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貿大法學》編輯部主辦的第六屆“貿大法學研究生學術論壇”(2021)于2021年5月29日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寧遠樓舉行。本次論壇也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校慶70周年系列學術活動之一。本次論壇共收到來自安徽財經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東北大學、東南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貴州師范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湖北民族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華南理工大學、華南師范大學、華中師范大學、吉林大學、遼寧大學、遼寧師范大學、南京師范大學、內蒙古大學、清華大學、廈門大學、山東大學、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上海海事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上海政法學院、天津工業大學、天津商業大學、天津師范大學、溫州大學、武漢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民族大學、西北政法大學、西南科技大學、西南政法大學、湘潭大學、揚州大學、長沙理工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中國石油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央財經大學、重慶大學(以上按拼音排序)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等單位的本科生、研究生同學來稿近90篇,為歷屆論壇收稿篇數之最。
本次論壇的主題為“算法規制中的法律問題”。具體包括四個研討主題:數據與權利問題專題、刑事與國際問題專題、經濟與行政治理專題、法理與基礎問題專題。由《貿大法學》編輯部結合疫情防控、論文質量、作者意愿等因素邀請34名同學到場參會,其余投稿同學線上參與。

上午8點30分,會議開幕式在我校寧遠樓729會議室舉行。開幕式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貿大法學》執行主編陶朗逍主持。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梅夏英教授、副院長馮輝教授出席論壇開幕式。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梅夏英院長致開幕辭。梅老師首先肯定了“貿大法學研究生學術論壇”的往屆成果,對以算法問題為核心的論壇主題予以肯定。梅老師指出,平臺、數據、算法是互聯網研究三要素,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歷來主張為互聯網系列法律問題研究提供支持平臺。算法引發了法律的變革,過去的法律圍繞物質社會,而互聯網時代圍繞信息概念。近年來《民法典》等重要的立法和修法活動,沒有對這些技術變革作出有效回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交易方式的改變,未來《民法典》中的許多現有規定恐怕會失去存在的現實基礎。例如,電子合同、網絡簽約使得合同的訂立、生效等立即發生,傳統合同生效的判斷規則將發生巨大改變。梅老師強調,我們當前正處于法律重構的時代,學術需要轉型,現有的法學教育也需要觸及學術的新發展。這次論壇征集的論文是學生們自主創新的成果,十分難得。希望大家在論壇交流的過程中,對于算法涉及的基本法律問題充分討論、放飛思想。
隨后,主持人邀請兩位參會學生代表進行發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鄭少杰同學作為《貿大法學》編輯部成員、本次論壇參與者對各位同學的到來表示感謝。鄭少杰同學認為,算法在社會中引發了諸多新的行為模式變革,相關的法律研究仍然有待深入。參與論壇的各位同學皆致力于充分發現新問題,采取多學科的角度解決新問題,體現了青年人的智慧和擔當,符合“努力實現中國夢”的基本精神。溫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王亞萍同學認為,算法是數字時代的基石,大數據算法決策影響著社會發展,算法歧視、數據侵權等行為也帶來了一些新的社會危害。法律與制度必須跟上社會的進步,法學生們雖然可能不能為科技的進步貢獻才智,卻能為算法的規制出謀劃策。最后,兩位同學再次預祝論壇圓滿成功。
開幕式結束后,會議進入對第一個主題“數據與權利問題專題”的討論,該單元分為兩輪發言。上海對外經貿大學碩士研究生汪鑫同學主持第一輪發言,介紹了四位發言人。
首先,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靳雨露同學就其論文《算法的知識產權保護邊界與路徑》主要內容進行介紹。靳雨露同學認為,既有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業秘密傳統路徑存在弊端,算法知識產權保護的可能路徑改造有著作鄰接權、工業版權、新型專利鄰接權三種。參考國際上管制性排他權等準專利權的理念,基于算法自身技術特性,以及公開審查制、同等侵權理論、分級保護期的制度優勢,構建新型程序算法專利鄰接權,是智能社會程序算法保護與風險規制的最優路徑。
