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與意義:應當認真對待法學論文寫作
撰寫論文需要講求方法,然而方法究竟何在呢?其實,方法就存在于精神之中,存在于渾渾然的意識之流中,存在于對某種人類理智的渴求之中,存在于驀然回首的一瞬間。換而言之,方法并不具有獨立性和自足性,方法實際上就是對內容予以把握后的一種感覺,它存在于諸多內容的擁擠的縫隙中,存在于內容的交互作用中。這是實質性的方法;撰寫法學論文,要把握的首先是這種實質性方法,這是貫穿于內容之中而融合于其中的方法。這種方法難以盡說,其實也不可言說。能夠說說的,只能是方法的皮囊或者說方法的外殼;它們能夠被言說,但它們究竟管何種用途?則便是見仁見智的事情了。我要談論的,就是這種見仁見智的所謂方法。在這些方法中,首要的乃是明確寫作論文的意義何在?因為這是將林林種種的方法魚貫地牽引出來的精神之源。
對于法學畢業上來說,寫作法學論文具有重要意義:
1、法學論文寫作是對法學知識的檢閱和消化。
法學論文寫作的過程,就是法學知識辯證運用和實際運用的過程;在此過程中,作者要充分熟悉、加深理解法學知識,要善于調動法學知識、消化法學知識,并將這種外在的法學知識內在化,成為自己知識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這就是法學知識的鞏固過程,也是法學知識再生產的過程。通過法學論文的寫作,你將會發現你在法學知識的擁有者隊伍中,獲得了一定范圍內的話語權,或者你就成為了這個領域中的專家之一。
2、法學論文寫作是提高能力的重要方面。
法學學位論文的寫作,是法學研究生最主要的科研實踐活動,是培養研究生獨立科研能力和實際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能力培養是法學學位論文寫作的根本目的或基本目的。法學論文寫作是一項具有刺激性和挑戰性的事務和活動,它是對學生的綜合能力的一種全方位訓練。包括理論判斷能力、命題確定能力、資料搜集能力、系統思維能力、發現問題能力、批判和創新能力、寫作能力、組織安排能力、反思能力、對理論的鑒賞能力、整合能力、合作能力等。
3、法學論文是文化的一個載體。
法學屬于廣義的文學范疇。法學論文寫作也是文學創作。所以,通過法學論文的撰寫和思考過程,將對人類文化有一個新的理解,同時你奉獻的論文,也是對人類文化的一個貢獻,都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人類文化的進步;人類文化就是這樣在無數人的點滴積累下進化、升華的。對于人類文化的發展,我們每一個人都有一份責任,也可以說,人類文化發展,匹夫有責。
4、法學論文寫作也是人生一次寶貴體驗。
通過撰寫論文,將使自己的理論思維能力步上一個新的臺階,對人生的許多道理也會有豁然開朗之感,對世界觀和方法論都會有所改進和提升。法學知識是一種理性知識,它是一種講道理的有實用價值的知識,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要運用到的知識,所以通過寫法學論文獲取法學知識,明白法律道理,對人生而言無疑是一種理性升華,人生的真諦由此更加集中地展示出來。
二、法學學位論文的內涵詮釋
(一)什么是論文?
論文是一種用來表達學術觀點的文體,它通常由論點、論據和論證三個要素構成。因而它與諸如記敘文、散文、詩歌、小說等等均有所不同。我們寫學位論文,首先要有“論文意識”,也就是說,我們要寫的文章是“論文”而非其他,腦子里要始終記住這一點,落筆后的一切文字和內容,以及文章的形式和風格,都要符合“論文”的格式和要求,同時給人看起來也要像一篇論文。相較于其他文體而言,論文或論說文是比較難寫的,因為它不僅要有豐富的感性素材,同時還要有較高的抽象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說,撰寫法學論文,就是雄踞于法律領域的某個制高點,編織法學理論的錦繡圖案。
(二)論文的要素
關于論文的要素,學者們可謂見仁見智,說法各樣。但無論有何歧見,大家一致公認論文有這樣幾個基本要素:
1、提出問題,這是“論題”。法學上的論題就是通過論文所想要提出的觀點和見解。比如說,倘若你深切地感受到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難”,那你就會提出一個解決“起訴難”的觀點,比如要降低起訴的受理門檻。這個觀點就是論題。論題是提出問題,這是論文的第一步,也是最核心的一步,它構成了論文的靈魂。
2、分析問題,這是論證和論據!捌鹪V難”的觀點提出來后,就要論證這個觀點是成立的。所謂觀點是成立的,也就是說,它是有依據的,而不是根本不存在這個問題的“偽命題”。拿出依據來證明這個命題,這個命題就是“真命題”。只有真命題才有研究的實際價值,才能通過論文的研究,提出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法、途徑。這里最為重要的乃是“論據”。論據就是根據,就是證據,比如說,你有一個真實的案例,這個案例充分顯示了“起訴難”。這個案例就是證據或論據。為什么我說“起訴難”呢?請你看看這個案例。所謂擺事實、講道理,就是這個意思;這是法學論文創造的支撐點。這個支撐點一定要扎實、可靠,要使它建立在堅如磐石的基礎上,而不是捕風捉影般地建立在人云亦云的“沙灘”上。為了尋造這個論據,法學論文特別強調第一手材料,這第一手材料是來自有因的真憑實據,比如官方文件通報的數據、田野式調查所獲得的素材、訪談筆錄等等。報紙上報道的材料也不能輕信,要看是什么樣的報紙報道的,有怎樣的廣泛性等等。一般來說,不能將論據單純地建立在他人的法學著述上,因為用他人的法學論述作為論據,實際上無異于用道聽途說的傳聞證據來判案。
3、解決問題,這是結論。法學論文的最終目的是要對法治建設提出合理化建議,否則法學論文就成了純粹的學術游戲了。因此之故,法學論文一定要有一個最終的結論,也就是你的解決問題的方案是什么。比如說,如何解決“起訴難”呢?“綜上所述,我認為應當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這就是論文的出路或出口,否則論文轉了半天,還是停留在提出問題的層面!皢栴}確實嚴重,但我苦于毫無辦法”。如果是這樣,那你干脆不要寫這個論文,因為很多人都會提出問題,但不是很多人都會解決問題;正是因為你會解決問題,所以你才有必要寫這個論文,人們才有必要來閱讀你的論文。否則就是浪費人家的時間。人家讀到最后如果看不到答案,會脫口而出“這是什么論文?”;毋寧說“這就是一篇報道,而且可能還是蹩腳的報道”。
論題、論據和論證是學術論文的基本要素,這三個要素是缺一不可的。當然,論文除了內在要素外,還有外在要素,比如開頭、正文、結尾以及注解、參考文獻等等。
(三)論文的類型
論文可以分為學術論文和非學術論文兩大類型。學術論文是科學研究的成果的表達形式,它的出現,標志著或意味著人類理性的進步和人類知識的增長,它對人類是一種智力上的貢獻。
非學術論文是對學術論文的一種傳播和宣傳、介紹,而不是原始性的創造。比如報紙雜志上刊登的評論、政論等是典型的非學術性論文。
