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年來,各種冤錯案件不斷刺激公眾的神經,從云南杜培武案,到河南趙作海案以及浙江張高平、張輝叔侄案等,無不激起了公眾對司法公正性和正義性的強烈質疑。雖然司法機關對冤假錯案的糾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司法環境的改善和公正司法的逐步提升,但冤錯案件在公眾心理中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更值得我們警惕和深思。
為促進冤錯案件的有效防范與切實糾正,本報法學院專刊特約中國刑法學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法學兩院院長趙秉志教授就"當代中國冤錯案件防治機制"發表觀點,將連續刊登《近年我國典型冤錯案件述評》、《防范冤錯案件中法治理念的重塑》、《冤錯案件防范機制的加強》和《冤錯案件救濟機制的完善》四篇文章,敬請讀者關注。
稱之冤案,主要是指把無罪的人認定為有罪。謂之錯案,既可以是把本來有罪的錯定為無罪而放縱壞人;也可以是把本來無罪的人錯定為有罪而冤枉好人。錯案甚至還包括那些因對事實認識錯誤而導致把輕罪認定為重罪的案件,或者把重罪認定為輕罪的案件。
近年來系列典型冤錯案件概覽
1.云南杜培武故意殺人冤案
杜培武,案發前系昆明市公安局民警。
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從停放在圓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輛昌河面包車內,發現一男一女被槍殺在車內。經查,男的叫王俊波,是石林彝族自治縣公安局副局長;女的叫王曉湘,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訊處民警。通過一系列的工作,死者王曉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最先進入專案組的視線。專案組通過對現場進行勘察分析,并對杜培武進行了一系列的鑒定、測試、檢測,均不否認杜培武作案的可能。由此,杜培武被確定為“4·22”專案的重大嫌疑人。但杜培武對此一直拒不承認。1998年7月26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杜培武涉嫌故意殺人罪向市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市檢察院在依法審訊杜培武時,杜推翻了原來的供述,訴說以前的供述是偵查部門刑訊逼供的結果。但這一情況遭到專案組的否認。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杜培武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杜培武提出上訴。1999年11月12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杜判處死刑并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然而,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在開展偵破會戰中,破獲了楊天勇劫車殺人團伙案。在他們交待的所犯大案中,也包括殺害搶劫兩名警察的案件。后經公安機關核實,其供述的內容屬實。至此,殺害王俊波、王曉湘的兇手基本認定就是楊天勇等3人。2000年7月6日,杜培武被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當庭釋放。
2.湖北佘祥林故意殺人冤案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人。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后,其親屬懷疑是被佘殺害。同年4月11日,呂沖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尸,經張的親屬辨認與張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機關對佘祥林以殺妻嫌犯立案偵查。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起“殺妻”案遲遲未判。直到1996年12月,由于行政區劃變更(京山縣由荊州市劃歸荊門市管轄),湖北省京山縣政法委員會將此案報請湖北省荊門市政法委員會協調。1997年10月,荊門市政法委召開了由荊門市中級法院和檢察院、京山縣政法委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協調會議。會議決定:此案由京山縣檢察院向京山縣法院提起公訴;因為省高級法院提出的問題中當時尚有3個無法查清,故而決定對佘祥林判處有期徒刑。1998年6月,京山縣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荊門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被羈押和服刑的11年間,佘祥林多次寫了申訴材料,但冤情依舊。
2005年3月28日,兩審法院認定已被佘祥林“殺害”的妻子張在玉突然歸來。為慎重起見,公安機關通過DNA鑒定,證實了她的身份。此案經重審改判無罪,2005年4月1日,39歲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監獄。
3.河南趙作海故意殺人冤案
趙作海,河南省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農民;“被害人”趙振晌,系趙作海同村的農民。
1998年2月15日,趙振晌的侄子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叔趙振晌失蹤,懷疑被趙作海殺害。1999年5月8日,趙樓村發現一具高度腐敗的無頭尸體,公安機關遂把趙作海列為故意殺人的重大嫌疑人并于5月9日將其刑事拘留。9月28日,柘城縣檢察院向商丘市檢察院報送審查起訴,商丘市檢察院兩次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此后,柘城縣公安局又移送過此案,檢察院均未受理。
至2002年全國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活動期間,柘城縣政法委召開會議協調研究該案,認為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指示商丘市檢察院盡快起訴。同年11月11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商檢起訴(2002)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作海犯故意殺人罪。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2)商刑初字第8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趙作海殺害趙振晌并肢解尸體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故意殺人罪。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核準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2010年4月30日,已被趙作海“殺死”的趙振晌“復活”,出現在趙樓村。5月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豫法刑再字第15號刑事判決:宣告被告人趙作海無罪。此后,本案的相關責任人受到嚴厲追究,趙作海亦得到了國家賠償。