其次,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喬芳娥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對民事主體地位的挑戰與應對——以強人工智能為視角的分析》進行介紹。喬芳娥同學認為,學界開始廣泛關注人工智能與法律問題,現今人工智能對侵權責任法、勞動法、民事法、著作權法等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現有研究將人工智能視為“物”或人類工具,但隨著強人工智能的發展,僅僅將其視為客體的做法已不合時宜,應當隨著技術發展步伐賦予強人工智能民事主體的有限資格。
再次,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吳翔宇同學就其論文《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侵權法律規制探析》進行介紹。吳翔宇同學認為,保護公眾的個人信息是當今時代維護國家整體信息安全的應有之義,當前個人信息保護存在瑕疵。面對這種現狀,應有的放矢地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從立法著手,完善我國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體系;緊抓個人信息保護的中間監管環節;劃定各方權責,補上追責短板;最后通過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個人信息利用道德觀來樹立公眾守法意識。
最后,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陳宇超同學就其論文《論智能算法時代下的個人數據保護》進行介紹。陳宇超同學認為,算法功能的實現并不僅僅依靠其對指令的執行,智能化時代,算法背后所依托的更多是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等新興技術,算法的應用范圍也涵蓋了精準收集、智能分析、快速處理、準確執行等。在歐美發達國家加強個人網絡數據保護力度的潮流中,基于我國網絡領域中的現狀與問題,應當從公主體、私主體、國內、國際四個角度通過做好數據獲取的監督審查、舉證證明責任分配、行業自律、軟硬件壁壘、國際司法協助等多方面內容全面保護公民個人數據安全。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本科生楊煜杰同學主持評議環節,介紹兩位主要評議人。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劉文琦同學就算法在證據法中的應用方式、算法作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提出疑問。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喬芳娥同學就證據法中大數據證據的輔助證據地位進行說明,認為人工智能不能替代法官審判。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靳雨露同學認為法律已經開始要求算法公開、透明化,其路徑優于商業秘密相關法律的保護思路。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吳松波同學就確立人工智能“人”法律主體地位的可能性提出疑問。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喬芳娥予以回應,認為權利能力不是法律主體、人格的前提,但需要從責任承擔角度進行特別設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鄭少杰同學就人工智能承擔責任的必要性提出疑問,認為也可以將其作為一個產品,由產品生產者負責。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喬芳娥對人工智能的特殊性予以說明,認為其具有發展出自主行為的可能性,應當獨立承擔責任。
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吳翔宇同學主持第二輪發言,介紹了各位發言人。
首先,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吳松波同學就其論文《論算法權力與個人權利的沖突及其規制路徑——基于憲法價值的視角》進行介紹。吳松波同學認為,在算法權力興起的今天,如何回應“算法獨裁”問題,如何在算法權力和公民個人權利之中找到平衡,是亟待解決的困境。當算法開始對個人的“畫像”進行捕捉之時,其必然將與憲法發生碰撞,通過憲法價值的引導來對算法權力進行規制是我們堅守現代國家和法治所需要的,同時也是我們捍衛人的尊嚴及主體性的決心。
其次,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劉文琦同學就其論文《論算法時代偵查程序中對個人信息的規范使用》進行介紹。劉文琦同學認為,我國偵查程序中存在個人信息保護權利基礎不明、個人信息調取行為缺乏規制、個人信息管理使用缺少規范的現實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個人信息權在偵查程序中的缺位。偵查程序中個人信息的規范使用,需要構建起以個人信息權為核心的規范框架,對個人信息調取、個人信息管理使用建立起嚴格的規范程序。
