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津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6月20日,該院復建六周年系列活動——天大法學博士生論壇在天津大學法學院舉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編輯部主任韓德強教授,《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編輯部主任章誠編審,青海民族大學王剛教授,重慶大學法學院杜輝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所孫海波副教授;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教授,天津大學研究生院學位辦主任何芳教授,天津大學法學院熊文釗講席教授、王小鋼英才教授、田野教授、管榮齊副教授、于陽副教授、董妍副教授、弭維副教授、田亦堯副教授等出席論壇。天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健教授出席論壇并主持開幕式。來自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美國密歇根大學、南京大學、河北大學、南京師范大學、復旦大學和天津大學共21位博士研究生分為五組進行了主題發言與交流。與會專家分別就與會博士生的論文與發言進行了點評。

一、論壇開幕式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教授致辭。他希望天津大學的博士生們能夠向全國優秀的同伴虛心學習,珍惜這次寶貴的機會。也希望參會的各高校博士生們能夠加強交流、各抒己見,通過本次論壇開闊視野、廣交朋友。希望大家能把來天津大學參會的心得體驗與收獲帶回各自校園,也歡迎將來有更多的博士生來天津大學交流學習。
何芳教授致辭。她首先代表研究生院向論壇的成功舉辦表示熱烈祝賀,向出席此次論壇的嘉賓表示衷心感謝,向積極參與論壇的老師們和博士生們表示歡迎。同時指出,研究生教育處于國民教育體系的頂端,肩負著高層次人才培養和創新創造的重要使命,天津大學法學院首次舉辦的博士生論壇,是天大法科的大事,研究生院高度重視、大力支持。她借本次論壇對博士生培養提出三點希望:一是要加強政治引領。二是要積極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三是要努力提升自己的學術本領,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希望大家不僅能夠在這次論壇展示風采,未來也能以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潛心學問、精深造詣,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事業的中堅力量。
論壇開幕式由天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楊健教授主持。
二、主題報告
主題報告階段由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田亦堯副教授主持。《中國應用法學》編輯部主任韓德強教授和《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編輯部主任章誠分別就學術論文寫作和投稿技巧作了專題報告。
韓德強教授在報告中認為,論文寫作投稿一是要堅持三段論邏輯,發現問題,開宗明義,首先點題;分析問題,介紹背景;解決問題,建議要有可操作性和可復制性。二是重視案例研究,尋求當前社會敏感、重大、熱點、爭議的案例,進行分析論述。三是寫明通訊方式,作者背景信息,與編輯保持溝通。四是引注的期刊要新,除經典著作外,不宜引用太過陳舊的文章。
章誠編審以《“想說愛你不容易”——漫談法學論文寫作與發表》為題,幽默風趣地與參會博士生分享了論文寫作與投稿的四點體會:第一,好文章應當具備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和公信力。第二,學會聚焦問題,尋找選題,打磨細節,精益求精。第三,要仔細閱讀目標期刊,研究每本期刊發文偏好,從中尋找適合自己論文的期刊,與編輯進行有效溝通。第四,苦練寫作內功,堅持看經典、看權威文獻;善于從身邊的感性認識入手,進而升華到學理層面;堅持寫作訓練,在不斷修改中總結提升寫作能力。
三、主題研討(一)
主題研討(一)由天津大學博士研究生王操主持。
1、南京師范大學博士研究生羅祥作“敏感個人信息自動算法處理的規制困境與出路——從GDPR到《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發言
