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憲法關系 韓大元、于文豪
內容提要:現行憲法第135條的規定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的權限界定問題,其實際運作狀況對三機關的職權和職能產生了重要影響。在1979年刑事訴訟法和1982年憲法頒布以前,三機關事實上形成了以公安機關為優先的分工、配合與制約關系,并共同接受政法主管部門的領導。在理解憲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時應當強調,該原則是一個完整的邏輯和規范體系。“分工負責”體現的是它們的憲法地位,“互相配合”體現的是工作程序上的銜接關系,“互相制約”是三機關相互關系的核心價值要求。這一原則體現了兩種服從關系:在價值理念上,效率服從于公平、配合服從于制約;在工作程序上,偵查服從于起訴、起訴服從于審判。現實中的三機關關系,應當根據憲法和立憲主義的價值理念合理調整。
行政行為撤銷要件的修訂 楊登峰
內容提要:行政訴訟法采用封閉性正面列舉的立法模式,僅規定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超越職權等五種情形為行政行為撤銷的要件,致使有些違法形態難以歸入其中,給司法實踐和后續立法造成了困難。行政行為的撤銷要件是對司法審查的指引而非制約,其構成應建立在對法律規范的分類基礎上,并采用開放的立法結構。建議將來修訂行政訴訟法或制定行政程序法時,增列“沒有法律依據的”、“決定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和“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三種情形為撤銷的要件,以解決實踐中的解釋困惑,并增強這一制度的社會適應力。
社會保障制度是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法治基礎 劉翠霄
內容提要: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減少社會貧困、縮小收入差距、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居者有其屋、保證勞動者普遍具有較高知識和技能的功能。一個社會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經濟的發展不僅不會因為社會保障資金的有序投入受到影響,而且會保持平穩持續發展,整個社會也會呈協調和諧狀態。國際和我國的實踐證明,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保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法治基礎。
征收制度在我國的異化與回歸 吳光榮
內容提要: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使我國的征收制度異化為解決城市發展所需用地的手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努力使被異化的征收制度回歸其本來面目,但仍然有其局限性。要使征收制度真正回歸,不僅要改革現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而且必須解決好城市非公益性的用地需求。非公益性的用地需求不僅可以通過一對一的協商機制來解決,在特殊情形下還可以通過民主表決的方式來解決,以降低交易成本與交易風險。通過集體利益適當限制個人利益,為以民主表決方式解決非公益性用地需求提供了理論基礎。
區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 陳華彬
內容提要:區分所有建筑物重建可借鑒日本法的經驗,對其設立詳實的程序規定,以利實行。重建時對業主間的權益調整,應創設賣渡請求權和買回請求權兩種制度;對因重建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權益,應采納當代比較法的共同經驗。小區內特定棟區分所有建筑物和全體建筑物的“一攬子”重建,應實行二重多數決制度。為了順利實施重建,還有必要厘清區分所有建筑物一部滅失的復舊(修復)與重建的關系以及區分所有建筑物罹受災害全部滅失時再建與重建的關系。
知識產權制度的未來 王太平
內容提要:知識經濟的發展和數字網絡的興起使知識的創新與傳播日益多樣化,深刻地改變了知識產權制度的生態環境。生態環境的巨大變化進一步暴露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先天缺陷,使知識產權制度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和挑戰,改革現有知識產權制度與探索知識產權制度的補充或替代成為必然。知識創新激勵制度的多樣性、可替換性與環境適應性表明,單一制度無法提供所有知識領域的最佳激勵,多元化成為未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必然選擇。
組織規則的本質與界限——以成員合同與商事組織的關系為重點 許德風
內容提要:在商事組織中,成員合同與組織規則不應截然區分。成員協議,尤其是全體成員一致達成的協議,可視為對章程的補充與修改,或是成員就有關事項作出的特別決議,其組織規則的效力應予承認。組織規則的本質在于為主體資格的確認提供制度框架,為組織的決策與管理提供協商機制,為組織財產的獨立進而為與組織相關的第三人提供保障。組織規則的界限源于組織人格的擬制性與組織內部決策與管理機制的不完全性,后者是成員合同應予尊重、派生訴訟應予允許的深層依據。
犯罪控制的懲罰主義及其效果 樊文
內容提要:1979年以來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忽視或遺忘了刑法的特征與內在價值,高估了刑法影響人的行為的可能性,刑法一直保持著在功能化方向上的慣性,刑罰結構和刑罰適用面臨著重刑主義的突出問題。我國的犯罪控制存在著懲罰主義的結構特征,然而懲罰主義的意愿和努力,并沒能有效遏制犯罪規模和犯罪的總體嚴重程度迅猛發展的勢頭。在刑事政策和刑罰體系的主導思想沒有做出重大調整前,刑罰輕緩化的改革仍然任重道遠。
證據的采納和采信——從兩個“證據規定”的語言問題說起 何家弘
內容提要:司法人員審查認定證據應該分為兩個階段,即證據的采納和證據的采信。司法人員審查認定證據的內容應該包括“四性”,即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充分性。采納證據應該遵循帶有一定剛性的規則;采信證據則應該依據帶有一定彈性的標準。科學證據的采納和采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實質證據與輔助證據 周洪波
內容提要:實質證據與輔助證據的類型區分及其規范意義,在理論上一直未得到應有的重視,然而,其在法律和法學上都具有普遍的基礎性,尤其對中國問題具有特別的針對性。界分這兩類證據的基本標準是,在證明邏輯上看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是否具有“生成”意義上的證據相關性,有則為實質證據,無則為輔助證據。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說,區分這兩類證據的規范意義在于,能夠較為具體地說明與刑事訴訟有關的許多職權行為應有的合理證據規范,以及中國在刑事證據運用方面的一些問題和應有的法律變革。今后,應當在理論上加強此方面的研究,在立法尤其是法律解釋上明確這兩類證據的區分并對其運用進行合理規范。
明清時期田土買賣中的找價回贖糾紛及其解決 春楊
內容提要:明清時期民間田土買賣盛行找價回贖之風,圍繞著找價遭到拒絕或多次找價,在新舊業主之間引發了大量的糾紛乃至訴訟。依據徽州契約和州縣官員辦案手記等資料,可以看到田土找贖習俗和糾紛形成的原因,明清朝廷、地方官員及民間百姓針對找贖習俗的不同態度及州縣官員解決找贖糾紛的依據和方式。雖然民間找贖習俗與國家律例之間存在著矛盾和沖突,但明清朝廷因時制宜,不斷調整有關律例,地方官員在執法中靈活變通,充分考慮當地民情,這使得田土交易秩序得以穩定。
雷經天新民主主義司法思想論 劉全娥
內容提要:雷經天的司法思想是新民主主義司法思想的典型體現。蘇維埃司法的政法傳統、邊區司法正規化改革思想及馬克思主義理論的中國化潮流是其思想的主要來源。圍繞新民主主義司法觀,雷經天提出了在司法組織上貫徹民主集中制,在法官隊伍建設中加強工農干部與知識分子干部的融合,在六法全書援用中將政治立場與司法實踐適度分離,在司法程序中堅持司法民主、發展司法便利等系列觀點。其思想貫穿著革命性和實踐性思維的特點,是時代背景與個人經驗綜合作用的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