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刑法學》是一部以刑法規范為本位、為中心線索的刑法體系書,第二版自2008年出版以來,刑法和司法解釋先后發生了重大變化,第三版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變動作了相應修改。
這里所說的刑法變化,主要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于2009年2月28日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和2011年2月25日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在這當中,刑法修正案(八)不僅對刑法分則作了修訂,對刑法總則部分內容也作了修訂,是自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對刑法最為全面的一次修訂。
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的修訂,最重要的是取消了13個經濟犯罪的死刑。這是我國在限制死刑的立法進程中取得的實質性進展。這13個罪名的死刑取消是一個轉折點,死刑罪名在經歷了一次次增加之后,終于開始向減少的方向轉變,它在死刑立法進程中的標示意義不可低估。
我們可以粗略地回顧我國刑法中死刑罪名增加的過程,這是一部死刑罪名擴張史。1979年刑法共設立了28個死刑罪名,其中相當一部分屬于備而不用,經常適用的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罪名較少,這反映了當時立法者慎用死刑的立法指導思想。但從1983年“嚴打”開始,死刑罪名開始大幅度增加。及至1997年刑法修訂,死刑罪名已經達到71個。在1997年刑法修訂中,對于死刑罪名減少還是擴張,爭議較大。盡管大多數學者主張限制死刑,但鑒于當時的治安形勢和“嚴打”背景,對死刑罪名采取了既不增加也不減少的態度,經過立法技術處理,修訂以后的刑法共有68個死刑罪名。隨著我國從“嚴打”刑事政策轉變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死刑的司法限制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嚴格死刑的證明標準、細化死刑的實體標準等舉措而取得了較為明顯的進展。在這樣一個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表明了在死刑限制問題上的國家立場,由此開啟了我國死刑罪名逐漸減少的立法進程。我國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從1979年的28個到1997年的68個,大約用了18年時間。從68個死刑罪名減少到28個死刑罪名,期望用不了這么長時間。
除了13個罪名的死刑取消以外,刑法修正案(八)對刑罰結構的調整也令人印象深刻。應該說,1979年刑法中的刑罰結構相對來說是合理的。但此后隨著我國實行“嚴打”刑事政策,刑罰趨重的現象十分明顯,由此導致刑罰結構失衡。這種失衡狀態可以概括為八個字:死刑過重,生刑過輕。因此,調整死刑與生刑之間的關系就成為立法應當解決的一個問題。刑法修正案(八)通過設立限制死緩減刑制度,并適當延長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同時有條件地提高有期徒刑在數罪并罰超過一定期限時的實際執行刑期,從而為減少死刑的適用創造了條件。例如死緩的限制減刑制度,是指對被適用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適用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仍然可以適用減刑,但其實際執行刑期比其他死緩罪犯減刑后的實際執行刑期更長。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其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其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應該說,以上修訂使我國刑罰結構更加合理。
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的修訂,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有從寬的修訂,也有從嚴的修訂。從寬的修訂包括對審判時年滿75周歲的老年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以及老年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適用緩刑等恤老的立法規定。從嚴的修訂包括將特殊累犯的犯罪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擴大到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等。同時,還有一些制度性創新,如刑法修正案(八)創立了禁止令制度,判處管制和適用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禁止令在我國刑法中是首次規定,它對于有效地管理非監禁刑的服刑罪犯具有重要意義。
《規范刑法學》第三版的修訂始于2012年。隨著司法解釋的陸續頒布,修訂工作一再延宕,相關內容也加以修改。因此,本書第三版根據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司法解釋(本書收錄的司法解釋截止到2012年年底),對相關內容作了修改補充,以使本書的內容與時俱進。
(本文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規范刑法學》(第三版)一書作的出版說明,刊發時略有刪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