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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維首先是憲法思維,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法治之治首先是憲法之治。
■憲法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的基本方式,也是最終保障。當今世界的競爭既是經濟的、政治的,也是制度的競爭。在講究規則的當代,要確立中國在國際社會的獨立自主地位和話語權,必須高度重視憲法不可替代的功能。
■要重塑社會共識,最基本的途徑是回歸憲法,樹立憲法權威、全面實施憲法,讓憲法中蘊涵的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價值與共識重新回到社會生活,通過憲法建立、維護并發展社會共識。
憲法權威的正當性
憲法權威是憲法得到社會普遍認同、自覺遵守、有效維護的理念與理由,尤其體現為憲法對公權力和所有國家生活產生的拘束力和規范力。個人或某些團體的權威無法超越共同體意志,唯有憲法才是國家、社會與公民生活的“根本規范”,唯有憲法才能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
憲法的權威性來自于社會的基本價值共識,具有正當性基礎,其理由在于:憲法是以人民的名義制定的,人民意志具有最高性與根本性,憲法是“人民主權”的最高規范表述;憲法是全體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體現,其產生是廣泛民主的結果,其內容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在價值選擇上,憲法基本功能在于限制公權力,保障基本人權。憲法高于權力并控制權力,這是憲法具有根本權威的必然邏輯。自憲法產生以來,依憲治權已成為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理念。權力源于憲法,是通過憲法而獲得的,權力行使的正當性、行使的方式等都要尋找憲法上的依據;一切公權力行為都要遵循憲法,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要得到及時、有效的糾正。基于對憲法權威的信奉而形成的憲法共識是塑造社會生活的價值基礎。
為了維護憲法的權威,我國現行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現行憲法對“國家根本法”的確認是對憲法權威的規范表述,具有“最高法的效力”。
憲法權威的基本功能
在現代社會中,憲法既是國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礎,也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規范,憲法的核心精神就是規范公共權力運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
樹立憲法權威,有助于維護社會共識。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利益關系復雜,社會矛盾與沖突凸顯,急需確立社會共識,尋求共同體的核心價值。憲法本質上是不同的利益主體進行妥協的產物,反映了不同利益主體的共同意志。維護憲法的權威性是各種政治力量獲得正當利益的基礎,也是有效協調不同利益的法律基礎。對憲法的尊重,也是對憲法所維護的社會共識的自信。只有樹立憲法權威,才能確立憲法自信。憲法自信是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和理論自信的綜合體現,也是三個自信的統一體,因為在憲法中規定或確認了國家的發展道路、國家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制度。樹立憲法權威實質上就是樹立制度、道路與指導思想的權威,有助于通過憲法凝聚國家意志和社會共識。
樹立憲法權威,有助于社會穩定。隨著法治建設越深入,憲法問題越加凸顯,社會不穩定因素在增加,社會結構調整面臨著新的課題和挑戰。如何從“保穩定”走向“促穩定”是法治發展轉型的客觀要求。我們需要回到憲法文本,并通過憲法建立社會穩定機制,實現社會管理的法治化。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一些不穩定因素與社會缺乏共識、缺乏誠信有著密切的關系。作為利益協調的規則體系,憲法為社會提供能夠理性訴求,妥善化解各種矛盾和沖突,達到使各方不同利益主體相互理解和認同的和諧狀態,并由此實現利益總體均衡的法治狀態。要實現這種調節和均衡必須依據憲法,以憲法作為各種主體表達利益訴求的依據。
樹立憲法權威,有助于維護國家核心利益。2011年9月6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的和平發展》白皮書,首次界定了我國的六大核心利益,包括:“國家主權,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國家統一,中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制度和社會大局穩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憲法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的基本方式,也是最終保障。實現和維護國家統一是國家核心利益之一,是整個社會共同體存在與發展的基礎,也是以憲法為基礎的整個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礎。當前,國際關系日益呈現多極化趨勢,中國既面臨發展的機遇,同時在實現民族復興的道路上,面臨著各種嚴峻的挑戰。當今世界的競爭既是經濟的、政治的,也是制度的競爭。在講究規則的當代,要確立中國在國際社會的獨立自主地位和話語權,必須高度重視憲法不可替代的功能。