非學術論文的主要功能是對學術性論文的稀釋和宣解,但有時也可能會成為學術性論文的先導。我們的法學學位論文顯然屬于學術性論文的范疇;評價論文應遵循的首要的一步,就是看它是否屬于學術性論文,然后再看它是否符合學位論文的要求。我們撰寫法學學位論文要預防的就是邊寫邊滑向非學術性論文的軌道里去。
(四)法學學位論文屬于學術論文
法學論文應當注重以下方面:
1、原創性。
學術性論文中所提出的問題及其對問題的解決具有開拓性、填補空白性和創造性。它是建立在前人或他人對學術問題的研究成果基礎上的一種提升,或者強化、補充。因此,它推動了學術的進步,張揚了人類的理性,演繹了人類的智慧,延伸了人類的知識譜系。它是一種創造,一種創新,一種開拓,一種發現,一種發明,一種空前的貢獻。它既是以往知識和學術的一個最高點,同時又為將來學術的發展提供了新的起點,因而它是一座學術性橋梁,也可以說是一個學術性的里程碑,它為學術的發展貼上了別具個性的標簽。所謂學術傳統或學術傳承就是這樣形成的,有許許多多前前后后具有這樣或那樣聯系的學術成果連接和溝通起來的學術之流,這就是學術傳統,有時也俗稱“學統”或“學脈”。學術成果的載體便是學術論文,學術論文的價值便是學術成果。一篇論文之所以被稱為是“學術論文”,乃是因為它創造了“學術成果”,就像在一個巨大的學術之樹上,它又綴上了一個學術之果。因此,學術論文的基本依據就是其含有的學術價值,否則,它充其量只能算是形式上的學術論文或自封的學術論文,在本質上,它便不屬于學術論文,或者說它便不能躋身于學術論文的圈子。有的人寫了很多本書,但是用學術著作或學術論文的標準來衡量,可稱為法學論文或專著的卻甚為了了。就像一個服裝店一樣,有的人是做衣服的,他提供的便是“學術論文”;有的人所作的工作,就是將他人做的衣服綜合到一起,用一種標準來梳理梳理、分類分類,最多加上一些自己并不準確的理解,如此而已。
非學術論文所表述的或承載的內容則不具有原創性,其功能在于對學術論文所包含的內容進行某種程度上的傳播,介紹,宣傳,當然,有時也可以是反駁或質疑。僅僅提出質疑還不是學術論文,如果在質疑的基礎上還提出了自己的獨到見解,帶上了原創性,則也便轉化成了學術論文。雖然這種學術論文是在其他學術論文的刺激下形成的,但也因其具有了學術價值而變成了學術論文。
一般來說,學術論文的價值要大于非學術論文的價值,但非學術論文對于學術論文的價值發掘也是不可或缺的;通常,人們不能用另一種學術論文來宣傳介紹其他的學術論文。其原因主要在于學術論文與非學術論文的下一個區別:理論性和通俗性。
2、理論性。
學術論文是一種學術進步,它是學術成果的集中反映和高度抽象,因此學術論文具有極高的理論性、概括性和由此帶來的抽象性。打一個未必恰當的比方,如果將《三國志》看成是學術論文的話,那么,《三國演義》則屬于非學術論文。所以,《三國志》難懂,屬于史學著作,而《三國演義》則引人入勝,通俗易懂,屬于小說。
學術論文之所以具有理論性,原因在于:學術論文發現了某種潛存于自然界、社會界、人類界的規律、現象或必然的因果關系,而將它揭示出來,公布和表述在學術論文中,而這種被發現的諸如規律等客體本身是非常抽象的,它們是最簡單的原型,其內容剝離了所有可以剝離的因素,成為一個赤裸裸的原生態式的存在物。這就是學術論文的理論性根由。所以,學術論文通常是非常枯草乏味的,難以引起人們情感上的共鳴,而只能在苦苦思索的理性軌道上相碰撞,從而獲得某種知識上的愉悅。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學術論文是曲高和寡的陽春白雪。高山流水覓知音,英雄惺惺惜惺惺。一篇論文化為鉛字容易,獲得知音般的回饋是何等不易!
非學術論文則針對學術論文的這一特點,反其道而行之,將學術論文所發掘的學術成果,用盡量通俗化的語言將它們加以演繹和細述。在非學術性論文中,可以大量使用學術論文一般不能使用或非常忌諱的比喻、感嘆、夸大、形容等語匯。
3、規范性。
法學論文寫作方法論是一門科學,也是一個獨立的學科,屬于法理學及其法律方法的范疇。法學是否發達,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看其論文寫作是否講求方法,方法中就包含了規范化要求。
比較而論,我國法學著述在規范化上有了相當程度的進步,但不可諱言的乃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法學學術著述的規范化程度還處在較低的層次;換而言之,我國法學研究的學術性尚有待大踏步地發展。
其實,我們古人在著書立說上是非常注重理論性和規范性的。理論性和規范性在一定意義上說是不可分開的:缺乏規范性,理論性就難以體現出來;缺乏理論性,規范性也就失去了依托。
我國儒、墨二家的倫理學、印度的因明學、西方的邏輯學(logic)、實證主義(positivism)、以及現代的知識論(epistemology)、方法論(methodology),與各種研究法(approach)或方法(method)等,均為講求學術研究途徑與方法的寶典。
學術論文非常強調規范性,可以說,規范性是學術性論文的生命線,一旦缺乏規范性,或者在規范性上帶有明顯瑕疵,那么,即便論文的實質性內容尚可,其論點甚至具有尖端性和前沿性,則也很難被歸入學術性論文的陣營中去,而且很快會被淘汰。如果這樣的話,實際上這種論文中含有的閃光的觀點和學術見解就被掩埋了,這無疑是一種損失。就像一個人一樣,如果這個人很好,但就是缺乏規范性,行為不規范,衣著不規范,言語不規范,則該人的最后得分必然會受到影響;甚至于這個人是否真是好人,也很難得到認同。
學術論文具有嚴格的規范性,標題怎么寫,開頭怎么寫,中間怎么寫,結尾怎么寫,注釋怎么寫,摘要怎么寫,關鍵詞怎么寫,甚至于鳴謝語怎么寫,等等,都有一定之規;也正因如此,學術論文很容易淪落于八股文的藩籬里面,顯得非?莶莘ξ,使人很難讀下去。但這不是最佳境界,最佳境界應當是融學術性與可讀性于一爐,二者渾然一體,使之不可分離。讀這樣的論文應當是一種享受,而且覺得不知不覺就讀完了,這種論文不僅寫起來是一氣呵成,而且讀起來也是酣暢淋漓,甚至有不忍卒讀的感覺。好的文章給讀者所形成的是一種內在的讀法,而不是如同中學生那樣,硬著頭皮為了完成作業或任務般地去讀。我們讀一些法學文化性的文章或著作,有時就會有這樣的感覺;但有一些制度性的文章,讀起來也非常令人入迷。我們常常說哪篇文章哪本著作讀起來非常過癮,簡直就像阿里巴巴惶入深山寶庫,滿目金輝,遍地珠璣。這就是學術上的盛宴。這里的關鍵在于兩個方面:一是學術性內容你體會得深還是不深;二是你平時的文字功底究竟如何。這的確非一日之功。
總的來說,法學學位論文既然屬于學術性論文,就要按照學術性論文的要求去對待,就要講求它的原創性、理論性和規范性。惟其如此,才能體現出它的價值,才能給人以啟發,才能在學術的分類架上占有一席之地。實際一點說,也才能非常愉悅地通過學位論文的答辯,使這種人生難得的學位論文答辯過程留下美好的記憶。
三、法學學位論文的寫作步驟
在論及寫作步驟之前,先談兩個問題:一是法學論文寫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二是一篇合格的法學學位論文應具備哪些要素或者說應符合哪些要求?
