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消息,2021年4月21日,凱原法學院2021年第1期教師論文工作坊在法學院203會議室舉行。李貝副教授就“《民法典》中夫妻債務規則的解讀與重構”這一主題作學術報告。報告會由院長助理李文凱主持。
首先,李貝副教授就夫妻債務規則的歷史演進作了梳理。早期階段,在男女權利事實上不平等,女性財產權未得到充分保護的背景下,我國采用的是照顧女方的“用途論”。到1980年《婚姻法》時期,我國開始進入第二階段,即男女平等的“用途論”+作為補充的“意志論”。2001的《婚姻法》與1989年的相比,首次增加了分別財產制的規定,同時,不再規定個人債務的承擔方式。隨著《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出臺,我國逐步進入了“用途論”與“時間論”并存的第三階段。在這一時期,明確了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夫妻雙方對外承擔連帶責任,以應對實務中出現的“假離婚、真逃債”的現象,最大限度地杜絕夫妻之間的惡意串通。李貝副教授指出,由于這種規定使得一方配偶在離婚后“天降橫債”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在社會上和法學界都形成了很強的反對聲浪。之后,我國又經歷了“時間論”的緩和與限縮的第四階段,通過增設例外情況、內外區分原則的運用、限縮責任財產、在執行中引入謙抑原則等路徑來緩和矛盾。目前,我國正處于債務認定的“意志論”+“用途論”的第五階段,強調夫妻雙方的合意在認定共同債務中的核心地位。

隨后,基于我國夫妻債務規則的歷史背景,李貝副教授進一步闡明當前夫妻債務規則面臨的現實困境,他指出《民法典》第1064條所確立的幾種類型的共債:合意型共債、家事代理型共債、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型共債,在實際適用上都存在著一定局限性。其一,合意型共債的具體內涵不明,即配偶一方同意可能具有的多重內涵。其二,家事代理型共債范圍不清。其三,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型共債適用標準不定。李貝副教授認為,問題的根源在于意志論和用途論之間存在內在的張力。從夫妻雙方平等的決定權視角來看,債務越大越應強調雙方的共同決定;從“用途論”的角度來看,舉債數額越大,配偶一方參與財富分享的可能性也越大,而通過舉證責任的分配很難在這一根源上解決問題。
緊接著,李貝副教授從四個方面對夫妻債務認定規則的應然構造展開了進一步論述。從夫妻債務規則背后的現代婚姻理念來看,一方面要鼓勵夫妻雙方在經濟層面的互相扶助,另一方面也要確保夫妻雙方在經濟層面的平等和獨立,在與債權人的外部關系上適用“意志論”,而對夫妻內部財產分割關系則適用“利益論”。對于夫妻債務的外部認定與清償問題,報告人從共有財產管理權這一“意志論”的角度出發,對《民法典》第1164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了全新的解讀: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債是夫妻在生活領域中的單方決定權,體現社會交往中的人格獨立性;而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則是夫妻在各自的職業生活中的單方決定權,體現的是職業發展中的人格獨立性。針對夫妻債務的內部認定與分擔,則需借助補償規則來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再平衡。最后,回歸配套制度供給層面,李貝副教授認為我國夫妻債務制度的癥結,必須在整個婚姻法體系中去尋找,而最終的破解之道,也必須在整個婚姻法體系中來完成。
陳韻希副教授、肖俊副教授、莊加園教授先后對李貝的論文報告進行了評議。陳韻希副教授提出了夫妻共債問題的幾點疑惑,肖俊副教授認為可以通過給問題做減法,從意思自治的解釋、推定的思路引導解決夫妻債務問題,研究者應把重點放在關注法院如何認可大規模投資的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產經營問題上。莊加園教授對此表示贊同,指出當前的困境在于法規與實務之間的不適配,立法者過于關注極端案件容易導致現有法律規范缺乏邏輯合理性,應當找尋治本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