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我國刑法學繼續加強刑法基本理論問題研究的同時,積極關注了我國刑法立法和司法領域的重大熱點問題,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刑法理論研究呈現出鮮明的時代性和實踐性,提升了刑法學理論研究的深度,并推動了刑法學研究的實踐發展。
一、刑法理論問題研究
本年度,我國刑法學一方面以八二憲法實施30周年為契機,加強了對刑法與憲法的協調發展問題研究,另一方面在以往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了對刑法解釋、犯罪構成、死刑改革等刑法基本理論問題的研討,促進了刑法理論研究的深入。
(一)刑法與憲法協調發展問題
2012年是我國八二憲法頒行30周年。圍繞如何進一步促進刑法與憲法的協調發展問題,學者們重點研究了以下問題:(1)憲法與刑法的宏觀關系問題。如有學者主張對刑法與憲法的關系采取“憲法依據說”,堅持憲法與刑法的互動性,認為憲法規范對刑法規范的制定和適用具有強制作用,并能引導刑法的發展;刑法對憲法的發展則具有一定的影響作用,能夠促進憲法觀念的革新,部分刑法規范甚至可以上升為憲法規范。(2)憲法發展與刑法理念更新問題。如有學者認為,從實然的角度看,我國憲法發展與刑法變遷存在法律文本和價值理念的互動;從應然的角度看,我國刑法理念與憲政精神尚待“協調”,應逐步樹立刑法的憲政制約理念和罪刑法定入憲理念,強化刑法司法解釋合憲性理念。(3)憲法發展與刑法制度完善問題。如有學者認為,以憲法發展為導向,我國應摒棄傳統的“定性十定量”的犯罪概念模式,刑事立法應將部分行為非犯罪化,同時擴張輕罪的范圍。筆者認為,刑法與憲法的關系是一種互動的制約關系。長遠地看,憲法刑法化與刑法憲法化將是未來我國憲法與刑法關系和諧發展的兩種重要趨勢,如何協調好這兩種趨勢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內部協調和功能發揮。
(二)刑法解釋問題
刑法解釋是我國刑法學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與刑法的基本原則和許多重大制度都有著密切聯系。本年度,學者們重點關注了刑法解釋的立場和方法問題:(1)刑法解釋的立場問題。有學者認為,根據會話含義理論,立法者預料到并期待解釋者會根據文本的語義結構、讀者的心理圖式、生活中的常規關系來解讀刑法文本的語用意義,司法者則會根據語境因素對刑法文本的意義進行語用推理,并且在不同語境下解讀出不同意義。刑法文本為語用推理劃定了大致范圍,語用推理實現了文本靜態意義向動態意義的轉化,因而刑法解釋應該堅持客觀解釋。(2)刑事解釋的方法問題。有學者認為刑法中的當然解釋應當作為一種解釋理由。由于刑法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類推解釋,故在適用舉重以明輕的原理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結論時,不需要刑法的明文規定,但不能將刑法的處罰漏洞作為舉重以明輕的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故在適用舉輕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釋結論后,還要求案件事實符合刑法規范。也有學者認為應以“刑法正文”作為區分擴張解釋與類推的標準,在刑法正文范圍內揭示需要解釋事項的體系化文義的是解釋,反之則是類推。
(三)犯罪構成問題
犯罪構成是犯罪論體系乃至整個刑法學體系的重要基石。關于犯罪構成體系,學者們重點探討了以下問題:(1)犯罪構成的方法論問題。有學者認為,刑法研究以方法論和體系論的先行解決為首要前提。犯罪論體系建構的方法論基礎應該是體系性思考與問題指向性思考的合一,刑法理論上應當建構一個開放的犯罪構成體系,即目的論的、刑事政策的犯罪論體系?陀^地看,我國犯罪構成在體系思維和問題意識上存在一定的失衡:一些理論研究重體系的內在邏輯但忽視問題的解決,但也有一些研究則相反。因此,筆者認為,如何合理兼顧犯罪構成理論的體系性和問題解決是未來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發展需要重視的問題。(2)犯罪構成的特性問題。有學者認為,權力運行方式的變化為犯罪構成的誕生提供了前提。貝林體系的歷史貢獻不在于在“違法”、“有責”之前新增“構成要件”的技術改造,而在于平衡了立法者、法官與學者的權力關系,把原來的學者型犯罪構成變成了權力平衡型犯罪構成。犯罪構成誕生的真正后果在于提供了一套“把人變成主體”的權力。這一分析的視角獨特,但也有將權力概念泛化的傾向。也有學者闡述了犯罪構成的文化特性,認為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只有與文化價值觀一致,才能在社會中具有普遍適用性。辯證揚棄其他國家、民族的成果,吸收其他學科的營養成分,是構建犯罪理論體系必須予以考慮的。從這個角度看,我國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應當得到堅持。(3)犯罪構成要件的邏輯順序問題。有學者認為,犯罪構成要件邏輯順序的功能和犯罪構成要件在刑事實體法與刑事程序法中具有不同的功能。犯罪構成要件在刑事程序法中的功能是查明事實,在刑事實體法中的功能是認定犯罪性質,根據犯罪構成要件的這兩種不同功能,犯罪構成要件具有不同的邏輯順序。