我認為,我國法學位論文所出現的最主要的問題,乃是學術規范化問題。具體表現在:
1、在選題確定上不具有規范性。有時失之過大,有時過于空泛,有時過長,有時文不對題,有時故弄玄虛。
2、論文往往缺乏主題,主題思想不規范。一篇論文,看不到作者的觀點是什么,要表達什么見解,或者要提出什么問題。
3、在文獻總結上不規范。
4、在格式上或論文的完整性上不規范。如前言、導論、結束語、結論,分段落等。
5、在注釋上不規范。一是根本不注釋或只有很少注釋;二是注釋本身不合乎要求;三是注釋內容單薄。
6、在行文用語上生拼硬湊,佶屈聱牙,令人難以讀懂。
上述不規范的集中表現就是所謂原創性問題,由此所導致的結果是:專著不像專著,論文不像論文,教科書不像教科書。
只有克服上述不規范現象,法學學位論文才能達標,也才有資格被評為優秀論文,尤其是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與之相應,一篇好的學位論文的標準應當是:
1、選題好;
2、格式符合要求;
3、觀點明確、正確;
4、資料新穎、翔實。
5、邏輯結構嚴謹。
6、結論有說服力。
7、文筆流暢,語言水平較高。
上述標準其實都是我們論文指導老師和評閱老師寫論文評語時慣用的公式型語言。一篇思想嚴密而堅實的論文,是規范性論文寫作所期望的理想。一篇好的規范性論文,必須具備可理解性和說服性,而這兩種特性又是相輔相成的。
上述問題的避免以及上述要求的達到,都歸結到一點,這就是:撰寫法學學位論文要講究程序和步驟,這是方法論的重要體現。
(一)撰寫法學學位論文要講求程序或步驟
寫論文具有嚴格的程序性或步驟性,也可以說是程序正義決定實體正義,程序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決定論文質量的高低。當然這個程序不是法定的,而是一個經驗性的程序,有的步驟可以省略或合并,有時前后的順序可以顛倒。
北大著名的王力教授認為,寫論文分三個階段:論文的選題;論文的準備;論文的撰寫。臺灣宋楚瑜在《如何寫學術論文》中提出,撰寫學術論文和研究報告有十個步驟:
1、選擇題目;
2、閱讀相關文章;
3、構思主體與大綱;
4、搜集參考書與編制書目;
5、搜集資料,做成筆記;
6、整理筆記,修正大綱;
7、撰寫初稿;
8、修正初稿并撰寫前言及結論;
9、補充正文中的注釋。
10、 修繕完稿。
可見,寫論文是有步驟的,這個步驟也是有先后的邏輯關聯的。撰寫法學學位論文,更加強調這種步驟的科學合理性,甚至于,有的步驟是法定步驟,比如選題和開題報告的撰寫,這就必須按照規范要求先行通過,然后才能動筆撰寫。在撰寫的過程中也分為好幾個步驟。這個步驟形象點說,類似于路標,晚上行走在悠長的道路上,如果沒有路標作為指引,則極有可能會迷路,而這種迷路有時自己并不知曉,而更多的時候則采取“間接故意”或“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殊不知,這樣做的結果是重復勞動,這其中有許多勞動都難以體現出真正的價值。尤其是,由這種“信天游”的方式所形成的所謂文章,最后修改起來也往往顯得無從下手?梢哉f,不講步驟的論文創作,就是不講方法的論文創作;不講方法的論文創作,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創作。
( 二)選題
(1)選題的重要性
好的選題是成功的一半。因為它決定你的論文能否寫得順利;資料是否足夠;提出來的問題是否能夠回答;能否提出自己獨立的見解;將來能否公開發表等等。
法學學位論文的選題是法學發展的“哨所”,選題怎么樣,不僅關系到這篇論文能否寫成功,同時還涉及到有限的資源是否能夠被優化配置到法學發展最需要的“刀刃”上。這里面就要有一種社會責任感,要有一種學術道德性,同時更需要有一種社會敏感性。如果圖省事而選一個非常熱的題目,自己又沒有新意可以貢獻出來,那么,選這樣的題目寫學位論文,難免有浪費稀缺資源甚或欺世盜名之嫌。
舉例言之,我們民事訴訟法學上的學位論文寫作,于博士論文而言尚追求“空白填補性”,因此最大的問題不在選題,而在寫作。但碩士論文就不同了,其最大的問題在于選題。比如簡易程序的改革、再審制度的改革、審前程序的改革等等,已經翻來覆去不知有多少人寫了這樣的題目,非學位性的學術論文也已汗牛充棟了,再選這樣的題目究竟能作出多大的貢獻呢?“什么是你的貢獻”,這句話應當經常在我們的耳邊響起,作為我們治學的警示。
(2)選題的原則
那么,應當如何選題呢?選題之時應當考慮若干重要的因素,這些因素就演變成了選題的原則。掌握這些原則,就能選出一個好題;選出一個好題,論文的寫作就占據了一個優勢。所以,選題是重要的,同時又是需要有智慧的。一定意義上說,單純地看他的選題,就能夠測出此人的學術水準如何。
有學者認為,選題應當考慮這樣幾個因素:1、選那些同現實關系緊密一些的問題;2、選那些自己比較熟悉和有較多體會的問題;3、選那些社會上或學術界爭論較多、亟待解決而自己又有一定認識的問題;4、選那些自己積累資料較多,而且具有一定見解的問題;5、選那些與本學科建設關系密切的問題。
這種觀點并且認為,選題本身也要有準備。選題要有選題的根據。首先必須廣泛射獵和瀏覽有關的資料。這是選題的根據。這就是博觀約取的意思。就一般而言,這種宏大敘事式的題目往往有點脫離實際,愿望雖好,但條件不具備,還是達不到目的的;那么,不妨慢慢來,一步一個腳印,從小到大,由近及遠,逐步積累,一旦條件成熟,便水到渠成了。這就叫做小題大做。
宋楚瑜提出選題的原則包括:
1、選題應依志趣;
2、對于所選題目應有相當準備;
3、題目宜切實,不宜空泛;
4、題目宜新穎致用;
5、避免爭論性的題目;
6、避免高度技術性的題目;
7、避免直接概括的傳記;
8、避免做摘要式的論文;
9、題目范圍不宜太大。
筆者管見以為,法學學位論文的選題應當注意這樣幾個關鍵之點:
其一,選題要有關聯性。
這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說,學位論文不能跑題,不能逾越你所從事的學科研究的畛域,而選其他學科的題目。比如說,你是研究民事訴訟法學的,那你就要選民事訴訟法學范圍內的題目,而不能選到民法領域去、法理領域去甚至選到哲學、經濟學、社會學領域去。舉一個破產法方面的例子。在破產法范圍內選題,比如選破產原因、破產能力、破產和解、破產管理人、破產分配程序等等都是適當的題目,但如果選破產重整為題,就要慎重劃定范圍了。因為破產重整這個題目極容易滑向經濟學領域。再比如,選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一個適當的題目,但是如果選客觀真實觀的哲學貧困,就容易偏題了,因為這主要涉及到哲學問題了。
凡是有關聯的都可以選,反之沒有關聯性的,就不要去選了,否則不僅會被推倒重來,而且即便勉強寫來,也會感到力不從心。
其二,選題要有重要性。