樹立憲法權威,有助于確立法治思維。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指出“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出“法治思維”的理念,要求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科學發展、解決問題,明確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些重要理念為憲法權威的維護提出了新的課題,為探討中國法治發展道路、全面實施憲法提供了理論指導。法治思維首先是憲法思維,特別是執政黨要樹立憲法理念,尊重憲法文本,弘揚法治精神,真正成為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范。
樹立憲法權威,有助于全面實施憲法。“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憲法實施對于憲法權威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憲法實施是維護社會共同體價值的基礎與過程,憲法實施狀況的好壞決定了轉型時期能否在根本價值層面上維護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的良好發展。只有認真貫徹實施憲法,堅持和完善憲法確立的各項制度和體制,才能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斷向前發展,保證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斷得到實現。
正確處理憲法權威與其他權威的關系
1.憲法權威與政治權威
政治權威是政治權力的合法化,即對政治權力正當性的認同。政治權威通常以政治權力為后盾,以政治權力為最具效能的體現。在法治國家,政治權威需要依據法治方式來體現和實現。憲法就是確認和維續這種政治秩序合法性的基本制度裝置。憲法基本功能在于約束政治權力,但權力往往通過各種可能的漏洞突破法治的框架,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對此,必須強調憲法權威性,在理念上確立權力絕對服從憲法和法律的價值選擇,要求政治權力只能在法治范圍內運作,以保障政治權威的持續正當性。
2.憲法權威與黨的權威
黨的權威首先以憲法權威來體現,政黨行為是否具有合憲性,是判斷該政黨是否具有法治理念的基本標準,也是判斷一個國家法治成熟程度的基本指標。黨的權威服從并服務于憲法權威,只有尊崇憲法權威,才能保證黨的權威。只有認真落實憲法,才能真正保證執政黨的執政地位和執政效力。
在我國,處理好憲法權威與黨的權威的關系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在實踐中,有些黨組織或者黨員干部不重視憲法的學習,以非法治的思路與方法行使職權,導致社會的不穩定,既違反憲法和法律,又嚴重損害執政黨的合法性。要樹立憲法權威,必須堅持“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原則”,嚴格按照憲法設定的權力范圍、確立的原則行使權力,切實提高運用憲法思考和處理問題的能力,保證黨的決策內容與決策程序的法治化。
3.憲法權威與個人權威
在國家生活中,個人權威突出地體現為行使公權力的公務人員的權威,特別是領導干部以及領袖的權威。推崇憲法權威還是推崇個人權威,決定了法治與人治的不同道路選擇。歷史經驗表明,無論個人有多大的魅力,無論有多高的權威,任何人不能超越憲法權威。個人服膺憲法,這也是中共十八大報告所體現的重要思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在國家統治過程中,基于統治效率的要求,領導人自然具有一定的權威,這在客觀上是允許存在的。但在法治目標下實現個人權威,只能通過合憲的途徑才能獲得。而在法治目標下體現個人權威的基本方式是以憲法思維處理現實問題。憲法思維是執政者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基本思維方式,它以合憲性作為思考問題的前提,合理地處理社會問題和矛盾糾紛,協調各方利益關系。
4.憲法權威與法律權威
憲法與法律共同構成了一個獨立完整的規范體系,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基于憲法在產生方式、規定內容、規范效力上,與法律存在區別,法治之治首先是憲法之治,憲法在國家治理、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具有基礎性地位。在規范體系中,法律權威要服從于憲法權威、維護憲法權威。法律權威不具有最終性和根本性,合法性需要合憲性的基礎,社會成員不能僅僅滿足于合法性的要求,也需要合憲性的保護。如以憲法為基礎保障法律體系的平衡發展,處理好法律制定、法律修改和法律解釋的關系以及健全中國的違憲審查制度等。
5.憲法權威與憲法共識
憲法權威是重建社會共識的基礎。應當承認,當前我們的社會信任體系十分脆弱,目前中國社會缺失的不是物質,也不是法律,也不是制度,真正缺失的是“社會共識”。要重塑社會共識,最基本的途徑是回歸憲法,樹立憲法權威、全面實施憲法,讓憲法中蘊涵的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價值與共識重新回到社會生活,通過憲法建立、維護并發展社會共識。
(作者為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