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強調,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6月21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舉辦的“數字化對勞動法的挑戰與應對”學術研討會在京舉行。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專家學者共40余人參加會議,圍繞數字化對勞動法的主要挑戰與應對、平臺用工勞動關系認定與勞動者權益保障、平臺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益保障等問題展開深入研討。

積極應對數字化對勞動法帶來的挑戰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會長張鳴起表示,以平臺用工為代表的新就業形態不斷涌現,在促進就業和增加收入的同時,也引發了勞動關系認定難、勞動基準制度受沖擊、從業人員職業發展路徑有限等問題。面對這種趨勢,勞動法學界應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立足我國國情,把應對數字化的研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加快構建勞動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主任石宏認為,要深刻認識到互聯網平臺用工是共享經濟和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的產物及其與傳統用工的顯著區別,把握平臺用工的本質特征。為應對數字化帶來的新課題,應充分認識傳統勞動法理論的包容性,科學界定勞動關系的概念,同時應進行制度創新,通過完善立法和強化勞動監察等,加強平臺用工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

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部長李進東認為,要對新就業形態作出準確認識,穿透其外在形式的迷霧,把握勞動交換的核心本質,構建兼具前瞻性與包容性的法律框架。數字時代,勞動法應堅持系統思維,確立核心原則,進行系統性整合,實現勞動權益保障的全覆蓋。

深化勞動法理論和制度創新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謝增毅認為,數字化對勞動法產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響,擴大了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勞動法的權利體系面臨重構,勞動法的調整方式也發生變化。數字時代,勞動法治應立足勞動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論,借助平臺治理、算法規制、數據保護等數字治理工具,推動勞動法學和數字法學的交叉融合。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建峰認為,平臺用工的人身損害責任認定問題是平臺經濟治理中的重要一環。應立足平臺用工“多法律關系、多主體、多平臺”特征,融通民法和勞動法相關規則,細化法律責任適用規則,健全責任分擔機制,加強平臺勞動者的人身權益保障。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科研處處長兼法學院院長肖竹表示,集體權利保護是平臺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國工會通過“重點建、行業建、兜底建”等路徑,努力將平臺勞動者納入工會組織,積極為其提供服務。一些企業和行業也開展集體協商,提高平臺勞動者的勞動標準。未來,應通過完善立法,推動更多平臺勞動者加入工會,并完善集體協商制度,提高集體協商的實效。

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險權益保障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社會法研究所所長婁宇表示,我國平臺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益保障已取得顯著進步,主要體現在理論和實務的交流互動成效初顯,統一大市場政策掃除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障礙,平臺勞動者養老保險和職業傷害保障試點落地。展望未來,應完善平臺勞動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經濟依賴性”等標準,將更多平臺勞動者納入社會保險制度,并完善職業傷害保障制度的參保主體、職業傷害認定、責任主體和待遇標準等具體規則。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范圍談到,調研顯示,平臺勞動者的年齡、從業時長、月收入等多種因素均會影響其參保意愿。未來,我國應健全參保激勵約束機制,完善轉移接續機制,穩妥有序提高城鎮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比例。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勞動法庭庭長沈軍芳表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是我國社會保險的重要制度創新。在實踐中應妥善處理這一制度和工傷保險、商業保險以及雇主責任的關系,在充分實踐的基礎上不斷推動職業傷害保障制度定型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