有了關聯性還僅僅是前提,在這個前提下,選擇法學學位論文還要看有沒有重要性。沒有重要性的題目,雖然也有關聯性,但也不能去選。比如說我們民事訴訟法學中有非常多的純技術性問題,比如民事訴訟法的地域效力、期間的計算、轉交送達、訴訟費用的計算規則等,相對來說就不是很重要,材料也不太好找,實踐中爭議也不大甚至根本就沒有爭議。這就說明此類題目不具有重要性。重要性與時代的需要性是聯系在一起的。我們要將學位論文放在最需要解決的問題上,而不是非要找到一個人們怎么想也想不到的題目。像我所說的一些枝節性、技術性問題,可以由實踐部門的法官、律師們發表一些短文來解決。
其三,選題要有前沿性。
某一個學科的論文題目實際上是成體系的,它們構筑在一起恰好就是本學科的最大外延。但是,這個體系中有的題目已經滯后了,或者說是“老掉牙”了,而有的題目則屬于學科發展的最新問題。比如說,民事訴訟法學中,原來有一些題目是新穎的,但現在已是老題目了,作為學位論文不能再選了。在制度或程序層面,諸如論普通程序的特征、簡易程序的特征、一審與二審的區別、二審與再審的區別等,這些題目在20年前可以選,因為那時候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總體上屬于注釋法學范疇;但現在不能再選這種實定法上的題目了,要注重題目的理論性和制度變革性。再如,香港的碩士生,前幾年一再選兩地的司法協助問題研究,現在再選這樣的宏觀題目,已不適合了。
選題的前沿性是具有開拓性的題目,比如訴權濫用及其規制,這個題目當下而言就具有前沿性;早十多年選訴權保障的題目具有前沿性,但現在就未必了。當然這個題目還可以細化,細化了也還是有前沿性的。比如訴權的憲法保障、訴權的經濟保障、訴權的程序保障等,就具有前沿性了。再比如說,舉證責任的分配這個題目,10年前是較好的題目,現在就顯得有些滯后。但假如研究證券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醫患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等,便具有了前沿性。因此,所謂前沿性,一定意義上可以兌換為深入性。
其四,志趣性。
作者對該選題要感興趣,否則選題即便符合上述特性,也不適合選。杜威(John Dewey)說過:“好奇心的產生,是由于研究者對事物之觀察與材料之累積所引起的,也就是研究者對問題產生興趣。好奇心屬于純粹求知的性質,為積極求知的能力”?梢,興趣是能力的源泉。在法學論文選擇上,我們即便在通常的學術刊物上也能看出,各學者的選題風格是不同的。有的偏重于抽象思辨,比如論民事訴訟文化、談訴訟體制構架等等,還有的則比較垂青于具體而微的選題,如參與分配制度研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制度研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研究等等。所以選題一定要適合作者的興奮點或興趣點。有人可能對執行程序感興趣,有人則可能對證據制度感興趣,還有人可能對法院辦案的具體流程感興趣,有人對涉外程序感興趣,有人則對西部法院辦案的特別慣例感興趣,這是不一而足的。
如何發現自己的興趣點?最主要的是你聽課或讀文章著作的時候是否特別留意某個課題。同時,還要看你現在從事的或將來希望從事的工作類型。對在職的同學來說,注意將論文與工作需要結合起來,做到學以致用,也是事半功倍的選擇。
其五,適中性。
對于法學學位論文的選擇來說,題目過小和題目過大都是應當避免的傾向。比如論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兩大法系國家民事訴訟制度的比較研究,論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特征等這些題目便偏大,不容易把握,如果讓一些大家來寫,可能會比較適合,因為他們可以高屋建瓴地發表自己的概括性看法。但對碩士論文來說,這些題目就要求考證得非常精細,篇幅顯然過大,難度因此而增加。題目過小也不好,比如目前將送達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比較適合,但如果僅僅寫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一種方式,就顯得過小,對制度性變革不會帶來明顯效果。我們說小題大做,這里的“小題”,是針對宏大敘事式的大題來說的,而不是果真是越小越好。這應當依各國學科研究狀況和程度而定,在我國,作為學位論文的選題還是居中較好。
(3)法學專業論文選題
法學題目分為兩大類:理論性選題和應用性選題。
理論性選題包括:法理學、憲法學、法史學、比較法學上的課題。如:論依法治國是中國的必由之路;論法律的社會性特征;論法律的價值;論中國法治傳統的特征;兩大法系法律的比較;等等。
應用性的選題包括:民法學、經濟法學、國際私法學、刑法學、三大訴訟法學等。
理論性法學的選題需要有抽象思維的能力,對法律文化感興趣,同時有豐富的法學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的積累。
應用性法學選題比較務實,它通常是對一個法律的整體結構或其部分內容的一個分析論證。比如:論制定我國的物權法;論合同法的修改;我國應當制定統一的破產法;論民事訴訟法的修改。這些都是比較大一點的或宏觀一點的題目。應用性選題一般較小,如:論公司法上的股東派生訴訟;論證券訴訟;論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論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論辯訴交易;論口供;論民事證明責任的分配;論電子證據,等等。應用性的選題適合那些擅長具體思維的人,這種人比較嚴謹,對具體制度建構的合理性比較敏感。
某一個部門法學,其選題的內容可以分為很多層次,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個層次。以民事訴訟法學為例,它就可以分為:
第一層次: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哲學思考。
具體題目可以是:民事訴訟的文化論;民事訴訟的模式論;民事訴訟的目的論;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論;訴權保障論;民事訴訟基本原則體系論;處分原則論;辯論原則論;當事人平等訴訟地位保障論;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論;民事訴訟調解論等。
第二層次:民事訴訟法的實證研究。
如民事訴訟中的陪審制研究;民事訴訟審級制度研究;民事訴訟合議制度研究;公開審判研究;回避制度研究;判決的效力研究等。
第三層次:民事訴訟的實務考察。
如執行難的成因及其克服對策;論對當事人起訴權的保障;證據交換的基本規則研究;證人出庭問題研究;證人保護制度的構建;證據收集機制研究等等。
有的民法學者舉例說明論文題目的層次性,這對限定論文范圍很有借鑒意義。比如說對法人制度的研究,就可以分為多級論文題目:法人制度論;企業法人制度論;企業法人成立條件論;企業法人章程論等。
