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6日晚,第507期民商法前沿論壇在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708室舉辦。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陸青副教授、章程講師做主題報告,石佳友教授、朱虎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戴孟勇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周友軍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李志剛老師,以及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王天凡副教授出席論壇并參與討論。論壇由朱虎教授主持。本文內容經主講人審閱同意。
第一位報告人為陸青老師,他的報告題目為《醫療行為下近親屬同意規則之解釋論》。
陸青老師首先說明了這是一個與博士生的合作作品,而其努力的方向是如何在本國法的語境下,突出問題意識,運用民法解釋學的方法來處理醫療行為下近親屬同意規則的法律適用問題。陸青老師對比了《侵權責任法》第55條與《民法典》第1219條的變動,針對《侵權責任法》第55條,提出了三個問題:何為“不宜向患者說明”?何為“近親屬”?如何限制近親屬的不當同意?其特別說明,隨著《民法典》相關條文對《侵權責任法》前述規范的個別立法用語的調整,解釋學該如何應對是研究中需要特別關注的焦點。
對于規范的前提,即對“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說明”的解釋,陸青老師指出其中爭議的問題有:近親屬行使的是自己的同意權,還是“代為行使”患者同意權?以及“不宜向患者說明”包括無行為能力的患者情形嗎?陸青老師分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既有解釋方案和《民法典》的可能解釋方案作了闡述,并對患者的行為能力與同意能力、近親屬的范疇以及與法定代理人、意定代理人關系的界定做了分析。
之后,陸青老師闡述了患者近親屬的規范涵義以及順位規則。同樣地,也是遵從《侵權責任法》的既有解釋方案和《民法典》的可能解釋方案兩條解釋路徑作了闡述,同時從其他現行法以及司法實踐方面對“近親屬”的含義以及順序規則作了補充。
在介紹完“同意”以及“近親屬”的相應內涵之后,陸青老師接下來講述了對于近親屬同意限制適用的規則,尤其提出了用合同救濟手段來削減侵權法上近親屬同意規則不當性的可能路徑。
最后,陸青老師總結:立法表述的調整,目的在于回應既有學理和實踐的發展需求,但與此同時,也為學理和實踐發展提供了新的解釋適用平臺。當然,既有規則的改變并不意味著先前的討論和解釋適用的方案都“變成了廢紙”。解釋適用的重心終究是要回到對近親屬同意規則的規范意旨的探尋,并在此基礎上,針對實踐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有效地回應。他特別強調,民法典時代的解釋學,依然是以問題為導向而展開的討論,它不會割斷現實,而只是現實的延續。
第二位報告人為章程老師,其講座題目為《法律行為效力評價中的行政作用體系》。
講座伊始,章程老師簡要介紹了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變遷以及未體系化的行政作用。本次講座重點探討了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體系化對立法、司法的作用。章老師認為,只要行政行為對法律行為效力的作用得以體系化,那么在未來的行政立法中,就可以基于對法律行為效力影響的考慮,有針對性地設置不同類型的行政行為。
第二個問題是,基本權理論的四分法與法律行為生效的對應關系。其基本內容是,基于私法秩序及其對應的基本權,成立要件與國家強制無涉,一般生效要件為保障基本權國家所給付;鑒于私法秩序與整體法秩序協調,特別生效要件賦予行政機關事先判斷權,阻卻生效要件賦予司法機關嗣后判斷權。具體而言,行政決定的類型包括確認性行政決定、形成性行政決定與命令性行政決定。一般生效要件相對應確認性行政決定(行政確認如宣示登記)與私法形成性行政決定(如設權登記),與特別生效要件相對應的,是私法形成性行政決定(許可為其典型),與阻卻生效要件相對應的,則以命令性行政決定為主(如處罰決定)。
第三個問題是,行政決定與法律行為生效的對應關系的類型化分析。首先,章老師談到,一般生效要件對應的行政決定類型有宣示登記與設權登記。而特別生效要件對應的私法形成性行政決定,其判斷標準有二:一是判斷其是以普遍交易還是以特別交易為規范對象;二是即使是特別交易的情況,原則上只有在交易對象數量不多的高度管制領域,讓行政機關以私法形成性行政決定實施強力的事前效力控制,在憲法基本權限制上才有比較充分的正當性。《反壟斷法》中的經營者集中的“申報”,以其管制的領域和該法第二十五條的文意論,也當屬特別生效要件之列。實務中常見的當事人負有備案義務的各種合同,其顯然不可能屬于構成基本交易秩序的一般生效要件,也不能認定為私法形成性行政決定。此時由于備案并未引發任何公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因此只能將其定性為行政事實行為,違反備案規定的合同,應根據阻卻生效要件作效力上的判斷。
接著,章老師指出,阻卻生效要件對應的典型代表為行政決定。行政決定可分為依申請作出的行政決定與依職權作出的行政決定。依申請作出的行政決定,以形成性的行政許可為典型。行政許可包括特許和其他許可。特許通常系重大的公共利益,因此未得特許而從事與之相關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應朝無效方向作推論。其他許可的情況則有不同:就其中的組織設立登記而言,一般設立中公司在市場上交易無礙,似無必要因未登記而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評價;而認可一般是對特殊技能群體的技能認定;核準則屬物的行政決定因此,通常也很難想象法律行為的內容會與其相抵觸,發生問題僅以違約責任或瑕疵擔保責任解決即可。真正最可能影響法律行為效力應該是普通許可,不過,未得治安許可、運輸許可、駕駛許可的主體從事相關行為,并不必然影響到法律行為的效力,還要觀諸行為內容、履行階段等判斷是否需要使法律行為無效方可實現政策目的。
最后,章老師繼續分析道,依職權作出的行政決定大多可以歸于命令性行政決定。如果是單純的命令性行政決定,則要視管制目的與合同內容的對應來分情況討論,如禁止營業這種單純的命令性決定,通常行為背后強制性規范的目的都不是禁止營業的內容,因此,原則上似無必要因此否定相關交易行為的效力;而若此行政決定背后強制性規范的目的在于保護合同所涉及的法益,比如兩當事人締結從事違反交通管制的合同,履行行為又確已涉及違法而獲命令性行政決定,此時則應朝向法律行為無效的方向解釋。
結語部分,章老師認為,合憲合法性控制作為規范適用前提。私法秩序規范作為“本質核心”且具有給付能力,民事法官對其沒有審查空間,但是,基于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民事法官對強制行為規范有個案合法性審查空間。
交流環節,石佳友老師、朱虎老師、戴孟勇老師等幾位老師相繼與陸青老師、章程老師進一步交流討論。石佳友老師分別就陸青老師與章程老師的報告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首先他與陸青老師就《民法典》第1219條與1220條的解釋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接著石老師對章老師對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區分予以肯定。隨后,戴孟勇老師進行與談。針對陸老師的講座,戴老師對近親屬在醫療合同中的法律地位產生了疑問;就宣示登記與法律行為的關系,戴老師向章老師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爾后,周友軍老師、李志剛老師與王天凡老師,分別從不同角度與陸老師、章老師就講座內容進行進一步探討。
講座的最后,陸老師、章老師對在場的博士研究生的提問進行了回應。本期民商法前沿論壇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與會老師合影留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