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恢復是司法機構整個工作的主要工作目標。司法公信力必須通過積累恢復,由于公信力是一點一點喪失的,因而恢復的過程也很漫長。這其中的決定因素有:
保障獨立審判
第一個決定因素是要實現審判獨立,沒有獨立就沒有公信。何謂獨立呢?我國審判獨立的歷史較短,第一個獨立的法院是英國人于1839年在廣州設立的,只受理英國人之間的糾紛,后撤離到香港即為現在的香港最高法院。中國設立的第一個獨立的法院是由清政府在1908年設立,由沈家本擔任院長。中國共產黨設立的第一個獨立的法院由沈鈞儒擔任第一任院長。五四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北京高院院長、吉林高院院長曾因堅持此規定而被打成右派。1979年有兩篇文章改變了中國法治的命運,分別是李步云教授的《論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學家喬偉的《論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將其恢復為憲法的原則。1982年憲法“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仍然是憲法的第一原則。這表明獨立的含義:一是一定要從行政機關中獨立出來,司法權和行政權是并列關系,而不是行政權的工具和附庸,不是司法權服從行政權;二是審級的獨立。案件需要上訴再審時才有上級法院,法院組織法中四級法院的劃分表明法院之間所謂的上級不是行政、隸屬、領導關系,而是審級關系。上級法院不是領導下級法院工作,案件發生的時候是監督,而不是判決前的請示,這會影響兩審終審的制度。三是法官是獨立的。法官應有獨立的法格、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人格。臺灣地區各級法院如臺北法院,院長和其他法官之間是平等關系,庭長在法官之下,庭長只是審判事務的服務者。所以司法行政化越強,司法公信力越低。四是法官的判斷獨立。司法的本質是判斷,獨立判斷證據的真實性,獨立判斷案情,獨立判斷哪個權益被侵害,獨立判斷法律的適用,最終是對判決的判斷,不容許他人干涉。五是法官應該獨立承擔責任,對判斷結果獨立負責,沒有責任的獨立性就沒有判斷的獨立性,要勇于承擔責任。這五個結合起來是審判獨立,沒有獨立就沒有公信和權威。
實現司法公開
第二個決定因素是司法公開,沒有公開就沒有公正和公信。法律的公開是文明的進步,司法公正就在于自己的公開性,公開才能透明。決定案件承辦人意見的能否公開,合議庭的意見能否公開、是否一致,不一致時能否公開,庭長的意見能否公開,審委會的意見能否公開,我認為發展趨勢是能公開的。美國聯邦大法院的九個法官意見全部是公開的,少數人的意見也可以形成判決,但注明非生效判決,法官的意見公開可以減小司法的不公。
力保司法廉潔
第三個決定因素是廉潔。海瑞就曾是最廉潔的御史,把戶部多給的五文俸祿還上,死的時候身無分文,官職相當于最高檢副檢察長。希望每個檢察官都能像海瑞一樣廉潔。沒有廉潔就沒有公信,廉潔預示著司法權的牟利要體現在公正上,要避免法院和法官成為被告。網絡上關于“法官腐敗”的信息很多,要防止法院成為被告,優化司法資源配置,避免法院、法官成為民事主體。這就要求法官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法院不能做自己的法院。
堅守司法公正
第四個決定因素是公正。公正是我們的產品,這樣人民才能信賴、才能建立公信。其實這個要求是根本性要求,公正才能樹立公信,公信的喪失源于公正的喪失。馬丁說,當你喪失公正時,就喪失了司法權。
確保司法專業
第五個決定因素是司法的專業性,沒有專業就沒有公信。司法是一項專業性活動,沒有法學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是危險的,司法是正義的一門藝術,所以提出司法一元化,即為專業化,包括以下幾點:一是司法者的知識結構一元化,預示著職業共同體修養的一元化;二是價值一元化,法官、檢察官、律師從不同層面追求公正,價值不能割裂;三是司法職業倫理一元化,現狀是對法官要求最高,對律師要求最低。司法職業倫理應有同樣的職業標準,法官最好的朋友應是法學教師,要對律師有更高的職業倫理要求。四是從業標準一元化,要參加統一的司法考試。四個結合起來就是司法職業共同體。司法公信力的喪失也是在評價所有從事法律工作者,也在評價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法院之所以重要在于,人們只有相信法院之后才能相信法律。中國法治建設的中心經過立法為中心曾轉變為政府法治為中心,現在轉為司法建設為中心,要利用司法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