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 7月23日,由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聯合主辦的2013年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在成都開幕,來自海峽兩岸的112名檢察官代表、專家學者等圍繞“合作打擊追訴犯罪”、“確保強制處分合法正當”、“提高追訴犯罪定罪率”、“深化兩岸司法互助合作”四個議題展開研討。
2009年4月,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和海峽交流基金會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南京協議》)。為推進落實這一協議,大陸和臺灣檢察機關建立了“檢察實務研討活動機制”,2010年8月在福建武夷山市共同舉辦了首屆“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實現了兩岸檢察機關的常態化交流。截至目前,研討會已成功舉辦四屆,為推動兩岸檢察制度的發展和完善產生了積極影響。
本報特刊出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在2013年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上的綜述發言。
“和而不同”,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君子之道,體現了中國文化的包容性與開放性。用在這里,是指兩岸檢察具有共同性并且相互協作——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有共同價值理念,擔當的職能及履行職能的方式也有共同性,并為打擊犯罪而相互協作。同時,由于不同的背景、不同的社會發展狀況和政治與司法制度框架,兩岸檢察又存在許多差異。一方面我們要尊重這種差異,如果不顧及制度的生存背景與約束條件簡單地移植是不能成功的,但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注意學習與借鑒,可能這也是兩岸檢察官加強檢察實務交流研討的意義。尤其是我國處于轉型時期,對于正在探討改革之道的大陸檢察制度,發展較早、更為成熟的檢察運作機制,必有值得學習借鑒之處。
兩岸司法協作的機制與實務
正如臺灣“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副司長俞秀端所言,兩岸為什么要協作,首先是因為有共同的價值理念。而且由于我們堅持平等互惠、相互協助的基本精神,兩岸打擊犯罪合作機制具備很好的基礎。也如臺灣一位檢察官所言,兩岸司法協作只有友誼和互助,沒有較量。《南京協議》簽訂四年多來,按照兩岸司法協作框架,雙方都盡了很大努力,已經有將近4萬件的司法協助案例。事實證明,兩岸司法協作的基本框架是合理有效的,兩岸司法協作的機關是誠懇努力的,兩岸司法協作的成效是顯著的。目前的問題,是總結經驗,發現不足,尋求制度性與機制性的調整完善,以進一步推進兩岸的司法協作。
有一些建議和做法我認為很有價值。例如,對于雙方的司法協作主體及其對應性問題!赌暇﹨f議》確立大陸四機關對臺“法務部”,建立這種基本框架很有意義,因為臺灣“法務部”是多功能的機關,基本相當于大陸警、檢、司法行政三個機關,尤其是在合作起步階段,建立這種基本框架可以防止政出多門,秩序紊亂。但是,兩岸協作發展到現在,如何總結經驗,在增加了解互信的基礎上,向更為多元的、更加便利務實的方向發展,值得研究,也需要雙方努力。如可以考慮設立兩岸司法二級對接窗口(指下一級兩岸司法對接的機構)。實際上在個案辦理中,為實現效率和效益,往往不可避免地要建立辦案單位的直接聯系,尤其是對于需要共同偵查或協助偵查的案件。
又如,要注意不同的訴訟制度包括證據制度對司法協助的影響。如研討中提到的兩岸對傳聞規則的不同態度的影響,取證方式不同的影響等等。處理這些問題,要堅持互信原則,維系底線正義,同時應有適當變通。
總的說來,在多年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一種更為合理有效的司法協作機制十分必要。主要應當注意兩種價值,一是細致規范。從過去那種只有一般框架,缺乏具體規范(我們的老話是“宜粗不宜細”),而采取個案探索的方式解決疑難問題的做法,轉變為規范更為細致明確、操作更為規范的方式;二是多元務實?梢钥紤]開設更多的對接窗口,以便更符合實踐需求,更能適應不同的情況,更有利于兩岸打擊犯罪。為此,在總結過去、分析現在、展望未來的基礎上,對兩岸司法協助的規范作進一步的調整完善,為兩岸司法協作關系更為密切有效地發展提供一個更好的平臺,是十分必要的。確保強制措施處分的合法正當
