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以下簡稱《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今天(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法律共七章50條,包括總則、電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聯網治理、綜合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它被認為是專門為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制定的“小切口”法律,立足各環節、全鏈條防范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精準發力,將為打擊遏制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有哪些新特點、新趨勢?《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又是如何有針對性地打擊和預防此類犯罪呢?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領域廣、手段新、危害深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新型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鉆管理上的漏洞;利用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網絡黑灰產業交易等實施精準詐騙,組織化、鏈條化運作,跨境跨地域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已經成為當前發案最高、損失最大、群眾反響最強烈的突出犯罪。最高檢第四檢察廳主辦檢察官趙瑋用“領域廣、手段新、危害深”概括此類犯罪的特點。 趙瑋:“領域廣”,是指詐騙行為涉及日常生活諸多領域,投資理財、相親交友、網絡購物類詐騙占近一半,尤其是投資理財類詐騙位居首位。關于“手段新”,主要表現在詐騙“話術”上,犯罪分子往往蹭前沿業態的熱點,以新技術、新概念包裝詐騙項目并吸引社會公眾參與其中。 公安機關發現的詐騙類型已經超過50種,其中網絡刷單返利、虛假投資理財、虛假網絡貸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檢法是5種主要的詐騙類型。還有一些新變化,公安部刑事偵查局局長劉忠義曾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進行了分析。 劉忠義:詐騙集團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AI智能、GOIP、遠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術新業態,不斷更新升級犯罪工具。詐騙集團組織嚴密、分工明確,集團頭目和骨干往往躲在境外,打著高薪招聘的幌子,誘騙招募涉世未深的年輕人赴境外從事詐騙活動,境內境外銜接緊密,跨國有組織犯罪特征日趨明顯。 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側重前端防范 為依法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我國刑法已多次作出相關修改完善。12月1日開始施行的《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立足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側重前端防范。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林維:對一個犯罪行為的預防或者綜合治理,不能完全單純地靠對犯罪人的打擊,尤其是單純地提高刑罰的量,而是需要從整個社會機制上面建立起一個綜合的預防機制。在這個過程當中,如何提升犯罪的難度,其實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明確,國務院負責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打擊治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區域內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開展綜合治理,對于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由公安機關牽頭,金融、電信、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領域內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并承擔風險防控的責任。法律提出了具體要求,銀行要履行反洗錢、反詐職責,建立盡職調查制度;電信企業要對涉詐異常電話卡、改號電話、GOIP等非法設備等進行監測處置;互聯網企業要對涉詐互聯網賬號、移動應用程序、網絡黑灰產進行監測處置。 林維:電信網絡詐騙普遍涉及的領域,包括金融、通信、互聯網……這些行業能夠普遍地重視自己身上所承擔的義務,發揮好監督管理的“看門人”作用。在銀行賬戶的管理、信用卡的管理、網絡程序的設計開發等方面,包括對于一些新型的電信網絡違法犯罪手段的管控和封堵,從技術上構筑起一道預防電信網絡詐騙的保護盾。 加大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力度 公民個人信息是犯罪分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基礎物料”。最高檢發布的數據顯示,2021年,檢察機關共起訴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9800多人,比2020年上升64%。 趙瑋:當前,犯罪分子或是通過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注冊手機卡、銀行卡,以此作為詐騙犯罪的基礎工具;或是利用這些信息對詐騙對象進行“畫像”,實施精準詐騙。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電信網絡詐騙行為出售、提供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依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加強個人信息的保護,建立個人信息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的防范機制。這些新的補充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制度。 違法要承擔刑事、行政、民事責任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六章對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或提供幫助的主體,以及相關機構違法責任的承擔作了規定。除了刑事、行政責任外,對被害人的損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林維:比如對于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特別嚴重的地區、存在重大嫌疑的人員,移民管理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限制出境。尤其是對于因為電信網絡詐騙或者其他相關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處罰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對其在使用電信以及其他相關服務上面采取一些暫停、限制措施。
法律還對加強國際執法司法合作,打擊遏制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以及加強反詐宣傳,鼓勵群眾舉報的獎勵制度作了規定,動員社會力量共同防范打擊電信網絡詐騙。
責任編輯:譚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