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京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4月21日下午14:30,南京師范大學教授蔡道通老師應邀蒞臨南京大學法學院,于逸夫管理科學樓1205報告廳做“認真對待經濟犯罪的前置法”主題講座。講座由楊輝忠老師主持,孫國祥、張淼、黃旭巍、馬春曉、李方超老師為本次講座與談人。南京大學法學院、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研究生參加了此次講座。

蔡道通老師的講座內容圍繞“認真對待經濟犯罪中的前置法”的主題展開。主要內容包括三個部分,分別是關于經濟犯罪認定的幾個認識、前置法的功能與經濟犯罪的類型化,以及對經濟犯罪研究的方法論思考。
在第一部分對于經濟犯罪認定的幾個認識當中,蔡道通老師針對當前司法實踐領域中普遍存在的經濟犯罪認定無視市場規律、將民商事規則一概而論等現象,提出了必須正視經濟領域市場行為的特殊性以及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蔡道通老師認為,由于法律部門的立法目的各有不同,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經濟犯罪,不僅要在刑法上進行違法性判斷,還必須與前置法作貫通性的體系化思考。在此前提之下進行的刑法入罪判斷,應當建立在窮盡了前置法救濟手段與空間的基礎之上。在這里,蔡道通老師對于如何具體判斷前置法與刑法的違法性關系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蔡道通老師在第二部分中將重點聚焦于前置法的功能與經濟犯罪的類型化上。在這一部分,蔡道通老師先對經濟犯罪的定義進行了簡要的概括,認為其屬于商主體之間因為商事行為發生的犯罪,并對商事行為依照主體的不同,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前置法根據其分別屬于商法、行政法、經濟法、民法調整的不同,同樣可以劃分進不同的類型,并對其進行類型化的分析。而正確判斷前置法的功能,從而厘清不同的前置法所涉的違法問題,對于刑法入罪的正確判斷,具有極為重要的價值與意義。
在最后一個部分中,蔡道通老師對于如何展開經濟犯罪研究的方法論進行了思考。首先,蔡道通老師認為,對于經濟犯罪的構成要件與刑事違法性的判斷與認定問題,應當充分考慮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與經濟犯罪中對法益侵害的特殊性,才能對刑事違法性作出正確判斷。其次,對于商主體之間因商事行為引發的犯罪,必須具備商事思維與商事邏輯,才能形成合理的結論。再次,對于刑法分則中列明的行為方式,解釋者必須遵循基本解釋的邊界,從而對“兜底條款”進行限縮解釋。在這里,蔡道通老師以騙逃鐵路運費為例,論證了《鐵路法》將其排除在刑法的調整范圍以外的合理性。最后,針對欺詐性的犯罪中被害人“基于欺騙而交付財物”,應當進行實質上的解讀,即注重分析行為人與被害人雙方的心理和行為影響。若被害人明知而“被騙”,則是否成立合同詐騙罪,則是一個有待討論的問題。
蔡道通老師的演講結束后,與談的老師們針對蔡老師分享的內容發表了自己的觀點,蔡道通老師也逐一進行了交流回應。隨后在楊輝忠老師的主持下,在場的同學針對蔡老師講座的內容提出了自己的想法,蔡道通老師悉心進行了解答。
講座在大家熱烈的掌聲中落下帷幕。講座結束后,各位老師合影留念,為本場講座畫上圓滿的句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