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各位老師、各位同學來參加這個講習班。我覺得這是中國法學的一個重要進步。大家嘗試著去做實證研究,對于中國法學而言,這是把法條研究轉化成法學研究的一個途徑,很重要。
我的文章[1]大家可能都已看過,但我不想談論文章涉及的話題,今天主要集中講解在實證研究當中需要關注的問題。我們過去批評中國的法條主義,實質是說他們只注重法條而不注重真實事件,因而我們需要關注真實事件,注重調查,注重研究發現。但更重要的一點,也即我寫這個文章的主旨之一,在于強調僅僅調查同樣也會出現問題。有許多時候你調查什么問題、發現什么問題、提出什么問題、關注什么問題,這個問題并不是說你調查就能去看到的。換言之就是需要改換環境。這實際上就是當年馬林諾夫斯基對費孝通先生提出來一個問題,許多學者生活和工作都在一個固定的環境,他覺得自身生活的這個環境是完全正常的,根本沒辦法發現自己生活當中的問題。因此需要學者進人到“他者”的環境中去發現問題,這是實證研究中需要關注的一個方面。概括地說,就是經驗研究的時候除了要理解,更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多走多看多體會:只有到了城市以后你才能理解農村,到了農村以后,然后再進人城市,你才可能理解城市。
坦白說,我之所以會對中國本土的情況比較關心,并不是因為我從小就喜歡這個環境。對于這個環境中發生的事,很多時候我同樣會覺得那都是理所當然的。然而,當我到了美國以后,回過頭才發現,原來中國和我以前所理解的并不太一樣,甚至很多時候會感覺到并非如我原來所想象的那樣“理所當然”。這個時候我就會想,為什么不一樣,里邊有什么道理。就是說你要走過、經歷過很多環境,才會有理解和發現,這是一方面;另外一個方面是說,要有理論,沒有理論的話其實是觀察不到任何問題的,因為你不知道哪些問題是有意思的。這也是我寫一妻多夫制這個文章的問題,同時也是我今天展開論述的一個話題。
我到了西藏去支教以后,讀了不少文獻,這其中有一個問題是讓我感覺最為好奇的:為什么一妻多夫制不大符合人類普遍性?其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在參閱了很多文獻后我總結如下:許多學者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他們強調文化,而文化就是描述這些現象。在這個過程中,因為缺少理論,而使得文化的解釋往往缺乏解釋力。那為什么會缺少理論呢,他們也讀過很多書,也記錄了很多現象呀!問題就在于,當他們長期待在這個環境當中做研究的時候,沒有關注到在我看來可能與一妻多夫可能有關的其他現象。我到西藏的一個最大的感覺就是西藏太缺少資源了。過了米拉山口以后直到拉薩整個山上是沒有一棵樹的,比較好的話就是靠山腳下有一些灌木叢,這給我的震撼非常強烈:除了河谷地帶我看到到處有樹,貧瘠一點的山上連草都沒有。在拉薩我看到拉薩城市建設修管道,挖出來的鵝卵石和沙子,這表明這兒可耕作的土地非常稀缺。這使我覺得一妻多夫制或許與這個自然環境有關系,而不是什么抽象的文化。我后來就提出了兩個關于一妻多夫制發生的假說。一是耕地極端稀少。這個問題我在文章〔《讀“一妻多夫制”文獻》〕中提到過,比如昌都的某村人均土地還不到一畝地,村里五十戶人家四十九戶是一妻多夫。為什么?因為想分家過,蓋房子的地都沒有。到日喀則地區也有這種現象。土地供應極其有限,人均土地1980年時大概是2.5畝,現在只有1.6畝。如果一個村子沒有可耕地,也沒有荒地可開墾,為了活下去,活得還可以,他們就不敢分家。但這種解說,其實藏族同胞天天生活在那里,是很難察覺這一點,他們很難感覺這與他們的家庭制度結構有關。而如果外來者,保持對現象的敏感,就可能提出一些新的假說,并努力從經驗上去驗證。