4.河南平頂山天價過路費案
2011年1月11日,河南媒體《大河報》一篇名為《偷逃過路費8個月,換來無期徒刑》的新聞引發社會強烈關注。據報道,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河南禹州農民時建鋒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偽造的武警部隊士兵證、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和假軍用車牌照,通行于鄭石高速公路運送沙石。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他累計騙免通行費368萬多元。該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時建峰已經構成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200萬元。法院一審判決后,時建峰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遂生效。然而,正當全國輿論將本案的焦點集中于368萬元的偷逃過路費之計算與認定是否妥當時,正在服刑的時建鋒在2012年1月13日接受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記者的采訪時突然說出一個驚人的秘密:上述所為都是他弟弟時軍峰干的,而他是替罪之身。次日,時建鋒的弟弟時軍鋒投案自首。同年9月,魯山法院經再審審理查明,2008年年初,被告人時軍鋒經營河沙生意,為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先后找到某單位干部李金良、張新田(均另案處理),取得了偽造的車輛號牌、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士兵證及作廢的派車單等物品。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時軍鋒使用上述假牌證及兩輛“斯太爾”牌貨車,共騙免高速公路通行費(按核準裝載量計算)計人民幣49萬余元。據此,法院認定,被告人時軍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5萬元;被告人時建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5.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殺人冤案
浙江人張高平、張輝系叔侄關系。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接到報案,在杭州市西湖區一水溝里發現一具女尸,而這名女尸正是5月18號搭乘張輝、張高平便車的女子王某。公安機關初步認定是當晚開車搭載被害人的張輝和張高平所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改判張輝死緩、張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此后,在獄中服刑的張高平、張輝一直堅稱自己無罪。張高平稱,杭州另一起殺人強奸案中的兇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而張輝稱,此前的供述并不真實,因為在被羈押期間,他遭到了公安部門特別方式的詢問。
冤錯案件的形成因素與發現模式簡評
一,冤錯案件的形成因素
1.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從輕。不管是杜培武案,還是趙作海案,亦或是新近出現的張氏叔侄案,都遵循一個簡單的邏輯,即公安機關在獲得一些案件線索以后,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并對其實施刑訊逼供,以口供為中心展開偵查,印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爾后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遂認可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和起訴意見而提起公訴;而審判機關在證據明顯不完整的情況下,降低定罪標準,對被告人作出不應有的處罰。
2.制度上的協作辦案和實踐中的控辯失衡。由于我國的刑事訴訟模式奉行偵查中心主義的立場,同時在少數案件辦理中對協作辦案這種有違公安司法機關互相制約的方式未能有效地進行約束,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遂成為替偵查機關背書的部門。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護者的辯護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地位和權利又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使之在刑事司法過程中不能充分行使辯護權以對司法權形成制衡,從而為冤錯案件的滋生提供了生存土壤。
3.政治上的維穩思維和法律工具觀。隨著近年來“穩定壓倒一切”的社會發展觀念的日益強調和深入,如何確保社會穩定成為所有國家機關必須承擔的政治任務,刑事案件以其重要的社會影響力而將司法機關推入政治化運作的環境之中,從而使司法偏離了公正的立場而摻雜過多的案外因素,既掩蓋了本可以查明的案件事實,也遮蔽了法律規范應有的內涵和要求。
二,冤錯案件的發現模式
通過以上典型案件還可以看到,冤錯案件的發現過程更具有警示意義。其發現過程基本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的特點:
1.發現過程具有偶然性。通覽上述案件,已知的冤錯案件之所以被發現,大多數情況下竟然只是因為真兇的出現或者殺人案件中被害人的“復活”,而很少是通過制度內的再審渠道及其他刑事案件審查機制被發現的。
2.發現過程具有被動性。與發現的偶然性相一致,在大多數的冤錯案件中,往往不是由司法機關主動發現并糾正的,通常是在真兇出現或者被害人“復活”以后被動發現進而開始重審案件而予以糾正的,而在上訴和以往的再審過程中,對證據的審查、核實都未能排除疑點進而阻止冤案的產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