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由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省法學會法治文化建設研究會、吉林大學法學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與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大連海事大學司法行政研究中心、江蘇大學法學院共同承辦的第五屆“多元視角下的司法理論與訴訟制度”學術研討會在江蘇鎮江成功舉行。

中國法學會研究部二處處長孫立軍,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吉林省法學會法治文化建設研究會會長李擁軍,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鄭智航教授,吉林大學法學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侯學賓教授,大連海事大學司法行政研究中心王勇教授、江蘇大學法學院院長李炳爍教授以及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民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工業大學、國家法官學院等科研院所的60多位專家學者參加了會議。

會議開幕式由江蘇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牛玉兵教授主持。

江蘇大學法學院院長李炳爍教授介紹了學校與學院發展的情況,對與會專家表示熱烈歡迎和衷心感謝!

中國法學會研究部二處處長孫立軍對會議的召開表示熱烈祝賀,希望各主辦方一方面要把學術研討會共同打造成品牌學術活動,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視會議研討成果的應用轉化,通過撰寫會議要報、編輯會議綜述或者出版學術論文集等方式,進一步提升研討成果的應用轉化價值。

吉林大學法學院李擁軍教授介紹了“多元視角下的司法理論與訴訟制度”研討會的發展歷程,指出司法是法學研究最重要的領域,司法水平的高低標志著法治水平的高低,強調研討會要保持多元視角和包容性的特點,持續創新發展,努力把研討會辦的更好。

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山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鄭智航教授在開幕式上致辭,重點圍繞“如何克服司法研究的碎片化”“提升研究的理論性”“強化司法研究的認同性”“擴展研究方法的多元性”等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開幕式后,李擁軍、楊知文等專家學者圍繞“關聯性思維視野下的中國司法面相”“司法裁判中的類案判斷及其法律思維”等作主題發言。

該環節由《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對外傳播中心主任劉鵬主持。

李擁軍(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吉林省法學會法治文化建設研究會會長)指出,內化在民族文化-心理結構之中的思維傳統對于當代司法的影響,在運作模式上表現出某種民族的特有面相,強調當下中國司法表現出來的治理型、服務型、效果導向型的特征或屬性可以到思維傳統中去尋找根據。通過實現思維方式從關聯性思維向統屬性思維的轉換,借助思維傳統助力當下中國司法從多元視角來觀察和解決問題。

楊知文(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指出,適用類案裁判先要找到能夠與待決案件構成相關性判決的先例,而“結構性相似”才是保證事物具有真正相似性的基礎。通過考量司法的邏輯構成,可以把司法認定的案件事實、法官提煉的案件爭議、裁判作出的法律解釋以及必要問題的價值衡量確定為案件“結構性相似”的基礎性要素,而基于這四個基礎性要素關系或構造的相似,就成為判定類案的司法標準。

陳洪杰(上海政法學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指出,司法象征能力的結構特征使得司法象征機制在面向社會“發力”的過程中呈現出符號互動的特質。在“以合法律性謀求合法性”的現代國家治理體系中,主體間多元平等的法律預設使得國家和社會之間也必須嘗試以更具深度和廣度的“合作性權威象征”代替國家單向度的強制征用,將國家和社會之間圍繞權力和資源分配展開的零和博弈,以象征交換的方式將當下的利益征用或輸送轉換成對未來的象征期望。

郭棟(浙江大學百人計劃研究員)指出,由于中國民法典中缺乏關于標會的直接法律規定,最高院也從未出臺過相關司法解釋或者指導案例,這使得各地法院在標會糾紛中呈現各行其是的特征,形成了以福建省的駁回起訴、江蘇省的認定無效和浙江省的認定有效為典型的三種裁判模式。這些模式說明,地方法院在橫向的地方治理場域和縱向的全國法院裁判場域中,形成了兼顧治理的有效性和裁判的合法性的審判邏輯。在這一過程中,司法的能力在逐步成長,同時也實現了通過司法過程的法律成長。

陳景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在評議時從“中國模式”須具有代表性、在討論“類案”時究竟是類別還是類似、反思是否對司法附加了不該承擔的責任等方面,針對各位學者發言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評述。

泮偉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在評議時提出,要考慮關聯性思維是否是中國特有、結構功能主義與功能結構主義區分的問題、象征的涵義等寶貴意見,與各位發言人進行了充分的學術交流。

