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5月11日,2020-2021下學期“判解研究工作坊”第六期在法學院220會議室舉行。本次活動邀請到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葛偉軍老師以 “股權代持糾紛的特征以及類型化”為題進行闡述,法學院院長助理吳文芳老師主持,法學院講師樊健、夏戴樂參與會談。
講座伊始,主持人吳文芳老師介紹了本次判解案例工作坊主題的來由。葛偉軍教授先從《公司法》的新一輪修訂引入,介紹了一些相關背景,認為應該借此機會,澄清一些基本概念,明確其含義及邊界。隨后,就開始了本次講座的具體闡述。本次講座內容共有五個要點,分別是股權代持的理論基礎、股權代持關系的認定、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實際出資人能否排除強制執行以及現有難點的歸納和拓展。
首先是股權代持的理論基礎,葛偉軍教授從股權代持的現行框架進行切入,為大家介紹了股權代持的廣義與狹義概念,界定了實際出資人與實際認繳人的不同概念以及股權代持的三大特征:主體的分離性、方式的隱蔽性和標的的特殊性。而有關股權代持的性質,葛偉軍教授則認為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關系并不是簡單的合同關系,而是應當用信托原理來架構,這樣可以使得受托人(名義股東)對于受益人(實際出資人)負有受信義務,該股權則成為具有獨立性的信托財產,且股權登記在名義股東名下,符合信托和公司法的特征。
緊接著,葛偉軍教授對股權代持關系的認定進行了詳細闡述,認為若要構成股權代持關系,雙方(代持人與被代持人)之間必須要有存在代持的合意,即形成關于代持的一致意見,一般以協議或合同的形式予以呈現。另外,葛偉軍教授提到要將對內與對外關系、股權代持與股權轉讓關系、股權歸屬關系與委托投資關系三對關系進行區分,重點介紹了股權轉讓和股權代持之間的聯系和區別,以及實務中相互交織的五種情況,并以具體案例進行了說明。講座的第三個要點則是股權代持效力方面的問題。股權代持生效的前提是協議的主體、內容、協議必須合法合規,而不同主體的股權代持效力也有所區分,如金融類公司的股權代持,有效與否要看法律對于股東資格有無限制;而上市公司的股權代持,雖然原則上認定為無效,但也要考慮代持的原因、效果等,不能輕易否定代持的效力。第四點,葛偉軍教授則對實際出資人能否強制執行進行了闡述。在這個問題上,司法實務的主流觀點保持著高度一致,是以商事外觀主義原則進行判斷。在適用外觀主義時,第三人所信賴的外觀事實系在真實權利人所掌控的風險源中形成,不論真實權利人(實際出資人)是否有過失都應承擔責任,排除了過錯作為規則的要素。
最后,葛偉軍教授對全部內容進行了歸納總結,在股權代持問題上,合同法與公司法發生了沖突,公司背后的交易或安排,不能影響公司組織架構、治理層次及股東權利。這符合商事外觀主義、效率便捷原則。公司不能、也沒有必要去識別并承認被代持人。股權代持可以從廣義上去考察,從而拓展“受益股東”這個學理概念,要認清其豐富的層次架構,并探尋其權利性質及救濟途徑。
葛偉軍教授講座結束后,由與談人樊健、夏戴樂分享其觀點。樊健老師認為,中國股權代持現象頻發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美國法上較少討論類似問題;另外,為什么要把股權代持被看做信托關系,實際上也是因為從信托的關系切入,可以比較好讓人理解股權代持的關系,也更加有利于委托人(實際出資人)的保護。而有關上市公司的股權代持問題,實際上在新證券法中也明確規定,股權交易必須實名制,讓別人代為買賣股票在證券法中是不被允許的,但進行委托買賣股票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也得考慮其具體目的等因素。夏戴樂老師則針對股權代持的方式:規避型以及非規避型產生代持的原因都有哪些,和公共利益是否有沖突等問題向葛偉軍教授進行提問與探討,得這些并非是一分為二的問題,規避型和非規避型也要進行區分的一系列結論。
最后,由主持人吳文芳老師進行總結。她認為此次講座非常有意義,兼具了司法實務前沿與理論深度兩大特點,希望本次講座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收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