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天津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4月7日下午,“北洋法學名師講堂”在天津大學法學院模擬法庭舉辦。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胡靜教授作了題為“生態環境損害救濟中的行政主導”的學術講座。本期講座由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小鋼教授主持,陳學敏老師、談珊老師與談,廣大師生積極參與。

講座伊始,王小鋼教授對胡靜教授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并向前來參加講座的廣大師生介紹了胡靜教授。
胡靜教授首先提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對“生態環境損害”的定義,以及《歐盟環境責任指令》中“環境損害”的所指。二者的共性是都排除傳統的人身權、財產權損害。2020年我國《民法典》第1234、1245條,盡管從法條規定上看,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納入到侵權法的框架,但恐怕難以構成實體法根據,不過是寫在實體法中的程序性條款。
通過梳理可以發現,《民法典》誕生之后,我國具有法律依據的生態環境損害救濟方式大體上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行政救濟,行政機關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責任人修復;第二類是司法救濟,具體包括行政機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環保組織和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關于行政機關發布行政命令的行政救濟和行政機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之間的順位,學者大多贊成以行政救濟優先。關于行政機關作為原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環保組織、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之間的順位,學者多數主張行政機關起訴優先。但當下的研究仍存在不足:對設立順位的根據缺乏深入探討;對司法救濟方式中行政機關的具體作用缺乏實然關注與應然分析。這根本上源于各種救濟方式的內在邏輯未得到完全提煉與堅實論證。
各種不同的救濟方式背后存在共同的邏輯,即行政主導。即便在司法救濟的背后,實質仍然是行政主導。此外還需要從兩個維度界定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方式。第一,區分救濟方式和關聯方式。救濟方式排除私人提起的財產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費用的回收訴訟。第二,區分救濟方式與責任性質。要避免用救濟方式的判斷取代對責任性質的判斷。胡靜教授還強調了域外生態環境保護中,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禮讓和尊重,承認行政機關的自主權,允許行政機關適用裁量權和專業技能,往往比法院裁判更加高效、經濟和迅捷。表面上是司法救濟,但本質仍然是行政主導。
回歸國內眾多關于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制度,在順位上似乎可以推演出以下原則:第一,有利于行政機關發揮作用;第二,行政機關發布行政命令優于提起訴訟;第三,行政機關的起訴優先于環保組織和檢察機關。
之后,王小鋼教授、陳學敏老師和談珊老師分別從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性質與救濟方式的區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之間的沖突、環境行政處罰與環境行政命令之間的銜接等與胡靜教授進行交流討論。互動環節,同學們圍繞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角色職責、行政主導與行政公益訴訟對行政機關的限制之間的沖突、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損害與私人利益損害之間的救濟關系等積極提問。本期“北洋法學名師講堂”在廣大師生的熱烈掌聲中圓滿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