敏感個人信息與算法的結合揭開了數據主體隱私空間的面紗,給個人隱私帶來現實威脅,亟待規范法回應。《民法典》第1034條第三款規定敏感個人信息應受保護,但就敏感個人信息的自動算法處理行為本身尚無明確規范制度設計。GDPR中的自動算法處理敏感個人信息規則為該難題提供了一個解釋論框架,但囿于GDPR第22條的復雜例外性規定,降低了GDPR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自動算法處理的可規制效果。自動算法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法律解釋,應從主體、范圍和責任三個解釋面向展開。
2、天津大學博士研究生張耀文作“論《民法典》中私密信息的認定——兼評‘微信讀書案’與‘抖音案’”發言
《民法典》確立了私密信息的概念,將之與一般個人信息相區別,優先適用隱私權規范而予以更高層級保護。私密信息與敏感個人信息有密切聯系,但不能等同。為打破私密信息認定之困,一方面應對典型的私密信息作出特別列舉,另一方面應以場景理論為指導,對不明顯的私密信息加以個案甄別。依場景認定私密信息應以數據流通利用與人格尊嚴維護相平衡為理念,綜合考量社會一般認知、應用場景、信息內容、信息數量、處理方式、傷害等要素作出判斷。
3、天津大學博士研究生路正作“論網絡犯罪與傳統共犯理論的適當切斷——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為視角”發言
傳統共同犯罪理論以共犯處罰根據為基本內容,以法益侵害結果歸屬為目標。共同犯罪中結果歸屬的過程圍繞共犯之“共同性”展開,與共犯的處罰根據問題并非雙向互逆。網絡空間中犯罪主體過于龐雜及相互之間分工增強、協作淡化等特征,使共犯理論之“共同”基礎不復存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新型罪名的設立,使處理相關不法行為無須通過共犯理論進行結果歸屬。網絡犯罪中強硬地適用共犯理論,或者為適應網絡現狀不恰當地改變共犯理論,會導致對網絡犯罪處罰的不恰當和對共犯理論自身的損傷。網絡犯罪認定過程應當同傳統共同犯罪理論適當切斷。
孫佑海教授對“敏感個人信息自動算法處理的規制困境與出路——從GDPR到《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點評。肯定了文章寫作所投入的精力,但同時也指出,由于草案的變動性較大,文章的發表周期長,因此對草案進行討論的寫作風險較大。建議各位可以傾向于寫立法論或解釋論的文章。GDPR與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之間的關系需要進一步理清。
孫佑海教授對“論《民法典》中私密信息的認定——兼評‘微信讀書案’與‘抖音案’”點評。認為張耀文同學選題很好,緊跟時代熱點。但從改進的角度來說,第一,題目表述的抽象性和個案論證之間的一致性需要進一步思考;第二,個案背后蘊藏的理論依據有待進一步斟酌;第三,個案中的法院認定標準可以進一步規范;第四,注意引文表述的規范性。
天津大學法學院熊文釗教授點評。熊文釗教授對“敏感個人信息自動算法處理的規制困境與出路——從GDPR到《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點評。文章的價值體現在對個人敏感信息的界定與判斷,注意到了程序規則設計重要性。但文章所涉及到的專業術語或縮寫簡稱需要在文章開篇交待清晰;寫作時需要注意立法對社會生活規制的有限性。
熊文釗教授對“論《民法典》中私密信息的認定——兼評‘微信讀書案’與‘抖音案’”點評。文章的視角新穎,能夠通過對私密信息的典型化列舉明確法律適用的基本方向。但文章的部分標題編輯存在瑕疵。
熊文釗教授對“論網絡犯罪與傳統共犯理論的適當切斷——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為視角”點評。文章標題中的“適當”與“切斷”表述不夠明確,側重點不強;關鍵詞的運用需要進一步考量;傳統共犯理論與網絡犯罪的共犯是切斷還是理清還是重構,表述需要進一步思考;文章僅解決了不是共犯的問題,但究竟是何問題沒有進一步討論。
四、主題研討(二)
1、天津大學博士研究生張凈雪作“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適用懲罰性賠償何以可能——以江西浮梁首案為例”發言
《民法典》將懲罰性賠償責任引入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但具體適用
