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力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出臺有望通過壓實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育人“主體責任”,改變現今重未成年人學校教育,而相對忽視其家庭教育作用的失衡現狀。一方面,家庭教育促進法通過羅列豐富的家庭教育手段形式,引導父母或監護人科學開展家庭教育;另一方面,作為法律,家庭教育促進法也必須滿足強力有效地適用需要,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家庭教育“主體責任”最終落實到具有強制力的法律責任上。雖然家庭教育促進法本身對家長在家庭教育履職方面的罰則不多,但在我國民法典中,家庭教育是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監護責任的核心內容,民法典更是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及其他不利后果,為家庭教育職責延展與豐富體系化法律責任的硬約束。反之,家庭教育促進法也向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灌注進新的價值指引、評價標準與責任形態,成為指引我國民法典中監護制度適用的重要“細則”。
首先,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育人化人職責的總體目標、原則遵循與良莠判斷標準。長期以來,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履職良莠水平的法律判斷與調整,主要集中在對少數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的虐待、瀆職等惡行的底線規制上,而對于在底線以上的大多數日常教育行為缺乏有效的法律衡量判斷標準與機制。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責任、在多大程度上盡到監護責任變得缺乏判斷,只要不嚴重到觸碰底線,監護人干好干壞一個樣,弱化了監護制度對生活中家庭教育大多數的判斷力與調整力。現在,家庭教育促進法不僅樹立了家庭教育的“立德樹人”總體目標,明確了中華民族家庭美德、家風家教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開展家庭教育的指導意義,更進一步明確了“合格”家庭教育在德育、智育、體育、勞育等方面的全面內容,明確了開展家庭教育的親子陪伴、父母協力,言傳身教、尊重差異、平等交流等合理方式,明確了監護人與教育機構的教育配合義務、父母分居或者離異時的家庭教育義務履行方式、委托他人照護未成年人時的家庭教育義務履行方式等重要問題,從而為未成年人監護職責在家庭教育方面建立了方向明確、體系嚴密的履職能力與水平的判斷標準。這大大強化了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適用面與調整力,為監護人選任中的監護能力評價、收養人資格審核中的收養能力評估、離婚中適格撫養人的選任等關鍵環節,有效契合了當事人家庭教育能力與水平考量,從而進一步確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具體落實。
其次,家庭教育促進法對家庭教育失職行為建立了層次分明、“軟硬兼施”追責體系:一是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由基層群眾組織、婦聯組織、教育機構等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二是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實施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關等對家長予以訓誡、責令家長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三是對未成年人實施家暴行為等嚴重加害行為的,依據民法可撤銷監護資格,可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這不僅能督促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帶娃”有法必依,還有效解決了一些監護制度適用中的難題。例如,未成年人在校學習期間霸凌他人造成傷害,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能否以將未成年人交給學校教育管理為由,主張“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曾存在爭議。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家長因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而受到有關部門“訓誡”,已然證明其未盡到家庭教育義務從而未盡到監護責任,不能要求減輕侵權責任,由此強化監護人家庭教育義務的硬約束。
最后,家庭教育促進法完善了“促進”家長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支持保障體系。強化對家長家庭教育失職追責的正當性與可行性前提,是社會為家長提高家庭教育意識與能力創造了條件。為此,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了政府部門對家庭教育的宏觀指導服務與財政支持職能,強化了對相關領域政府部門的失職追責;鼓勵高校等開展家庭教育人才培養、方法研究;支持教育機構通過家長學校等方式,對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培訓、咨詢和輔導,鞏固家長與教育機構在家庭教育方面的深度合作;支持基層群眾組織、婚姻登記機關、醫療衛生機構等社會公共機構結合自身職能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設立非營利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等等。最終是促成未成年人監護的外在法治硬約束,與家庭教育循循善誘、潤物細無聲的德治內核緊密結合、相得益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