(四)死刑改革問題
死刑改革問題是我國刑法理論的重大現實問題。本年度,學者們重點探討了死刑的立法改革和司法改革問題:(1)死刑的立法改革問題。有學者認為,作為一種事關刑事法治實現的關鍵問題,死刑制度改革必須拓寬到政府責任層面展開。就未來趨勢而言,中國死刑制度改革必然是一個政府責任主導的過程,這就既應從責任視角理性思考政府責任的定位及其方式,也需以政府為視角合理界定責任政府的內涵及其職責。還有學者認為,為了限制和廢除死刑進程的順利進行,有必要在向民眾說明死刑并不具備人們所想象的效果的同時,亦應引導民眾正確認識“生刑過輕”的現象,并進一步完善并嚴格刑罰執行,以充分發揮生刑的威懾力,重建民眾對刑罰執行制度的信任。(2)死刑的司法改革問題。有學者認為,死刑司法控制的實際效果優于死刑的立法控制。實現死刑司法控制的路徑在于:倡導死刑裁量者樹立刑法謙抑的人權保障刑法觀念;建立死刑適用的量刑規范化標準;明確死刑司法控制的目標或對象范圍應是嚴重暴力類犯罪;明確死刑司法控制的主要替代措施是死緩制度的適用。筆者認為,就刑法本身而言,中國死刑制度改革的最大阻力似乎并不在于政府,而在于民眾的死刑觀念,并受廣泛的社會、文化乃至政治等因素的制約,因此死刑制度的改革進程與社會的整體發展水平息息相關,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二、刑法實務問題探討
在刑法實務問題方面,本年度,學者們重點研究了民間高利貸、危險駕駛罪、食品安全犯罪、藥品安全犯罪、惡意訴訟等熱點問題。
(一)民間高利貸的刑法問題
本年度,以吳英案為代表的系列民間高利貸案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理論上的深入研討。其中,學者們重點研討了以下兩個問題:(1)民間高利貸的刑法適用問題。有學者認為,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民間高利貸因不違反任何法律與行政法規而不具有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非法性要件。同時,民間高利貸雖有伴生犯罪之弊,但其更有產生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合理性,不應通過修改刑法將其入罪。也有學者認為,我國刑法典沒有把民間借貸中的高利息行為規定為非法經營罪。有的地方將民間高利貸行為按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無論是立法上還是司法上都沒有依據。(2)民間高利貸的刑法完善問題。有學者認為,將高利貸行為入罪并不意味著對民間借貸的制度性壓制,而是在保障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與融資自由權利的基礎上所作的必要制約。考慮到民間借貸與高利貸、高利貸與非法金融業務的不同,刑法單獨設立高利貸罪更具合理性。也有學者認為,應當將強索高利貸的行為入罪,但對強索高利貸行為的刑法定性,應當在堅持強索高利貸行為類型化的基礎上分別進行。從刑法謙抑的角度看,只將強索高利貸的行為入罪顯得更為穩妥。我們認為,在現有的解釋論下,高利借貸行為確實難以被直接納入非法經營罪的范疇。而無論是在司法層面還是在立法層面,區分高利借貸行為本身和高利借貸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如詐騙、非法拘禁等)并加以懲治的做法更為合理。
(二)危險駕駛罪問題
關于危險駕駛罪,學者們重點探討了以下問題:(1)醉駕入刑的政策效果問題。有學者認為,醉駕入刑的法治效果和社會效果顯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在法律與政策精神上,司法機關對醉駕行為的處理既要堅持從嚴懲處的態度,同時也要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醉駕的情形多種多樣,對醉駕入罪應根據其情節的不同區別對待,同時要合理理解和正確適用醉駕的標準。(2)醉駕入刑的司法適用問題。有學者認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并故意引起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險的行為,不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的成立條件,只能認定為危險駕駛罪;在沒有車輛和行人的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因不具有現實的抽象危險,不能認定為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過失致人傷亡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屬于結果加重犯;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需要具體分析和處理,但不排除數罪并罰的可能性。