這種觀點還認為,選擇和確定論文題目,還要考慮論文的類型。民法學的研究可分為民法解釋學、民事立法政策學、比較民法學、民法史學以及民法社會學等。從內容上看,論文可分為7種類型:1、改革型;2、解釋型;3、史學型;4、總結型;5、借鑒型;6、比較型;7、邊緣學科型。
(三)論文的主題
論文的選題和論文的主題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聯系在于論文的選題決定論文主題,或者說論文選題為論文的主題劃定了范圍。比如說,論文的題目是:論我國執行體制的改革。從這個選題中還看不到主題,也就是作者希望表達的具體觀點或核心思想,只知道作者對現存的執行體制不夠滿意,或者認為它存在缺陷,希望采取改革的措施加以完善。但是,如何完善呢?題目當中沒有也往往不能表現出來。那么這就涉及下一個問題,該論文的主題是什么呢?比如該論文的主題可以設定為:我國的執行體制應當結束分裂局面,應當設立統一的執行機構行使執行權。由此派生出的主題,或者第二級的主題是:法院不得行使民事執行權;法院行使執行權難以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主題可以分為多個層次,逐步演繹。但核心主題最為重要。這里做說的主題,指的是核心主題?梢姡撐牡闹黝}是論文的“眼”,或者說是“靈魂”,它貫徹于論文的全部內容之中,全部內容都要為這個主題服務。論文的學術價值和獨立性便體現于此。
杜威(John Dewey)說過:系統的推論,即由認識前的無組織、無連貫的個別事項,尋求確定的互賴關系而聯屬之,使成一貫性的整體,此一過程乃是前提與結論之關系。這里所謂的結論,便是論文的主題。論文的主題是論文的核心思想。一般而言,思想性的論文應有主要的核心概念及隸屬于核心概念的一系列次級概念。論文的主題得到確定,則核心概念才得以確立。
柏拉圖的《理想國》似乎整篇都在解說“正義”(justice)一詞。亞里士多德反對柏拉圖的觀念的模型說,提出數種理由或論證,其圍繞的核心也是其主題。劉南平寫過一篇關于法學博士論文寫作要求方面的文章,題目是:法學博士論文的“骨髓”和“皮囊”---簡論我國法學研究之流弊,發表在《中外法學》2000年第1期上。其有關命題部分講得最好,摘其內容如下,供大家參考:論文的命題既是研究的出發點,也是研究的終結點,它是博士論文水準的集中表現和最終成果。博士論文對命題的要求如同一個自然科學工作者對自己的研究要追求創新尋找發明一樣重要。
命題就是筆者所說的“骨髓”。簡單地講,它應該是貫穿整個博士論文的中心論點,是你試圖在論文中探討或論證的一個基本問題(general issue)或基本觀點(general position)。
一篇法學博士論文的全部內容必須是圍繞著一個基本觀點而展開的,否則它就不是一篇地道的博士論文,而更像是一本冠以博士論文之名的教科書而已。教科書是不需要有中心論點的,它通常只是一門學科里相關內容的堆砌,如同一座門窗屋檐具備、千篇一律的樓房。關于原創性(originality)的定義眾說紛紜。但無論如何,其研究成果要體現一個“新”或“創造性”(creative)。它或許是意念上的(idea),也可以是方法上的“新”或“創造性”。Phillips認為,在其他國家先前已經研究過,但在本國還沒有研究過,這也算是創新。
只有當你要確定或提出一個基本觀點,你的論證就有了方向,就知道怎么樣組織素材,安排結構,并提出圍繞著基本觀點而展開論證的分題研究(sub-issues)。
(四)資料收集和整理
北京大學教授著名哲學家張世英在“談談哲學史的研究和論文寫作”一文中說到了黑格爾的一個相關觀點。黑格爾在《小邏輯》第三版序言中說:人們對于一般的研究對象倒還懂得,在討論之前應該有要先具備某種程度的知識之必要;唯獨對于哲學,卻以為不要細微知識,甚至不必依據常識,就可以參加討論和評點,這種人“沒有憑借作為討論出發的根據,于是他們只能徘徊于模糊空疏以及毫無意義的境況之中”。
黑格爾的這種議論實際上強調的是資料收集和資料消化的重要性。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資料的收集和充分準備對于寫作論文來說就相當于“做炊之米”。
資料應如何收集和整理呢?我認為,資料收集和整理應依循以下原則:
1、竭澤而漁的原則。
在資料收集上,首先要做到全面,應將本課題范圍內的所有資料盡可能地收集到。因為,倘若不經過這個過程,你就不可能知道哪些資料是重要的,哪些資料是不重要的,也就是無法做到對資料的恰當評估,就無法對資料進行有目的的排隊,就無法對無關緊要的資料進行舍棄,同時也就無法將重要的資料有效地引用到你的文章之中。所以,我們經常聽到論文答辯的時候,有的答辯委員老師就直言不諱地指出,你的論文在資料收集上層次太低,或者你所收集的資料已經過時了,這種資料也包括外國資料在內。外國的資料的也要收集到最新的,而不是隨手收集隨手采用。因此,該原則不僅提出了資料全面的要求,而且也提出了資料新穎的要求。
2、層次分明的原則。
所收集的資料往往堆積如山,良莠不齊,那么,在浩如煙海的資料堆中,如何進行取舍就是一個非常關鍵、很見水準的環節。收集資料必須要抓住重點,真正發揮作用的是最后剩下的重點材料,其它材料一概要舍棄。比如說,寫民事訴訟調解方面的學位論文,第一層次的資料應當是立法資料和司法解釋,將關于調解的立法資料和司法資料全部收集殆盡,這其中也包括國外的有關典型規定。第二層次應當是中外比較重要的論文(往往是長篇的專論)或者專著中的相關部分。第三層次是自己調查收集的實證材料,包括訪談筆錄、問卷材料、數據等等。第四層次是能夠說明問題的典型案例。
3、分類比較的原則。
搜集到的資料,除書籍外,可用筆記本、活頁紙、卡片、剪報、復印件等形式保存。無論采取什么形式,應使之便于分類整理。分類整理的資料,便于綜合、比較、分析。看一本、一袋、一批同一問題的資料,好像參加一次研討會,可以了解各種不同的見解,對自己起到啟發、補充、提高等作用。就在這種反復分類、經常比較的基礎上,對所收集的資料就逐步熟悉起來了,對論文的觀點也同時慢慢地形成了。
(五)提綱
提綱猶如一項工程的施工藍圖,是能否保證論文具有較好質量的又一重要環節。對論文提綱要反復研究、思考和修改,務必使論文提綱寫得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論點準確、邏輯性強。提綱首先在整體上應體現論文題目的目的性,要從各個方面圍繞主題來論述,論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使論文和題目緊扣起來。我們寫論文經常容易忽視或者說輕視的環節就是論文提綱的勾畫,覺得這是白白浪費時間,或者說,用腦子記一下就可以了,不必要細加斟酌,F在看來,這種過于自信的看法是有問題的。因為在寫作的過程中,人們往往偏重于情感性的漫游,這個漫游的過程甚至是不自不覺的,突然回過頭來看,覺得寫得已經很偏題了,這就是沒有按提綱寫的緣故。提綱應當是深思熟慮的結果,它體現了審慎的理性,提綱的構架一般是比較準確的,最符合作者的原意,所以提綱通常不必要大改。
(六)論文寫作
