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必須認真研究冤錯案件的發(fā)生原因,以便將其限縮到最低水平。誠然,幾乎每一起冤錯案件的背后都有刑訊逼供的魅影。新聞媒體在報道冤錯案件的時候,往往也會渲染其中的刑訊逼供問題。于是,人們就會認為刑訊逼供是造成冤案的罪魁禍首,甚至會把偵查人員妖魔化,猜想那些審訊的警察都是滿臉橫肉的兇神惡煞。其實,刑訊逼供只是冤案成因的表象,每一起冤案的發(fā)生往往都是多種原因交互作用的結果,而這些原因的綜合就反映出刑事司法工作中的誤區(qū)。
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
中國素有偏重口供的司法傳統(tǒng)。古代的司法裁判就有“斷案必取輸服供詞”和“無供不錄案”的規(guī)則。“文化大革命”讓國人嘗到了“逼供信”的苦頭,于是1979年頒行的《刑事訴訟法》就明確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而且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如是規(guī)定之宗旨就在于弱化口供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倡導“由證到供”的偵查模式,但是在實踐中,許多偵查人員仍習慣于“由供到證”的偵查路徑。
所謂“由證到供”,就是說,偵查人員在辦案時要首先收集證據,不僅要收集能夠證明犯罪發(fā)生的證據,而且要收集能夠證明某嫌疑人實施了該犯罪行為的證據,然后再抓捕嫌疑人并通過訊問提取口供。簡言之,先取證,后抓人。所謂“由供到證”,就是說,偵查人員在獲悉犯罪案件之后,先千方百計去查找嫌疑人,找到嫌疑人之后就竭盡全力去拿下認罪口供,拿下口供之后再想方設法去收集補足有關的證據,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這種偵查模式的要點就在于“先抓人,后取證”。有人把這種偵查模式比喻為“擠牙膏”,即從嫌疑人嘴里擠出一點查一點,擠出多少查多少。“牙膏”擠完了,偵查工作也就終結了。
偵查人員偏愛“由供到證”的偵查路徑,首要原因還是“口供情結”。其實,不僅偵查人員有“口供情結”,檢察官和法官也有。所謂“口供情結”,就是說,人們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僅根據口供定案容易出現錯案,但是又舍不得離不開。偵查人員沒有口供不敢結案,檢察人員沒有口供不敢起訴,審判人員沒有口供不敢判決。這也導致依據口供形成的筆錄在刑事訴訟流程中處于核心地位,以至于我國這樣的刑事審判方式被有些學者稱為“案卷筆錄中心主義”。即使被告人在法庭上推翻了原來在偵查階段作出的有罪供述,法官一般也會結合其他證據對該有罪供述予以采納并采信。此外,導致這種偵查模式盛行的原因還包括偵查人員的敬業(yè)精神不夠、專業(yè)素質不高、技術手段落后等。
違背規(guī)律的限期破案
在中國大陸的犯罪偵查中,“限期破案”的說法是屢見不鮮的。一般來說,某地發(fā)生了重大刑事案件之后,公安機關的領導就會要求偵查人員“限期破案”。如果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市長或省長等政府領導也會指示公安機關“限期破案”,而且這些指示一般都會見諸報端。對于重大刑事案件,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普通百姓,都希望能夠早日破案,嚴懲兇手。“限期破案”的要求反映了這種心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安撫民心并震懾罪犯。另外,它表明了領導的重視,不僅可以調動偵查人員的積極性,而且可以集中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到該案的偵查活動中。
毫無疑問,與獎懲和晉升相聯系的“限期破案”可以激勵偵查人員的主觀積極性。如果沒有激勵機制,偵查人員也會偷懶耍滑,也會消極怠工,甚至會玩忽職守,消極辦案。因此,“限期破案”對于提高犯罪偵查效率來說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事實上,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就是在“限期破案”的要求下迅速查辦的,使那些犯罪分子及時受到了法律的懲罰。但是,“限期破案”也會產生一些負面的效果。如果偵查人員都是老實敬業(yè)之人,這種負面效果還不太明顯。雖然上級領導“限期破案”,但是偵查工作還要腳踏實地。能在期限內破案,皆大歡喜;不能再期限內破案,也要實事求是。如果偵查人員不都是老實敬業(yè)之人,這種要求的負面效果就會突顯出來。有些偵查人員可能會只要速度,不管質量,急于求成,以次充好;有些偵查人員甚至會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弄虛作假,以假當真。于是,“限期破案”就會誘使偵查人員步入刑事司法的誤區(qū),造就冤假錯案,滕興善冤案就是一個慘痛的教訓。
“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不符合犯罪偵查的規(guī)律。犯罪偵查的基本任務是查明事實,收集證據,緝捕罪犯。從表面上看,犯罪偵查就是偵查人員的工作,但是能否完成以及何時完成這三項任務并不是偵查人員一方就能決定的。在現代法治國家中,偵查人員不僅要查明案件事實,而且要用法律許可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因此遵照法律要求收集證據就成為犯罪偵查的核心任務。簡言之,辦案就是辦證據,辦案質量關鍵在于獲得證據的質量。誠然,發(fā)現證據和收集證據是偵查人員的工作,但是證據的發(fā)現并不完全取決于偵查人員的主觀意愿。犯罪行為都會在客觀世界中留下各種各樣的證據。從理論上講,這些證據都有可能被偵查人員所發(fā)現,但是在現實中往往有相當一部分證據是沒有被偵查人員發(fā)現的。實踐經驗表明,證據的發(fā)現既有必然性也由偶然性,其中有些因素是偵查人員無法掌控的。有些證據對于偵查人員來說就是可遇而不可求。想要的未必就能得到,能得到的未必都是想要的。事半功倍只是美好的希望,事倍功半或是無奈的現實。
公安機關的領導乃至領導的領導,可以要求偵查人員盡全力快速破案,但是“限期破案”以及“命案必破”的軍令狀卻可能南轅北轍。這些年披露出來的冤錯案件就一次又一次地證明了這一點。“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的壓力使偵查人員模糊了雙眼,步入偵查的誤區(qū),把希望當作現實來認定犯罪,甚至猶如“救命稻草”般把抓到的嫌疑人視為犯罪人。許多錯判就是這樣生成的。
(本文節(jié)選自《遲到的正義》一書的后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