第二單元由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制與社會發展》副主編苗炎主持。

張健(江蘇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指出,司法實踐中,民事習慣發揮了查明、適用和解釋的功能。目前,民事習慣的司法適用仍存在內容不清、標準模糊、適用位階有分歧及程序欠缺等問題。對于民事習慣的司法適用,未來應當進一步闡明民事習慣的內容及適用條件,由此推動統一民事習慣的檢驗標準,厘清民事習慣的適用位階,完善民事習慣司法適用的程序規則,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

周曉帆(山東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指出,司法道德考量具有一定必要性、恰當引用古代經典中的論述能夠增強裁判的說服力與可接受性、傳統道德倫理能夠對爭議判決進行引導與糾偏。情理裁判是中國傳統司法文化的深層次內核,但現代司法裁判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裁判,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引經據典需要遵循必要的限度。為避免回到道德裁判、拋去形式法治的“老路”,在裁判中引經據典應設定為功能上的“補充”而非“替代”。

雷婉璐(江蘇大學法學院講師)指出,黨的十八大提出法官責任制改革,旨在改變錯案責任制追究制在實際運行中產生的負面后果。法官責任制的功能預期應建立在更為恰當的理論基礎之上。在獨立-委托理論下,法官責任制與司法信任發生了關聯,法官責任制既是對司法信任建立與維系的保障機制,也是對法官背信風險的防范與治理機制。法官責任制的追責原則應當是法官行為足以引起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懷疑,與之相應的追責范圍應當是法官損害司法信任的背信行為。

孟融(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認為,社會信用體系是一種國家治理的簡約機制,其通過對依法行政的吸納和行政效能的強化促動著行政權的規范運行。鑒于社會信用體系對行政權的較強規制作用,因而有必要將這一作用充分發揮,秉持“以依法行政為基礎,以行政效能為關鍵”的思路實現對行政權信用規制的優化。

針對以上專家發言,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李學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環球法律評論》編輯田夫老師、國家法官學院黃斌研究員進行了深入的點評。
下午的大會設置了兩個分會場,并設置了多個單元研討。與會專家圍繞“司法裁判與法律方法研究”“司法的社會科學研究”“傳統司法文化的現代性轉化研究”“新科技運用與司法制度改革研究”等主題交流討論。
第一分會場圍繞“司法裁判與法律方法研究”“司法的社會科學研究”兩個單元展開。

第一單元由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友連主持。

蔡舒眉(浙江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指出,針對裁判筆誤形式糾錯實質化內嵌于“法官一當事人"的互動邏輯中,在糾錯動因上體現了當事人復雜訴求與形式主義司法回應限度之間的固有矛盾。形式糾錯實質化是法官與民眾互動異化的結果,促使法民關系呈現出低水平均衡狀態。構建糾紛多元化解渠道、弱化司法的形式主義傾向并建立適當的容錯機制是改革方向。

閆惠(湘潭大學法學院教師)指出,家事法律疑難案件作為特殊類型案件,家事司法改革及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改革是我國家事研究領域的重要議題。目前我國家事法律疑難案件說理實踐在取得了一定積極成效的基礎上,還存在著“零說理”“格式化”和“沖突化”說理現象,運用法律修辭方法進行說理的比例非常少。因而,在理念上變“零說理”為“主動充分”說理,在內容上體現“法內之理”和“法外之理”,在方式上將“統一化”與“個性化”說理相結合,共同構成了優化家事法律疑難案件釋法說理的具體路徑。

李金玲(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提出,在基于援引憲法規范進行說理方面,既有的實踐還缺乏整體性。基于憲法規范援引的類型劃分,可以依照說理目的不同劃分為四類原因類型。為達成說理目的,對說理方式的選擇可通過形式和實質兩方面進行選擇,即完整援引憲法條文和尋找多種說理資源。

姜興智(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提出,以檢察指導性案例的實證分析為路徑,厘清檢察指導性案例中所直接或間接體現的監督政策,是實現指導性案例制度由“工具性托付”邁向“價值性托付”的關鍵。對于司法治理能力現代化背景下檢察指導性案例監督政策的研究,要注意視域廣泛、體系開放以及方法多元,秉持綜合法學思維模式。

楊德敏(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提出,期待可能性作為一個責任認定的構成性要素,提供了一個容納傳統文化價值、理念和規范的形式法理,是法不強人所難這一“合理的形式”的刑法闡釋。當前司法實踐中對期待可能性的認同,正是因為此概念激發了中國人對法律文化傳統中的親倫人性的群體記憶,而借用這一形式法理將傳統與現代勾聯起來,從而揭示出具有中國主體性的“一個”(a)期待可能性,而不是“那個”(the)期待可能性,以化解司法實踐中合法律與合理性之間的沖突。