(一)羈押制度的基本法理。羈押制度要求貫徹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并重的原則,在實現偵查效益和貫徹無罪推定之間實現一種平衡。其一般法理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逮捕前置與捕押分離。警察有權拘捕,但要持續性羈押,就要經過司法審批,這樣就形成逮捕前置與捕押分離。行政權只是行使羈押請求權,只有司法權才能決定對公民權利有嚴重影響的強制處分,這體現出一種權力制衡。二是羈押審查主體的獨立性和中立性。獨立和中立,才能兼顧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兩方面的要求,而不帶有某種傾向。三是羈押要件把握,既要考慮涉罪條件,也要注意逮捕的必要性。這是比例原則的要求,也是保障人權的要求。四是羈押批準程序的司法化。司法化是指羈押應設置聽證程序,中立的審查官員聽取雙方意見后作出決定。五是羈押決定的可救濟性。羈押決定可以上訴,申請救濟。
(二)大陸傳統的羈押制度的特點。一是捕押合一。不以拘留為前置條件,經批準或決定就可以逮捕并羈押。二是羈押對有罪判決具有預決作用。被批準逮捕即長期羈押的人,一旦釋放就意味著是錯案,承辦人可能受到追究,因此批捕后通常就要起訴。三是特殊主體審批羈押。羈押由檢察官審批,但他既不是法官,也不是行政官員,是法律監督機關的官員,這個角色有一種多元性,審批機關既是一個控訴機關,又是偵查機關,也是法律監督機關。四是行政性羈押審查程序。主要是書面審查和內部行政審批,沒有形成訴訟構造。承辦人具體審查,科處長審核,檢察長批準,只是某些案件聽取律師意見。這是比較典型的行政性辦理事務的程序。五是重視構罪條件而不太重視逮捕必要性。考慮逮捕必要性有風險,人們往往不愿意承擔這種風險。六是羈押決定的救濟可能性不充分。決定逮捕后缺乏外部救濟程序。
大陸傳統的逮捕即長期羈押審批程序具有行政審批的特點,缺乏司法程序要素,這是整體性的特色。
(三)大陸羈押制度的改革趨向。一是羈押必要性的重視。這已經在修改后刑訴法中有明確體現,檢察機關在羈押必要性審查,包括持續性的審查方面有較大的進展,導致羈押率的下降,四川的情況可以說明這一點。二是彈劾制審查構造的建立。有些檢察機關也正在試行以聽證的方式展開羈押審查,使行政化的內部審批向公開的、訴訟式的審查方面發展。三是適當下放羈押審批權。即試行主辦檢察官負責制。一般案件主辦檢察官即可實質決定,由檢察長作形式上的確認。重大、疑難的案件實行審批方式。
羈押審批程序的司法化,有三點意義:一是辯護方可以有效辯護。目前有關律師介入批捕的實證研究情況表明,律師介入批捕的比率較低、作用不大。為什么出現這種情況?一個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對稱,律師不掌握檢察官已獲得的案件信息,因此很難提出有效的辯護意見。采用聽證程序,這個問題就得到了解決;二是可以提高審批的效率。大陸檢察官目前審查批捕閱卷、審批,七天時間有時還不夠用,如果對羈押開庭,時間就會大大減少。比如臺灣對陳水扁羈押實行開庭審查,才用四個小時;三是公開透明、辯論兼聽,程序公正性較高。因此應當推進羈押審批司法化的改革。
提高追訴犯罪定罪效率
“提高追訴犯罪定罪率”是本次兩岸檢察實務研討會設置的一個研討主題,但我想問,這是不是一個科學的命題?一位省級檢察院的公訴處處長告訴我們,現在的定罪率是99.5%。這么高的定罪,再提高,就是百分之百或接近百分之百,開玩笑的說法:你還給被告人一點活路不?在定罪率問題上要考慮訴訟規律,公訴審查是中間性的、相對封閉的,經過庭審后,證據體系可能發生變化。過高的定罪率容易使法院只注意配合而忽略制約,從而使審判中心功能不能體現,律師的功能形同虛設,也可能使檢察官忽略自己的客觀義務,如為了有罪判決,向審判施加某種壓力。因此,我認為研討題目可以加一個字,稱:“提高追訴犯罪定罪效率”。以有限的司法投入,爭取最大的司法效益,這就是效率。
提高定罪效率,兩岸司法的發展有共同規律。
一是精密的偵查。正如臺灣檢察官黃佩瑜介紹的經驗:其一,建立團隊辦案模式,提升辦案深度、廣度、精致度。其二,建立專組辦案模式,實現偵辦的專業化。其三,善用檢察事務官。即以檢察事務官編制吸納利用各種專才,同時利用事務官處理內勤、外勤以及偵查、公訴的具體事務等。其四,正確施行“檢察一體”。包括檢察一體透明化,檢察長指揮監督權書面化、制度化,以及指揮權與檢察官獨立辦案的協調,彼此之間的信任與尊重等。
