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判決中的詞典釋義
陳林林,王云清
摘要:詞典在司法過程中的應用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司法現象。對中國法院519份涉及詞典釋義的判決文書進行統計分析表明:詞典可以作為文義解釋的一種特殊工具,但法院對詞典的司法功能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現實中的詞典釋義并非一種權威、客觀或統一的法律適用方法。由于詞典及其釋義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判決之際具體選擇哪一本詞典、哪一種釋義,受制于語詞的使用語境,取決于司法裁量。實踐和理論兩方面的分析表明:詞典釋義可以成為法院確定系爭詞語之含義的起點,但不是決定語詞含義的終點或判準。
關鍵詞:詞典釋義 文義解釋 司法裁量 法律適用
2. 行政訴訟司法建議制度的功能衍化
盧超
摘要: 行政訴訟司法建議原本是一項裁判執行措施,但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變化,其發揮的事實功能被大大擴展。實踐中,行政訴訟司法建議在規范性文件修改中發揮著功能性審查的作用。從社會變遷的視角觀察不難發現,維穩壓力、協調和解政策與地方發展型政府的模式變遷,誘發了對于行政訴訟司法建議的制度性需求,從而迫使司法建議成為行政訴訟工具箱中的重要工具。行政訴訟司法建議制度的功能衍化,為法社會學研究提供了一個極具價值的制度樣本,亦為行政訴訟法的未來發展提供了背景材料。
關鍵詞: 司法建議 規范性文件審查 協調和解 地方發展型政府 行政訴訟法
3. 承包權與經營權分置的法構造
蔡立東,姜楠
摘要: 承包權與經營權分置,建立所有權、承包權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農地權利體系,是中國農地權利制度的既定政策選擇。這種新型農地權利體系既能承載“平均地權”的功能負載,又能實現農地的集約高效利用,兼顧了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和財產功能,為建立財產型的農地權利制度、發揮農地的融資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礎。我國現行物權法關于用益物權客體范圍的界定過于狹窄和僵硬,阻礙了對物的多維利用。依循多層權利客體的法理,經營權乃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設定的、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標的的權利用益物權,其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不同層次客體上存在的用益物權,可以同時成立而并不沖突。通過認可權利用益物權,承包權與經營權分置的制度設計完全可為用益物權體系所容納。以設定經營權這一方式行使和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將導致現行農地使用權流轉方式類型的結構性整合以及農地融資方式、農地使用權繼承的結構性變動。
關鍵詞: 承包權 經營權 權利用益物權 農地流轉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4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國法人制度構造的私法邏輯研究”(項目編號:14BFX073 )、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重點課題“團體法制的中國模式”(12SFB1004)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4. 違約金擔保功能的異化與回歸——以對違約金類型的考察為中心
韓強
摘要: 違約金在歷史上僅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工具而存在。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當事人往往約定較高數額的違約金,以形成一種履行上的壓力。此類違約金的目的在于擔保履行,而非解決損害賠償,是固有意義的違約金。同時,此類違約金也并非當然具有懲罰違約行為之目的。而懲罰性違約金的效力在于,違約方除須支付違約金外,尚須繼續履行債務或者負擔損害賠償債務。賠償性違約金本不屬于違約金之范疇,原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后世法律為簡化損害賠償程序、平衡當事人利益,將違約金推定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遂產生賠償性違約金。我國合同法第114條以規范賠償性違約金為主,但亦不完全否定懲罰性違約金,其主要問題在于,違約金固有的擔保功能喪失殆盡,而賠償性違約金之簡化損害賠償的功能也沒能充分發揮。應對合同法第114條在重新解釋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改造,以明確違約金的功能定位,并改進其法律效力。