但問題是,藏區的一妻多夫制是否都是因耕地稀缺導致的?我發現研究者大都研究的是人口較多的日喀則、山南地區、林芝或者昌都這些地方,這些地方其實都是生存環境相對好的一些地方。而在西藏北部高寒地區的調查研究卻很少。除了20世紀50年代新中國剛建立不久,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前期在那曲、阿里有一些調查,那里海拔都在四千多公尺,像雙湖縣平均海拔在五千公尺,人類在那里很難生存,人口很少,自然,學者去這些地方調查就會少。另外,這些地方,也不像在日喀則等地,那里有村莊,你到一個村里就能獲得不少調查材料,而在高原上,沒有村莊,你調查零散的幾戶人家,就得跑很遠,而且這幾戶人家,算什么,它們也不構成一個村子,這就令調查獲得的材料如何處理都是個問題。
但這些地方也有一妻多夫制,這些地方是牧區,放牧的土地并不稀缺,這又該如何解釋?我就提出了另一個假說,即這里土地貧瘠,加之人們都過著游牧的生活,他們就不可能聚居。因此這里沒有鄰里和社區,也無法獲得各級政府的幫助。在這里,要活下去,可能就需要一個相對大的家庭。比方說如要應對諸如暴風雪、泥石流這樣的自然災害等。家庭中最好有更多成年勞動力,可以互助,而如果面對這種生存需求時,一夫一妻家庭就太小了,就需要一個稍大的家庭。但這是否真的如此,我沒有到那里去調查,也不知道以后有沒有機會去調查了,但這個假說,即便不對,也是給人啟發的一種可能。而且下面的分析也會表明這個假說,至少在理論上看,還可能成立。
這里需要一個大一些的家庭,但為什么是一妻多夫而不是一夫多妻?一夫多妻制在一些地方也更普遍,似乎也符合所謂的“人性”或動物性。但一夫多妻的問題在于,很可能幾個妻子一個在哺乳,一個在懷孕,一個在養育兩歲的孩子,因此家庭大了,但家庭人手更缺乏,相互沒辦法幫助,因此一夫多妻的大家庭并不適合嚴酷自然地理環境下的生活。另外一個問題是,一夫多妻制家庭中,幾個妻子通常都會更關心自己的孩子,孩子是誰生的,也是清清楚楚的,因此孩子的產權太明確了,反而容易家庭不和睦,這是有大量證據的。但是一妻多夫就不一樣,我這里所說的是藏區,通常是兄弟間的一妻多夫制,這就避免了一夫多妻制的弊端。幾個男子不會因為生育的問題而失去勞動力;一妻多夫的另一個好處是幾個丈夫,甚至妻子本人,都不確定知道這個孩子是誰的,即便妻子知道,但為了讓幾個丈夫都對自己的孩子好,為了家庭和睦,也會有意保守秘密。而兄弟型的一妻多夫,還因為兄弟之間是分享著基因的,這也會弱化幾個丈夫之間的性嫉妒。這些優點,一夫多妻制家庭都沒有,即便是姐妹型的一夫多妻也沒有。為什么?簡單說來,兩個因素:一是生育在一夫多妻家庭中是一個“公共事件”,孩子是誰生的,很清楚;而在一妻多夫家庭中,懷孕是一個“私隱事件”,一般說來,不容易判定孩子是哪個丈夫的;另一點是,在懷孕、生育和養育孩子過程中,妻子投人很大,包括生育機會和養育;而在讓妻子受孕生下孩子這一事件中,丈夫的投人很少,這也使得即便是姐妹型一夫多妻家庭中的妻子通常也比一妻多夫家庭中的丈夫更關心自己的孩子的產權。
還有一個方面,也令一妻多夫制在藏區勝出。這就是,即便家庭同樣大,一妻多夫制家庭生育的孩子數量也比一夫多妻家庭生育孩子的數量少,因為人口的繁衍增長的速度更多取決于女性的數量,而不是男性的數量。這就使得,在西藏地區這種艱苦條件下,一妻多夫家庭會比一夫多妻家庭通常更為富裕,人們的生活,孩子的生活都更好一些。就此而言,一妻多夫制甚至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家庭制度。事實上,西藏人口歷史上一直保持穩定,增加不快,與藏族同胞采取這種制度或許有一定關系。就此而言,一妻多夫制是藏族同胞的選擇,也是西藏地區自然環境的一種選擇,或者說是自然環境塑造了這一選擇。