大陸當前面臨訴訟機制的轉變逼使偵查方式改變的問題,同樣需要發展“精致偵查”。刑事訴訟法修改,使偵查行為受到較多的法律限制,同時貫徹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允許律師充分介入和交流,以及確認不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等,要求我們轉變過去那種口供中心主義的辦案方式,要求搜證提前,合理運用偵查謀略與技術,以及證據搜集科學化與物證中心主義。這些也是臺灣前些年注重轉變偵查方式的經驗。
二是慎重地起訴。包括客觀全面的案件審查;發揮辯護律師的辯護功能;建立獨立負責同時有效監督的審查體制;適當地運用起訴裁量權等。在審查監督體制方面,大陸與臺灣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做法。大陸是行政審批制過于強大,臺灣的情況則似乎是檢察一體制有旁落感,監督權對案件質量保障不夠。大陸曾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據了解,下一步在檢察人員分類管理、進一步落實權責的基礎上,擬作進一步的推進。
三是有力地支持公訴。檢察官蒞臨法庭并有效承擔舉證責任,從而有力支持公訴,是訴訟結構的要求,也是檢察官的責任。目前大陸檢察官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法院為了防止冤假錯案,正在推進審判中心主義的理念,有效發揮審判的把關作用。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支持公訴的責任更重,如何適應這種轉變,有效支持公訴,是公訴檢察官需要重視的問題。
四是檢察官客觀義務的尊重與履行。檢察官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義務,是海峽兩岸檢察官都十分重視的檢察理念。包括客觀公正地搜集證據,客觀中立地審查和處理案件,努力追求公正判決而且承擔不當定罪的救濟責任,同時履行訴訟關照義務(指國家刑事司法機關有義務對被追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給予必要的關照),維護正當程序。
幾點啟示
除了檢察實務知識的收益,還有一些一般性的啟示,值得我們深思。
一是要尊重檢察規律。如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檢察一體與檢察官的相對獨立的關系平衡,辦案方式司法化與行政化的合理配置;尊重辯護方,維護控辯平等的訴訟構架等等。尊重檢察規律,檢察實務才能良性運行,檢察事業才能可持續發展。
二是研究和構建精致的司法。精致的司法是臺灣檢察界近年來提出的一個概念。我認為,因為刑事司法權是在常態條件下最深刻地影響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因此必須高度負責、十分慎重,必須保持司法的高質素。而以精密細致的方式操作司法,是促進司法公正與司法公信力提高的重要舉措。
三是要切實維護法治與人權。檢察官作為法治的守護人,只能在法治的框架內尋求社會效果,而不應當將社會效果、所謂的大局要求作為突破法治的借口。同時檢察官必須尊重人權。采用損害人權的方式辦案,有時可能有利破案,但破壞法制因小失大,還可能導致冤假錯案。因此,檢察官需要強化人權意識。
四是要培養高素質的檢察官。要培養和保障檢察官的道德、業務素質。臺灣檢察官的核心價值是:“不畏強權、保護弱勢、維護人權、專業效能、人文關懷”。大陸檢察官也有核心價值觀。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強調檢察執法中,秉持“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理念,符合現代司法理念,很有意義。同時我們還要注意一點,即所謂“檢力下沉”,這是抑制司法行政化的一個舉措,在檢察一線放置最優秀的檢察官是有必要的。否則,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就不能實現。
(作者為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