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我的一本海外司法觀察隨筆。書中各文大都系遠游所得。當然,時代發展到今天,即便不遠游,通過在國內接待外賓、閱讀文獻或電子郵件往來等渠道,也能獲得不少比較法意義上的信息。本書的少數篇章即由此而來。
在整理這些文字時,我以一種感恩之心想到了自己過去二十年來多次長短不一的海外游學經歷對我知識積累和思想成長的有益影響。大體來說,我寫作和遴選這些文章,包含了以下幾個用意:
首先,如我在代前言中所指出,法律應與詩書通。回望歷史,我們可以發現,正是有了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等文化積淀,才催生了近代法治的自由平等精神和人道主義品質。一個國家要真正建成法治社會,一定要有相應的人文基礎,否則就是沙灘上蓋大樓,基礎不牢。過去幾十年來,我們在法治建設上可能過于看重建構理性,而忽略了演進理性,這大概可以用來解釋我們的法律體系雖然已經建成,但法律的實施卻效果堪憂。因為法律的實施與全社會對法律的信仰密切相關,而現在一個公認的事實是,尊法信法的風氣在我們這個社會還遠沒有形成。所以,我個人認為,中國的法治土壤依賴于法治文化的春風化雨,法律人應當盡可能地多一點人文精神,社會應當盡可能地多一點人文氣質。
其次,我們應當借鑒法治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驗。這方面我不用多說,以事例來說話。10多年前,我有感于國內警察不出庭作證不符合查明真相的司法規律,遂在《南方周末》發文,以自己在美國和香港地區觀察到的警察出庭為例,主張警察應當出庭作證。這個問題在當時還比較新,因而不少刑事訴訟法學者的論著都引用了該文的觀點,而警察出庭作證如今也正在我國被推進。2003年,我在牛津大學訪學時,接觸到“恢復性司法”,以“恢復性司法——來自異國的刑事司法新動向”為題,在《人民檢察》撰文作了介紹,也被不少同仁認為是國內該領域最早的文獻之一。從某種意義上講,新刑訴法規定的刑事和解制度也可以看做是“恢復性司法”的中國版本。當然,也正是這次牛津之行,促成了我翻譯出版《死刑的全球考察》一書,并在這之后堅定了走向死刑改革研究之路的決心。這些年來我國從司法到立法不斷減少死刑所取得的成績,無疑是令我感到欣慰的。也是在10年前,我結合自己在國外的見聞,提出被告人不應被強制穿囚服出庭受審,這一建議終于在今年實現,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文要求各地讓被告人自由著裝出庭。當然,我認為,去“犯罪化標簽”光禁穿囚服還不夠,不讓被告人站囚籠受審、而是和自己的律師坐在一起,并與檢察官面對面而坐,以及被告人出庭受審時不應戴腳鐐手銬等,都是國外的普遍做法,我相信我們遲早有一天會這樣做。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說中國刑事司法的文明化和人道化還在路上,甚至說中國的刑事司法還要繼續進行人道主義的啟蒙,應當不會有人反對吧。
再次,中國的法治要靠我們自己。法治既是一項人類共同的事業,又是一項帶有濃厚地方性知識的事業。在一些基本原則和方向上,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域外先進經驗無疑能為我們提供一些很好的參照和樣本,但如何結合我們自己的國情,讓那些好的制度生根發芽,而不致造成南橘北枳,或者在倒洗腳水的同時把小孩也一起倒掉,則需要我們做許多扎實的工作。法治需要耐心,即使面對一些不如意處,只要我們一步一個腳印地真抓實干,中國的法治就一定能實現。
最后要說的是,雖然目前我們總的來講還是要多向法治先進國家和地區學習,但作為一個擁有數千年文明的世界大國,面對當今日新月異的國內外形勢,加上本土生動的法治實踐,我們也不能一直停留于被動地接受國外的制度、經驗和理論。當這些制度、經驗和理論不能有效地解釋和解決我們所面對的問題時,創新就成為可能。我們應當有這樣一種意識,也應當有這樣一份擔當。
在書稿校對階段,當我發現當初作為新鮮事物介紹的一些海外環保做法,如垃圾分類、賓館床頭擺放提醒少洗床單的小紙牌等,如今已在國內成為現實時,一種感恩之情再次涌上心頭。書中這方面的例子還不少,如媒體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四十年后重啟特赦時,挖出我早在1999年國慶50周年時就提出過這方面的建議,其實當時也是在境外參加學術會議時受到的啟發。
受篇幅所限,本書只選了100篇與主題相關的小文。說實話,要在如此短的時間里,從自己過去二十多年來的眾多文字中全部找出該主題的文章,遠非易事。現在的書稿應當還沒有找全,編排也不一定完全合理。而且,不同時期的文章所反映的文字品質和思想的圓熟程度也有差異。
這些文章絕大部分都曾在有關報刊上公開發表過,此次收入時均在文末標注了出處和發表時間。一方面,是為了表示對最初發表這些文章的載體的感謝,另一方面也便于讀者在閱讀時結合發表的時間更好地把握語境。要特別感謝那些盛情約稿和邀請我開專欄的編輯朋友,這將是一個長長的名單,時間倉促,又年代久遠,為防止掛一漏萬,我還是在心底去細細回憶吧。
言由心生,今后我還得繼續在提高對人生的感悟能力和精神境界上下功夫,進一步提升自己的學養和審美趣味,爭取給讀者奉獻出更好的文字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