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學術論文的第一步是確定選題,論文題目選得準、選得恰當,寫作就能順利進行,這也是決定論文能否被認可的關鍵。研究生撰寫畢業論文,往往首先面對的問題就是如何確定選題。我結合自己論文寫作的經歷、指導研究生寫作論文的體會和作為法學期刊編輯的有限經驗,談談如何確定論文選題。
選題應當從學術積累和資料中獲得。研究生畢業論文的選題可以通過平時的課堂學習、閱讀經典書目和相關研究成果中自主提煉出來,也可以是責任導師替你選定一個題目供其參考和寫作。但無論是那種方式,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學術積累和資料基礎。通常情況下,論文選題應該反映當前的一種學術研究狀態。因此,研究生在確定了研究領域后,切忌盲目確定選題,而是需要先查找相關資料和相關研究成果,包括應當研究的具體內容,存在的研究限度和可能創新點,然后根據自己的研究能力確定選題,尤其自認為是具有開拓性的選題,資料考察更是十分重要,因為只有在確認獲得了前人所未能獲得的資料時才可以確定選題嘗試進行寫作。例如,法律史專業的論文選題,如果獲取了新史料,或者國內沒有研究而國外進行了研究,就可以通過整理和分析這些資料凝練出一個較為新穎的選題。可以說,確定選題要基于學術積累并通過資料進行評估,然后選擇恰當的選題。
選題以各關鍵詞的有機組合而形成。一個好的選題是用最精煉、最準確、最直接的學術語言表達出來的問題內容,這其中包含了選題內容中關鍵詞的組合。選題中所設計關鍵詞要具體、簡明、直接、集中,切忌模糊、繁瑣、隱晦和分散,以我曾主持的一個課題“俄羅斯聯邦轉型期司法權運行機制研究”的選題設計為例,這是一個外國法制史選題,我首先以“俄羅斯聯邦”確定國別,以“轉型期”確定時間段和歷史背景,以“司法權運行機制”作為研究的主要內容。當然,最初選擇的題目可能不太精煉和精確,甚至缺少所要研究重點內容的關鍵詞,因此選題的最終形成需要經過多次磨合和調整,甚至需要通過在寫作過程中不斷發現的靈感和感受去逐步修正。此外,關于副標題的必要性問題也是選題確定時會遇到的難題,個人認為需要根據論文主標題所表達的研究內容進行確定,在主標題無法將論題內容表達完整、意欲限縮研討范圍以及重點表達研究中心議題等情況下,添加副標題才有必要,否則就是累贅。
選題應以中觀或者微觀的題目為主。學術論文的題目選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構思如何開頭、發展、深入和完篇。切忌選擇宏觀題目,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宏觀題目重點難以把握,主要問題不突出就可能稀釋研究主題;二是所涉及的研究內容太多,研究生畢業論文的體量難以有效承載;三是在具體框架中如何理順各章節之間的邏輯也是較難的。這些都是一個研究生難以駕馭的。微觀題目,針對性極強,資料相對需要集中,“小題大做”可以凸顯主題,當然這樣的選題很考驗寫作者的能力,需要細致的研究,以及對資料的運用能力,如果可以駕馭,并且打算做長期的研究,可以通過這類題目進行切入和拓展,后續研究也可能逐漸過渡到中觀選題上。如果沒有繼續進行學術研究的打算,那么建議直接選擇偏中觀的選題,這樣的研究內容相對豐富,邏輯上也比較好理順,且可以以一條清晰的線索完成重要內容寫作,其適中程度也是研究生的平均學術能力可以把握的。
選題應理性對待熱點問題與學科基礎理論的關系。研究生在選擇選題時,往往會根據當下社會和時代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熱點問題進行確定,如以“互聯網+”“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數字時代”等關鍵詞作為選題的研究背景,這類選題容易抓住眼球,但如果沒有設計好,就會成為“新瓶裝舊酒”式的“標題黨”,言之無物。撰寫法學論文,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解決社會現實中的法律問題,因此選擇熱點問題作為選題是為了適應社會各領域之所需,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體現出作者的學術良知。但同時也應當理性對待社會熱點問題與自身所需要研究問題的基礎理論之間的關系,尋找出二者之間的必要關聯。我個人認為,熱點選題最終需要基礎理論支撐,以社會熱點問題為研究背景,以基礎理論的論證思維為基礎,不可因追逐熱點問題而突破基礎理論的角色和功能。比如對待數字時代的法學問題,在對數字時代特殊性了解的同時,更需要對所論述主題的基礎理論進行關注。這樣既可以從法理學角度論述熱點問題下法學理論如何去應對,對傳統法學理論進行思考,也可以運用部門法的理論和制度運行機制去解決實踐中所面對的新問題和潛在難題。比如對數據權的保護、互聯網法院運行等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這些部門法的熱點均是以本領域的“元理論”為基礎,并非完全是對熱點問題的追逐,是通過元理論去建構社會發展過程中需要明確的法律發展規律和人類法律文明的發展面貌。
此外,對研究生畢業論文而言,無論選題如何確定,都需要視自己的知識背景和科研能力的客觀情況而定,選擇一個自己能駕馭的恰當選題是撰寫畢業論文的關鍵環節,這樣才可能有一篇好的學術論文問世,甚至獲得學術研究的成功。當然,選題確定的規則各有不同,并沒有絕對的標準,甚至有些是“見仁見智”的。但唯一不變的是,論文如何選題要有強烈的問題意識。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法學》雜志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