關鍵詞: 固有意義的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 賠償性違約金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
5. 以房抵債協議的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載“朱俊芳案”評釋
陸青
摘要: “朱俊芳案”中,當事人針對同一筆款項先后簽訂房屋買賣和借款合同兩份協議,并在借款協議中約定某種“以房抵債”的處理方式。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本案存在兩個“并存而又聯系”的合同關系來解釋案涉協議的性質,試圖通過現有合同法和債法規則,探索出審理“以房抵債”協議糾紛的新型路徑,但在案件事實的梳理和案涉條款法理構造的解讀上存在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對于“以房抵債協議”的性質以及由此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具體法律關系,存在廣泛的解釋空間,應在現有法秩序框架下,結合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主觀意圖、客觀情勢及相關民法原理和制度作出更為審慎的判斷。就“以房抵債協議”與流押條款的關系,也應通過考察相關約定內容對當事人法律地位的實際影響后再作綜合判斷:一方面,需要避免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不當干預,另一方面,同樣應該避免當事人通過“以房抵債協議”規避流押禁令的變相高利貸行為。
關鍵詞: 以房抵債 流押條款 讓與擔保 代物清償 變相高利貸
基金項目: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民間高利貸規制問題研究”(項目號:13YJC820057)和浙江省社科規劃一般項目“新型合同的司法應對問題研究”(14NDJC117YB)資助。
6. 關聯性要素與地理標志法的構造
王笑冰
摘要: 產品與產地的關聯性是地理標志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好比獨創性之于作品、新穎性之于專利、顯著性之于商標,是構建地理標志獨立理論的基礎。對于關聯性要素存在主、客觀兩種理解,分別構成反不正當競爭等一般法保護和專門法保護的理念基礎。主、客觀關聯性塑造了不同的地理標志概念,其各自構建的地理標志制度在適用產品范圍、產地劃定、關聯性證明、專家審查、監控和保護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體現了地理標志保護公、私權之分野和不同政策取向。我國存在地理標志保護多重立法,其地理標志定義邏輯混亂,制度設計扭曲,彼此缺乏配合支持。應根據關聯性要素并結合我國的政策導向進行制度重構,整合建立統一的地理標志專門法,刪除商標法之地理標志定義中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之表述,采取專門法保護為主、商標法保護為輔,彼此協調共存的模式。
關鍵詞: 地理標志 原產地名稱 關聯性 商標法 不正當競爭法
基金項目: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視角下的地理標志制度建設”(12BFX095)和山東大學自主創新基金項目(IFW12095)的成果。
7. 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批判
馬寧
摘要: 保險合同法可以體系化地解讀為意思自治、給付均衡與合理期待三個核心原則的組合。立法者希望籍說明義務來消減信息不對稱,貫徹意思自治。但在建構制度規范時,并未考慮信息傳送方的履行成本,對信息接收方的識別成本與關注焦點也存在認識誤區。這種過度理想化的設計已被實踐證明是失敗的。立法應廢止實質性的明確說明義務,代之以形式化的信息提供義務。對于意思自治的不足,可以通過提升給付均衡度和更有效保障被保險人對獲取保險產品的合理期待加以填補。
關鍵詞: 保險合同 免責條款 說明義務 制度成本 意思自治
基金項目:本文是司法部項目“保險合同法結構性變革與制度創新”(13SFB3028)的成果。
8. 侵害人視角下的正當防衛論
陳璇
摘要: 為扭轉我國正當防衛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唯結果論傾向,有必要從侵害人的視角出發,對正當防衛的教義學研究重新加以審視。正當防衛的本質除了法益保護,還在于侵害人因違反不得侵害他人法益的義務,主動使自己陷入法益沖突的險境,從而使自身法益的值得保護性下降。侵害人法益值得保護性的下降程度影響著防衛權邊界的劃定,從而與防衛限度的判斷密切相關。如果站在實施防衛行為時,綜合考量侵害行為給有效防衛造成的困難、侵害人給防衛人的安全帶來的危險程度,能夠認定防衛行為是為有效、安全地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最低限度反擊手段,則侵害人法益的值得保護性歸于消滅,除非被損害的法益與被保護的法益在價值上存在極端懸殊的差別。
關鍵詞: 正當防衛 法益的值得保護性 防衛限度 自招防衛
基金項目:本文系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科研項目“刑法中的不法與歸責”(項目編號:26212801)的階段性成果。
9. 我國偵查權的程序性控制
詹建紅,張威
