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武漢大學主辦、武漢大學法學院和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承辦的反壟斷、營商環境與統一大市場專題研討會在湖北武漢召開,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近30所高校的專家學者高度關注世界銀行“市場競爭”新指標,并以此對標我國反壟斷法律規則體系,總結制度實施成效并提出進一步完善的方向,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實現高標準制度型開放建言獻策。
全國統一大市場與優化營商環境一脈相承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李青指出,統一大市場不僅是歷史傳承,更是新發展格局下的應有之義,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具備現實意義,市場設施、要素和資源市場建設等更具觀察價值。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學競爭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也對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價值表示認同。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學人工智能法研究院常務副院長葉明教授幾年前通過調研發現,某地在尋求合作、公開宣傳、提供激勵、強化監管四個方面對標世界銀行“促進市場競爭”指標 ,在電子信息化建設方面的成績尤為矚目。
鄭州大學法學院執行院長、教授王玉輝指出,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具備營商環境的便捷性、政務的公開透明性、營商成本的低廉性,以及權益保障的充分性,我國兼具這四個方面的共性指標與“市場化指標”“國家支持政府服務指標”兩方面的特色指標,凸顯出公平競爭是我國營商環境的核心。
通過反壟斷合規激勵促法治化營商環境
安徽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李勝利討論了競爭合規的本質屬性、成本收益、企業和個人責任、主體等問題,并在最后強調了競爭合規有賴于廣泛而深入的競爭宣傳引導,我國政府在市場運行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現階段政府應該在競爭合規中作出更大的貢獻。
上海政法學院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長、教授丁茂中圍繞反壟斷法第十九條展開解釋和論述,分析了主體要件、行為要件、結果要件。丁茂中還指出,為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必須以審慎的態度適用反壟斷法第十九條。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副教授郜慶從比較法的視角下討論了競爭合規激勵問題,依次介紹了合規治理的三種模式、競爭合規激勵的三條實踐路徑、中國合規制度的事前事后雙層激勵模式、競爭合規激勵中的有效性評估問題、對企業不予合規激勵的情形等。
公平競爭乃高標準制度型開放的核心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深圳大學創新發展法治研究院院長葉衛平指出在高標準制度型開放背景下,清理妨礙公平競爭的政策規定、出臺公平競爭審查行政法規,以及完善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的監管規則尤為重要,應當加強政策實施的透明度,持續推動產業政策的法治化。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晉強調,以公平競爭為底色的包容性開放模式更符合我國國情,應當全方位吸納公平競爭理念,通過國際競爭法規則內化與國內競爭法規則外化雙向路徑實現高水平制度型開放。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韓偉總結和簡述了OECD建議的歷史沿革和OECD建議對各國知識產權競爭執法歸納情況,并探討了我國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許可安排、救濟措施、透明度和確定性等方面的對標對表問題。
優化營商環境呼吁競爭政策改革
廣西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許光耀指出,統一市場是營商環境的重要標準,需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排除經營者的非法壟斷行為和國家的不當干預。對此,國家從政策文本到反壟斷法的修訂層面都予以強調,為優化營商環境作出努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雁北也認為,應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處理好政府與市場關系。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南京大學競爭政策與企業合規研究中心主任王建文指出,在完善公平競爭制度、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目標方面,我國與世界銀行的立場是基本一致的,各級政府也高度重視;但B-Ready“市場競爭”指標在編制的環節,與我們的國情不匹配,需要理性看待。未來,仍需深刻理解指標的邏輯與內涵、進一步優化我國營商環境。
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袁野指出,世界銀行新營商環境評估指標體系數據采集方式更為豐富,更重視法律規定與實際執行間的平衡。為優化營商環境,我國推行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新評估指標體系下需進一步優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文:田雄、馬姍姍、黃詠祺、諶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