南北朝時的文藝理論大家劉勰在代表作《文心雕龍》“神思”中談到:作家為了創造性構思,必須具有四個方面的修養:一是積累知識;二是辨明事理;三是參考經驗;四是訓練情致。這說的是論文的寫作必須各方面的條件全部具備,方能獲致成功。尤其是,劉勰提出的這一句話我覺得非常有道理,這就是:“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我們平常說,言為心聲,文如其人,說的就是文章寫作的自然規律和內在本質,法學學位論文的寫作也應當是這樣,就是要將自己反復思考后的成熟思想和觀點寫出來。魯迅先生曾寫過一篇文章《作文秘訣》。這篇文章并不是真正告訴人們以什么作為的“秘訣”,而恰恰是指出作文并沒有什么“秘訣”;所謂“秘訣”,無非是寫作時裝腔作勢,故弄玄虛,用某種障眼法嚇唬人、愚弄人罷了。作文應當:有真意、去粉飾,少做作,勿賣弄。這個道理也適用于寫作畢業論文。
有一句老話叫文以載道。文章是一種載體,是承載和表達、闡發治國濟民的道理或學術理論的工具。文章,指一般的理論性文章,總都是有所為而發的。寫文章,要有一定的文字修養,但關鍵在于具有包括文字修養在內的一系列基本修養,嚴格地從實際出發,把實事求是的精神貫徹到真個研究當中去。我們寫作法學方面的畢業論文,就必須特別強調邏輯思維,強調理論觀點上的周至和嚴謹,使之具有強有力的思辨和說服力量。
我認為在寫法學學位論文的過程中,應當注意處理好這樣幾對關系:
其一,處理好大綱與內容的關系。
大綱是內容的前奏,大綱一旦形成,就預示著內容即將很快就會叩門而至,倘若你構思精巧,腹稿已久,則內容便會隨著大綱的落成而紛至沓來,其情景猶如江南梅雨時節的雨步,顯示零零星星的點滴,緊急著不久就會是靡靡細雨變成疾風驟雨。這里面說明,大綱固然是重要的,但成熟的內容乃是邏輯在先的。如果內容在腦腹中尚未醞釀到瓜熟蒂落的程度,那么,其結果便是,大綱不可能真正形成;即便勉強草就而成,也難以真正起到大綱的作用。這樣的大綱擺在一邊,其實并不起作用。因此,大綱是在內容構思而成的基礎上自然形成的,形成大綱后,再動筆或用鍵盤將存在于無形之中的內容,用文字的形式表現出來?梢姡缶V與內容的關系是富有辨證意味的。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內容與大綱又都是處在變化狀態中的。先是模糊的內容形成清晰的大綱,然后是清晰的大綱在內容外化的過程中不斷地調整,在二者間形成了一個動態的互動關系,相互促進,共同臻于完善。理想的結果一般是:內容寫完了,大綱也調整完了。內容與大綱同時成就了自己。這里要注意的是兩種傾向:一是小覷了大綱的作用,另一是機械地看待了大綱的作用。此外還要注意到一點,這就是大綱必須是自己動手去寫,而不是仰仗老師或者他人給你一個大綱,然后你簡單地將內容填充進去。這樣永遠寫不出屬于自己的有靈魂的文章。
其二,處理好資料引用和論文創制的關系。
資料的引用應當恰到好處,篇幅不宜太長,前后應避免同一資料重復出現。論文的創制應當是主體,資料的引用是為論文的創制服務的。不引用資料是不規范的論文創作,過多地引用資料屬于偷工減料的做法,容易掩蓋論文的創造性。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觀點與材料相結合。既不使人讀后感到空泛,又不覺得是資料的堆積。要做到這一點,單純地依賴技術是不行的,關鍵在于作者對研究的內容與問題應有真正熟悉和掌握,有較深的研究,真正能達到運用自如。正如俗話所說,熟能生巧。
同一類主題會有很多資料,這些資料浩如煙海,良莠難分。這就需要花功夫去認真閱讀;閱讀資料是遴選資料的必要步驟。有一句話說,書讀百遍,其義自現。這是要花真功夫的!肮Ψ蛟谠娡狻,古人的這句話是肺腑之言、經驗之談,值得銘記。寫文章的功夫主要在閱讀文章和打腹稿的過程中,真正寫起來,就能夠一揮而就,一氣呵成。如果一邊寫,一邊像擠牙膏似的尋找資料,引用資料,這樣肯定寫不出好文章來。引用資料有暗引和明引兩種:暗引就是將你閱讀過的資料的意思,用自己的語言表述出來。比如說,你在寫訴訟效率的時候,可以引用“遲到的正義就是非正義”,這是引用,但不是直接引用,而仿佛是自己說出來的似的。除了眾所周知的你可以暗引外,其他的一般都是要采用明引的形式。明引與暗引不同的地方在于,明引要注明出處,而暗引則未必要寫注腳。
其三,處理好文辭和內容的關系。
做人要文質彬彬,對于論文創作來說也要做到文質彬彬。有的論文就像散文一樣,文辭之美超過了內容之質;還有的則相反,內容很好,文辭比較貧瘠?傮w上我們應當以意役文,而不能以文役意。在這里要引述一下劉勰《文心雕龍》中所說的兩個故事。一個故事是:從前,秦國的姑娘嫁到晉國,跟從的有穿著文繡衣裳的陪嫁女子,晉國人看重陪嫁女子而看輕了秦國姑娘。這有點喧賓奪主的味道了。另一則故事是:楚國人把珠寶賣給鄭國,做了只用桂椒來熏的寶匣,鄭國人買了寶匣把寶珠還給了楚國人。
當然,不同的題材,應當有不同的文辭表達。比如說,制度構建型的論文,文辭應當質樸。因為質樸的文辭多一份嚴肅,制度構建應當質勝于文。而寫法學理論或法律文化領域的論文,講求文辭之美可以更多地給人輸送一份愉悅感;同時文辭優美的文章,被人傳唱的可能性更大,因而更容易“流芳百世”。大凡古今中外流芳百世型的文章,必是文辭優美的洞見之作,也就是形式與內容兼顧得渾然一體的文章。由此來看,文辭美不美,一定意義上能夠決定文章的“壽命”;同時,也正是文辭之美,才顯現出了創作者的個性特征。有些人的著述,你可以隨意地更換或安放任何人的姓名,哪怕是陌生人的名字,而不會覺得突兀。這是因為這些文章,徒有干巴巴的內容,而匱乏文辭的緣故。還有一些人的文章,則被打上了深刻的個性化烙印,你不用說更換姓名不成,即便試圖換上幾種說法或幾個語詞,也是難乎其難的。
其四,處理好篇幅大小的關系。
應緊緊扣住文章的題目,突出重點和要點,按照簡要、精煉的原則,決定資料和觀點的取舍;對于那些可寫可不寫、可引可不引的觀點和資料,即使觀點正確,資料珍貴,也一律割愛,毫不可惜。有的學者倡導“厚積薄發”,也有這個意思。文章的篇幅,就其本質而言乃是形式;文章的質量決定于文章的內容而不是篇幅。有一些短小精悍的小品文,可能會令人讀后久久回味,給人的靈魂以震撼;相反,有一些篇幅很長的文章,內容卻顯得枯草乏味,令人讀起來味同嚼蠟。這一類文章貢獻給人類的精神財富,實在是很少的。尤其是這類文章,將其原本就很稀薄的內容,平均分配在各個章節,給人的一個感覺,就是不讀也棄之可惜。當然,篇幅不是越短越好,尤其是法學學位論文,不等的層次有不同的字數要求,盡管這些要求未免形式主義之譏,然而也有一定道理。一定的字數是用以表述學術思想的必要的載體;學術思想的形成過程,便是通過一定的字數從容地加以表述的過程。學術思想的生成是由點狀到線狀的演變過程,它在文字的積累中逐漸地由模糊到清晰,由較不充分到較為充分,由較不系統到較為系統,由較不正確到較為正確,由較不自信到較為自信。因此,法學論文的創作過程,就是法學思想生成的過程;必要的文字是法學思想從孕育到定型的搖籃。
其五,處理好初稿與改稿的關系。
