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5月25日,第八期判解工作坊如期在周二中午的法學院220會議室召開,判解研究工作坊由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和上海財經大學案例研究中心共同舉辦,第八期工作坊是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郝振江教授帶來的主題為《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限度》的講座,由法學院院長助理吳文芳老師主持,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武進鋒律師參與會談。
在吳文芳老師對本次講座的主題進行了介紹后,郝振江老師就《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提出了現實問題——“是否所有符合所定要件的訴訟,均可以請求撤銷”。對此,郝老師運用綜合判例研究法,對北大法律信息網上搜集的多個判例進行分析,圍繞該主題進行了探討。
首先,郝振江老師借最高人民法院10號指導案例對司法權的邊界進行界定,并提煉出“公司內部事務的界定”和“司法權可否審查公司章程的有效性”兩個問題,郝老師就此分享了自己的觀點。接著,郝老師借判例2對有關《公司法》第22條的訴訟類型進行了區分,并將重點放在了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與無效之訴的劃分標準、如何恰當界定“強制性規定”上。然后,郝老師圍繞訴的利益,比較了其與司法權的界限的區別,即前者是可為但沒有必要性和時效性,而后者是司法權不可為。最后,他從確認股東會決議有效之訴中的主體適格以及訴訟利益中必要性和實效性三個方面結合判例對問題進行了探討。
郝振江老師的講述結束后,與談人武進鋒律師分享了自己的觀點。他指出了《公司法》可塑性理論的演變,以及實踐中股東會決議無效、可撤銷、不成立的不同法律依據和處理方法,而可撤銷相對于無效和不成立,其的限度更難把握。講座最后,吳文芳老師就形成之訴與確認之訴的關系問題以及能否直接請求審查公司章程的有效性與郝老師、武律師進行了探討,與會學生也提出了各自的想法,意猶未盡。本次講座在同學們的熱烈掌聲中落下帷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