劉志陽(江蘇大學金山青年特聘教授)指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純金錢債權,并不存在所謂的人身專屬性。限制論會帶來諸多問題,并且已被諸多國家逐漸摒棄,在對我國《民法典》第1122條、第1181條進行解釋時,須對第1122條第2款進行限縮解釋,此處依據性質不得繼承的范圍應排除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對第1181條進行擴張解釋,此處的請求權應解釋為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包括非物質損害賠償請求。

針對上述發言,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編輯部任瑞興老師,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制與社會發展》副主編侯學賓進行了細致的評議。

第二單元由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吳鋒主持。

吳進娥(江蘇大學法學院講師)指出,“深度偽造”技術給司法的認知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司法機關需要重塑在線訴訟身份認證規則,嚴密系統接入審查,嚴格限制線上訴訟的場域,確保訴訟參與人的真實性、同一性,同時還需要通過司法直覺的理性融入以及邏輯敘事鑒真規則的完善來積極回應“深度偽造”技術帶來的沖擊。

侯明明(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指出,法院一直扮演著執行黨和國家生態文明公共政策的重要角色,主要發揮著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指引、裁判說理、依法裁判以及價值平衡等正向功能。但是“依法裁判”邏輯下政策實施型環境司法的限度以及執行過程中的環境司法權和行政權的科學配置等因素使得法院執行生態文明公共政策的功能發揮也存在很大的限度,進而可以從強化法院系統上下結合的整合式執行模式、協調執行過程中環境司法能動和克制之關系等路徑加以補強,以使得其功能發揮更佳。

孫沖(江蘇警官學院講師)指出,縣域“一站式”糾紛化解機制的建立與運行依賴于對各職能機構糾紛解決功能分區的組織再造。組織再造有利于糾紛化解資源集約化、機構管理扁平化、信息傳遞機制革新與監督領導機制完善,對于提高“一站式”糾紛化解機制的效能,提高基層糾紛治理的風險預防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孫嘉陽(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提出從兩個層面來探究社會框架在我國司法裁判中的適用。在理論層面,“社會框架”依然遵從依法裁判立場,并存在三個方法論基點,即在與現行法律規范的關系上持有規范性立場、在司法裁判中扮演說明性材料的角色、在司法過程中仍遵循“從法律到裁判結論”的順向思維模式。在實踐層面,“社會框架”在我國證據法規范中具有適用進路,即通過“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制度”進入司法裁判并發揮作用。

吳婧(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提出政策進入涉農村集體土地案件的根本原因在于該問題與公共利益的相關性。基于農村集體土地之上附著利益的特殊性,在司法實踐適用政策的同時需厘清政策適用的尺度。首先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上要以政策為先導對公共利益進行優先保護,這是利益衡量的結果。同時要識別公共利益與集體利益和集體成員的利益,借助農村集體組織對公共利益和集體利益進行界定和保護,避免“虛假的”公共利益侵害農民集體的利益。

于潔陽(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提出過渡型鄉村在生產、生活維度呈現出非同步離散特點,混合性糾紛頻生,需要更具回應性的治理模式和更具實踐理性的人民調解制度。但過渡型鄉村人民調解實踐中卻呈現出權宜式策略,調解功能走向失靈,過渡型鄉村人民調解的功能困境是治權強化與解紛需求強化疊加下的悖論。要恢復過渡型鄉村人民調解的功能需要搭建混合治理結構,健全吸納機制,實現過渡型鄉村人民調解功能預期與實踐的合一以及過渡型鄉村社會治理有效。

針對第一分會場第二單元的專家發言,西北政法大學教授、《法律科學》主編楊建軍,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雪斌進行了評議。

第二分會場圍繞“傳統司法文化的現代性轉化研究”“新科技運用與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兩個單元展開。

第一單元由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楊淞麟主持。

張杰(蘭州大學法學院講師)指出,情理在刑事審判中發揮著重要功能,在闡明情理在刑事審判的運行模式基礎下,同樣存在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可能與疑罪從無原則發生沖突等問題。法官運用情理進行推理是法官內心確信的過程,情理運用模式內含的復雜推理過程必須接受公眾的檢驗,這是法官將“私人良知”進一步上升為“公共良知”的過程,也是情理實現公意性證成的過程,因此在刑事審判當中確實要持謹慎的態度,以完善情理在刑事司法裁判中的運用。