初稿完成后,一定要改稿;一稿就成的文章,縱好也有限。碩士論文、博士論文甚至任何文章都不可能不作修改而一次寫成,常常是需要反復仔細思考、推敲,對論文作反復的修改。改稿之前,最好冷卻一下,然后再改稿,這樣更富有理性一點,同時也更能割舍。但是這期間相隔的時間也不能太長;時間太長改起來就生疏了,因為原來業已形成的思想之流由于時間的緣故而顯得不那么豐沛了,甚至有逐漸干涸之虞。因此,寫文章要及時,改文章也要及時。如果論文初稿寫完以后,能請一、兩位同學看一部分,請他們提提意見,尤其要認真聽取導師的意見,那也會對修改論文有幫助、有啟發。改稿的過程,就是一個將自己的學術思想脈絡進行梳理的過程,同時也是聽取他人反饋意見的“試交流”的過程。一般而言,改稿的次數以三次以上為佳,也就是通常所見到的“初稿、再稿與定稿”。
其六,處理好中國與外國、歷史與現狀的關系。
我們撰寫法學學位論文,是要寄望于改造中國的法學傳統,解決現實問題。這兩方面是內在地關聯在一起的。因此,比較研究便是法學研究中的一個重要方法論。寫任何類型的法學文章,都要立足于兩個維度:一是要放眼于國際背景,你寫的法學論文不僅僅是在中國的領域內進行對話,而是要進行國際性的法學對話,因此,對論文選題所屬領域的外國法制以及外國法學就要有一個比較透徹和準確的了解和掌握。另一是要立足于現實,所寫的法學論文要能解決一到兩個乃至數個現實問題,比如立法制度、執法體制的完善問題、現實司法中的操作問題、民眾的法制能力和意識問題等等。為了對現實問題準確把脈,歷史性的洞察能力是不可或缺的;要善于將這個選題范圍內的法制歷史演變過程,準確而簡扼地描繪出來。這就增加了文章的歷史厚重感,由此獲得了有說服力的現實基礎。在此基礎上,再用國際的眼光來審視所研討的問題,就能夠較為準確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在比較研究中要注意避免單純客觀介紹,或照搬照抄外國的東西而不作分析,對外國的長處我們要吸收,向他們學習,對于外國不好的東西,我們要擯棄、分析和批判。
其七,處理好邏輯思維和直覺思維的關系。
從思維類型看,科學研究(包括論文寫作)主要借助于邏輯思維,運用概念、判斷、推理以及語言文字表達的方式進行思維操作,從而把握事物的本質和規律。但有時直覺思維(靈感思維)也起作用,甚至重要作用。所謂直覺思維,是指不經過從感性到理性的邏輯思維過程,而是依靠深層的心理體驗作用,把埋藏在潛意識中的思維成果調動出來,同顯意識中所要解決的問題相溝通,從而使問題得到領悟。其出現有兩個條件:一是勤于思索,對問題長久沉思,掌握問題的癥結所在;二是富有知識,潛意識中有大量的知識儲備。法學論文的創作有不同與其他文體創作的顯著特征,這就是它非常強調“說理性”。一篇法學論文,就是利用這個平臺,在向不特定的多數人,述說你所理解和把握的法學道理。所以,一篇文章款款寫出,實際上就是一串道理,娓娓道來。說道理就是要講邏輯,不能想當然;講邏輯,要講辯證邏輯,而不是形而上學的邏輯;講辯證邏輯,就是要講事實根據,而不能憑想象。在法學論文中,每一句話都要有根有據,前后邏輯嚴密,猶如編織魚網一樣,絲絲入扣,按部就班,不能跳躍式地偷工減料;到最后,就是渾然天成的一篇好文章。前面所述的靈感思維,表現在法學論文中,主要是指觀點的形成。在具體寫作的過程中,主要采用的是邏輯思維。
在這里,我要引用一段名人的話深化一下對這個關系的認識。朱光潛在“漫談說理文”中談到:實用性與藝術性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相輔相成的。實用性的文章也要求產生美感,正如一座房子不但要能住人而且要樣式美觀一樣。打開《昭明文選》、《古文辭類纂》、《經史百家雜鈔》等文學選本一看,就可以看出很大一部分歸在文學之列的文章都是寫寫得好的實用性的文章;在西方,柏拉圖的對話集,德莫斯特尼斯的演說,普魯塔克的英雄傳,蒙田和培根的論文及以及許多類似的作品都經常列在文學文庫里,較著名的文學史也都討論到歷史、傳記、書信、報告、批評、政論以至于哲學科學論文之類論著。從此可見,悠久而廣泛的傳統是不把文學局限在幾種類型的框子里的。我認為這個傳統是值得繼承的,因為它可以使文學更深入現實生活和人民大眾,更快地推動語言和一般文化的發展。
我很相信說理文如果要寫好,也還是要動一點情感,要用一點形象思維;對準確、鮮明和生動的要求也適用于說理文。修辭學家們說,在各種文章風格中,有所謂“零度風格”(zero style),就是要純然可觀,不動情感,不動聲色,不表現說話人,仿佛也不理睬聽眾的那么一種風格。據說這種風格宜于用在說理文里。我認為這種論調對于說理文不但是一種歪曲,而且簡直是一種侮辱。說理文的目的在于說服,如果能做到感動,那就會更有效地達到說服的效果。作者如果自己沒有感動,就絕對不能使讀者感動。
其八,處理好文獻總結和論文起點的關系。
我們現在寫論文,作者一般不提及在同類課題上有何種程度的研究,有哪些共識,有哪些分歧見解,還有哪些沒有研究到,從而在此基礎上提出本論文的研究主題是什么,希望達到的目的是什么,希望能夠對學術做出何等貢獻,而往往是自說自話,根本不顧及前人的研究成果。這是對前人作者的不尊重。與任何科學一樣,法學研究也是由無數人的法學智慧薈萃而成的。任何人寫法學論文,都不可能憑空而起,就像造房子要首先打墻腳一樣,寫法學論文,也要先打“墻腳”,這里的“墻腳”,就是他人的研究成果。這是你論文的起點。因此,法學論文一般都有一個開頭或緒論性的話。這段話的作用不可小看,主要有兩個用處:一是“破題”或叫“點題”,鮮明地、集中地提出你的觀點;二是回顧一下過去,高度概括地陳述一下在這個論題中,已經進行了怎樣的研究。以此說明,你的研究是填補空白的,或者是有所深化的,或者是進行商榷的,總而言之,是有所貢獻和推動的。這是你研究的起點,也是你研究的價值所在,同時也顯現出了你的學術態度和謙虛精神。與此相適應,結尾部分就是你的獨創性的總結和概括。在他人寫類似的題目的時候,你的結尾就成了他人的開頭。學術的系譜或者說香火,就是這樣延續的。這是印在沙灘上的腳印,雖然有淺有深,然而卻一直綿延著。
其九,處理好注釋和正文的關系。
注釋是為正文服務的,正文需要靠注釋來點綴。沒有注釋的正文是空中樓閣,缺乏扎實的根底;沒有正文的注釋當然也是不可想象的,F在在法學學位論文的撰寫上,不是注釋過多的問題,而是注釋不足甚至沒有注釋的問題。這就是法學論文被詬病為缺乏學術性和規范性的主要緣由所在。學術論文規范抑或不規范,一個非常重要的判斷標準就是有無注釋以及注釋是否恰當、充分、規范。當然還有另一種極端現象應予避免,這就是注釋的篇幅大于正文,有時甚至每一頁正文的內容很少,只有兩三行,而其他的都是注釋。臺灣有一個民訴學者寫的文章或著作就是這樣一個特征,我們讀他的著述,會不經意地直接讀注釋;在讀注釋的過程中,如有必要再回過頭來看看正文?凑牡哪康闹挥幸粋,就是看看他是在什么情形下寫這個注釋的。有的注釋甚至本身就是一篇短文。這就本末倒置了,我們也不能稱之為規范化論文。正確的做法是該注的時候就注,不該注的時候就不要為了注釋而去注。一個帶有藝術性的問題是,如何將內容合理地分布于注釋與正文之中。
( 七)注釋問題
