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經濟法30人論壇”(第20期)
暨華東政法大學首屆區域經濟法治論壇
區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回應
會議綜述
2020年8月20日,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經濟法30人論壇”(第20期)暨華東政法大學首屆區域經濟法治論壇通過騰訊會議線上平臺成功舉辦。本屆論壇由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主辦、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承辦、華東政法大學產業與區域經濟法制研究中心協辦,論壇主題是“區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回應”,圍繞區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理論解讀、區域經濟法治的價值與制度建設、區域經濟一體化法律問題、特殊功能區經濟法制建設問題等四項專題展開深入探討。本次論壇匯集各方精深才智與真知灼見,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多所著名高校及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研究人員70余人參加,共同研究區域經濟法治的重大問題,為我國區域經濟法制建設開拓研究空間、貢獻法學智慧,并得到廣泛響應。
論壇開幕式由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伍堅教授主持。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守文在開幕式中致辭,指出本次研討的研究背景、基調及研究重點。他從廣義、狹義兩個維度對區域協調發展進行解讀:廣義的協調發展既要解決區域發展失調發展差距過大的問題,也要解決區域協同發展、區域一體化的問題;狹義的協調發展主要關注縮小區域發展差距、解決區域發展失衡問題。他指出,本次論壇主要從廣義上研究區域協調發展,重點圍繞區域經濟法治的理論價值和基本制度分析,為接下來區域經濟法治相關探討與研究打下理論基礎。他對本次論壇主題理論價值與實踐研究相結合、環環相扣的議題設置給予充分肯定,并對各單元主題進行逐一解讀,進一步明確了論壇各議題的研討重心。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錢玉林教授在開幕致辭中指出,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經濟法30人論壇”歷經20期,是全國非常有影響力的品牌論壇,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有幸承辦,對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表示誠摯感謝。華東政法大學區域經濟法治由陳婉玲教授領銜研究,華東政法大學首屆區域經濟法治論壇借此契機一并召開。他進一步指出,改革開放以來,區域的概念在國內經濟發展過程中一直存在。無論公法或私法,都基于區域的差異性而在具體規定上有所區別,這對區域法制協調等問題提出諸多研究課題。經濟法兼具公法與私法的色彩,在區域法制協調、制度建設、法律實施等方面具有廣闊的研究空間。本次論壇的四項主題兼具理論與實踐指導價值,聚焦國內各區域發展所面臨的共性問題,充分體現出經濟法對區域經濟法治的積極回應,對立法、司法、執法具有指導性意義。他對與會專家提出的內容豐富、主題契合并兼具前瞻性探討議題給予肯定,期待本次論壇的研究成果為區域協調法制實踐提供有價值的參考,期待論壇對區域協調發展貢獻法學智慧
第一單元 區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理論解讀
主持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徐孟洲 教授
張守文教授:區域協調發展:經濟法的解析與促進
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守文教授從經濟法理論拓展的角度探討區域協調發展的相關問題。首先,介紹區域發展不平衡不協調、區域發展差距過大等區域經濟法治研究背景,區域協調發展是典型的“發展問題”,而經濟法則是重要的“發展促進法”,由此指出經濟法在區域協調法制的理論命題空間。通過明確“發展—區域—協調”的分析框架所體現的“目標—問題—手段”的內在關聯,分別提煉出“差異均衡”發展理論、多元空間理論、財稅競合理論。該三類理論分別對應區域協調發展的問題與目標、法律適用的特殊領域以及法律調整的具體手段,它們是對經濟法理論的拓展。差異化與均等化,兩條主線并存交織,體現了差異性原理和均衡性原理的要求,需要通過經濟法的規劃、財稅、金融、產業、競爭等制度手段加以促進,才能實現區域協調發展的目標。
