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實施的。憲法是我們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帥。在紀念現行憲法頒布實施30周年的時刻,回顧歷史,我們有理由振奮;展望未來,我們應更加注重依憲治國,使依憲治國成為治國理政的核心理念。
八二憲法凝聚社會共識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目標。而當時施行的憲法,是1978年也就是“文革”結束后不久通過的,受歷史條件的限制和“左”的思想的影響,已經無法適應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與發展要求。1980年9月,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議,決定修改憲法,并成立了憲法修改委員會。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當日會議主席團予以公布施行,即現行憲法。1982年憲法的修改是一次凝聚社會共識的過程。當時,許多重要問題都經過了反復論證,按照既從中國實際出發,又吸收人類文明成果的原則最終確定下來。
在此之前,新中國的歷部憲法文本都將基本權利篇章置于國家機構篇章之后。八二憲法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放在“國家機構”之前,這一調整力圖理順國家、社會與個人的關系,體現了憲法對人文精神的追求,凸顯了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
八二憲法的基本出發點是凸顯人的尊嚴和價值,這不僅僅體現為憲法結構的調整,也貫穿在憲法條文之中。十年浩劫使個人的人格和尊嚴遭到嚴重侵害,如何從制度上保障個人的人格尊嚴,成為當時的重要共識。八二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憲法還明確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些規定總結了歷史的經驗與教訓,體現了八二憲法的時代精神。
憲法實施取得重要成就
30年來,八二憲法在國家治理與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重要成就。
憲法確立指導思想,全面系統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憲法地位。八二憲法是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適應新時期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制定的。通過1999年和2004年兩次修改,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時寫入憲法,體現了憲法指導思想的開放性,為憲法文本全面和系統地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內涵提供了必要的理論與規范依據。
憲法為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立法和法律實施的基礎和依據。八二憲法實施以來,我們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質量,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在較短的時間內形成了以憲法為統帥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
憲法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國家基本制度。八二憲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通過修改選舉法,最終實現了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代表,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參政議政和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加強了各級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保證各級人大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權和監督權,充分發揮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政治優勢,擴大公眾參與的渠道,拓展協商民主的領域,從而保障人民群眾的主人翁地位。
憲法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推動中國人權事業發展。八二憲法實施以來,我們尊重人的個性、尊嚴和權利,尊重人的主體地位,在國家生活中力求體現人文精神。“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將憲法與社會發展在尊重和保障人的尊嚴與權利這一最大共識下統一起來。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全面規定,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并在私人財產權保護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為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提供了法律基礎。
從依法治國到依憲治國
黨的十八大后,我國法治建設將進入新階段。十八大報告指出,要更加重視法治在國家治理與社會管理中的作用,并提出了“法治思維”的概念,要求用法治的方法解決社會問題,同時明確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些重要的理念描繪了法治建設的新藍圖,為探討中國法治發展道路,全面實施憲法提供了理論指導。
展望未來,我們應更加注重憲法的實施。首先,應當進一步提高對憲法重要性的認識,樹立憲法的權威。法治首先是憲法之治,法治思維首先是憲法思維,憲法在國家治理、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應當以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推動從依法治國向依憲治國的轉變,使依憲治國成為治國理政的核心理念,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加強憲法實施,應當堅持“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原則。這既是黨章的明確規定,也是十八大報告再次強調的。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共產黨員做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范,對于憲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在現代政黨制度下,執政黨獲得并維持執政基礎的基本途徑是確立依憲執政的理念,把執政黨的奮斗目標與憲法原則結合起來,不斷鞏固合憲性基礎。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執政就必須依憲,使黨的一切活動都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進行。
加強憲法實施,應當強化憲法監督機制。十八大報告重申了憲法的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要強化憲法監督,樹立憲法權威,任何人均不得違反憲法,特別是要強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通過憲法監督,防止各種特權和腐敗行為,讓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受到追究,承擔憲法和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