條件不夠明確。通過對第1232條進行“簡單解釋”和“復雜解釋”,可以得出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結論。同時,結合首次適用該條文的江西浮梁案件,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懲罰性賠償進行目的、手段、功能等多角度比對分析,可以發現兩項制度內涵高度契合,二者均以維護公益為價值追求、以私法操作為實現手段,且在懲罰、預防等社會功能上呈現一致性。表明懲罰性賠償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的適用具有法律依據、理論支撐。
2、天津大學博士研究生王甜甜作“耗散結構論閾下我國環境法律體系化表達”發言
我國環境法律體系存在立法碎片化、融貫性缺失問題,環境法治陷入環境法律規范卷軼浩繁而環境形勢卻未能有效遏制的悖論。基于環境法律系統的耗散結構特性,耗散結構理論能夠用于環境法律體系。環境法體系的本質屬性是環境法系統,由一系列存在互賴互動關系的環境法規范所組成,具有開放性、非平衡態特征,環境法律系統內部存在漲落變化,環境法律要素之間的非線性作用形成了環境法律系統有序的動力根源。基于耗散結構理論,實現環境法律體系化,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面向,一是邏輯融貫,促進內部有序;二是要素統合,形成耦合結構;三是制度優化,降低系統總熵;四是對外銜接,保持開放動態。
3、天津大學博士研究生王操作“鄉村振興促進法的法理闡釋”發言
基于鄉村治理秩序失靈與鄉村立法分散滯后的雙重困局。由政策轉化而來的鄉村振興促進法在本質上是一部促進型立法,其在內容上強化政府的引導職責并鼓勵鄉村進行自我發展,另在規范構造上呈現出重正向激勵而輕責任追究特征。緣于由生存權轉向發展權的演進邏輯,以及我國農民發展權不平衡不充分的現實困境,為促進農民發展權被設定為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價值軸線。鄉村振興促進法可被視為一個開發的復雜巨系統,其良性運轉有賴于對子系統定位關系的梳理、與相關法律規范的銜接以及制度設計下的多元主體監督。
4、天津大學博士研究生李錚作“可量化的平安:全球平安指數研究”發言
平安指數有助于提高平安中國建設的科學性。我國亟需在借鑒域外經驗的基礎上對平安指數進行系統研究。作為世界上最受認可的平安指數體系,全球平安指數(GPI)對平安進行了概念化和量化,進而構建出評估各國平安狀況的指標體系和權重體系。GPI 包括內部和外部沖突、社會安全與保障以及軍事水平3個一級指標(領域),內含23個二級指標。其指標體系歷經14個版本的更迭,在數量、名稱、算法和數據來源等方面不斷優化,指數的精確性、簡明性、匹配性、客觀性和權威性不斷增強。我國可以充分吸收 GPI 的經驗和教訓,從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面實現平安指數的科學建構。
王小鋼教授點評“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適用懲罰性賠償何以可能——以江西浮梁首案為例”。文章能夠大膽發聲,大多數民法學者和環境法學者認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不適用懲罰性賠償,但作者能夠自圓其說,邏輯自洽,難能可貴。從進一步精進的角度來說,第一,題目表述的“何以可能”更像是概念的區分,有些過于哲學化;第二,文章討論江西浮梁案中的“放任”是間接故意還是過失心態需要進一步考慮論證;第三,案例判決和《民法典》頒布之間的時間差對文章的論證有何影響有待思考。
王小鋼教授點評“可量化的平安:全球平安指數研究”。文章存在從國際視野到國內視野轉化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結合二者評價的主體、對象、目的的差異性進行論證。
杜輝副教授點評“耗散結構論閾下我國環境法律體系化表達”。第一,文章的選題很有挑戰性,同時引入一個復雜的理論,感覺把復雜的問題更加復雜化,青年學者似乎難以駕馭。第二,文章對某些核心問題的把握比較精準,但需要進一步思考環境法體系化的秩序。第三,立法論的寫作需要階段性和經驗性的研究,要有歷史觀,不能僅僅滿足于邏輯自洽。
杜輝副教授點評“鄉村振興促進法的法理闡釋”。文章選題體現出很強的交叉性。第一,選題背后表現出“發展法”的領域;第二,文章主題至少應包含三個層面議題:脫貧、繁榮和鄉村治理現代化;第三,文章把握住了發展權的問題,值得肯定。
五、主題研討(三)
1、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研究生王曉維作“刑事訴訟管轄異議解決的運行邏輯與改革嘗試”發言
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賦予被追訴人管轄異議權,現行管轄異議解決模式為審判管轄中心下的職權解決模式。實證分析發現,近年來,刑事訴訟管轄異議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管轄異議的提出樣態及法院對管轄異議的回應模式呈現多樣化特征。我國刑事訴訟管轄異議的解決,面臨著法律規范的缺失和職權化運行的困境,應科學設置刑事訴訟管轄異議解決程序,完善管轄協商機制,對管轄異議權的濫用進行預防與限制,將管轄的制度優勢轉化為司法治理效能。