薛克鵬教授:區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理論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薛克鵬教授針對區域協調發展法治提出了若干基礎性問題,即“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是不是一個法律問題,是不是一個經濟法問題,經濟法可以用什么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區域之間經濟發展不協調,導致人與人之間以及社會群體之間的不公平,法律應該從公平角度,對微觀個人之間以及關涉公共利益的不同群體之間的公平與平等問題予以關注。其次,針對“經濟發展不平衡所導致的問題,法律能否解決”,應通過剖析區域經濟發展不協調的原因,基于法律的行為規制理論,從市場主體行為和政府行為兩個向度展開。再次,相對于區域協調的政策手段調整,他更強調利用法律手段以及權利、義務等基本工具進行調整。最后,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制度化路徑如何實現,他認為應當由政府承擔主要義務,通過規范政府行為、設置相應的監督機構來解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問題。
黃茂欽教授:定位重塑與體系演進——區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治新維度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黃茂欽教授首先探討了學界對于區域發展的經濟法治既有定位與體系,認為經濟學領域漸進式地“區域發展問題”發生了“宏觀均衡視角”轉向,形成了“政策+立法”的模式。他認為,以2012年步入新常態為標志性時點,保障區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治體系在整體的宏觀調控法治系統中,扮演了愈加重要的角色,成為政府解決區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的重要法治方案。他提出,區域經濟法治應關注問題、價值、規范三個維度,立足問題區域(落后區域、膨脹區域、蕭條區域),解決發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協調好區域發展中的效率與公平,兼顧硬法與軟法、硬性治理與柔性治理的作用。
任超教授:區域協調法律體系化的理論證成與路徑選擇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任超教授首先從必要性、可行性和重要性三方面論證區域協調法律體系化之價值所在;其次,針對區域協調法律體系化面臨的理論難題、實踐難題和技術難題等,從多角度分解區域協調法律體系化的障礙,并從初級成因、深層成因和終極成因等深層次探究困境成因;最后,他認為,區域協調法律體系化之實現需要理念革新、體系構建和制度重組,即科學理念的指引、法律形式的規范、法律制度的支撐。
李曉輝副教授:新時代區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理論解讀
廈門大學法學院李曉輝副教授指出,(1)由我國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以及黃河流域、長江經濟帶等區域協調實踐,提出新時代區域協調發展的理論的制度跟進,認為這將成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的組成部分。(2)區域協調發展與經濟法理論的契合與創新。在區域協調發展戰略下,現階段我國存在的各類區域主體應基于獨立經濟利益,被賦予經濟主體的法律地位。區域協調發展體現出整體性、政策性、促進性三大特征。(3)區域協調發展與部門法的應對,認為不同于傳統的宏觀調控法及微觀規制法,區域經濟協調法制屬于經濟法的中觀層面。(4)強調區域協調發展不能忽視對政府責任追究機制的落實,并對政府責任追究提出具體制度設計。
與談人:李友根教授
南京大學法學院李友根教授以長三角為例指出區域一體化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國家為了推動長三角更大的發展給予特殊的政策措施,對非長三角地區是否存在不公平,是否存在著歧視問題?這一問題需要法律予以回應。長三角一體化仍然要充分強調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在一體化過程中保障區域的差異化。這些差異化應當在法律上有所體現,否則人為制造的“一體化”可能違背市場規律,違背社會現實。
