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4日晚,吉林大學法學院“當代法學名家講座”第303期在吉林大學經(jīng)信教學樓D區(qū)203教室成功舉辦。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汪海燕教授作了題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四對范疇”的講座。本次講座由吉林大學法學院楊波教授主持,謝登科教授、賈志強副教授及法學院部分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參加了本次講座。
汪海燕教授講座主要圍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四對范疇展開。首先,汪海燕教授從訴訟制度層面闡述了“認罪認罰從寬”和“以審判為中心”兩個范疇;他認為雖然“認罪認罰從寬”和“以審判為中心”的提出背景、解決問題并不相同,但都要求實現(xiàn)審判權(quán)對公訴權(quán)的制約,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仍然應遵循“以審判為中心”。其次,汪海燕教授從審理方式層面探討了“程序簡化”和“庭審實質(zhì)化”兩個范疇;他認為“庭審實質(zhì)化”對應的是“庭審形式化”,對認罪認罰案件可以通過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簡化審等予以審理,但仍然應遵循庭審實質(zhì)化,而不能予以形式化庭審。再次,汪海燕教授從行為性質(zhì)層面分析了認罪認罰從寬中“職權(quán)”與“權(quán)利”兩個范疇;他認為認罪認罰從寬應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quán)利,而不是司法機關的職權(quán),應正確處理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告人與檢察機關、被害人、辯護律師、值班律師等之間的關系。最后,汪海燕教授從價值取向?qū)用婵疾炝苏J罪認罰從寬中“重罪案件”與“輕罪案件”兩個范疇;他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輕罪案件中的適用應當側(cè)重于其訴訟效率價值,在重罪案件中的適用則應側(cè)重于其證據(jù)價值和社會價值。
汪海燕教授的講座緊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四對關鍵范疇,見解獨到,精彩紛呈,法學院師生積極互動。謝登科教授回應了汪海燕教授的觀點,他認為認罪案件應當貫徹庭審實質(zhì)化,但在審理對象與審理方式上應與不認罪案件相區(qū)分,實現(xiàn)從“爭點審理程序”到“合意審查程序”的轉(zhuǎn)變。楊波教授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研究應回歸原點問題,目前關于審判中心與認罪認罰的關系之所以存在分歧,主要是因為對審判中心、庭審實質(zhì)化等基本范疇的理解還存在不一致。最后,針對現(xiàn)場同學的提問,汪海燕教授都一一進行了耐心、詳細的回答,現(xiàn)場氣氛十分熱烈。汪海燕教授的講座拓寬了同學們的理論視域,有助于其全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