再次,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汪鑫同學就其論文《數據侵權中潛在損害理論的適用》進行介紹。汪鑫同學認為,由于數據侵權造成的損害往往具備無形性和延時性,因此數據主體常因“損害”要件難以證明而無法尋求救濟。雖然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編》將個人信息以人格利益納入保護,但仍難以給予數據主體充分保障。鑒于當下數據亂象叢生,我國法律可以借鑒域外經驗關于潛在損害理論中的“迫近”標準,從而降低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認可數據侵權中的無形損害為法律上損害。
最后,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本科生楊煜杰同學就其論文《“大數據殺熟”的法律性質與規制出路——從侵權責任法角度考察》進行介紹。楊煜杰同學認為,可以從從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尋找“大數據殺熟”的破解之策。從解釋論上講,知情同意規則框架下的“告知”和“同意”只有具備形式與實質雙重要素,才能被賦予規范效力。實踐中,“大數據殺熟”將知情同意規則異化為企業的單方立法,侵害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知情權和同意權,并滿足造成損害事實、存在主觀過錯與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應被認定為一般侵權。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陳宇超同學主持第二輪評議環節,介紹兩位發言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靳雨露同學對幾位同學的寫作手法提出具體的優化建議,強調摘要和結語的差異、結構上應突出問題意識等。華東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喬芳娥同學對各個論文作出評價,具體針對 “潛在損害理論”的相關問題發表觀點,認為應當限制其適用范圍。
會議進入對第二個主題“刑事與國際問題專題”的討論,分為兩輪發言。
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宋梓源同學主持第一輪發言,介紹三位發言人。
首先,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黃陳辰同學就其論文《全民監控時代無感抓拍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兼論設備生產者的刑事責任》進行介紹。黃陳辰同學認為,人臉識別信息的刑法規制具有必要性,無感抓拍行為符合《刑法》第253條之一第3款規定的“非法獲取”的含義,在滿足其他要件的情況下,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無感抓拍設備生產者的生產、銷售行為造成法益侵害的潛在風險,但針對該行為本身,《刑法》中不存在恰當罪名,因此無法構成獨立犯罪;當使用者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時,生產者的生產、銷售行為構成該罪的幫助犯。
其次,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劉雙陽同學就其論文《數據合規視野下非法使用個人信息行為的入罪邏輯與出罪路徑》進行介紹。劉雙陽同學認為,為周延保護個人信息法益,成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從非法轉移環節延伸至非法使用環節。具體而言,我國刑法應以數據合規為著眼點,參考許可使用、匿名使用、合理使用等多元化的個人信息合規使用方式,并借鑒域外立法對非法使用個人信息行為予以刑事處罰之先例,在遵循謙抑性原則的前提下,以未征得信息主體同意且情節嚴重作為形式入罪的不法要件,以合理努力標準下去識別化處理與合理預期場景下優越利益豁免作為實質出罪的違法阻卻事由,據此合理確定非法使用個人信息行為刑事規制的邊界。
再次,揚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單淵同學就其論文《區塊鏈技術開創國際結算新通道——以數字貨幣的應用為例》進行介紹。單淵同學認為,區塊鏈智能技術以其去中心化、安全獨立性、開放性等特點,克服了傳統結算體系依賴中間方完成交易的中心化弊端、費用高昂等缺陷,應當通過對傳統結算模式的弊端與區塊鏈參與下的國際結算之優勢進行比對,經過對數字貨幣與區塊鏈的本質的探究后,提出數字貨幣參與下的國際結算新模式。
在評議環節,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童云峰同學認可了各位發言人論文觀點的創新性,并從外文資料、論文角度、寫作手法等方面提出具體建議。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陳潤平同學建議刑事法律問題的論文應更加注重就我國法律體系下新行為入罪標準的細化和確定化。