與談人:吳弘教授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吳弘教授認為,協調本身即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要求。協調不是“一刀切”,不是過度行政化的協調,需要經濟法給予準確的、重新的定位。首先,要注重差異化和均等化之間的相對關系;其次,要承認各個區域都有發展權,要支持各個地區的發展;再次,在協調路徑上要注意行政化和市場化的關系,區域協調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存在行政化的內容,但市場化路徑仍應是主基調;最后,他強調區域經濟協調的適度性,應厘清區域協調中政策與法律的關系,將政策的靈活性、引導性與法律的規范性結合,充分發揮法律規范中硬法和軟法的積極作用。
第二單元 區域經濟法治的價值與制度建設
主持人:上海財經大學期刊社 倪建文 副編審
汪習根教授:新時代區域經濟法治的核心價值定位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汪習根教授指出,區域經濟法治建設應放到法治中國建設整體中進行把握和認識。目前區域法治建設存在認識論上的不足,其深層次原因在于價值上的定位不準確。區域經濟法治的地位與區域經濟發展的地位不匹配,區域法治的發展明顯滯后與區域經濟本身。區域法治的含義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國家層面對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調控,二是區域內部的立法、執法、司法方面的協作。對區域經濟的調整,狹義的區域法治側重于后者的研究。提升區域法治地位的根本前提在于厘清區域法治的核心價值定位:(1)區域經濟法治的價值體系,包括公平正義、效率、自由、秩序、權利保障等,均衡發展、平等發展、共享發展權利是區域經濟法治的關鍵;(2)以平等發展權為核心整合區域法治價值沖突,發展機會均等是平等發展權的內核,發展權的行為模式包括參與、促進和享有;(3)區域平等發展權利的路徑,可通過人大賦權的區域立法協調、跨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與司法予以實現。
馮輝教授:區域經濟發展中的地方政府競爭及其法治路徑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馮輝教授指出,(1)就區域經濟發展與地方政府競爭的關系而言,地方政府競爭能夠為區域經濟發展塑造模擬市場競爭機制,但與區域經濟發展內含的協調價值存在緊張關系。(2)地方政府競爭在競爭主體、內容及方式等方面呈現出新的特點,這些新特點對區域經濟發展兼具積極影響與消極影響。(3)完善區域經濟發展中地方政府競爭,他提出四條法治路徑:一是地方政府競爭對法治(規則之治)的訴求,二是引導地方政府競爭轉向公共產品供給的競爭,三是發揮地方人大、行政監察、司法機關的監督作用,四是改變結果主義監管的傳統,允許地方試錯、容錯、糾錯。
葉衛平教授:公平競爭審查與區域經濟發展
深圳大學法學院葉衛平教授首先對政府經濟競爭模型即地方公共產品供給模型進行介紹,對官員行為假設和行為動機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其次,他針對實踐中的規范性文件條款情形,歸納出六種典型模式,分別為當地注冊條款、落戶獎勵條款、貢獻度條款、總部經濟條款、指定扶持對象條款、對外資和境外企業差別待遇條款;繼而指出這些條款導致了地區壁壘和差別待遇、妨礙了市場統一、降低了企業以及產業的多樣性水平等消極影響,但同時也有對區域經濟増長有一定促進作用的積極面;最后,他從產業政策法治化、公平競爭審查的力度、行政性壟斷的規制強度和官員政績評價等四方面提出規制和制度的改進。
陳婉玲教授:區域經濟法的命題、空間與基本框架
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陳婉玲教授指出,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已成為國家整體經濟發展戰略,各種以區域為中心的政策、措施層出不窮,但區域經濟法治觀念尚未完全建立,立法層級低,區域協調發展呼喚經濟法關懷。面對區域協調發展新機制的時代訴求,應當關注財政、稅收、投資、競爭等一般法律問題,以及差異性引發的利益協調、一體化統一市場與合作互動中利益分配、區際援助制度化問題等特殊法律問題,區域經濟法治突出存在政策推動、立法滯后、學科關注度不足等突出問題。因此,必須構建經濟法服務區域經濟法治的“三層框架”:(1)宏觀調控立法,作為區域經濟法治的“頂層設計”,包括綜合性立法、區域類型化單行法、區域問題專項立法;(2)中觀協調立法是區域經濟關系的“互助、協作與合作之治”,通過區域互助、區域合作以及區際利益補償等制度設計和法律干預實現利益協調;(3)微觀規制立法是區域經濟行為外部性的法律調整,需通過專門的制度設計進行激勵或規制。
