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5月15日,由華中科技大學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主辦的2021“人工智能與司法大數據”國際研討會在華中科技大學順利舉行。本次國際研討會包括校長(院長)論壇和四個單元的主題報告。校長(院長)論壇由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汪習根主持。

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院長梁新作了以“以數據為基,引科技之智,啟司法之慧”為主題的發言。他談到,數字化的升級和智能化的升級轉型,已經成為當下最大熱點。時代的發展,也要求我們加快數字化發展,建設數字中國。智慧法院建設從1.0、2.0到“十三五”期間建成3.0,取得了巨大成就,實現了法院的網絡化、陽光化、智能化,這將推進法院業務網上辦理實現全流程依法公開,全方位智能服務。要繼續加強建設這種真正服務人民群眾、服務審判執行、服務司法管理、服務廉政司法的以數據為中心的智慧法院。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合資成立的一個專門從事司法大數據研究的專業機構,其使命是要成為世界一流的司法大數據的研究者、管理者、服務者,讓大數據為司法審判和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推進智慧法院建設。他表示,非常熱切希望與各位專家攜手共進,讓大數據技術真正在司法層面發揮作用,用數字化來推動更高水平的公平正義。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教授(線上)以“提升司法數據質量,服務智慧法治建設”為主題進行發言。他談到,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加快推進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這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互聯網審判是面向未來的審判,法院應當努力滿足當事人多元訴訟需求。要積極推進案件繁簡分流,不斷提升審判質效,助推智慧法院建設和網絡法治進程。強化創新科技的運用,幫助法官減少事務性工作,將更多的時間、精力投入到司法為民中。他指出,智慧法院在抗“疫”工作中大顯身手,這讓大家看到了信息化建設對法治建設的重大意義和價值。同時,技術正不斷融入審判實務,釋放效能,推動了法學研究、法治建設的觀念變化和快速發展。他特別強調,數據的質量會直接影響到數字技術應用的效果,司法數據的提質能極大促進司法工作提質,因此法院要及時總結現階段司法數據建設中的問題,投身人工智能網絡法學,深入發掘高質量的司法數據,更好地服務智慧法治建設。
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王軼教授(線上)圍繞“認真對待數據”進行主題發言。他談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世界上首部將“數據”作為法律術語的民法典,這傳達出了要“認真對待數據”的指引性精神。他的論述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探討“什么是數據”。要想認真對待數據,首先要面對的是事實判斷的問題,需要對信息文明時代背景下的數據概念進行界定,并關注數據的應用所帶來的新的法律問題;其次,探究“為什么要認真對待數據”。人類轉入信息文明時代之后,大數據的出現和發展重塑了社會結構、改變了社會交往方式以及提供了新的財富創造方式,因此需要以更加嚴肅的態度來對待數據;最后,闡述“怎樣對數據進行價值判斷”。王軼指出,在對數據的應用進行討論時,除了事實判斷,也應該關注到價值判斷的問題,例如大數據的財產價值分配、相關主體的利益平衡以及如何回應數據壟斷的挑戰,都是在未來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吉林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蔡立東教授(線上)作了以“司法人工智能的技術‘參差賦權’與以人民為中心”為主題的發言。他表示,隨著信息技術的深度應用、人工智能為司法持續賦能,社會上出現了“技術慕強”和“技術烏托邦”的沉迷心態,這給司法正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帶來了一些新挑戰。因此,我們要時刻保持對人工智能技術的理性反思。人工智能技術在司法中應當處于輔助地位,這在學界和實務界已經得到確證。從人類的發展史上看,技術必然會給某些群體帶來某種程度的傷害,這是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不可避免的生長痛。由于人工智能技術的賦權梯度和賦權效能均存在差異,在實踐中,人工智能技術很好地助力了司法審查和審判,但卻不能完全保證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各項訴訟權利能夠得到依法行使。智能時代更應該是以人為本的時代。因此我們應該朝著司法程序平等賦權、智能技術平等賦權的方向努力,明確司法智能時代“以人民為中心”的使命,消除數字鴻溝,提升人民群眾在司法智能時代中的獲得感。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申衛星教授(線上)作了以“探索可計算的法律發展道路”為主題的發言。他詳細介紹了新興學科的計算法學,以及計算法學在國內外的發展情況。他提到,法治教育發展到今天,未來應走向何方是我們面臨的共同問題。他分析了當前法律科技研究和法院技術人才現狀,認為應該構建交叉融合的計算法學共同體,培養既精通法律規則又熟悉信息技術的復合型法律人才。他特別提到,在法律與計算科學不斷相互滲透的背景之下,在計算法學的發展道路上,我們要研究法律知識表示、提高司法數據的利用能力、發展法律可計算建模、創新智慧司法程序、建設未來法律知識中心、培養復合型人才。畢竟,更好的司法接觸體驗是法律執業者永恒的追求,只有創新司法程序,將司法服務建構于技術之上,才能真正實現司法全流程智能化,而非自動化。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孫佑海教授(線上)作了以“運用數字手段適應數字時代的社會治理”為主題的發言。他談到,在數字技術迅猛發展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數據過濫、過度商業化、侵犯個人隱私、侵犯知識產權、壟斷與損害競爭等侵害人民利益的數據犯罪。因此,作為數字時代的法治機關,有責任和義務運用數據手段,推進數據時代法治事業的全面進步,以實現法治工作的現代化。他認為,運用數據手段推進新時代的社會治理、促進法的全面實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的權利,有利于完善新時代社會治理,有利于數字經濟、數字社會和數字政府的健康發展。他闡述了“一體兩翼”的價值論發展格局,提出了法治行動論的五個方面,分別是:運用數字手段促進科學立法、加強行政監管、促進公正司法、提升全民守法意識、提升法治教育水平。