摘要: 我國現有的偵查權程序性控制表現為以內部自律的科層制控制為主、外部他律的分權式控制為輔的基本制度格局。從制度構造的表象看,傳統的線性分工模式、功利導向的控制方式和不徹底的程序性救濟,暴露了偵查權程序性控制體系的殘缺和現有制度的羸弱。在社會文化和制度環境的作用下,長期的科層制控制和檢察監督所形成的固化觀念,使我國偵查權的程序性控制陷入了理念上的“內卷化”,并逐步消解著以現有制度為對象而進行的種種機制性改良嘗試。立足于未來發展,我國偵查權程序性控制的制度遠景應該是建立合乎我國國情的司法審查模式,使偵查權的控制走向徹底的法治化和專業化。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偵查權程序性控制的制度近景則是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為后盾,通過與檢察監督的銜接,建立審前程序中以檢察機關為中心、審判程序中以法院為中心的二階層控制模式;并通過與案例指導、國家賠償、司法建議等制度的配套運行,形成制度合力,倒逼偵查方式和技術的改善,進而促進制度遠景目標的實現。
關鍵詞: 偵查權 程序性控制 司法審查 檢警關系 二階層控制模式
基金項目:本文為教育部“長江學者和創新團隊發展計劃”資助項目(IRT13102)、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GJ2014C24)的階段性成果。
10. 監聽偵查的法治實踐:美國經驗與中國路徑
曾赟
摘要: 20世紀50年代,我國偵查機關就開始采用耳目監聽等秘密方式收集違法犯罪證據。20世紀90年代至21世紀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監聽偵查行為相繼得到合法化。在這一合法化過程中,我國監聽偵查法治實踐主要從構建“附需要理由的嚴格批準程序”和滿足“偵查犯罪的需要”的實體性程序這兩個方面展開,公民憲法上的隱私權并未在這一過程中得到體現。為保護公民憲法上的隱私權免受監聽偵查權的任意侵害,我國監聽偵查法治實踐應沿著程序性正當程序與實體性正當程序的構建漸次推進。首先,發展憲法上隱私權對監聽偵查的防御功能;其次,通過不同層級法院許可令的構建,創設程序性正當程序的控權機制;再次,通過廓清犯罪調查的一般需要與超越法律執行一般需要的特別需要之間的界線,建立隱私期待的適當性和“特別需要”原則這兩個實體性正當程序審查標準。
關鍵詞: 監聽偵查 隱私權 程序性正當程序 實體性正當程序
基金項目:本文系筆者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刑事司法公信力評估指數研究”(14BFX059)的階段性成果。
11. 孝道:中國傳統法律的核心價值
龍大軒
摘要: 孝道乃數千年中國文化之精華,對傳統法律制度影響至深。孝道與法律之融合,始自上古三代,經秦漢以來的努力,到唐朝終于定型為一套完整的孝道法律體系。法律制定以孝道為指導,厘定“利親”、“善事”、“慎終”三個層次,并設計出懲治不孝犯罪的周密刑罰體系。法律運行以維護孝道為宗旨,出現“存留養親”、“寬容復仇”等各種屈法以伸倫理的制度和慣例。孝道遂成為傳統立法與司法的核心價值,形成獨特而又一以貫之的孝道法文化,對古代社會的秩序構建和人性磨礪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直至清末法制改革方始解體。今日建構和諧社會,若能對其進行創造性轉化,于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法制建設必大有裨助。
關鍵詞: 孝道 傳統法律 孝道法文化
基金項目: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重新認識中華法系”(批準號:13AFX003)階段性成果,且得到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專項資金“法文化研究傳播協同創新團隊”建設項目支持。
12. 國家安全視角下的航行自由
袁發強
摘要: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雖然規定了航行自由制度,但未解決軍事航行活動與沿海國國防軍事安全之間的沖突問題。這種沖突的化解需要借助于其他國際法律制度,特別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制度。我國既有維護海洋主權的客觀要求,又在海外具有越來越多戰略利益,因而需要從總體戰略上考慮對待航行自由的法律態度。為應對其他國家可能以維護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為由,對航行活動進行單方面、不恰當的限制,我國還應積極倡導寬松的航行自由制度,充分運用該制度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為國家開展保障海上絲綢之路和能源通道安全的海外行動提供法律支撐。
關鍵詞: 航行自由 國家安全 專屬經濟區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基金項目:本文為作者主持的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一般項目“海洋航行自由的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研究” (14YJA820030)的階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