劉云亮教授: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公平競爭法治研究
海南大學法學院劉云亮教授圍繞海南自貿港公平競爭條例制定背景以及公平競爭法治創新體系、法治創新特色、風險防控法治化四個維度展開。其中,海南自貿港公平競爭法治創新特色表現為:(1)彰顯自貿港公平競爭秩序特色性。緊扣自貿港“614”制度,尤其是凸顯六大自由便利制度和六大風險防控體系要求;(2)強化自貿港市場執法重要性和機構獨特性;(3)創新“雙反法”新內容新提法,如競爭自由便利等;(4)資源配置市場決定作用和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法治化,自貿港風險防控法治化等。此外,自貿港公平競爭風險防控法治化表現為:(1)自貿港公平競爭法治引入風險防控理念;(2)自貿港公平競爭風險防控規制;(3)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化解風險規制。
曹書副教授:區域發展權的主體證成
牡丹江師范學院曹書副教授提出,發展權屬于典型的憲法性權利,應當以公共性作為權利基點。通過甄別發現行政區域的封閉性、內向性、僵化性與公共性不符,而經濟區域的包容性內涵使其擁有了發展權主體的潛質。由此,區域作為發展權主體的路徑為:(1)共同目標:經濟區域的具體目標在最終目標的引領下慢慢蛻變為共同目標;(2)經濟區域的認同:涵蓋區域認同的所有方式,詮釋了區域認同的多樣性;(3)行政區域對經濟區域的歸屬感:始于共同目標,經由集體認同,達于區域共同體。但形成區域共同體并不是終點,而是一個新的起點。內部行政區域之間在集體行動中難免發生利益沖突,還應當從目標偏差、風險預警的設計、區域認同、政策體系的梳理以及區域法治建設的創制等方面細致考慮修正措施。
與談人:蔣悟真教授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蔣悟真教授總結道:汪教授從法理角度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內涵和核心價值定位進行了介紹;馮教授對地方政府競爭的核心、邏輯起點、地位以及與地方經濟發展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展開;葉教授從公平競爭審查角度出發,結合經濟學和法學原理,對區域經濟發展的條件和公平競爭審查等問題進行全方位的剖析;陳教授從宏觀、中觀、微觀角度對區域經濟法治的基本概念、框架體系作了很好的解釋;劉教授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如何建立公平競爭機制做了全方位的解讀;曹教授對區域發展權做了具體、全方位的解釋。六位專家的研究具有以下特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整體與局部結合、宏觀與微觀結合、制度與個案實證結合、市場與法治的結合、競爭與發展的結合。
與談人:邢會強教授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邢會強教授認為,地方競爭與區域協作的問題,本質上涉及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在這個領域中法治是比較弱的,政府和經濟的內容是比較強的,但法治是必要的,法治化是艱難的。協調發展問題本質上是綜合的調控手段問題。區域協調發展本質上是計劃法或者規劃法的問題,其政治色彩比較濃厚,而法學色彩相對薄弱,不能用傳統的責任追究手段來實踐區域經濟法治。只有加強計劃法研究,才能夠突破當前瓶頸。同時,他指出區域經濟法治存在的問題:1)地方競爭規制缺失;2)上級壓制下級,政府壓制市場主體的自由意志,不符合法定原則;3)涉及多部門法的合作,系統龐雜,難以駕馭。
第三單元 區域經濟一體化法律問題
主持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朱大旗 教授
王先林教授:長三角高質量一體化發展中應強化競爭政策的作用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王先林教授著重講解了在長三角高質量一體化發展中競爭政策的重要作用。首先,論證競爭政策對長三角發展的必要性,長三角高質量一體化發展需要利用競爭政策克服行政壁壘和政策束縛。其次,列舉四個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出應充分利用競爭政策工具助推長三角高質量一體化發展:一是大力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二是確立競爭中性原則,確保各類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條件;三是切實加強競爭執法,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四是實施競爭倡導,培育優質的競爭文化。