前面已經較多地涉及了注釋問題,這里再專門談一些關于注釋的補充性看法。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論文注釋的必要性。有的學者將注釋比喻為“皮囊”,以與作為主題的“骨髓”相對而論。這充分說明了注釋的重要性。當然,所謂“皮囊”,只是一個比喻,仿佛是論文的外殼,我倒是認為注釋不僅僅是個外殼,它其實就是論文的有機組成部分,同樣是論文的血肉。一篇法學論文,除了要有命題,即基本論點外,注釋是不能沒有的。一篇不是在前人研究基礎上提出學術新觀點的論文不過是根基不牢的想象,要么就是企圖蒙混讀者,要么就是自欺欺人,是談不上什么學術研究的,其充分價值莫過于新聞報刊的一般性報道。論文的注釋絕不是一個包裝問題而被視為可有可無,它的功用就如同人體的“皮囊”,較之于“骨髓”,一樣是一篇學術論文,是“命題”或“內涵”的有機外延。沒有注釋,這篇論文就顯得不充實,不豐滿,其論點也會缺乏支撐力和擴張力。
注釋的表現形式林林總總,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做不同的分類。比如從是否能夠支持作者論文主題的角度看,可以分為佐證性注釋和反對性注釋;從在注釋中是否有作者的分析性語言來看,可以分為分析性注釋和羅列性注釋;從注釋的來源來看,可以分為原始性注釋和轉引性注釋;從注釋與被注釋內容的關系來看,可以分為引用性注釋和解釋性注釋,此外還有外文注釋和中文注釋,符號注釋和文獻注釋等等。
作為法學學位論文,當然較之一般性論文或其他學科論文更應注重注釋的附加。一篇注釋較多而且適當的論文,給人以一種學術的美感,很快會給人良好的第一印象,即便論文內容創新稍顯不足,注釋較好也能在一定意義上起亡羊補牢的作用;反過來也是一樣,一篇論文在主題或論點上以至于行文等各方面均堪稱不錯,但倘若注釋寥寥,或者注釋不夠規范,那也是一種顯而易見的美中不足,未免令人遺憾。這種論文很難較長時間地流傳下去。
那么,一個務實的問題是,如何做好注釋呢?注釋的原則有以下幾個:
其一,注釋應當具有關聯性。
我們講證據要具有關聯性,否則在訴訟中不能使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論文的注釋也是論文的證據,它是用來證明論文作者的觀點的來源或正當性的依據。因此,論文的注釋也要具有關聯性。類比于證據的關聯性,論文注釋的關聯性的基本含義是:有了這個注釋(含注釋所針對的內容),相對于沒有這個注釋而言,是否更加能夠有助于論文觀點的證成?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該注釋就是有關聯性的;反之則是無關聯性的。無關聯性的注釋是絕對不能富麗于論文的構架中的,否則無異于畫蛇添足。但是有關聯性的問題實際上是一個程度問題,有關聯性還要有重要性,也就是這種關聯性已經強到了缺少該注釋就基本不可的程度了。這個問題只能結合上下文而加以判斷,這里只能談一個原則。
其二,注釋應當具有原始性。
也同樣用證據做比方。證據有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之分。傳來證據是第二手材料,在有的國家,如英美,是要受到排除的。之所以原則上要排除這類證據,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這種證據不具有太大的可靠性,很有可能就是街談巷議,道聽途說,乃至于謬種流傳、以訛傳訛。同樣的道理,在論文創作中,尤其在法學類的學位性的論文創作中,原則上應當使用原始材料做注釋,轉引他人注釋或者形式上沒有寫轉引但實際上是轉引的注釋,應當被評論為不符合學術論文要求。注釋是不是轉引來的,明眼人一望便知。須知,缺乏原始性的材料一定意義上就意味著相應的論文缺乏原創性。在所選擇的課題范圍內,你的學位論文很可能不是首次提出該一論點,但這并不妨礙該論文的原創性,條件是:在引證的資料上要包含并超越以前的論文。
其三,注釋應具有適當性。
前已述及,注釋與正文的關系除了或有或無的模型外,還有一種模型,就是量的模型,也就是哪些內容放在正文中,哪些內容放在注釋中,以及,如果放在注釋中,應當控制在何種篇幅內,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注釋的適當性原則所要回答的。
其四,注釋應具有學術性。
學術性論文不僅反映在正文的內容構架中,同時還反映在注釋的內容安排上。在注釋中,要不失時宜地對各種文獻進行比較和分析,要善于利用注釋來對正文進行拾遺補缺的努力。這種具有學術性的注釋就可以為學位論文的學術性提供一個烘托性的背景。因此,這個原則告訴我們,學術論文的注釋也要體現出學術性,而不能與其他文章的注釋相混同。
其五,注釋應具有規范性。
《中外法學》在常用注釋規范上倡導規范化的注釋應當是:印證應當依照所引用資料的客觀情況,完整、準確地提供關于引證的各種信息,能夠(1)辨別所引用的資料;(2)與其他資料相區別;(3)幫助讀者查找其出處。這里提出來的第三點,是很有人情味的。有的人寫注釋,生怕別人能夠找到該寶貴資料,所以就含糊其詞,或者將外文譯為中文加以注釋。
可見,法學學位論文非常重視注釋的量和質,這兩者都是同樣重要的。論文中的注釋通常要達到一定的量,要與正文形成合理的比例關系;同時論文的注釋不能僅僅采用羅列式的、非分析式的方式,而應當使之帶上學術性的光環,從而對論點的論證提供背景性的助力。惟其如此,我們的法學論文才能以優質的評價通過答辯,同時也才可以使我們的學術論文逐步規范化,獲得國際認同。
文章天下事,得失寸心知。依法治國的進程需要法學建設緊緊跟上步伐,而法學建設除了滿懷熱情之外,最主要的是掌握法學研究的方法論,這其中就包含了法學學位論文的寫作方法論。法學學位論文的撰寫是我國法學教育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我們目前所追求的素質教育也是相吻合的。因此,我們應當認真對待之。現在有一種觀點說要取消碩士生的畢業論文寫作,我不同意這種觀點;相反,我認為論文的寫作應當引起更高度的重視。法學本科生主要在于汲取法學知識,解決一個會“說”的問題;法學研究生,包括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生,主要的任務則在于創造法學知識,解決一個會“寫”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法學研究,可以說達到了空前繁盛的境界,這種勢頭還非?春,并日益強勁。與我們學界正在討論的一個話題---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相映成趣,我們現在又倡導研究包括學位論文在內的法學論文寫作方法論。法學方法論已成為許多院校法學教育中的一門必修課,其中就包含了法學論文寫作方法論。法學學位論文的寫作是難得養育方法論意識的契機。就像程序正義優勝于乃至最終地決定實體正義一樣,法學論文的方法論作為一種以不變應萬變的技能和基本功,在一定意義上說,比盲目地寫出一篇差強人意的論文更值得欣喜,更可以依靠,因而也更值得花功夫去體悟、總結和積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