2、河北大學博士研究生李鑫作“新時代監獄行刑的法治邏輯”發言
監獄行刑是衡量一國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指標,故監獄行刑法治化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但我國普遍存在監獄行刑法治化不足的問題。監獄行刑的法治化應當堅持正義、自由與秩序的底線要求。從正義層面來看,監獄行刑應當恪守刑罰的報應性,堅守刑罰的懲罰屬性。從自由層面來看,監獄行刑不但應當做到自我克制,而且應當發揮功能導向作用,以保障個體自由的實現。從秩序層面來看,監獄行刑是一種特別權力關系,傾向于任意性,為了克服這一局限性,應當按照秩序價值的要求,提升處遇制度的位階,且務必使處遇制度細密化。
3、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管偉康作“殘嬰安樂死問題研究”發言
出生即伴有嚴重先天性疾病且難治愈的殘疾嬰兒,其一生的生命尊嚴與生活質量無法得到保障,同時也給其家庭與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在現有的法律與社會條件下,不能妥善解決其的醫療與生活問題,引發殺子與遺棄等悲劇事件。盡管民意和司法對殘嬰案件表達了理解與包容,國外也已在殘嬰安樂死立法上有所行動,但圍繞殘疾嬰兒的生命權是否被侵犯,倫理與宗教等因素,以及由此可能引發的公平問題與道德危機使殘嬰安樂死立法道阻且長。現實難以等待法律的遲疑,在現有社會條件下,正確認識殘嬰安樂死問題,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理性認識包容殘嬰消極安樂死,逐步推動殘嬰積極安樂死的合法化或是重要路徑選擇。
4、天津大學博士研究生劉雅秋作“權利論證理論研究——對“宜興冷凍胚胎案”兩審判決權利論證路徑的檢視”發言
對“宜興冷凍胚胎案”一審和二審判決的關注應著眼于倫理哲學和分析理論層面,因為兩審判決提供了除冷凍胚胎法律屬性外更為一般的權利論證。一審判決依賴于權利選擇理論;二審判決則依賴于權利利益理論。相較之下,無論是在理論層面還是在現實層面,權利利益理論都具有更廣闊的運用空間。但為了避免權利泛化,有必要以角色責任命題對權利利益理論進行推進和深化,從而更妥當地解決疑難案件,并且引入責任為正當行使權利提供更多可能。
于陽副教授點評“刑事訴訟管轄異議解決的運行邏輯與改革嘗試”。文章內容豐富、方法得當,有數據和案例支撐,對管轄異議的分析論證深入。從完善的角度看,二級標題的表述語意不詳,缺乏問題意識;域外經驗介紹豐富但欠缺評論。研究問題點需要限縮,并且進一步凝練表達。
于陽副教授點評“新時代監獄行刑的法治邏輯”。文章切入點新穎,結合犯罪學、監獄學理論進行寫作,注重強調思辨性,論證深入,令人耳目一新。但人性、自由、秩序層面之間的關系討論有待加強,缺乏實證研究作為補充。
弭維副教授點評“殘嬰安樂死問題研究”。文章對殘嬰安樂死進行討論,需要注意應當涉及到以下四點:第一,無尊嚴的生存;第二,生存的壓力與死亡之間的關系;第三,是否需要借助他人幫助;第四,嬰兒意愿的表達能力問題。文章對“積極安樂死”與“輔助自殺”之間差異的討論及其對探究殘嬰安樂死問題的影響論證有待加強。
六、主題研討(四)
1、密歇根大學博士研究生包丁裕睿作“論部分無效的合同條款的變更及其限制——以美國‘藍鉛筆規則’為線索”發言
合同中某一條款超出合法范圍導致的部分無效,本質上是法院對該條款進行“變更”以實現“部分無效”的效果。此類變更有助于維持合同效力、保障意思自治的實現,但也會引發條款擬定方的道德風險、無效條款的“威懾效應”和額外社會成本。美國法上,以合同可分性為前提的“藍鉛筆規則”是法律行為部分無效變更規則的重要理論。考慮到此類變更的弊端,美國在判例和法律重述中以當事人的“善意”及條款的“合理性”對變更權進行限制,以促成利益平衡和公共政策的實現。《民法典》第156條允許法院對部分無效的條款進行變更,但還應在解釋論上對此種變更的法律基礎、適用方式和限制予以明確。
2、天津大學博士研究生姚夢媛作“論公眾人物的人格商品化權”發言
邁克爾·喬丹系列商標案引發了學界對公眾人物人格商品化權的思考。公眾人物的人格商品化權是以人格權為理論基礎但區別于人格權的財產性權益,保護的是商業活動中公眾人物的姓名、肖像、聲音和其他等人格性特征所產生的經濟價值。公眾人物的劃分以業界為認定要素,將在業界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視為公眾人物。當公眾人物的人格商品化權被擅自作為商標使用時,公眾人物可以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主張自身享有在先權利,通過要求被侵權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彌補損失,維護合法權益。
