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人員不斷膨脹,是個世界性問題。這是因為,行政機關的編制和企業的編制不同。企業作為經濟組織,為了提高經濟效益,總是追求用最少的機構和人員來辦最多的事,也就是說,企業的投入和產出之間存在著自我約束機制,也就是自律機制。否則,企業就會效益低下,甚至導致虧本以致破產。但國家機關不是營業組織,國家機關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的,其經費由國家財政開支,用的是納稅人的錢。國家機關對其內部的規模和人員配置并沒有自律意向。實踐證明,人多好辦事,國家機關反而有增加編制的自發傾向,需要他律,因此,對國家機關的編制只能求助于法律約束。編制管理就是對國家機關人員和機構設置的一種控制,通過法律形成硬約束,以促使國家機關減少冗員、高效運作。對此,各國在控制編制方面都有許多經驗可資借鑒。
另外,多年來,我們的行政組織法一直很不完善,影響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強調建設法治國家和法治政府的今天,完善行政組織法應該提上議事日程了。
據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創新論壇、《光明日報》、《中國法學》等 文稿統籌:劉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