(三)食品安全犯罪問題
食品安全犯罪是當前我國社會較為突出的一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本年度,學者們重點結合突發的食品安全犯罪現象探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適用和立法完善問題:(1)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適用問題。有學者探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內涵,認為要準確判定“足以造成”,應以客觀存在的事實而非行為人的主觀認識為判定基礎,采用事前判斷和事后判斷有機結合的判斷方法,并以科學法則為標準。也有學者討論了食品與藥品的區別標準問題,認為是否“以治療為目的”是區分食品和藥品的唯一標準。實踐中常見的空心膠囊不符合“以治療為目的”,應認定為食品。(2)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問題。有學者認為,在涉及重大法益(如食品安全問題)時,應設置過失危險犯;為滿足犯罪認定的需要,應當將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改為抽象危險犯;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增設企行式犯罪構成模式。也有學者認為,我國應加強刑法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調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客體的立法,將其規定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拓展行為范圍,將非法存儲、持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的行為納入到刑法的規制范圍,同時將生產、銷售毒害的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增設為專門的罪名。此外,也應將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材料、設備等工具納入食品安全犯罪的范圍。
(四)藥品安全犯罪問題
藥品安全犯罪是當前我國社會影響較大,且與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息息相關的熱點犯罪問題,近年來受到了我國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論研究的重點關注。本年度,學者們重點研究了藥品安全犯罪的司法適用和立法完善問題:(1)藥品安全犯罪的司法適用問題。有學者探討了警示缺陷藥品生產者的刑事責任,認為警示缺陷藥品的生產者應當承擔生產劣藥罪的刑事責任,但在歸責上具有特殊性。要注意從警示義務的內容、履行程度、履行時間以及履行對象等方面進行具體的責任判斷。也有學者探討了“毒膠囊”的定性問題,認為“毒膠囊”在本質上可歸屬于偽劣產品,膠囊生產企業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膠囊生產企業向藥品生產企業提供有毒空心膠囊的行為,在特定情形下可構成藥品生產企業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共犯。(2)藥品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問題。有學者認為不宜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罰金數額的上限作出限定,因為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罰金的數額幅度,就是為了加大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懲處力度。