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法制文明的古國,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對司法公正的價值和影響,不僅有所闡述,而且進行了制度建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本人本著以史為鑒的精神,綜括幾點意見,以供參考。
其一,司法不公正將會危及社會的安定和國家的興衰。孔夫子說:“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主要指司法不公正,達不到“中”(不偏之意),將會使百姓手足無措,其社會亂象可想而知。宋人真德秀在《西山文集》中以“斷獄不公”、“聽訟不審”、“淹延囚系”、“慘酷用刑”等列為“十害”的重要內容。韓非子還論證了執法的狀態對國家安危的關系,他說:“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其二,公正司法要求執政者與司法者去私,即消除一己之私的私利,否則,不僅損害法律的權威,還會招來更大的禍患。管子說:“私情行而公法毀。”商鞅說:“世之為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慎到的論述更為全面,他說:“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今立法者行私,是私與法爭,其害甚于無法。”
其三,強調司法官的法律責任,以確保其公正執法。早在云夢秦簡中,便規定了司法官執法不公的“失刑”、“縱囚”、“不直”等罪名加以懲治。此后,法律規定了出入人罪,凡故入人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論;若出罪,減入罪處刑。失出入人罪(即過失出入人罪),減故出入人罪處刑。為了避免出入人罪的發生,除以刑法警戒司法官外,還從正面規定斷罪須如法。晉以后,強調司法官引法斷罪,否則處刑。唐律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這可以說是中國古代的罪刑法定。漢初,張釋之是著名的司法官,以公正執法著稱,他警戒自己說:“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則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正因為如此,他曾經依法折服了漢文帝。
其四,法的生命力在于信。法家強調,信賞必罰。無論賞與罰,皆以信為最高原則。《六韜·賞罰》:“凡賞者貴信,用罰者貴必,賞信罰必,于耳目之所見聞,則所不見聞者莫不陰化矣。”唐太宗時,擬處一假冒資歷的官吏以死刑,司法官戴胄判處流刑,唐太宗不悅,戴胄針對唐太宗不依法辦事,強調“法者,國家布大信于天下”,皇帝也不能任意曲法,法既然是國家的大信,不能公正司法,結果必將失信于天下,最終使唐太宗折服。
其五,御史的司法監察是保持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御史監察制度,從戰國時期一直延續到晚清,御史監察的內容除行政監察外,重要的是司法監察。中央監察官有權參加最高審級,以就便監察。特別是御史出巡,更以司法監察為主要任務,大案奏裁、小案立斷,糾正了冤假錯案。唐太宗時,侍御史唐臨奉命到嶺外進行司法監察,查明交州刺史李道彥造成三千余人的冤案,皆給予平反。明清時期,御史奉旨出巡,進行司法監察,名為錄囚,“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卷案,有故出入者理辯之。”可見,司法監察對于消除司法弊端起了積極的作用。
(本文系書面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