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京大學法學院消息,2021年4月30日上午,第四屆刑辯經緯論壇在南京大學法學院20樓報告廳隆重舉辦。本屆論壇由南京大學法學院主辦,南京大學犯罪預防與控制研究所刑事辯護研究中心承辦,南京市律師協會秦淮分會刑事工作委員會、江蘇瑞格律師事務所、北京天馳君泰(南京)律師事務所聯合參辦。本屆論壇以“認罪認罰中的律師定位與作用”為主題,旨在明確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地位及其作用發揮,從而保障被追訴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或辯護。共有80余名檢察官、律師、學者來到現場參與了本次研討,同時會議采取線上同步直播的方式便于更多法律人參與交流學習。
開幕式由北京市天馳君泰(南京)律師事務所主任、刑辯研究中心副主任孫國強先生主持,南京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王麗娟研究員致辭,她介紹說:南京大學犯罪預防與控制研究所作為南京大學法學院管理的重要科研機構,自2002年成立以來,便與司法實務部門開展緊密合作,圍繞罪犯矯正、恢復性司法、少年司法等主題先后舉辦了十多次學術會議,極大地推動了國內該領域的學術發展。刑辯經緯論壇作為研究所的品牌活動,為刑事辯護理論研究、人才實務培養搭建了學術平臺,為國家培養了一批德法兼修的高素質法律人才。最后,王書記預祝本屆論壇取得圓滿成功,期待本屆論壇是一場匯聚真知灼見、閃耀思想火花的學術盛宴。
隨后,開幕式上舉行了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與南京大學犯罪預防與控制研究所的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簽約儀式。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全國企業刑事合規工作首批六家試點單位之一,既有企業及企業家犯罪防治的豐富經驗和素材,又有監督企業探索企業犯罪防治的職責。而南京大學犯罪預防與控制研究所既是國內最早研究企業犯罪風險防控的學術研究機構,也是較早研究刑事辯護,并為企業提供刑事合規法律服務的專門機構。為積極探索并努力推進既體現從嚴司法、讓違規犯罪付出高昂代價,又最大限度降低社會成本、追訴成本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規制司法制度,經雙方協商合作開展企業合規研究和合規法律服務。為此,南京大學犯罪預防與控制研究所副所長單勇教授與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吳曉敏女士代表合作雙方單位在開幕式上完成了簽約。
開幕式結束后,專題研討正式開始,按照“律師報告”“檢察官報告”與“專家評述”三個環節依次展開:
“律師報告”環節由南京大學犯罪預防與控制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狄小華教授主持。江蘇瑞格律師事務所主任、刑辯中心執行主任周金剛律師,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蔡棟律師,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楊冬律師,九州祥和律師事務所崔保華律師先后作專題報告。
本環節第一位發言人江蘇瑞格律師事務所主任周金剛博士以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律師辯護工作的利弊影響”為題展開報告。周博士表示,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向縱深,給律師辯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機遇。同時他認為,規則間的不統一與可辯護內容的不明確是律師辯護陷入困境的重要歸因。針對刑辯律師如何應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帶來的不利影響,周博士提出了四點建議:一是在思想上領會,實現制度認同;二是在業務上下功夫,實現能力跟上;三是在協商上找突破,實現利益最大化;四是在與當事人溝通上多用心,實現案結事了和人和。
本環節第二位發言人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尚公刑事法律業務南京中心主任、刑辯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蔡棟律師圍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律師實質性參與問題研究”進行了闡述。蔡棟律師認為律師作為認罪認罰的重要參與者,首先應厘清三種關系:公正與效率的關系、認罪認罰從寬與“以審判為中心”的關系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之間的關系。其次,要杜絕三種行為:一是不做程序的助推器;二是不僅僅做具結程序的見證人;三是不做量刑協商的局外人。最后,要做好四種工作:一是對證據開示的探索;二是與檢方充分溝通;三是律師不應為盲目迎合任何一方而放棄辯護;四是應充分發揮刑事和解的作用。
本環節第三位發言人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楊冬律師以“認罪認罰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為題進行了分享交流。楊主任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踐現狀與立法原意嚴重背離原因有四:一是實體法缺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缺乏刑法等實體法的制度保障;二是幸存者偏差——被告人基于獲得確實的實體利益,而放棄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不易理清重大疑難案件的案情;三是控辯雙方對量刑幅度缺乏一個基本的共識;四是一些檢察官的強勢態度讓認罪認罰具結書變為格式合同。當然,楊主任也認為未來可期,假以時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仍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好制度。
