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杰、錢端升的《比較憲法》可視為民國時期我國憲法學領域的扛鼎之作,也是我國百年間法學書叢中難得的佳品。它獲得當今學界的廣泛重視,甚至被奉為當下我國公法學人難以逾越的一座學術高峰。
(一)
20世紀中國的憲政史,可謂波譎云詭。自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始,幾乎窮極這個世紀的上半葉,作為東方專制“老大國”的中國,一直未能走出這樣的一種歷史怪圈,即:一方面被稱之為“憲法”或具有“憲法”性質的紙面文書層出不窮,花樣翻新,另一方面,國人卻猶如涸轍之鮒那般,沉重地茍活于清季那場所謂“預備立憲”運動的歷史慣性之中——盡管那次“預備立憲”業已伴隨清帝國的崩摧而告終結,但在實際上,清末開啟的“預備立憲”,無論是作為一種政治社會的普遍心理,還是作為一種實際政治的運作程序,都像中了魔咒似的,反復不斷地被持續了下去。從那個時期開始,中國就一直長久地處于一種不斷持續的、堪稱“預備立憲主義”的歷史情境之中。
本書正是這個時代所產。毋庸多言,這是一個根本難以成就“法教義學”意義上的憲法學的時代。憲法性文本的變換更迭,恰恰使得這種學問陷于不毛的境地。但與此不同,介紹外國憲政經驗的著作則四處開花,幾乎令人亂花迷眼。但作為這個時期產生的一本同樣題為《比較憲法》的講義性著作,本書與上述眾多類似的著作一樣,也同樣帶有某種“過屠門而大嚼”的意味,盡情“摭述列國憲法或法律上諸種不同的規定”,爬梳西方學者諸種不同的學理見解,說透了,其實也就是在自己的母國尚未迎來憲政的歷史時期,懷著立憲主義必然到來的愿景,眺望各個法治先行國家憲政的遠景而已。
(二)
閱讀的本質,無非是讀者與作者之間就某種真理問題而在書面言語世界里的一種對話過程。盡管本書是一部問世于上世紀上半葉的舊著,但如果將其納入現代讀者的閱讀范圍,尤其是現代法科學人的“深讀目錄”,則人們可能不難發現,本書在它自身立足的專業領域里面,依然在有力地傳達著某種具有當今價值的學術內涵。
第一,多語種、多國別第一手權威文獻的援用。作為僅由兩位學者合作的一份研究成果,卻能同時援引英、法、德等多語種、多國別的第一手研究文獻資料,而且還是基于著者親身游學海外的學術經歷,而對同時代西方各主流法治國家中諸多有代表性學者乃至學術巨匠的權威著述,所進行的如此廣泛的有甄別的征引。翻檢全書,我們可以看到,其所援引的對象除了博丹、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西哀士、麥迪遜等這些在人類憲政史上震爍古今的思想家之外,作為著者同時代或相近時代的各國公法巨擘或相近領域的名家,英國的戴雪、布萊斯、科勒、拉斯基;法國的狄驥、埃斯曼、馬爾伯格;美國的伯吉斯、古德諾;德國的拉班德、耶利內克、奧托·邁爾均被納入視野,就連在魏瑪時期剛剛嶄露頭角的施米特,也因其新著《復決與創制》一書,而在援引之列。由上不難推知,援用于本書的學術文獻,即使在歷經了大半個世紀之后的今天,都仍然具有學說史意義的價值,甚至具有并未滅失的當今價值。
第二,建立在扎實的文獻綜述基礎上的見解。今日法學界許多學人立說,鮮有深厚的文獻綜述作為基礎,甚至不知其為何物。但本書在此方面,實已提供了典范。比如,在第一編第二章第四節“國家的起源與依據”之中,著者就廣泛梳理了神意說、契約說和強力說、有機體說、群性說、心理說等各種理論,其中在契約說之下,又分別梳理了霍布斯、洛克和盧梭三人不同的學說以及各國學界對契約說的批評理論。不得不承認,這類功力深厚的文獻綜述,本身就已具有獨立的學術價值,更可貴的是,在許多重要的、關鍵的問題上,還可以每每見到作者在此基礎上作出要言不煩的評價,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再以本書所秉持的有關基本權利保障依據學說為例。