揚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單淵同學主持第二輪發言,介紹三位發言人。
首先,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童云峰同學就其論文《論數據時代網絡爬蟲行為刑法規制的限度》進行介紹。童云峰同學認為,刑法理論對爬蟲行為入罪討論過剩,出罪研究不足;司法實踐對網絡爬蟲行為的法律適用從民事侵權、不正當競爭上升為刑事犯罪,這一趨勢在行為認定方面不斷突破罪刑法定原則底線。必須要明確網絡爬蟲行為合法性邊界,抓取開放數據和單純違反行業規則的爬蟲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突破反爬防護措施和抓取非開放數據并非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從形式違法和實質侵害兩個維度,具體劃定網絡爬蟲行為刑法規制的限度。
其次,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陳潤平同學就其論文《歐盟個人數據跨境流動路徑及其法律規制》進行介紹。陳潤平同學認為,歐盟通過統一歐盟內部數據保護標準和對高數據保護標準國家作出充分性保護決定的方式,結合其他具體措施,構建起一個以歐盟為核心的個人數據跨境自由流動區,并通過持續性評估機制鼓勵各國在數據立法上良性競爭。我國可以借鑒歐盟多樣化的個人數據跨境流動機制,尊重個人信息自決權,建立激勵約束相容的監管競爭模式。
再次,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宋梓源同學就其論文《Web3.0時代第四方支付衍生犯罪鏈行為刑法規制論》進行介紹。宋梓源同學認為,第四方支付面臨的刑事風險有系統內外之勢,前者對第四方支付的非法利用給諸多法益造成刑事威脅;后者基于第四方支付本身的特殊性,存在著系統漏洞等技術風險。對于提供第四方支付技術的行為應當置于中立幫助行為的視角下進行判斷,采取由客觀到主觀的邏輯順序限制提供者的刑事可罰性。在實務中,非法利用第四方支付的行為存在著非法經營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之爭,應當結合兩罪的行為方式“經營”和主觀罪過“明知”進行綜合認定。
在評議環節,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黃陳辰同學肯定了各位同學論文的全面性和前瞻性,對于信息的獲取行為如何理解提出疑問并對論文結構完善提出建議。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劉雙陽同學就已公開個人信息、未公開個人信息的差別處理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認為應當統一民事與刑事法律對的個人信息規范思路,避免沖突。
下午1點30分,會議的第三個主題“經濟與行政治理專題”討論正式開始,分為兩輪發言。武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李儷同學主持第一輪發言,介紹五位發言人。
首先,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陳禹衡同學就其論文《網絡安全戰略規劃的理論闡述、實踐展開與路徑整合》進行介紹。陳禹衡同學認為,網絡安全戰略規劃在實踐過程中,由總體國家安全觀進行統籌,以保障安全作為實施的核心理念,并滿足促進發展的現實需求。針對法治化路徑和社會化路徑的沖突,兩者應當齊頭并進,在法治化路徑上構建網絡安全的規范體系,而在社會化路徑中強調網絡安全技術標準與網絡安全技術等級保護制度的建設。
其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段尚辰同學就其論文《自動駕駛汽車交通事故的責任分配》進行介紹。段尚辰同學認為,在現行法的解釋框架內,如何在自動駕駛交通事故中確定交通事故責任中的責任主體以及在產品責任中確定產品缺陷便成了極為重要的問題。在尚未到達較高等級的自動駕駛汽車事故中,車輛使用人因對自動駕駛汽車具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應當作為責任主體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以及,此時產品責任缺陷標準應當通過解釋消費者的合理期待這一判斷因素,來認定自動駕駛汽車是否具有缺陷的問題。
再次,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李嘉寧同學就其論文《智能投資顧問運營者的義務與責任研究》進行介紹。李嘉寧同學認為,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未改變投資顧問服務法律關系的本質,現行法中關于投資顧問義務的規定仍然適用,但智能算法改變了投資顧問服務的具體模式,投資顧問的適當性義務、信息披露義務、算法說明義務等具體義務內容有待完善。同時,當智能投資顧問致投資人損失時,運營者應基于委托關系對投資者承擔違約責任,研發者對缺陷智能投資顧問軟件造成的損害承擔產品責任。
