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武漢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5月26日晚,“偉博法律大講堂”第二十六講在法學院120學術報告廳舉行,北京大學法學院陳瑞華教授應邀主講,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馮果教授出席講座,武漢大學法學院陳嵐教授、占善剛教授出席并與談。講座由秦前紅教授主持,講座吸引了校內外聽眾到場聆聽,現場座無虛席。

講座伊始,秦前紅教授介紹了陳瑞華教授的主要研究領域和重要成果,對陳瑞華教授蒞臨珞珈山講學表示熱烈的歡迎與衷心的感謝。
陳瑞華教授以“企業合規與公司治理”為題展開講座。他首先以2016年“西門子案件”、2018年“中興案件”為引子,對企業合規這一前沿話題的背景進行了介紹,并指出了企業合規的廣闊前景與人才稀缺的現狀。隨后依次對企業合規制度的主要功能、基本概念、基本要素、激勵機制等內容作了全面講解。
陳瑞華教授指出,企業合規管理機制具有三大功能,即切割責任、防范風險和保障企業可持續發展。他對“企業合規”概念作出詳細闡釋,認為“企業合規”不僅是指文義層面上的企業依法依規經營,還需要深入合規風險層面對“企業合規”進行精準定義,因而“企業合規”應當是指企業為有效防范、識別、應對可能發生的合規風險所建立的一套公司治理體系。
陳瑞華教授認為,公司治理面臨著戰略風險、投資風險、經營風險和合規風險等風險,據此,一個有效的合規計劃應該包括四個基本要素:一是合規章程,企業應在總章程或專門制定的公司合規章程中體現合規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將合規目標、合規結構等寫入具有最高效力的文件中。二是合規政策,通過合規管理指引和員工手冊的形式,針對不同的合規風險點與合規風險領域建立不同的行為準則。三是合規組織體系,該體系應遵循獨立、專業、權威、溝通順暢等基本原則建立,符合條件的企業還應建立“一票否決”制度。四是合規程序,主要包括防范程序、識別程序和應對程序。
陳瑞華教授認為,企業合規作為公司治理的形式,必須借助于外部激勵機制以發揮企業合規的作用,從而激活公司治理方式,具體而言包括行政監督激勵機制、刑罰激勵機制和國際監管機制。
陳嵐教授、占善剛教授分別進行了與談,他們對陳瑞華教授的蒞臨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謝,并對此次講座主題發表了自己的感想。
現場聽眾就如何引導中小微企業進行合規建設等問題向陳瑞華教授提問。陳瑞華教授對聽眾的提問進行了耐心且細致地解答。講座在全體聽眾的掌聲中落下帷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