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研究》2009年第6期目錄、內容提要:
羈押場所巡視制度研究報告 陳衛東(3)
內容提要:作為一種程序外的酷刑預防機制,羈押場所巡視制度通過邀請社會公眾不定期地、未經事先通知地訪問看守所,巡視看守所的羈押條件、羈押執法活動是否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有效地提高了看守所被羈押人的待遇、促進了監管機關執法的規范化。制度的試行還向社會公眾傳遞了看守所規范執法的積極信息,增強了公眾對看守所的了解與信賴。該試點研究通過比對試點前后的相關數據,包括衡量看守所條件、權利保障狀況的指標得出了上述結論。
客觀歸責的體系性地位 陳興良(37)
內容提要:客觀歸責是在條件說所確立的因果關系范圍內,對構成要件的實質判斷。客觀歸責引入構成要件,使構成要件分為事實與價值兩個層面:在事實層面以歸因為中心進行構成要件的形式判斷,即是否屬于構成要件的行為→是否屬于構成要件的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價值層面的判斷,即是否制造不被容許的風險,以檢驗構成要件的行為→是否實現不被容許的風險,以檢驗構成要件的結果→是否屬于構成要件的效力范圍,以檢驗整體的構成要件。只有廢棄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引入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客觀歸責在我國刑法學中才有立足之地。
風險社會之刑法應對 陳曉明(52)
內容提要:風險社會為理解和把握現代刑法提供了全新的觀察視角,也為反思傳統刑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工具。為了應對風險,有必要制定風險刑法。風險刑法在觀念、功能和歸責等方面與傳統刑法有顯著不同,對傳統刑法基本原則構成挑戰,并對傳統刑法價值體系進行裂解,隱含有巨大風險。在風險社會,可以采用傳統刑法與風險刑法并存的方式,以彌補傳統刑法在功能上的不足和責任追究上的漏洞,兩者互相支持,共同達成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全的目標。
起訴難:一個中國問題的思索 張衛平(65)
內容提要:我國起訴難問題主要源于我國特有的一種超法律規范的司法政策限制。這種司法政策限制主要是基于我國的現實狀況、實質正義優先、傳統意識以及治理習慣等因素。但這種調整以犧牲法律和司法的權威性以及法律的普遍性為代價,不利于我國的法治建設。在我國從傳統法治轉向現代法治的過程中,隨著法律調整范圍的擴大和法律體系的完善,這種政策性調整的適用應當逐步加以限制以至最終取消。
重大過失理論的構建 葉名怡(77)
內容提要:傳統大陸民法理論關于重大過失的解說既無法提供明確的認定方法,又內在地欠缺解釋力。重大過失應當是一種有認識的過失,但同時須在客觀上制造了巨大的危險。它是一種偏主觀的、行為人很大程度上可避免的過錯,是一種具有較強道德可責難性的過錯。它是介于故意與普通過失之間、更接近于故意的一種獨立過錯類型。有認識的認定應堅持"知道"與"有理由知道"兩級分類,并有效運用司法推論和立法推定。危險巨大性的認定主要涉及損害可能性與損害程度兩方面判斷。重大過失的法律效果原則上與故意相同,但有例外。
損害賠償范圍確定中的法律政策 姜戰軍(91)
內容提要:現實生活中的損害廣泛和復雜,而民法只對有限范圍內的損害提供救濟。法律政策決定著民法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在近代民法,通過過錯責任、因果關系、非財產損害不賠償原則、直接受害人理論以及違約責任中的可預見規則等法技術過濾工具,實現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經濟自由、行為自由和最低限度地救濟受害人的法律政策。隨著民法向現代發展中法律政策強調有限制的經濟自由、合同風險更加公平的分擔以及對人具體關懷下受害人最大限度的救濟,各國法通過擴展無過錯責任、擴大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和可請求賠償主體以及發展法定的一般注意義務來予以回應。我國損害賠償法應明確其法律政策,并以此為前提確定更加合理的損害賠償范圍。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適用 靳學軍 石必勝(106)