華東政法大學數字研究院院長馬長山教授(線上)作了以“智慧司法的人文底蘊”為主題的發言。他首先強調了在推進智慧司法建設的進程中,要格外關注人文底蘊和人文精神的體現。他提出了發展智慧司法的四點要求: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讓人民享受數字化時代的成果;其次,要防范技術專利中的權力性偏好和價值偏好等潛在的風險,合理部署智慧司法體系;第三,在技術應用中要遵守正當程序,要注意和防范新技術的應用對司法程序的影響所帶來的風險;最后,確立司法系統自身的監督機制,通過“審計”和“審批”兩個維度保障司法的正常運行,不能僅僅維持機械的裁判模式,還要展現人的倫理價值。他指出,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與發展,智慧司法是大勢所趨,但其發展也存在著不容逾越的邊界,其邊界即為保護人的權利和維護公平正義,因此要呼吁技術向善,在科學理性規則的建構之下也要注重人文精神的底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教授(線上)作了以“人工智能司法方法論問題”為主題的發言。他首先指出,要特別注意目前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當中的缺失狀態,要更加積極地將人工智能和大數據引入司法領域,這樣不僅能夠提升工作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也有利于推動司法工作的智能化。接著他對人工智能和大數據技術的應用進行了辯證分析,提出在大數據的智能科技推動司法進步的同時,要敏銳地注意新技術給司法工作帶來了哪些變化以及這些變化是否符合司法工作的本質和特點。他特別強調了,人工智能輔助司法是建立在統計學大數據基礎上的一個算法模型,要認識到它和基于人類智慧的更加復雜微妙的司法法則存在差異性。因此,需要更加謹慎運用,尤其是醫療、軍事等領域需要人工智能司法的倫理約束。他認為,司法方法論受到樣本、開發主體、統計模型的限制,并提出三個針對性意見:人工智能司法只能作為輔助系統、改進人工智能司法的合理性和改進計算模型的統計方法。
四川大學法學院院長左衛民教授以“基于裁判文書網的大數據法律研究:反思與前瞻”為主題進行發言。首先他以自己二十多年的法律數據研究經歷介紹了信息時代大數據研究背景,并從數據特征、研究方式、研究者親歷性三個方面詳細介紹了大數據的絕對優勢。他提到,當下大數據已經出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面對研究對象形式上的巨大改變,研究者要及時轉變思維和研究方法,更好地利用大數據開展學術研究。接著他以四川省裁判文書刑事審判率為例介紹大數據的現實運用。他認為目前大數據研究中存在三大問題:數據缺失、深層分析欠缺、理論分析匱乏。他特別強調了合理利用大數據必須要有法律經驗,要對研究現象有真實、全面的把握,要超越大數據的淺層信息探尋其深層意涵,要看到對立法者、改革者有意義的內容。最后他指出,要謹慎對待數據,現在談大數據時代的到來還為時過早,相信在各位專家學者的共同努力下大數據發展將會有新的突破。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院長彭誠信教授對以上嘉賓的發言進行了精彩的評議。他談到,21世紀以來,隨著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將人工智能應用于法律領域日漸受到學者關注,作為法律人更要認識到數字司法時代也即將到來。他認為,各位嘉賓對人工智能與大數據的探討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首先是提升數據的質量。目前大數據在司法裁判當中的應用還存在著一些難點,例如通過算法提取出準確的法律事實從而進行合理裁判還難以實現,因此如果想要實現真正的同案同判、不同案不同判,就必須提高數據的質量;其次是加強算法,不同的算法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因此在裁判當中要構建統一的算法規則,同時規范算法中的法律與倫理規則,得出更加理想化的結果;最后是要不忘司法公平正義的初心,必須要注重人文關懷,將自然人的權利作為核心價值追求。最后,彭教授呼吁要進一步推動數據質量的標準化、建立道德算法以及堅持法律公平正義的精神,助推智慧司法的建設。
汪習根對論壇進行了簡要總結。他談到,本次校長(院長)論壇的九位主題報告人和點評人都是國內本領域有影響力的專家。大家聚焦數字時代人工智能與司法大數據這一全新議題,從各自的學科領域和研究視角提出了具有創新性的獨到見解,深受啟發。總體而言,可以歸結為三大方面:一是基于人工智能的法律,通過人工智能為法律賦能。人工智能對提升司法效能具有革命性的意義,如何發揮人工智能技術在實現司法公正中的價值功能是法律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必須思考的重點。應當逐步實現從小數據到中數據以致大數據,從人工司法到智能司法再到智慧司法的變革。二是基于法律的人工智能,法律對人工智能具有引導、規制、保障與救濟作用。互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本身是中性的,而法律具有明確的導向性和規范性,防止人工智能的負面效應,在本質上涉及到法律關系的重組和再造,在這一方面司法不能缺席。三是基于人的法律人工智能,智慧法治的終極價值,即人的主體性,以人為本,人文主義精神。是人工智能為人類的法律賦能還是法律的理性為人工智能賦能?這是一個極其復雜的問題。但無論如何,科學技術必須把對人的關懷、尊重人格尊嚴和保障數字人權放在首位,始終遵循以人為本的人工智能法治路線,只有這樣才能實現邏輯與理性,法治與德治,良法與善治的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