復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王貝寧同學就其論文《論智能汽車行車數據的分享與控制》進行介紹。王貝寧同學認為,今年四月“特斯拉維權事件”使如何確定行車數據歸屬并保護各方主體數據利益的問題引起社會熱議,但其中也存在不少誤讀。“智能汽車”暫無明確定義,對其概念界定應有一定的開放包容度,為技術的研發更新留下充足空間。智能汽車行車數據是數據的一種具體類型,同時也具有數據的無形性、可分享性以及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特點,行車數據本身也可再細分用戶為駕駛而提供的數據、駕駛時產生的數據和公共信息中收集的數據。
最后,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張鈺京同學就其論文《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在我國司法中的運用趨勢》進行介紹。張鈺京同學認為,過去線糾紛解決機制ODR主要運用于電子商務糾紛解決等內生領域,但是縱觀域外ODR發展態勢以及我國互聯網法院建設案例,外生領域尤其司法領域運用ODR的司法治理模式,愈來愈成為未來司法改革趨勢。在歷史新時期,司法領域運用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趨勢不再是簡單地將現代技術應用到傳統模式之中,而是以互聯網為基礎,更多地強調在線糾紛解決與司法治理之間的多元性、包容性、共存性。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郭洋同學主持評議環節,介紹三位評議人。湘潭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黎夢兵同學建議個別論文應當豐富比較法的研究內容、增加理論厚度。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康奕晨同學認可了三篇論文的創新性,對于具體細節的規范性和觀點論述深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議。溫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王亞萍同學建議個別論文應當增強各部分論述間的聯系性。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李嘉寧同學主持第二輪發言,介紹五位發言人。
首先,湘潭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黎夢兵同學就其論文《數據賦能環境治理的風險及其法律規制》進行介紹。黎夢兵同學認為,數據賦能環境治理是大數據等新興信息技術應用于環境治理的新途徑,但其也具有風險隱患,如數據內容失真、安全隱患、信息孤島及算法偏見等。因此,需要對數據賦能環境治理的風險進行法律規制,這要求從環境正義理念入手,明確數據賦能環境治理的風險預防原則,強化參與主體的行為規制。并以此為基礎進行具體的制度建構,從算法正義、風險防控規則、信息安全制度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完善數據賦能環境治理的制度體系。
其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康奕晨同學就其論文《智能投顧視角下算法風險的監管問題研究》進行介紹。康奕晨同學認為,在傳統監管路徑已不能滿足新興智能投顧的算法風險合規的監管困境下,迫使監管者對算法可能導致的風險挑戰進行回應。沿襲傳統投顧監管的美國監管模式、以監管沙盒為特色的英國監管模式、高度技術化的澳大利亞監管模式,靈活寬松的新加坡監管模式,為中國算法風險的監管提供了有益的域外借鑒。監管者應當創新監管理念、框架與模式,嘗試構建主體和行為的雙維度類型化監管體系,打造以合規科技與監管科技為核心的監管工具,實現金融科技創新和金融市場穩定運行的目標。
再次,武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李儷同學就其論文《智能投顧中的信義義務》進行介紹。李儷同學認為,智能投顧的信息不對稱與技術不對稱加劇了投資者與平臺之間的不對等。考慮到算法深度學習自主生成結果已然超出了侵權責任調整的范圍,投資者與算法應用研發者之間信義關系應當得到確立,并明確信義主體義務承擔范圍與次序問題。算法權力異化、投資者擬合失范和信息披露不足使得傳統信義義務規制思路陷入被動困境。完善智能投顧信義義務的具體規則,于忠實義務上應提高程序合規與利益沖突披露要求,于注意義務上堅守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并建立強制人工干預機制,于信息披露義務上加強商業行為披露。
復次,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郭洋同學就其論文《無人船對重點海事國際條約核心條款的影響及修改》進行介紹。郭洋同學認為,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興起,配備人工智能裝備的船舶的適用廣度和深度大幅提升。無人船符合國際公約和海事大國法律對“船舶”的定義,享有法律意義上的“船舶”地位。無人船因不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關于人命救助、安全配員和航行優先權、良好船藝、瞭望義務等條款的規定,無法適用相關條款,因此公約相應條款應當進行修改,對無人船的避讓、碰撞侵權、救助責任進行闡述。
