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報告第一次將法治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核心價值觀是我們的精神追求,是億萬人民的價值共識,它引領我們朝著預期的目標前行,召喚著我們為共同的理想而奮斗。核心價值觀是整個社會評判是非曲直的價值標準,也確立了我們每個人應當依循的道德準則。
法治是我們的理想,是我們的追求,是我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內容。那么,法治能否作為核心價值觀?其作為核心價值觀的意義何在?我認為,法治與自由、平等、公正一樣作為核心價值觀,體現了我們對法治精神的追求與向往。將法治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至少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一是進一步凸顯依法治國作為國家戰略方略的重要意義。迄今為止,法治是人類社會歷史實踐證明最為有效的社會治理模式,法治包括了三個層面的含義:從國家層面來看,它是治國理政的最佳方式;從社會層面來看,它是社會治理的最佳方式;從個人層面來看,它也是個人行為的基本準則。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社會理想,也是我們黨不懈追求的目標。要保持國家長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必須要推進法治。將法治作為核心價值觀,就是要在法治的旗幟下凝聚民眾的意志,萬眾一心,共同為實現法治的理想和目標而奮斗。
二是向世人展示黨和政府厲行法治的承諾和態度。迄今為止,人類歷史經驗表明,法治建設是最為成功的治國理政方式。依法治國是人類社會進入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本特征。前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失敗教訓警示我們,不堅持法治,就很容易出現特權橫行、個人崇拜,最后導致社會主義事業遭受重大挫折。沒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成功的社會主義,社會主義只有與法治結合,才能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和人民生活幸福。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有著比較深厚的法治傳統,建成了健全的法治體系,資本主義與法治有效的結合,使資本主義保持了相當的生機和活力,這是過去幾百年的事實,也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了不少經驗。但是,資本主義國家所面對的法治問題與我國所面對的法治問題存在重大差別,中國必須走自己的法治道路,而決不能照搬照抄某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既有模式。將法治作為核心價值觀,也是我們黨對歷史上治國理政經驗的深刻總結,它凝聚了全黨的共識,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共同的心愿,同時向世人展示了黨和政府厲行法治的鮮明態度。
三是有利于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提高民眾的法律素養,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對公平、正義等法的價值理念的認同,增進民眾對法律的信仰,形成以守法為榮、違法為恥的良好風尚。古今中外很多著名法學家都深刻地認識到法治信仰的重要性。伯爾曼曾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法國學者盧梭曾經說過:“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法治中國目標能否實現,一個重要的衡量標準就是法治是否成為人們的共識,是否成為人們的信念和準則。所以將法治作為核心價值觀,無疑有助于強化人們的法治信仰。
四是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權利意識、責任意識和依法維權的意識。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不斷增強,這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但在權利意識增長的同時,也應當進一步增加依法維權的意識,這兩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有了權利意識,還需要正確行使權利、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利,這也應當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將法治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培養人們形成法律意識,包括權利意識和依法維權的意識,為法治社會建設打下良好的基礎。
五是有利于增強我們在國際舞臺上的法治話語權。我國是一個政治、經濟大國,同時也應當成為一個法治大國。將法治作為核心價值觀,有利于增強我國在全球治理中的法治話語權。法治化是全球治理的大趨勢,也是各國公認的最佳治理模式。在當今世界,法治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相互交往、相互尊重、互相合作的一個重要基礎,在這個過程中,法治也成為檢驗一國文化軟實力的重要標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治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與此同時,我國的文化軟實力也在不斷提升。但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增強我國在國際法治領域的話語權,并進一步展示一個倡導法治、厲行法治、追求法治的中國形象,這也符合我們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和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國際地位。
在核心價值觀體系中,應當將法治放在突出的位置,因為法治是踐行其他價值觀的重要保障,也是其他價值觀能夠得以實現的基礎。例如,公平、正義的價值本身就是法治追求的目標。古羅馬法學家曾言:“法律乃公正善良之術。”公平正義是一切法律所追求的價值,是法律的精髓和靈魂。正義體現了某種秩序的內在要求,是構建普適性秩序的內在需要。自由、民主的價值,需要法治的保障。只有在法治基礎上實行的自由和民主,才是有序的自由和民主,否則將陷入混亂和無序的泥潭。
總之,將法治作為核心價值觀,是黨和國家厲行法治的鄭重承諾,是增進全體公民崇尚法治、信守法治的有力措施,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來源:《法治:良法與善治》(隨想集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