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違約救濟的新發展”報告會
12月28日上午,由河南省律師協會、河南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主辦,北京華泰(鄭州)律師事務所承辦的“違約救濟的新發展”報告會在鄭州舉辦。民法學研究會系統、政法系統、高校科研機構及律師事務所等共計900余人參加本次報告會。報告會由河南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宏偉主持。
圖:報告會簽到現場
圖:河南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黨支部副書記、研究員、省法學會常務理事、河南省委法律專家庫成員李宏偉主持
河南省律師協會會長徐步林在致辭中向出席本次報告會的各位領導、業內同仁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衷心的感謝,并表示違約救濟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違約行為也呈現出多樣化和復雜化的趨勢,因此違約救濟的新發展是目前法學界和實務界關注和研究的焦點和重點,相信通過王利明教授的報告,大家一定能夠獲益良多。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積極參與討論,共同推動違約救濟領域的發展和進步。
圖:河南省律師協會會長徐步林
河南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華泰(鄭州)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學志在致辭中再次對王利民教授、田土城教授及法律界同仁的到來表示歡迎,并表示今天是北京華泰(鄭州)律師事務所成立十五周年,作為承辦單位,感謝主辦單位河南省律師協會和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給予的機會。面對新發展和新變化,我們需要不斷地加強違約救濟制度的研究和探討,以更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需求。相信王利明教授高屋建瓴的分享,對民法典思維的培養與傳播,對實務疑難問題的解決都大有裨益。 
圖:河南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華泰(鄭州)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學志
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利明教授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體系化闡釋了違約救濟的新發展。王利明教授以“違約救濟的概念與理念”作為切入點,深入解析了司法解釋中貫徹的“填平原則”“衡平原則”和“預防原則”。接著,他詳細闡述了合同解除制度的新發展,包括基于根本違約導致的法定解除和以當事人達成合意為前提的協議解除兩個方面。同時,王利明教授還從構成要件、與合同解除的區別、司法終止的必要性、不屬于情勢變更和司法終止的時間五個問題入手,分析了合同的司法終止作為實際履行制度發展的新動向。王利明教授還就可得利益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他指出,計算可得利益時應扣除合理成本,且應以替代交易為計算標準。他還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討論了替代交易規則在繼續履行的金錢債務合同中的適用。最后,王利明教授對違約方因違約獲益的可得利益計算、向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等其他損失、損益相抵規則適用范圍、實踐中違約金調整的幾個觀念誤區、定金責任適用于根本違約、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不同于違反本約的違約責任等問題進行了詳盡剖析。
圖: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利明教授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河南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田土城作為與談人分享了以下觀點,首先,田土城教授認為可以從違約救濟權制度的新發展和違約救濟規則的新發展兩個方面,來剖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違約救濟的新發展。接著,田土城教授解釋了這兩個方面的含義,前者實際上是違約發生后當事人有沒有權利進行救濟的問題,后者則是在有救濟權的情況下應當按照什么規則、標準和依據進行救濟的問題。最后,田土城教授分別分析了違約救濟權制度和違約救濟規則新發展的具體表現。具體而言,違約救濟權制度的發展主要體現在合同終止確認權的創設、合同解除三個月異議期限的廢除、合同解除獨立于違約責任和清理等方面;違約救濟規則的新發展主要體現在可得利益計算扣除履約成本的新規定、可得利益計算規則、違約金調整規則、違約金和定金選擇適用等方面。 
圖: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河南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田土城
本次“民法理論與實踐”報告會圓滿成功。(□于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