最后,溫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王亞萍同學就其論文《探索互聯網領域默示算法共謀的反壟斷規制新路徑》進行介紹。亞萍同學認為,應當在明確算法共謀的類型基礎上,以預測類算法共謀和自主學習類算法共謀這兩類默示算法共謀為研究對象,分析舊反壟斷規制路徑的困境,轉換成類型化的反壟斷規制思維,遵循“父愛態度規制強者,用母愛態度規制弱者”的互聯網領域生存保護法則,建立以反壟斷法為主、其他法律為輔綜合法律規制框架,探索一條針對默示算法共謀反壟斷規制的路徑,不能讓互聯網成為肆意壟斷的法外之地。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王貝寧主持評論環節,介紹三名評議人。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陳禹衡同學對各個論文的文章結構、內容展開、學術規范性等提出完善建議。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段尚辰同學對無人船問題進行提問,特別與郭洋同學討論了失控時的被讓路權。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張鈺京同學肯定了各位論文的嚴謹性。
會議的第四個主題是“法理與基礎問題專題”,分為兩輪發言。
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龐洋主持第一輪發言,介紹五位發言人。
首先,中國石油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韓世鵬同學介紹其提交的論文之一《大數據時代下算法解釋權的賦權邏輯與規范構造》的主要內容。韓世鵬同學認為,為維護算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算法產業良性有序發展,應當賦予相對人算法解釋權以實現對信息不對稱的糾偏。算法解釋權能夠重塑古老的正義、平等、自由等倫理目標,也明顯區別于現有的知情權、被遺忘權、個人信息保護等權利,具有獨立配置成權的理論正當性。
其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黃博同學就其論文《大數據殺熟倫理之思與規制之道》進行介紹。黃博同學認為,伴隨數字經濟的發展,大數據殺熟成為交易領域的普遍現象。大數據殺熟并非簡單偶然的商業逐利行為,其有著深層次的經濟動因、高度復雜的技術機理、長期未解的倫理之思與規制之困。應以對大數據殺熟進行概念界定和性質分析為基礎,結合我國現行立法與域外經驗進一步展開,為大數據殺熟尋求規制之道,促進數字經濟合規、有序、可持續發展。
再次,西北民族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張穎同學就其論文《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應用及限度——從訴訟原理層面展開》進行介紹。張穎同學認為,為提高人工智能裁判運用的正當性、合理性,應客觀分析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應用現狀、正確認識人工智能裁判風險的性質。回歸訴訟原理層面,以訴訟主體構造平衡與訴訟價值實現為落腳點,在審判權、訴權、算法和適用類別等四個方面分別構建具體規制路徑。堅持法官的主體性、主導性與獨立性,加強對當事人參與權、平等權的保障,完善算法公開、裁決、歸責與救濟機制,在類型化、一審案件中進行實踐經驗積累,以求實現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規范應用、推動人工智能裁判實踐效果的高效提升。
復次,長沙理工大學法學院本科生張超同學就其論文《公民數據權利視域下被遺忘權主張》進行介紹。張超同學認為,就立法層面而言,被遺忘權未被國內的立法和司法所接納,但信息刪除的權能內容卻散見于一些法律規范之中。被遺忘權不能無限制行使,為防止被濫用,有必要根據是否涉及他益以及公益進行有梯度地合理限制,據此設置信息主體能否享有被遺忘權的具體判定規則。在被遺忘權本土化過程中,首先依據信息關聯性、可識別性和信息主體受影響程度來進一步明確享有被遺忘權的主體,然后將被遺忘權的權利類型細化為三類:信息刪除權、信息限制權、信息更正權,最后配套被遺忘權受損的權利救濟措施。
最后,東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袁周同學就其《碼治理的規制研究:一種功能主義的視角》進行介紹。袁周同學認為,碼治理作為數據精細化治理的新階段,實時溝通著現實與數據世界。其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方式專業化和治理范圍擴張性的特點衍生出碼治理多元治理主體地位不明、算法黑洞有損公民知情權和治理范圍難以確定的法治風險。從功能主義的視角出發,可以分別從關系結構的視角認識多元治理主體、以情景細化為標準進行算法解釋和根據不同時期劃定動態的治理范圍三個方面,為解決前述法治風險提供方案。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本科生李清逸同學主持評議環節,介紹三名評議人。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韓金航同學以打車消費的實例說明“大數據殺熟”的危害性,并且肯定了各個論文的貢獻性。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本科生趙超同學就算法的公開透明、算法的解釋問題等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王義鳳對于各個論文的核心觀點作出了點評和建議。