單飛躍教授:長三角區域一體化中的經濟法律問題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單飛躍教授首先從國家戰略層面解析區域經濟一體化,提出兩大經濟法律問題:一是如何看待“戰略”?“戰略”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地位與功能應當如何解讀?二是如何看待條狀戰略與塊狀戰略在解決我國經濟社會基本矛盾中的作用?他繼而立足長三角區域一體化視域的考察,指出其資源約束與戰略定位,并提出長三角的要素資源優勢是什么,要素資源配置需要怎樣的經濟法治配套體系、一體化中的央地關系等理論命題。最后,他總結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的基本內涵及法治建設關鍵詞,并圍繞中央層面、區域共同體層面、區域個體層面提出區域經濟法治的框架構想。
楊忠孝教授:區域一體化中的經濟制度形成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楊忠孝教授從國際與世界經濟角度、區域縱向發展的角度、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協調發展剖析區域一體化,認為市場化是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力量,同時成為城市化與區域一體化的重要力量。他對推動服務區域一體化制度形成提出若干建議,一是加強頂層設計,明確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的意義,明確確定作為國家一體化發展戰略的國家規劃的定位,明確不同的區域一體化的各自的定位與發展要求;二是區域一體化發展或者區域協調發展需要在具體經濟制度上完善,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區域協調發展中的職權與責任;三是要積極鼓勵超越政府的市場自我治理的發展,著重強調要承認市場的力量,承認市場化的力量。
孫晉教授:區域、產業協調發展的經濟法理論回應與制度變革
武漢大學法學院孫晉教授首先從協調發展的現狀入手,分析區域發展不協調、產業發展不協調的問題并指出其內在原因。其次,對我國父愛式政府,對過于依賴政府干預的經濟法進行反思。再次,對我國經濟法制度予以檢視,認為現行制度加劇了區域、產業的發展不平衡,他通過五個維度的理論重構對我國經濟法理論作出回應。最后,他強調應確立競爭法的經濟法核心地位,提出實現良法的具體路徑:一是堅持正確的立法理念和遵循正確的立法原則,二是適時啟動《反壟斷法》的修改,三是以公平競爭理念、原則和公平競爭審查工具化經濟法的制度安排。實現善治,以經濟法保障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產業協調發展。
陳兵教授:區域一體化視閾下競爭執法挑戰與響應——以長三角地區為例
南開大學法學院陳兵教授首先從競爭執法案例切入,指出一體化發展與競爭執法實踐需協同。其次,圍繞經濟、法治、文化三個維度剖析長三角競爭執法面臨的挑戰。最后,提出建設和改善長三角競爭執法的進路:一是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與完善,分批次審查懲處機制,健全第三方評估機制,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公眾反饋平臺。二是構建區域競爭執法一體化體制機制,建立長三角競爭執法體系的云平臺,競爭執法立案流程全公開;搭建地區競爭執法機構橫向長效合作機制。三是因地制宜培育長三角區域競爭文化,針對政府主體,做到從文本到實踐再到民心;針對市場主體經營者,做到執法和普法“點對點”關照;針對消費者,做到維權與反競爭行為監督。
趙樹文副教授:京津冀區域產業協同發展立法保障研析
河北大學法學院趙樹文副教授圍繞京津冀區域產業協同發展立法保障的背景、爭議主題與立法推進展開。首先,通過數據研究展示了京津冀產業協同發展的成果:區域產業結構不斷優化,第三產業成為京津冀區域發展的重要支撐,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及高技術服務業集聚程度相對較高。其次,針對“政策推進可否替代立法引領”的命題,圍繞重大改革于法有據、頂層設計的必然要求、沖破地方利益藩籬的必須要求、協同立法的共識、雄安新區建設進入關鍵階段等維度論證立法引領的必要性。最后,指出法律保障應重點關注的九個問題:立法宗旨定位,立法供給體系,具體產業定位,產業轉移進程,轉移激勵機制,常設辦事機構,配套服務制度,協同監督機構,法律責任制度。
王宇松副教授:區域經濟一體化中企業家精神的優化與促進——以長三角徽商、浙商與蘇商精神融合為視角
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王宇松副教授以長三角徽商、浙商與蘇商精神融合為視角,重點強調了企業家精神的培育。首先,優化和促進企業家精神是經濟法的基本功能所在,資本類財產需要發揮企業家精神來運營;其次,指出優化與保護長三角企業家精神的必要性,區域一體化的基本特征是
