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中央深改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有關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方案之后,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作出決定,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制的改革試點工作。目前公布的改革試點方案提出了完善陪審員的選任資格和選任程序、擴大陪審員參審范圍并改進參審機制、探索陪審員參審案件的職權內容、建立陪審員的退出和懲戒機制、加強對其合法權益的保障等多方面的改革措施。這項重要文件具有深遠的意義,對于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國的發展將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而隨著改革措施的落實和民眾對司法審判的深度參與,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公信力也將能夠得到有效地提升。
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制度理念,主要可以從以下三個層次來加以考慮。首先,陪審制是一般民眾直接參與司法審判的一條重要途徑,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司法民主化”的價值。司法審判屬于一種涉及到民眾切身權益的決策過程,職業法官做出的這種決策雖然有其種種的特殊性,卻同樣需要反映民意。人民陪審員因直接參加審判而成為民意反映到司法的一條最為直接的制度通道。其次,民眾參加審判能夠為法官在法律專業背景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程序操作和實體形成帶來另一種知識上的互補或豐富性。即熟悉當時當地社會生活的陪審員有可能通過自己對民風民俗及生活常識等方面的熟悉了解,為職業法官的審判傳輸新鮮的素材,使其能夠與民眾的實際生活更相契合而提高審判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最后,陪審員作為一般民眾的代表而參與到司法審判中來,如同給法院組織內部的案件處理透進外部的新鮮空氣,能夠具體而直接地體現民眾對司法過程中人和事的監督,有助于制約防止司法腐敗的發生。總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就在于民眾對司法的參與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對照上述理念,這項制度的實際運行目前既取得了可圈可點的成績,也存在著問題亟待改進和完善。在此意義上,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公布適逢其時。
自2004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2005年5月起施行)以來,人民法院積極落實這項立法,在選任人民陪審員、向財政部門爭取相應經費、安排陪審員參加各類案件審判等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不過,這項制度目前仍存在著不少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改革完善。在一部分陪審案件中,所謂“陪而不審”、即陪審員的參與流于形式的問題依然故我。與此相關的是,一些法院主要把陪審制視為節省職業法官人力資源投入的手段,對陪審員的選任相當隨意。例如,某些法院把直接雇用的合同制人員列在人民陪審員名單內,以便隨叫隨到;確定具體案件的陪審員不按從名冊中隨機抽取的方法,而反復指定若干“好用方便的”陪審員參與合議庭組成,等等現象也隨之出現。重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本來都屬于應盡量實行人民陪審制的案件類型,但事實上卻很少有陪審員參與審理。相反,不一定能夠充分發揮陪審制優勢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案件和較輕微的刑事訴訟案件,卻因為能夠幫助法院有效地節約人力資源,長期以來都是使用陪審制的主要領域。還需看到,陪審制實際運行中的困境并非都是肇因于法院在認識理解方面的不足,有些問題還牽涉到陪審制自身在民眾參與的廣泛性和實質性之間的悖論。例如,為了克服因一般素質不足而難以實質參與審判的問題,陪審員的選任或指定都表現出偏重于高學歷人士、行政官員及經營管理者等社會精英層的傾向,反過來引起“陪審精英化”而違背民眾參與廣泛性的質疑。
針對現存的問題和困擾,改革試點方案把學歷條件從大專以上文化學歷改為“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但農村地區和貧困偏遠地區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同時,還把陪審員由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改為基層和中級法院每五年從符合條件的當地選民(或者當地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再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征求其個人意見,最終從審核過的名單中隨機抽選不低于當地法院法官員額數3至5倍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建立陪審員名冊后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更加寬松的資格條件和更加廣泛的候選范圍,再加上分層的兩次隨機抽選等改革內容,一定能夠在確保人民陪審員的代表性這方面發揮作用。
改革試點方案還切實擴大了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范圍,尤其是有關“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原則上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以及有關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和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可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審理”等內容,都很有針對性。此外,在民事領域例如涉及環境污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公益訴訟,就能夠視為“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原則上應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而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哪些屬于“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一般都比較容易確定,此類案件也應實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
試點方案提出探索重大案件由三名以上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參審機制。基于比較法的相關知識及經驗,在目前的試點階段,由三名以上人民陪審員與職業法官共同組成五至七人的合議庭進行審理,可考慮先在刑事訴訟領域的重大案件中探索嘗試。這種案件一般應為可能判處長期或無期的徒刑甚至死刑的案件,或者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疑難之處,或者定罪量刑可能涉及到社會倫理問題或公眾道德感情等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有多名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能夠在民意和司法的專業性質之間促進溝通,有助于提高審理的透明度和判決的公信力。
關于人民陪審員在案件評議過程中只就事實認定發表意見,不再對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表決的改革內容,一個重要的背景就在于,到目前為止我國的陪審制一直是陪審員在案件中既參加事實問題的審理,也對法律適用的問題發表意見。作為陪審制的制度理念之一,民眾參加審判是因其能夠從社會生活常識的角度,在案件事實的認定過程中與具有不同知識背景的法官形成某種認知或經驗上的互補。但在高度專業的法律解釋適用這個方面,代表一般民眾的陪審員相對于職業法官而言卻沒有這樣的優勢。區分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讓陪審員的作用集中于前者,有助于陪審制充分發揮其長處。相對于民事和行政案件而言,刑事案件屬于一種比較容易把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區別開來的領域。因為在確定罪與非罪和進行量刑之前,刑事訴訟可能有必要首先解決“是否存在著某種行為”以及“該行為是否確系被告所為”的所謂“純粹的”事實問題。因此,也可考慮先在刑事訴訟領域開展這項參審機制改革。以后再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將這項改革逐步擴大到行政和民事案件的審理中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