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作為在歷史新起點上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堅持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是貫徹落實十八大報告將“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確立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深化改革開放重要目標的重要部署,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順應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為民新期待的重大舉措。
在國家人權保障制度體系中,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具有獨特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果說人權立法保障是通過將應有人權的憲法化、法律化和法規化,使之進入國家法律保障制度體系,成為依法保護的對象,因而它是實現人權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礎;如果說人權執法保障是通過國家行政機關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將憲法法律法規規定在紙面上和條文中的各項人權具體付諸實現,使每一個公民都能夠享受到社會主義人權的實惠和溫暖,因而它是實現人權的重點和關鍵,那么,人權司法保障就是實現人權不可或缺的救濟手段和最后防線。
國際人權理論認為,人權是一種能夠通過司法訴訟程序得到救濟和保障的權利,而那些不能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獲得最后救濟的訴求,只能是福利、利益、主張等,而不是人權;可訴性是區分人權與非人權的重要標志。我們不完全同意這種觀點,但從這種觀點中可以看出,司法可訴性、司法人權救濟和司法人權保障等對于界定人權和實現人權的極端重要性。立法人權保障是針對全體公民的“分配正義”,哪些權利屬于人權、哪些人權應通過立法配置給什么人等等,都由立法來決定;執法人權保障是針對分配到人權的所有公民的“執行正義”,就是將立法人權保障的決策及時有效公平地付諸實現,使每一個在立法上分到人權的公民,能夠拿到或者享受到自己的那些人權;司法人權保障則是針對那些人權已經受到或者容易受到侵害的公民所給予的“矯正正義”,這些公民通常是社會弱勢群體,或因違法犯罪喪失人身自由等原因而處于不利地位的人。司法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出發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違法犯罪的人也是人,依法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司法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假設,是如果你自己處于法律上的不利地位,成為被監視或被逮捕的人,成為法庭的被告,成為監獄的囚犯等,如何來保障和維護你自己的人權。
我國長期以來高度重視人權立法、執法、司法和憲法的保障,重視生存權、發展權與公民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全面保障,重視對老人、婦女、未成年人、殘障人、被告、囚犯等弱勢人群的特別保障,在實踐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毋庸諱言,與我國人權的立法、執法保障建設相比較,我國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建設還有一些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正因為如此,《決定》對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時,如何在法治中國建設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從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師制度等八個重要方面,做出了改革部署,明確了改革重點,是未來推進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斷完善的重要指引。
我們應當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部署,放在《決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整個戰略部署中來認識,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來把握其基本特點和重大意義。
第一,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與增進人民福祉、維護人民權益緊密結合起來,有利于從司法為民的角度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稕Q定》明確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須“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體現了使發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的執政理念。通過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改革措施,不斷改進和完善人權司法保障的有關制度和程序,目的就是要使人民群眾在司法過程中依法享有更加充分真實的人權,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因此,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僅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而且從人權司法保障和救濟的重要方面貫徹了整個改革的戰略部署。
第二,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與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緊密結合起來,有利于從司法人權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角度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有人認為,《決定》中關于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很少,讓人失望。這種看法是值得商榷的。司法制度是我國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體制改革、尤其是司法體制中有關人權保障制度的改革完善,毫無疑問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而且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熱切期待改革的重要領域!稕Q定》將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等改革作為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具體任務,體現了以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為重點和突破口之一的政治體制改革,這是一種在憲法框架下和法治軌道上積極穩妥扎實有效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有益實踐。
第三,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緊密聯合起來,有利于從尊重保障人權的角度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根據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設法治中國,就是要堅持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基本方針,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建設法治中國發目的之一,就是維護人民權益,實現到2020年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的目標。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既是法治中國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司法體制和人權保障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按照《決定》的要求,健全社區矯正和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和律師制度等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必然有助于完善法治中國的制度基礎,有助于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有助于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權保障體系。
第四,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與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緊密結合起來,有利于從司法人權保障的角度推進司法體制的深化改革!稕Q定》把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等列為現階段法治中國建設的主要任務,實際上是在我國法律體系2010年如期形成后,將法治建設的重點從改革開放前30年的以立法為中心轉向憲法法律實施的重大布局調整。法治中國建設的上述主要任務,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圍繞憲法法律實施展開的。根據《決定》的安排,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當下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而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既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艱巨任務,又是檢驗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好壞成敗的一個重要標準。也就是說,如果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不能有效維護人民權益、保障司法人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就有理由認為這一改革是不成功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一場更深刻的司法體制改革,我們必須站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新的歷史高度,來認識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而更加積極穩妥、更加求真務實地參與并推進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