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20世紀80年代初期,人們還不能公開談論“人權”一詞,有些人把人權視為“資本主義”的概念,似乎人權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專利品”,社會主義與人權價值是格格不入的,兩者不可能兼容。但人類普遍性價值與共識是無法改變的。如今,人權一詞已莊嚴地寫在共和國的憲法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國家的核心價值觀,成為政府、民眾、學術共同體分享的理念。
不過,當前人們對“憲政”一詞還有不同看法。這反映了人們對憲法的功能與國家治理方式的不同理解,以及對憲政普識性價值的不同認識。其實道理很簡單,有憲法,就有依照憲法實施的政治,就有實現憲法的一套規則與程序,而這種程序、過程和規則體系難以包括在靜態性的憲法概念之中,需要用憲政一詞加以概括和反映。
社會主義與憲政理念
社會主義與憲政價值的兼容性同時體現在憲法上。毛澤東曾指出:“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后,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 憲法確認或規定的一系列制度與原則為實現憲政提供規范的基礎。我國憲法規定的民主制度包括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等。憲法通過確認這些民主制度,規定了我國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憲法將法治、人權、權力分工與制約等有機結合起來,構成了憲政的內涵。
社會主義國家制定憲法的目的是實現社會正義,使人民享受尊嚴與自由,建立社會共同體的核心價值。制定憲法、修改憲法以及實施憲法的過程就是實現社會主義原則與理想的過程,而社會主義理想就是實現最廣大人民的幸福生活。雖然社會主義憲法實踐曾經出現過挫折,沒有很好地完成憲政的時代課題,但社會主義一開始與憲政的理想是相統一的,并不存在價值上的對立。實際上,作為近代憲法和現代分水嶺的“魏瑪憲法”的價值體系中包含了一些社會主義的理想。社會主義以人為本的政治哲學、人民當家作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制度等實際上包涵著豐富的憲政理念,體現著不同形式的憲政元素。某種意義上講,憲政理想是社會主義國家本質的體現。
實現社會主義憲政是中國共產黨追求的理念與目標。在黨的正式文件中雖然沒有出現“社會主義憲政”的詞匯——這也是有些人不同意社會主義憲政概念的理由之一,認為憲政與中國共產黨的理念之間不具有兼容性,實現憲政從來都不是中國共產黨人的目標——但是從歷史發展看,中國共產黨人一直為實現社會主義憲政的理想而奮斗,是憲政理想的積極的探索者與實踐者。早在上世紀40年代,毛澤東就提出了“新民主主義憲政”理論,提出了“憲政就是民主政治”的論述,反映了他的人民立憲思想。在1954年憲法頒布時,毛澤東高度關注憲法實施的問題,指出:“憲法通過以后,全國人民每一個都要實行,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實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實行。不實行就是違反憲法。”劉少奇在代表憲法起草委員會作憲法草案報告時也明確使用了憲政一詞,提出“我們提出的憲法草案,是中國人民一百年以來英勇斗爭的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中國近代關于憲法問題和憲政運動的歷史經驗的總結”。
社會主義憲政與依憲治國
在我國的憲法實踐中,曾經有“有憲法但沒有憲政”的教訓。1954年憲法是一部好憲法,但為什么有憲法的中國,卻出現了長達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人民期盼憲法保護權利,期待穩定的憲法秩序,但憲法得不到實施的社會無法發揮憲法的作用。我們沒有能依據憲法來治理國家,無法以憲法有效地控制國家權力,保障和實現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何在有憲法的情況下,通過憲法治理國家,讓憲法變為“行動中的規則”和“活的憲法”?
中國共產黨不斷探索完善憲法的實施機制,提出一系列憲法實施的新思想,為憲法治理找到了新的途徑。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堅持依法執政,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 明確提出執政黨應該依法執政的理念。2004年9月15日,胡錦濤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五十周年大會上發表講話,指出:“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之后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又提出“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并把“依法執政”作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總體目標之一確立下來。從黨的重要文獻和黨的領導人的講話中不難看出,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正在將憲政的理念引入執政活動中,體現了中國共產黨與時俱進的品格。“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以及“憲法至上”的新理念,進一步豐富了社會主義憲政的內涵。
2008年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向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中提到:“根據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把黨的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重大方針政策載入憲法,成為我國憲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在社會主義理論不斷創新的新背景下,我們沒有必要對社會主義憲政持有懷疑的態度,應該以積極、開放的態度研究其理論與實踐價值。如同使用“人權”、“法治”等概念一樣,我們應該肯定憲政價值,不要人為地把凝聚人類文明智慧的憲政視為“資本主義國家專利品”,也不能自我否定中國共產黨人為推動憲政事業所做出的努力與貢獻。
社會主義憲政與法治國家
憲政國家是“法治國家”規范的應有之義。法治國家與憲政國家是具有相同的價值目標但處于不同階段的法治形態。憲法是法治的基礎,而實施憲法又是憲政的本質要素,法治國家的實現通過憲法的具體實現。
“法治國家”概念經歷了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在18世紀,法治國家作為與自由主義憲法國家相同的概念,形成了自身的理論體系,強調國家的活動必須依照法律進行,保護公民基本權利,建立獨立的司法體系等。自19世紀以后,法治國家進入到“市民的法治國家”階段,即以市民社會為基礎建立法治國家基礎,如成文憲法的制定、權力的分立、基本權的保障、行政的合法性、憲法裁判制度的功能等。隨著社會治理模式的變化,法治國家從形式主義法治國家向實質主義法治國家轉變,出現了實質的法治國家形態,實質法治國家既重視國家的形式與實質,同時也保障合法性與正當性,力求平衡法和法律之間的價值沖突。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憲政理念的變化,法治國家概念被賦予新的內涵,突出了法治國家的實質內容,建立了以正義、平等與自由價值為基礎的法治概念。
我國憲法規定的“法治國家”吸收了人類法治發展的合理經驗,其內涵既包括實質意義的法治,也包括形式意義的法治要素。憲法文本上的法治國家規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則和具體程序,形成為政治統一體價值,保障國家權力運作的有序化。法治國家要體現人權、自由等基本價值。根據憲政的一般原理,人的尊嚴的維護是憲法存在的最高價值,而且也是優越于其他憲法規范的價值體系。保障人的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活動的基礎和出發點,構成人權的核心內容。我國憲法在規定法治國家原則的同時,還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將人權價值體現在憲法體制之中。同時,法治國家的自由價值通過我國憲法規定的精神自由、人身自由、經濟自由等自由價值得到具體化。從本質上講,自由是憲法體系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自由價值的維護既是法治國家的實質要素,同時也是憲政的核心價值。因此,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社會主義憲政存在的規范基礎,法治國家建設不能脫離憲政的發展。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與憲政國家的發展目標是高度統一的。法治國家發展到一定程度,必然進入憲政國家,兩者之間存在著價值與規范的密切聯系。歷史經驗表明,對法治國家而言,社會主義憲政既是其基礎與核心,也是其發展的目標,法治發展的水平要通過憲政目標的實現而不斷獲得提升。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這體現了從法治到憲政發展的必然性,要求實現從法律治理到憲法治理的轉變。建設社會主義憲政,將成為中國為人類政治文明發展做出的一大貢獻。