具有大致相似的企業家精神,而現有徽商、浙商、蘇商的企業家精神不利于長三角一體化;最后,提出優化與促進長三角企業家精神的制度路徑選擇,其制度目標是優化和促進而不是統一,制度和文化是塑造和優化企業家精神的主要因素,需選擇硬法、軟法兼顧的制度類型,并提出硬法制度選擇的具體應對。
與談人:劉水林教授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劉水林教授對區域協調發展法律問題做了簡要評析,區域協調立足經濟法,將產生兩方面的公共物品,一是市場規制方面,目標系在區域內維持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秩序;二是宏觀調控方面,主要針對區域間的協調發展、區域結構平衡問題,可以通過財稅、金融等宏觀調控工具解決。
第四單元:特殊功能區經濟法制建設問題
主持人: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任超 教授
殷潔教授:自貿港、自貿區基本法立法的思考
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殷潔教授認為,目前我國各類名目、層級的開發區(特殊經濟區)數量繁多,缺乏統一的立法和有效的考評機制等,有必要制定自由貿易港、自由貿易(試驗)區基本法。在基本法的名稱的選擇上,可以有兩種模式:從中長期考慮,可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殊經濟區法》,從近期考慮,可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由貿易區法》。基本法的適用對象和范圍包括自由貿易港、自由貿易(試驗)區、保稅區、邊境經濟開發區、互市貿易區等;內容上,包括但不限于自貿區設立、變更與撤銷,自貿區行政管理體制,自貿區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風險防控、反洗錢、反避稅逃稅等制度。
袁達松教授:跨法域的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法制協同調整:問題與對策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袁達松教授指出,大灣區明顯的特點是一國兩制三法域。具體而言,國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香港是普通法體系,澳門是歐洲大陸法傳統。港澳與內地需要更密切聯系的法律機制創新,大灣區金融法具有包容性特征,金融法作為普適性很強的法律,具有世界性,因此金融制度層面在各種制度下也應趨同發展。大陸與港澳的金融法律制度差異性較大,如大陸存在外匯管制,港澳對外匯的監管較為寬松,并涉及多種貨幣流通。所以為加強港澳與內地的金融聯系,應建設更為兼容、普遍的法律機制,既包括規劃和政策,也包括硬法和軟法。
常健教授:協同治理、指導性授權與自由貿易港治理模式的法律設計
海南大學法學院常健教授梳理了自由貿易港治理模式的形成與發展的歷史進程,同時指出自由貿易港協同治理的本質是中央對地方政府的指導性授權。在指導性授權體制下,自由貿易港的建設存在頂層設計缺失、法律整體性授權不足、具體制度銜接錯位等三方面問題。因此,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可以整體授權為中心,圍繞整體推進指導性授權原則,在中央層面成立自由貿易港促進委員會,在地方層面成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管理委員會。堅持以一體推進、鼓勵創新、平衡協調為運作原則,最終實現權威、互動、創新、引領的治理效果。
席月民教授:校園貸治理中的跨區域性與協同共治性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席月民教授指出,校園貸涉及平臺、在校生、家庭、學校、不同的市場監管主體等多方主體,其跨區域性明顯。在校園貸治理上,現階段行政主導的治理模式暴露出不少問題,體現為政策出臺牽頭單位的不確定性導致缺乏權威性、治理理念上的重打擊輕監管、最大化的監管合力難以形成。應建立司法主導的多元治理機制,實現從供給側到需求側兩端的共同治理。在這一治理機制中,要確立司法機構的主導地位,堅持實施多元主體分工負責,充分發揮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會教育在校園貸多元治理中的耦合工具價值,在需求側治理中扮演好心理干預者角色。
姚尚建教授:城市治理的區域擴散——市域治理現代化的視角