孫遠航(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借助晚清司法檔案中的案例總結出司法主權法則和交易習慣法則,即在涉外案件中,應當始終如一地堅持司法主權,依法公正裁判;無法通過法律確定的私有產權應按照交易習慣進行分配。通過案例剖析,展示在東西方相遇的歷史時刻,中國司法現代化的轉捩如何以及為何產生,側面展現了中國司法的現代化轉型歷程。

陳家恩(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講師)闡明,強奸親屬從重處罰雖然符合常情常理、正義感以及情感思維而為社會大眾所接受,但是其嚴重挑戰了法秩序所要求的法理、邏輯思維與形式理性而不能為法律人所接受。法感情影響法律空缺結構的填補、影響法律事實的認定、影響裁判結果的選擇,可以基于罪刑法定原則在立法場域實現法秩序與法情感兩者之間的調和。

雷蕾(上海工程技術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指出,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體系缺少對夫妻之外的家庭成員之間財產關系的規范,以父母為子女結婚購房出資糾紛為例,研究社會轉型中的家庭財產法律保護問題,能更好地發揮家庭財產法對于家庭成員及其關系的影響和塑造作用,促進家庭的穩定和發展。

耿思遠(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闡釋了“政法法治”的重要實踐場域在于司法過程,司法過程中的政法關系是“政法法治”代表性的實踐表達。通過司法過程中政法關系功能場域的層次構造,將舒緩政治與法治的實踐張力,并使得“政法法治”能夠滿足現代法治的規范要求,走向不同于蘇聯“政法模式”的中國自主性的現代化法治道路。

劉小平、張洪波、宋春雨三位老師對于幾位教師及博士研究生的發言作出評議,對幾位的論文表示了鼓勵,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問題,表示期待后續的進一步完善。

第二單元由山東科技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李貴揚主持。

孟子杰(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對比了人工智能裁判和法律形式主義、傳統審判邏輯的差異。基于法律視角,提出對于人工智能發展過程中的技術問題需要區別其可能的法律風險予以對待,并在此基礎上發揮人工智能的效率價值和工具理性,探索人工智能作為裁判者進入裁判流程的正當性,探尋人工智能進入裁判流程的角色問題,研究其作為裁判者或輔助者角色參與裁判的可能性與制度保障。

盧毅(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基于當下未成年人檢察數字化場域建設現狀,從數字化的必要性、治理理念的優化和協同治理的挑戰出發,指出需要優化數字生存環境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融合度、塑造檢察數字文化與未成年人檢察人員的思維力、反思數字技術手段與未成年人法律監督的倫理性,以借助數字化平臺監督未成年人檢察數字化。

吳梓源(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從三個層次為單身女性凍卵解禁制度提供證成。他提出,在實踐中,若想從根本解決單身女性凍卵的倫理與法律爭議,最終還是要走向立法的途徑,明確凍卵技術的地位,同時細化、規范凍卵技術的相關事項,以制度促進技術的良性發展。

李瀚正(吉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闡釋了網絡空間不僅是技術、資本與權力博弈的場域,同時也是基層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廣大網民的生活世界。他提出,為了建構用戶中心型治理,應當以“楓橋經驗”為方法,在網絡空間中引入尊重用戶治理主體地位的雙軌治理、尊重生活世界的情感治理以及尊重網絡空間內生秩序的源頭治理。

丁朋超(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從既有立法和實踐樣態出發,審視我國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的現存問題,包括訴訟成本負擔機制不合理、特別代表人勝訴獎勵制度未確立以及特別代表人訴訟支持機制不健全。他提出,減少原告方的訴訟成本、對訴訟代表人實施補償與獎勵措施、引導訴訟相關主體予以支持和協助是保障訴訟代表人制度良好運行的基礎。

鄭智航與朱振兩位老師對于本輪的發言進行評議,充分肯定學術研究的創新性,對于論證的結構調整以及豐富法理論證的內容等方面提出建議。

江蘇大學法學院江雪松教授主持閉幕式。




陳景輝、王勇、楊帆、侯學賓四位教授對本次會議做學術總結,他們從不同角度肯定了本次會議的成果,同時也提出司法研究的未來發展方向。幾位專家學者都對青年教師及博士研究生寄予厚望,并對會議后續的發展提出寶貴意見。
今年是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史上具有特殊紀念意義的一年。此次大會匯集眾多專家,研討視角多元,交流討論深入,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必將有力推動司法理論與訴訟制度研究的繁榮發展,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作出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