3、清華大學博士研究生方芳作“視聽作品的獨創性判斷規則——以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為視角”發言
中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以“視聽作品”替代“電影作品和類似電影作品”,但并未解決視聽作品與錄像制品在獨創性認定上的混亂。質言之,獨創性究竟是有無,還是高低。回溯爭議的比較法源頭,作者權體系和版權體系雖然在獨創性的理念闡釋上有差異,但實踐中均適用“最低限度的創造性”標準判定作品的獨創性。中國法院將獨創性解釋為區別特征亦是對最低限度創造性標準的重述。將適用最低限度的創造性標準適用于視聽作品的獨創性判斷,應關注連續畫面的選擇、編排和銜接,考察連續畫面的組合結構。連續畫面的拍攝過程可以輔助畫面的信息量,但無關創造性。
4、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趙峰作“論反擔保的從屬性及其限度——以《擔保制度解釋》第19條為中心”發言
反擔保不是對債權人提供擔保,而是向擔保人對債務人未來的追償請求權提供擔保。因此,反擔保雖得適用擔保制度的一般規則,但在具體形式和實踐構造上有特殊性。反擔保并非擔保合同的從合同,也并非基礎關系委托合同的從合同,而僅從屬于追償關系。擔保無效,擔保人的追償權仍然存在,反擔保人仍需承擔擔保責任,該命題并非彰顯反擔保的相對獨立性,而是從屬性的體現。基于效力判斷“雙軌制”,第三人作為反擔保人時,其就反擔保合同無效承擔賠償責任,而擔保無效卻就擔保人過錯承擔擔保責任,存在價值判斷矛盾。“擔保無效—追償有效”僅針對債務人提供的反擔保,彰顯了反擔保從屬性的限度。解釋上,應對《擔保制度解釋》第19條1款進行目的論限縮,于反擔保人的不同類型以差異化處理。
5、南京師范大學博士研究生張海作“家事糾紛人民調解實證研究——基于統計材料的分析”發言
家事糾紛人民調解統計數據顯示人民調解制度在化解家事糾紛的作用發揮沒有官方認定的那么強勢和樂觀,家事糾紛所占人民調解糾紛來源比例無論是從國家層面還是地方層面都呈現持續下滑的頹勢,主因是官方投入引起的行政吸納效應以及適合人民調解解決的家事糾紛尤其是婚姻矛盾隨著社會的轉型而發生了質的變化。同時,人民調解制度的自身缺點也導致與其他解紛機制尤其是訴訟競爭中敗下陣來。未來家事糾紛人民調解應該重點解決“精神消費”類家事糾紛和向具備專業優勢的知識權威型調解轉變。
田野教授點評“論部分無效的合同條款的變更及其限制——以美國‘藍鉛筆規則’為線索”。文章以比較法視角進行研究,問題意識明確,寫作扎實。但從寫作的范式來講,似乎缺乏“問題的提出”部分;第四章邏輯有待進一步梳理。
田野教授點評“論反擔保的從屬性及其限度——以《擔保制度解釋》第19條為中心”。文章是以法條為中心的解釋論。副標題與正文內容一致性欠缺;寫作點過于發散,不夠聚焦;標題缺乏“個性化”,難以體現作者觀點。
田野教授點評“家事糾紛人民調解實證研究——基于統計材料的分析”。文章以實證研究為方法論,標題體現出的問題意識相對模糊,主標題與副標題顯得重復;文中豐富的表格與數據相對掩蓋了問題的指向性。
管榮齊副教授點評“論公眾人物的人格商品化權”。若將人格商品化權從人格權獨立出來,納入知識產權的范疇似乎更加合理,至少應當從權利主體、權利客體、權利內容三個方面進行論述。
管榮齊副教授點評“視聽作品的獨創性判斷規則——以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為視角”。視聽作品和錄像制品區別的關鍵點在于“獨創性”,以獨創性的高低作為區別二者的標準,難以量化。
七、主題研討(五)
1、天津大學博士研究生高曉元作“西方人權觀念的思想淵源”發言
近代西方人權觀念的誕生分為以下幾個階段:首先,斯多葛學派從自然和理性推出了人人平等的思想,修正了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天賦特權”觀念,催生了自然權利的萌芽。早期基督教思想家所提倡的人的權利是由神或上帝賜予的觀點把人的自然平等上升到了生命創造意義上的平等。其次,文藝復興運動強調了人的尊嚴、價值、權利。通過德國和法國的宗教改革運動,人們否認了教會和教皇的至上權威,認為世俗的權力來自于上帝而與教會無關。最后,經由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盧梭等的發展,近代意義上的人權觀念得以形成。
2、天津大學博士研究生陳美西作“疫情防控下公交拒載事件中的權利沖突分析——兼評利益說之不足”發言