我講了經驗研究,但這里講的另一個主題其實是希望大家也要關注理論問題,注重運用各種各樣的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人類學、心理學等知識來幫助、豐富我們的法學研究。這里強調的是豐富而不是替代,不然我們我們所講的一妻多夫制很可能就變成了對個體的風俗習慣的描述,甚至會用一個地方的制度去替代其他地方。
為什么需要理論呢?因為,經驗調查會看到太多現象,但什么現象是有意義的?哪些現象是相互關聯的?這需要有解釋力,這不可能僅僅通過看并記住所有看到的現象本身就能完成。其實一個人可能會看到很多現象,但也因此,他沒有看到任何現象,也記不住任何現象。是理論幫助我們看到重要的有意義的現象。但同時,還要避免拿著理論去找點什么經驗材料來填空。這兩方面都需要注意。
我之前是很相信吉爾茲的“深描”的,現在我對此很懷疑了。因為僅僅對所感知的所有現象都努力做非常細致的描述,第一這不可能,任何描述都是要省略的;第二這并不一定能得出什么有意義的結果。例如,就一妻多夫制而言,如果不關心經濟制度,不描寫自然環境,只描寫這個家里幾口人,他們是怎么吃飯的,晚上妻子和丈夫睡覺的時候是由丈夫來安排還是妻子來安排,是否由妻子自己說我選擇同哪個丈夫睡覺,他們著裝如何,幾點鐘睡的等;除非你發現這些現象有某些超越現象自身的意義或聯系,否則你會發現這個“深描”一點意思也沒有。這就是“眾里尋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你尋他千百度,你一定看到了許多人的面孔,但你記得住這些面孔嗎?但當你看到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時,你其實未必看清了他的面孔,你卻知道這就是你要找的他。這就是為什么我現在不太接受“深描說”的理由。“深描”的意義在于你要清楚討論什么問題,有什么理論假說,否則什么意思也沒有。希望這對大家做經驗研究的時候有所幫助,特別是大家在研究你不熟悉的問題時。
但對理論或理論假說也要保持適度的開放,這就是說,要對那些挑戰理論或理論假說的經驗現象保持足夠的敏感,要準備讓經驗來挑戰自己和豐富自己的知識或前見。這與基于法條的研究是有顯著區別的。前者是努力用法條來包裝自己的利益訴求,為了完成這個包裝,甚至要牽強法條,只要不把法條扯碎了都行。因此這種研究對于法律職業很重要,但其目的不是追求知識,不是了解世界。而我今天在這里討論的是法學的研究,是以知識為導向的,有追求,但不是直接的法律上的利益。因此,在研究時,我不認為需要思考這是不是法學研究的問題,而是要讓自己追求一種近乎純知識的興趣或快樂。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才可能把人類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的知識納人到法學中來。而一旦保持了這種心態,我們做法學研究的人也就可能做出一些研究,盡管沒有刻意,卻是社會學的或是人類學的或其他什么的。
【注】作者曾到新疆石河子大學支教一年,之后又主動申請到西藏支教。在新疆與西藏工作期間,對當地的風土民情進行過考察。在西藏期間,寫成《藏區的一妻多夫制》一文,后發表于《法律和社會科學》第13卷第2輯〔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本文是作者參加2013年11月云南大學“‘法律的經驗研究’高級研修課程”(即第一屆社科法學研習營)的授課文字實錄。這篇文章后來收錄在《法律的經驗研究:方法與應用》(王啟梁、張劍源主編,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