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姚尚建教授認為,在中國治理歷史中,城市治理與區域治理是彼此割裂的,僅在上世紀80年代市管理縣體制實施以后,市域治理才開始兼顧地方治理與區域治理。現階段,中國區域一體化的治理推進逐步跨越了行政區劃的邊界,這一變化需要我們重新反思城市治理與區域治理的關系,也即從區域的角度思考城市治理演變為從城市角度看待區域治理,體現為城市轄區內的治理技術擴散和跨行政區的治理制度擴散。從而以城市治理現代化帶動區域治理現代化,實現城市治理、市域治理、區域治理的目標一致,淡化行政邊界,面向實有人口、面向城市權利的平等實現。
朱國華教授:中國產業園區經營者義務研究
同濟大學法學院朱國華教授首先列舉了產業園區經營者的一般性義務和特殊性義務,認為一般性義務包括硬性義務和軟性義務,而在特殊性義務中可從管理者角度和入住者角度兩方面予以區分。其次,他指出,我國產業園區經營者在義務的履行,在重視環保、促進就業等方面做的較好,但也存在披露不足的問題。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包括經營者自身責任意識淡薄、內部治理結構松散、相關法律規制缺乏、社會監督力量不夠等。最后,他提到,現階段需要在提升主體自身意識、健全社會輿論監督、制定相關法律規范、完善園區管理體制等方面作出努力。
與談人:鄭少華教授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鄭少華教授對上述主題發言作出以下四點總結:第一,區域發展之所以陷入困境實際上是央地關系陷入困境,地方政府的地位缺失。第二,要研究區域發展問題,首先應該研究中央與地方協同治理問題,最主要表現為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哪些為中央事權,哪些為地方事權,在區域治理中,不能過度限制地方事權。第三,特殊經濟區域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發展的需要,地方為謀求當地發展而向中央爭取權限,而中央的約束往往是軟約束,故中央會批給地方各種特殊區域。第四,海南自貿港法的起草是中央和地方關系突圍的一個探索,應當以海南自貿港法作為范例,把一些地方的權力鎖牢,這將是厘清中央和地方權力的有利嘗試。
與談人:付大學教授
天津工業大學法學院付大學教授總結指出,本次主題發言既涉及區域協調的宏觀法律治理問題,也涉及中觀問題,同時還涉及諸多微觀的具體問題。他分析認為,現代城市治理涉及很多市域問題,從不同學科看待區域治理,可以對這一議題帶來更多啟發。另外,在特殊功能區建設中,關于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是以市場主導還是政府主導,政治化還是法治化這一問題,他認為,特殊功能區的建設首先需要國家的規劃、統一和協調,而發展由市場起決定性作用,二者各自所起到的作用在不同階段各有側重,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找出政府和市場的平衡點與結合點。
閉幕總結
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王全興教授總結提出,此次論壇的研討反映了各位專家的智慧,對我國區域經濟法治進程特別是立法方面將有很大貢獻。本次論壇前兩個單元是理論部分,后兩個單元是分論部分,各單元主題之間具有緊密的內在邏輯性。對于前兩個單元,他主要有兩點體會:(1)第一單元講的是背景問題,討論的是發展中大國單一制下的改革開放區域經濟發展問題;(2)區域協調問題是計劃經濟遺留下來而在改革開放中更為復雜的問題。區域經濟法治研究不同于傳統法學研究,也不同于法學理論體系研究,而是宏觀層面下的微觀調制。在研究范式上,有六對范疇即差異性和均衡、差異與互補、區域的類比、價值與工具、軟法與硬法。第三個單元是區域一體化,其實質是區域經濟一體化、市場一體化,而在行政區劃上是不可能一體化的。第四單元是特殊功能區,不同的功能區有不同能力,各種功能區如何落實國家戰略目標是后續需要研究的重要話題。
華東政法大學科學研究院陳婉玲教授在閉幕式上致辭:感謝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的信任,感謝張守文會長、錢玉林院長對本次論壇的大力支持,使本次以區域經濟法治為主題的高級別研討會得以成功舉辦;感謝所有與會專家學者們對本次論壇的支持,向本次論壇貢獻了寶貴的時間、精力與智慧;感謝“第一財經”對本次論壇的支持;感謝李慈強老師帶領的會務團隊對本次論壇的辛勤付出。她指出,本次論壇的深入研討提出了區域經濟法治面臨的諸多時代訴求,期望借此契機推動經濟法學界給予更多更持續的關注,產出更多理論研究成果,形成經濟法學科自身的學術語言和學術研究體系,使區域經濟法治成長為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新范疇,希望區域經濟法治論壇繼續舉辦并不斷傳承!
(整理人:丁瑤 陳亦雨 陳茹 嚴書 張夢霞 黃宇珊 楊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