東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袁周同學主持第二輪發言,分別介紹五位發言人。
首先,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韓金航同學就其論文《智慧法院之理性構建及禁區設置》進行介紹。韓金航同學認為,智慧司法改變了既有司法模式與審判進程。應當明確以法院為代表的司法機關在智能化進程中的特點與轉變,充分把握好改革進程與人民對公平正義等價值理念追求之間的平衡,同時確立智能技術在司法領域的限制與禁區,對于智慧法院的未來建設可謂意義非凡。
其次,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龐洋同學就其論文《算法權力及其行政規制》進行介紹。龐洋同學認為,算法權力運用其自身的嵌入性優勢,形成了技術性、隱蔽性和單方性特征,加劇了社會的不平等,嚴重挑戰社會的公平正義秩序。因此,對算法權力進行規制要轉變傳統的規制觀念,對算法權力進行行政規制,根據不同的應用場景對算法的應用范圍進行限制,包括構建政府主導的大數據系統和強化政府監管權對抗算法侵權以及完善算法權力的問責機制。
再次,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本科生趙超同學就其論文《平等保護視角下算法歧視的法理反思與治理進路》進行介紹。趙超同學認為,算法技術的中立并不意味著算法價值和決策結果的中立,算法歧視的出現嚴重挑戰社會公平正義理念,威脅個體權利的平等保護,固化社會既有偏見。突破算法歧視的桎梏應當從技術控制和結果控制兩個維度出發,緊扣數據和算法兩大要素,在參照域外經驗的基礎上探索出算法治理的中國路徑,使算法技術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復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本科生李清逸同學就其論文《神經網絡算法所使用數據的相關權益研究》進行介紹。李清逸同學認為,算法技術的中立并不意味著算法價值和決策結果的中立,算法歧視的出現嚴重挑戰社會公平正義理念,威脅個體權利的平等保護,固化社會既有偏見。突破算法歧視的桎梏應當從技術控制和結果控制兩個維度出發,緊扣數據和算法兩大要素,在參照域外經驗的基礎上探索出算法治理的中國路徑,使算法技術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最后,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王義鳳同學就其論文《法律方法與AI結合的可能性及限度》進行介紹。王義鳳同學認為,應當從法官做出判決并進行法律方法運用所具有的特點及行為模式來反向思考在此模式下人工智能作用限度,在具體的裁判說理情境中有何利弊,從而說明人工智能與司法裁判的關系,并試圖使人工智能更好幫助司法發展,使司法裁判更具說服力,獲得當事人認可。
長沙理工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張超同學主持評議環節,介紹三位評議人。中國石油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韓世鵬同學認可了各個論文的創新性并對具體結構提出了優化的建議。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黃博同學建議個別論文標題應當予以重新凝練。西北民族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張穎同學認為人工智能的輔助性功能已經及于裁決性司法決策,應當考慮規制路徑。
至下午5點30分,四個主題討論環節全部結束,會議進入閉幕式環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馮輝副院長致閉幕詞。馮老師代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再次感謝了各位同學的到場參與,并高度認可了本次論壇的舉辦質量。馮老師從三個方面對論壇論文作出點評和建議:第一,肯定了同學們的論文在格式、邏輯、觀點上的可取之處;第二,鼓勵同學們選擇更加合理、更加具體的選題,著眼于對最新立法和司法動態的反思,展現問題意識、充實邏輯框架,切實提高論文的學術規范性和理論價值;第三,圍繞算法規制的實質正當性,強化具體對策和路徑的論述。馮老師認為,在法律規制算法的必要性已經十分顯著的背景下,很多以算法為核心的規則體系與監管方式都在“試錯”過程之中,法律規則本身的變動性、靈活性十分突出,因此論文應當更加注重論述算法規制的實際效果問題,以實現個別化、實質化、精準化的制度設計。最后,馮老師向本次論壇的會務人員陶朗逍、崔凱偉、胡俊良、唐悅等《貿大法學》編輯部和貿大法學院的同學表示了感謝,并且深情回顧了2016年以來連續六屆貿大法學研究生學術論壇的發展歷史。馮老師強調,學生學術活動的價值重在可持續、持續性地為廣大的法科學子提供展現自我的平臺,并且鼓勵同學們繼續參與和傳播下一屆論壇的舉辦信息。論壇在大家的掌聲中順利閉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