式。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范立場游移不定,司法實踐很有可能走向真實本座主義。改進之路在于明確中國法律的規范立場,賦予“法人主營業地”法律含義或者證明的方法,將“主營業地法律”的適用嚴格限定在保護第三人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
《法學研究》著重于探討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致力于反映我國法學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高學術水平。曾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期刊、新聞出版總署百強社科期刊、法學類頂級期刊、中國政府出版獎期刊獎提名獎(第三屆)等榮譽稱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