疫情防控之下,老年人因無法出示健康碼而被公交拒載的新聞屢見不鮮,不禁引人思考:拒載事件中老人有乘車權嗎?公交司機是否又有拒載權?如果沒有,原因是什么?如果有,二者又構成怎樣的權利沖突?欲對這些問題作答,首先需對權利作界定,進而明確權利沖突的本質和類型,最后就具體事件展開討論。以遼寧撫順公交拒載事件為例,從利益說視角看,老人與司機雙方中僅司機的拒載權成立,因而不構成權利沖突;從正當性說視角看,老人的乘車權屬于道德權利,司機的拒載權屬于法律權利,構成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之間的沖突。從結論來講,較之于正當性說,利益說明顯存在對道德權利的忽視,而這無疑將大打開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沖突的大門,不利于權利的保護。
3、天津大學博士研究生王梅作“《民法典》中涉行政條款性質的研究”發言
《民法典》系統整合了現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規范,全面而系統地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它為推進人民群眾在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的平等保護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民法典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各項權利,實際上是為公權力的行使劃定邊界和范圍,從而更好的發揮民法典的作用。
4、復旦大學碩士研究生徐仁進作“‘主渠道’定位下行政復議性質和功能的場域化及制度展開”發言
行政復議制度性質和功能定位的不明晰造成了行政復議制度重構的方向不清,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行政復議制度定位的論述為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變革指明了方向。對于行政復議而言,公正高效、便民為民是價值訴求,其中公正高效是手段,為民是根本旨要,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是制度定性。“主渠道”的制度定位蘊含著公正與高效、行政性與司法性、行政監督功能與行政救濟功能的內在張力。緩解此種張力,實現制度多元價值和功能的調適,需要避免用單一視角看待行政復議制度,在行政復議制度體系展開中,應基于行政復議運行中存在行政復議機關和被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和復議申請人以及行政復議機關、復議申請人和被復議機關的三種關系場域的不同期待進行調適及制度建構。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所孫海波副教授點評。
孫海波副教授點評“西方人權觀念的思想淵源”。文章的視角是較為宏觀的法律思想史的梳理。題目較為宏大,需要進一步限縮;對人權概念的討論可以進一步加強;思想與理論層面應然的人權概念可以進一步梳理。
孫海波副教授點評“疫情防控下公交拒載事件中的權利沖突分析——兼評利益說之不足”。文章是分析法學的視角,對于權利的概念與權利的存在理由區分不夠明確;法律權利與道德權利的差別需要進一步厘清;文章對義務的論述有所欠缺。
董妍副教授點評“《民法典》中涉行政條款性質的研究”。文章的學術敏感性較強。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寫作中不要刻意規避證偽,文章對《民法典》中涉行政法律規范和行政法中涉行政法律規范的區別論證不明確;對于行政責任和行政制裁的界定過于狹義化。
董妍副教授點評“‘主渠道’定位下行政復議性質和功能的場域化及制度展開”。文章的學術敏感性較強,標題中有“和”“與”的表述,有些難以把握,容易造成論證點分散;文章設置的三個場域想法很好,但是邏輯關系有待進一步梳理。
閉幕式上舉行了此次天大法學博士生論壇的征文評獎頒獎儀式,天津大學法學院孫佑海教授、熊文釗教授、王小鋼教授為獲獎作者頒獎,副院長楊健教授主持頒獎儀式。據悉,此次征文共收到來自全國20余所法學院校博士生投來的學術論文近百篇。經組織專家評閱,共評出一等獎2篇,二等獎4篇,三等獎6篇,優秀獎26篇。
孫佑海院長在總結發言中高度肯定了此次論壇舉辦的重大意義,他強調博士生論壇對于參會博士是一次重要的自我學術體檢,博士生應當充分利用這一交流平臺對標優秀同學,檢視自身差距和不足,要認真學習體會點評專家的點評意見,做好論文的修改打磨工作,爭取在高水平期刊發表。孫佑海指出,今后法學院要繼續舉辦博士生論壇,要不斷總結辦會經驗、提高辦會質量,吸引更多的優秀博士生投稿參會,努力使天大法學博士生論壇成為法學院的一項品牌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