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今天,不少人選擇合伙創業,但個人力量有限,許多人選擇兩到三個自然人開展個人合伙創業。此種個人合伙規模小,很多人容易忽視個人合伙經營活動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并由此引發糾紛乃至法律訴訟。筆者統計“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案例發現,這類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對僅有轉賬憑證的“合伙人”身份認定上。
通常情況下,轉賬憑證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雙方對所證明的轉賬事實和轉賬金額均予以承認,但對該筆資金的性質則各執一詞。此時,僅有轉賬憑證的“合伙人”身份認定成為整個審判過程中的核心問題,值得關注。筆者研究多個公開案例發現,僅有轉賬憑證的“合伙人”身份認定案件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口頭形式的合同類型認定
在編排體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再將“個人合伙”規定在“自然人、法人”章節中。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將個人合伙區別于合伙企業進行規制,兩者性質不同。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的組織形式明顯不同,不能簡單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處理個人合伙糾紛。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可見,組成個人合伙的雙方必須簽訂合伙合同。既然立法者選擇將個人合伙作為民法典第三編第二分編“典型合同”規定在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部分,就應該統一適用民法典關于合同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由于個人合伙與合伙企業的性質不同,此時無需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要求對其進行嚴格限制,只需滿足民法典中關于合同的一般規則即可。
因此,個人合伙合同并非一定需要書面協議,口頭協議和書面協議均可。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口頭合同即可成立生效。一旦人民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為個人合伙法律關系,就需要按照個人合伙的規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伙人退伙的,應當一同對退伙前合伙期間經營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非具體經營事務的特性認定
除上述條件外,僅有轉賬憑證的“合伙人”身份的認定,還需要判斷轉賬方是否實際參與合伙經營活動的盈虧管理和盈余分配。若沒有參與,則有可能存在其他法律關系。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條的規定,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因此,對合伙人身份的確定,不能單純看是否執行合伙事務,還要看是否實際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管理合伙盈虧、參與盈余分配的,應當認定為合伙人。只利用勞務或者提供財產獲得固定收入的,不屬于合伙人;不承擔風險的,也不屬于合伙人。雙方當事人只借用合伙合同進行“包裝”,其協商一致后達成的合意,并非形成共擔風險的個人合伙,根據民事法律相關規定,應當按照其真實意思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
從這個意義上看,在涉及個人合伙糾紛案件中,對執行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進行身份認定,由于其非經營事務的特性,還需要研判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管理和盈余分配。
起訴時嚴格舉證責任的認定
在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人民法院需要原告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訴求的基礎事實存在方能立案。如果雙方之間屬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十七條明確:“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可見,轉賬方依據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收款方認為該轉款系當事人雙方其他債務的,收款方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在收款方未提出其他主張之前,可以暫時推定當事人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該條文減輕了轉賬方的舉證責任,僅提供轉賬憑證就可以視為完成了初步舉證,推定借貸關系成立。而主張個人合伙關系進行起訴時,由于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需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無法僅僅憑借轉賬憑證就直接推定原告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需要原告提供更多證據來證明主張成立。僅有轉賬憑證的“合伙人”身份認定案件,起訴時由于舉證不能,導致立案存在困難。
對案件審理過程中僅有轉賬憑證的“合伙人”身份認定問題進行梳理可以發現,僅有轉賬憑證的“合伙人”身份認定問題,需要注意三方面的內容:首先,要注意個人合伙合同與合伙企業合同的不同之處,將口頭形式的個人合伙合同也納入考查范圍內;其次,對執行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進行身份認定,由于其非經營事務的特性,還需要研判是否實際參與經營管理和盈余分配;最后,僅有轉賬憑證的“合伙人”身份認定案件由于對初步舉證責任的嚴格限制,在起訴時能否立案存在一定困難,建議適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進行明確。
(作者:□穆永強 王月融 作者單位:蘭州理工大學法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