也有學者認為,我國應適當擴大藥品安全刑法保護的范圍,將有關非法制造、販賣、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都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調整藥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典中的歸屬,將藥品安全犯罪從現有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章中調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將生產、銷售假處方藥、劣處方藥作為藥品犯罪的加重情形,配置較重的刑罰;增設資格刑;明確明星代言的共犯責任。
(五)詐騙罪問題
詐騙罪是財產犯罪的一種重要類型。本年度,學者們重點研究了詐騙罪的以下問題:(1)詐騙罪的行為手段問題。有學者認為,詐騙罪中的欺詐必須以虛假信息為前提。但如果根據正常的社會交往經驗和規則,從行為人的意思說明中間接得出的結論表明其作出了符合事實的意思說明,在引起被害人錯誤認識的前提下,該行為同樣構成欺詐。(2)詐騙罪的犯罪數額問題。有學者認為,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詐騙罪中犯罪數額是否扣除犯罪成本問題一直存在著較大的爭議。而從概念內涵來看,犯罪成本在詐騙罪中運用是不確切的,用“誘價”一詞來替代犯罪成本,可避免由于概念理解問題產生的分歧。在詐騙罪認定過程中,應當堅持以扣除誘價之后被害人的凈財富損失作為評判是否存在實質財產損害的實體標準。(3)詐騙罪的處分行為問題。有學者認為,刑法上的處分行為不要求達到民法上的處分和轉移占有的程度,只要有財物持有的轉移就行。在處分人對財物認識程度的問題上,處分人必須對財物本身的種類、數量、重量等事實具有認識,但處分行為人對處分財物的價格、價值等評價存在錯誤不影響對處分行為的認定。
(六)惡意訴訟問題
近年來,包括虛假訴訟在內的惡意訴訟案件層出不窮。為加強對惡意訴訟犯罪的治理,本年度,我國立法工作機關先后多次進行了惡意訴訟犯罪的立法調研,刑法理論上也對惡意訴訟的司法適用問題進行了專門探討。有學者主張對惡意訴訟以詐騙罪論處,認為三角詐騙與傳統的詐騙并無實質差異。訴訟詐騙是典型的三角詐騙行為。在訴訟詐騙中,被騙人是法院,被害者是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兩者不是同一人。但是,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有依法對公私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力。但也有學者認為,對詐騙類惡意訴訟以詐騙罪論處只是一個權宜之計,因為以詐騙罪論處一方面容易輕縱詐騙類惡意訴訟,畢竟其罪行比單獨的詐騙罪和偽證罪都重,另一方面有些惡意訴訟不能以詐騙罪論處,若不另立罪名,對非詐騙類惡意訴訟就無法治罪。據此,該學者建議盡快增加惡意訴訟罪。還有學者結合本年度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探討了惡意訴訟的刑法問題,認為當務之急是對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兩個相關條款作出司法解釋,以規范懲治虛假訴訟犯罪的司法實踐,結束同罪不同罰的混亂局面?陀^地看,惡意訴訟的情形多種多樣,而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惡意訴訟形式上類似于詐騙罪,但也與傳統的詐騙罪存在較大區別,對惡意訴訟以詐騙罪進行追究既不完全符合詐騙罪的一般觀念,也難以有效保護其行為所可能侵害的全部法益,因此筆者認為,單獨設立一個有關惡意訴訟的罪名應是我國刑法規制惡意訴訟的最佳選擇。
刑法學研究既要追求理論的自洽性,更要注重問題解決。本年度,學者們對刑法基本理論和重要實務問題的研究既注重理論內在的邏輯性,強調問題立場與方法的一致性和自洽性,同時也十分關注刑法理論發展的歷史性和本土性,注重對實踐問題的回應和解決,為我國刑法實務問題的解決提供了理論參考。當然,本年度的刑法學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一些刑法基礎理論研究與實踐脫節,而一些實務問題的理論總結還不夠,研究深度還有待提升。長遠地看,刑法理論研究既要在一些關鍵領域尋求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的突破,也要進一步加強對實務問題的研究。唯有如此,我國刑法學才能在提升刑法理論研究深度的同時,積極促進刑法理論的實踐發展。
(趙秉志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袁彬系該學院副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