本環節第四位發言人江蘇省九州祥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崔保華律師以“走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誤區”為主題進行講演。崔律師結合自己辦理過的認罪認罰案件,認為需要明確三種認識:一是認罪認罰不等于放棄辯護;二是認罪認罰不等于無法“討價還價”;三是認罪認罰不等于必然處罰。此外,崔律師強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我國刑辯律師打開了一扇新的大門,提供了更為廣闊的辯護空間,但需要律師在訴訟過程中始終發揮積極作用。
“檢察官報告”環節由江蘇瑞格律師事務所主任、刑辯中心執行主任周金剛博士主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黃志堅檢察官,泰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潘賢檢察官,宿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劉兆東同志分別展開經驗交流。
本環節第一位發言人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黃志堅主任以“認罪認罰案件中控辯協商的困境與出路”為主題進行報告。黃主任認為協商環境的缺失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能發揮質效的最主要原因。為此,他認為漸進式量刑建議的形成模式是解決這一困境的重要路徑。此外黃主任呼吁:一個誠實公信的環境是控辯協商實質化的重要保障。
本環節第二位發言人泰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潘賢主任以“認罪認罰中律師參與保障及其問題”展開交流。首先,潘主任向大家介紹了泰州市檢察院如何保障律師參與的“泰州模式”,一是加強對律師的走訪聯絡,強化制度認同感,增強參與的主觀能動性;二是會同相關政府機關為律師執業提供軟硬件上的保障,增強律師的積極性;三是明確律師介入程序的時間,提升律師參與質量,落實案件繁簡分流;四是充分保障律師的閱卷會見權,保證律師參與的有效性;五是充分進行控辯協商,促進律師參與的實質化。其次,潘主任針對值班律師無效法律幫助的問題提出了解決之策:一是優先由委托律師與法律援助律師來參與認罪認罰程序;二是加大探索力度,盡快讓相關制度落地生根,從制度層面保障值班律師用好用足辯護權;三是構建全覆蓋、無縫銜接的法律援助體系。
本環節第三位發言人宿遷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劉兆東副檢察長以“打造和諧共進的檢律關系,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深化落實”為主題展開報告。劉副檢察長認為實踐中仍存在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中發揮作用不理想,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存在形式化傾向、律師介入時間太緊張等影響協商實質化的問題。隨后,劉副檢察長分享了宿遷市檢察院的改進思路:一是優化檢察院量刑建議的說理;二是考慮賦予值班律師審查起訴階段一定的知情權;三是推動增加值班律師的經費保障。此外,劉副檢察長也給律師行業提出幾點建議:一是調整辯護節奏;二是推動值班律師發揮實質性作用;三是應加強對量刑規則的研究。
“專家評述”環節,由來自東南大學法學院的尹吉教授與南京大學法學院狄小華教授先后作專題報告。
首先,東南大學法學院尹吉教授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問題研究”為主題進行專題報告。尹教授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中以下幾個問題日漸突出:一是價值觀導向出現偏差,將促進犯罪嫌疑人真誠悔過的制度異化為犯罪嫌疑人與偵查機關的博弈;二是過分追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三是檢察人員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違法違紀激增;四是公安機關嚴重缺乏積極性;五是檢察機關運用相對不起訴過于嚴格,尤其在醉駕案件中。此外尹吉教授還指出在認罪認罰案件中不應簡單地把檢察院理解為控方,按照法律監督制度的設計檢察院是中立方,既履行控訴職能,但也行使著法律監督權。
隨后,南京大學法學院狄小華教授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類型、邏輯與律師定位”為主題,從學者角度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再審視。首先,狄教授強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入法初衷是公正而非效率,司法只有一個靈魂,那就是公正!效率僅是為追求公正而解決如何更好地配置司法資源問題。其次,狄教授認為認罪認罰可以分為悔罪型和交易性的認罪認罰兩種類型,我國目前的認罪認罰是純粹的悔罪型認罪認罰。通過比較悔罪型和交易型認罪認罰的制度邏輯,狄教授指出,現行悔罪型認罪認罰被模糊為量刑交易型認罪認罰,悔罪型認罪認罰與從寬的先因后果關系,也異化為交易型認罪認罰與從寬的互為因果關系。更有甚者剝奪了法律賦予被追訴人的程序從優選擇權,將實體從寬捆綁程序從簡,導致認罪認罰案件面臨諸多風險,如將辯護人享有的辯護權異化為協商權,將依法行使上訴權異化為對認罪認罰協議的違反等。最后,狄教授從保障認罪認罰自愿性角度,提出需要區分不同案件類型,以及制度設計邏輯定位律師。主張強化認罪認罰的自愿性保障,有必要探索訊問時的律師在場權。
閉幕式環節由狄小華教授主持,他表示國家法治化進程的推進有賴于每位法律人在各自不同的崗位擔負起不同的職責,希望大家今后將履職過程產生的對同一問題的不同看法,通過刑辯經緯論壇這個平臺進行交流分享,以這種形式為中國法治事業建設做出各自的貢獻,做出論壇的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