著者認可同時代英國政治理論家拉斯基在20年代提出的有關理論,認為國家之所以必須承認并保障個人的自由,并非因為這些個人自由像洛克等自然權論者所說的那樣屬于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即所謂的“人權”,而是“純因這些自由為個人發展人格時所必需”,而另一方面,這種個人的人格發展,乃是“促進社會分工現象發展時所必需”,而作為國家的目的,促進社會全體之進化則又“有賴于人類分工現象的發展”。換言之,保障個人自由,實際上將會達到國家與個人兩方“雙贏”的盛況,其因果關系的回路系統是:國家保障個人自由→個人人格發展→促進社會分工→促進社會進化→實現國家目的。
當代美國學者內森在《中國權利思想的源流》一文中曾經指出:中國人缺少對自我本位性質的個人主義的尊崇,如果讓中國憲法文本的起草者重視基本權利,并確實將其全面寫入憲法,那么,其目的也不會在于針對國家而保護個人的權利,而是在于借此如何讓個人為國家之強大發揮有效的作用。直至當今中國各種的人權保障理論,均被這一指摘擊中了要害。但值得注意的是,早在大半個世紀之前,本書所認同的上述有關基本權利的保障學說,則已經具有更為豐富、也更為具有“切實”的理論內涵,迄今仍值得重視。
第三,寬容的學術精神、公允的學術立場。本書不僅能夠在某些問題上,公允地引述有關社會主義傾向的憲法觀點,而且其也能明確地認同其中一些這樣的觀點。應該說,這些觀點一方面在當時的學術上大多屬于前沿性質的學術觀點,但另一方面在政治上則畢竟較為敏感,而著者能如此對待,確實體現了某種寬容的學術精神和公允的學術立場。如在關于平等理論方面,著者在介紹了傳統的法律平等原理的內涵及理論依據之后,專門引述了“今之主張社會主義者”對傳統法律平等說的批評,最后指出:“近今傾向社會主義的憲法或法律,一面宣示平等主義,一面復對于勞工、婦女、兒童等弱者階級,設立各種特別的保護,在理論上確甚合邏輯,不是矛盾,也不僅是調和。”
(三)
作為一部在大半世紀之前問世的舊著,本書存在一些“微瑕”也在所難免。而如何透析出“白璧”中的“微瑕”,也是我們在閱讀中應所重視的功夫,同時,還是當今我國法學同仁是否可以超越本書學術成就所須完成的關鍵課業之一。
本書第一編第二章的“國家的概念”,高度地概括了關涉憲法學之基礎的國家理論,可能是本書中寫得最為精彩的部分。但在筆者看來,本書最為重要的缺憾,恰恰同樣可能存在于本章,主要表現在:在這一章之中,有關國家的多種政治理論均已紛紛出場,唯獨有關國家的法理論——即類似于近代開始就在各大陸法系國家得以發展的所謂“國(家)法學”理論——的評介卻極為貧弱。其實,在民國時期,國法學理論的譯介在國內已有所冒現,而此書也曾在本章第三節第三目“主權之所在”中論及了國家法人說,但不僅極為粗略,且僅此而已,可見全書對國法學中源遠流長的規范原理并未深入把握。通觀此后我國憲法學,國家法學觀方面一向處于先天營養不足、后天發育不良的狀況,故而時常為政治學或社會學等種種國家觀的思維所左右,乃至迄今,規范主義國家觀仍然沒有扎下堅實的根基。此種理論狀況的后果,雖不能完全歸責于本書,但也已然可以從這部民國時期極具影響力的憲法學著作中窺到了端倪。
以宏闊的視角回望中國百年立憲史中的凄風苦雨,令人擊節長嘆。而其中最大的悲哀,莫過于為此所累積儲備的諸種社會歷史條件,反復被各次的歷史事件所無情摧折;莫過于“預備立憲”明明已告終結,卻又無法消停……但盡管如此,今日的我們,確實已有必要帶著曠達的情懷,走出歷史的怨艾,達致“也無風雨也無晴”的境界。而在其間,也不妨懷著薪火相傳的信念,捧讀古意蒼茫的此書,回溯弦歌不輟的學脈,體味前人“眺望憲政的遠景”的苦心。或許唯有如此,我輩才有可能徹底超越“預備立憲主義”的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