內容提要:制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CT)第8條是為了將數字網絡中的作品傳播權納入到著作權中。我國著作權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目的與WCT第8條相同。不能脫離數字網絡傳播方式來理解"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要件。數字網絡傳播具有交互性,即在數字網絡中,數字信號是否開始向某個特定用戶傳輸由該用戶"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決定。從文義解釋出發,數字網絡傳播也應適用信息網絡傳播權。為彌補立法缺陷,可以刪除"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要件,合并廣播權,確立實至名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證券監管的目標和路徑 宋曉燕(117)
內容提要:對證券監管目標的認識應該回到證券市場,只有對證券市場的功能清楚明了,才能客觀地把握證券監管的目標。按照經濟分析的思路,證券監管的法律架構應該服務于減少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但是將提高市場效率作為唯一的監管目標有失偏頗。自然法學并不排除財富最大化和效率,而自然法學中的正義、理性、道德等豐富的思維切入點給證券監管的目標帶來了更開闊的視野。證券監管的目標應該包括公平價值引導下的投資者保護和理性限度內的效率。基于不同的分析范式,監管制度的具體設計也表現出不同的選擇取向。
公法傳統的歷史進化與時代傳承
--兼及統一公法學的提出和主張 袁曙宏 韓春暉(135)
內容提要:公法傳統的歷史演進經歷了以公法觀念為主要載體和以公法理論為主要載體兩個階段,并將進入以"總體的公法理論"或"整體的公法學科"為主要載體的第三個階段。公法理論的變遷中包含解構和建構二元變量,兩者互動形成一種漸進的、局部演進的發展結構,但已經陷入難以為繼的境地,需要重大突破和全面創新。在一定意義上,統一公法學的提出擔當了傳承公法傳統、創新公法理論的學術使命,展現出傳承與嬗變的雙重面相,體現了開放與內化的雙向態勢,符合現代公法理論發展與創新的基本規律。
程序違法行政行為的補正 楊登峰(148)
內容提要:如何處理依法定程序行政與行政效率之間的矛盾是行政法經常面對的難題。在處理程序違法但實體內容正確的行政行為時所面臨的正是這樣一個問題,而補正則是協調這兩項原則之沖突的一項折中方案。對單純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采取比較寬容的態度并加以靈活處理是國外行政法的總體趨勢,只是寬容程度和處理方式有所不同。權衡我國相關因素并比之于其他國家,借鑒德國經驗、確立補正制度是必要的,但在設定補正要件和期限時,應比德國更為嚴格,且應協調好補正與處理程序違法的其他制度之間的關系。
自然壟斷產業授權立法成本的控制模式 郭潔(162)
內容提要:自然壟斷產業是授權立法的主要適用領域。在現代規制的效率目標下,授權立法必須控制代理成本。授權幅度、程序控制、規制機構的獨立性、規則的監督這些單一控制工具對于最小化代理成本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礙,結構控制模式才能實現成本控制的功能整合,并解釋各國多樣化成本控制制度的權變特征。中國自然壟斷產業授權立法應利用結構模式,結合國情,優先選擇適應性的規制改革路徑。
人民自決權與國家領土完整的關系 趙建文(174)
內容提要:人民自決權與國家的領土完整是統一不可分割的;人民自決權不具有改變現有國家邊界的效力;國際法不承認一國的少數人民通過自決實行單方面分離的一般權利;國際法尚未肯定也未否定"救濟性分離權";國際法承認有關各方經自由協議達成的分離安排的合法性;國際社會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實現人民自決權與國家領土完整的和諧統一;有關國家應當依照國際法解決因單方面分離行為而引發的沖突。
識別的對象與識別理論的展開 宋曉(193)
內容提要:國際私法的識別問題是獨特的法律問題,只與法律適用有關,而和管轄權無直接關聯。理論紛亂的源頭很大程度上源于對識別對象的認識不清。識別的對象是法律規則,識別的中心問題是識別外國法規則和解決識別沖突。識別過程反映了實體規則與沖突規則的對向交流關系,法院地法說和準據法說各執一端。新法院地法說靈活游動于兩端之間,透顯了識別問題的本質和實踐要求。識別問題只宜強化理論指南,而不宜通過立法解決。
本刊重要聲明 (147)
《法學研究》第三十一卷(2009年)總目錄 (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